1. 国家金融改革的方针政策
中国的金融改革施行多年,相关方针政策已相继出台,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金融改革的方针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为了加强央行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中央政府已提出两项重大举措:一是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人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保留或适当合并现有地、市分行,加强分行或支行的金融监管,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积极推进专业银行的组织制度改革。要按照现代公司制度模式,将现在实行的全国一个独立法人,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的各专业银行,改造为数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众多地方性商业银行;第二,强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第三,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三、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金融改革方针下,必须从体制外新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注意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在对外开放前,必须对内开放。对内开放的重点是大力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这不仅有利于疏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将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四、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发展金融市场既要循序渐进,又要加快步伐,突出重点。当前应该把短期融资市场作为发展重点,需要加快开发票据市场,为企业短期融资提供市场条件。同时,扩大同业拆借市场,使金融业的短期资金融通以市场融资为主,相应缩小中央银行贷款,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扩展创造条件。
五是实行利率市场化。目前,中国的利率结构呈现出两头固定、中间变动的格局,即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的利率是放开的,已经市场化了,再贷款利率是央行控制的,这是必要的;而存贷款利率也是由央行决定的。由于央行控制着两头 (再贷款利率和存贷款利率),加之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较小,交易主体有限,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已经放开的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形成一个孤岛,起不了太大的作用。既然再贷款利率由央行控制,不能也不必市场化,那么,利率市场化的选择就只能从另一头进行。由于目前放开存款利率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利率市场化的关键在于放开贷款利率。
2. 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是什么
11月9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公布,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承接主体。划转的国有股权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3.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历史回顾
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最困难和争议最多最大的改革。经过30年的努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已取得实质性重大进展,尽管还有一些攻坚任务,但国企改革最困难的时期已经过去。今后国企改革总的来说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新体制,基本完成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任务,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实现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基本完善,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0年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
1978年10月,四川省宁江机床厂等6个企业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确定企业在增收基础上,可以提取一些利润留成,职工可以得到一定的奖金。允许国有企业从事国家指令性计划之外的生产,允许出口企业保留部分外汇收入自主支配。1983年开始,向政府上缴利润由利润所得税替代。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的商品经济。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决定提出今后应全面推进以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为中心的,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按照这一目标,国有企业改革转向实行“两权分离”,即国家的所有权与企业的经营权分离。1986年12月,国务院提出,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1987年,大中型企业普遍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企业的承包面达78%,大中型企业达80%。1990年,第一轮承包到期的预算内工业企业有3.3万多户,占承包企业总数的90%。接着又开始第二轮承包。
从扩大经营自主权到承包制的放权让利改革,使企业开始有一定的活力。但是,承包制也有重大缺陷,承包制“一对一”谈判强化了政企不分,承包制只有激励没有约束,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了,但所有权不能约束经营权。经营者滥用经营自主权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内部人控制”,短期行为,以致普遍出现企业承包一轮,国有资产流失一轮,富了和尚穷了庙,后果严重。实践告诉我们,国有企业改革不能以承包制为方向,必须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实行制度创新。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从此,中国国企改革进入制度创新阶段。
由于承包制不能促进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使许多国有企业包括大中型企业陷于困境。1997年党和政府提出帮助国有企业脱困的任务,其目标是:从1998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20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00年底,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1997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工业企业为16874户,其中亏损的为6599户,占39.1%。到2000年,亏损户减为1800户,减少近3/4。3年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脱困,用去银行呆坏账准备金1500亿元以上,技改贴息200亿元左右,债转股金额4050亿元。在帮助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的同时,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逐步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努力使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公司制改革已取得巨大进展。首先,到2005年底,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国家重点企业中的2524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有1331家改制为多元股东的股份制企业,改制面为52.7%。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面已达80%以上,其中县属企业改制面最大,一些已达90%以上。其次,作为国有企业主干的中央企业,已有宝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9家企业按照《公司法》转制,开展董事会试点,共选派了66名外部董事,有14家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达到或超过了董事会成员的半数,实现了企业决策层与执行层分开,改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再次,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股份制公司制企业户数比重,已由2002年底的30.4%提高到2006年的64.2%。最后,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这是这两年改革取得的重大进展。截至2006年底,全国除国有金融机构控股的上市公司外,801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已有785家完成或启动股改程序,占98%。在改革过程中,大量企业实行资产重组,有不少企业关闭破产,职工下岗分流,并尽可能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
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告诉我们,要想把数以十万计的国有企业每个都搞好是不可能的,大量的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中小企业没有优势,竞争力低下。针对这一情况,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的任务和抓大放中小的方针,要求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主要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自那以后,经过十年的努力,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任务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国有经济和国有资本逐步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大企业集中,而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开始改变国有企业量多面广和过于分散的状况。1998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共有23.8万户,而到2006年,国有企业户数减少至11.9万户,正好减少了一半。1997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实现利润800亿元,而到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1.2万亿元,增长了14倍。其中中央企业实现利润7681.5亿元,上缴税金6822.5亿元。2006年,中央企业销售收入超过千亿元的有21家,利润超过百亿元的有13家。2007年,《财富》全球500强中,中国有30家,其中内地企业22家(比上年增加了3家),这些企业全部为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有16家中央企业进入世界500强。
以下是1998年以来中国国有工商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简表。
中国国有企业经过多年改革和制度创新,不但走出了困境,而且成为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较强赢利能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国有经济也不断向能发挥自己优势的重要行业和领域集中,向大企业集中,并且站稳了脚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骨干力量,主导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这说明党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是正确的。下面几组数字充分证明,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已有明显提高。2005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企业中的比重,户数仅占11%,但销售收入占35%,实现利润占45%,上缴税金占57%。2007年1~11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96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9.6%,超过同期集体企业利润的增幅(25.2%)、接近股份制企业利润的增幅(35.1%)。2006年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名单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349户,占69.8%;实现年营业收入14.9万亿元,占500强企业收入的85.2%。2006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249家,占49.8%,实现营业收入5.09万亿元,占66.7%。2006年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307家,占61.4%,实现营业收入6.59万亿元,占87.4%。
4. 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
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四、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
五、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
2、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
3、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
4、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
5、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资金,但是募集的资金之前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用途,所以重点是要严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
(4)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狭义的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认购的投资者期望可以用高于认购价的价格售出。在中国环境下,上市分为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B股)、中国公司直接到境外证券交易所(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H股)以及中国公司间接通过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红筹股)三种方式。
广义的上市除了公司公开(不定向)发行股票,还包括新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发布/推出。
参考资料;上市 网络
5. 国务院发布一项新政与什么相关
截至去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突破了2.3亿,其中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突破1.5亿,占总人口比重已经达到10.8%。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指出,为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现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2017年选择部分央企和省份试点
《方案》要求,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央管理企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中央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尽快完成划转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使社会保障基金这个蓄水池能够越来越大。这样能够使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使所有的老年人生活都有保障。
6. 财经法规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中的两道选择题 请教求解释 具体相关规定有没有
1,ABD,2,ABC
1B,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在下列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2.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
3.国有大中型企业;
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5.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6.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7.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符合第三条所以必须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职业道德: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7. 财政部如何回应"国资充实社保"
财政部网站11月18日发布消息称,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财政部就《方案》中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印发《方案》的背景?
答: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方案》对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和划转比例做了哪些规定?
答:《方案》明确,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转对象方面,为避免对企业国有股权的重复划转,《方案》规定,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考虑到现阶段部分企业集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尚不具备划转股权的条件,《方案》提出,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股权。
划转比例方面,综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测算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以及国有企业发展现状,《方案》将划转比例确定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如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六、问:如何理解《方案》的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如何管理划入的国有股权?
答:社保基金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金运营情况良好,收益水平较高,实施中积累了资本管理经验。鉴于上述情况,《方案》提出,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同时,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相适应,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禁售期义务。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七、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否会涉及上市企业股权变动?对资本市场有何影响?
答: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对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业,划转是原国有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至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不改变企业国有股权的属性和总量。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涉及上市企业的划转,不会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方式。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上市企业的国有股东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关禁售期的义务外,国有股权的变动等事项需执行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参与持股,将进一步优化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对资本市场将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八、问:划转工作将如何推进?
答:考虑到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方案》提出,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尽快完成划转工作。
九、问:《方案》明确了哪些配套措施?
答:一是为确保划转工作落实到位,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二是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资本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三是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四是为有利于统一政策,避免重复划转,自《方案》印发之日起,现行国有股转(减)持筹集社保基金的政策停止执行。
十、问:《方案》如何贯彻落实?
答:《方案》印发后,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划转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办法,加强支持和指导,做好监督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落实责任,有序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8.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什么意思
就是把国有资产的一部分转化到社会保障基金中来
这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一种补充形式
9. 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
我国的大型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控股银行以及一些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