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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

发布时间:2021-03-13 03:12:58

⑴ 08.12.23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贷款利率表

08.12.23以后的存贷款利率就是08.12.23日公布的存贷利率表,到现在还没有变过,各银行网站都有利率表,直接参考就行了

⑵ 凡是从事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

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实行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专了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属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法定准备金制度还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行控制的一种制度。中央银行控制的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的多少和准备率的高低影响着银行的信贷规模。这个制度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贷放出去,必须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银行,或以库存现金形式自己保持。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重,称为准备率。

⑶ 中国人民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率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有哪些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以保持其利润

存款准备金率原本是央行为了防范金融机构突发风险采取的一种风控措施,现在也被广泛应用于调控社会资金流动性。至于影响,比较简单的看,就是银行可使用的资金量减少,继而影响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减少,从而达到减少投资、建设、生产项目,也就是说社会货币的流动性会减小,不过这只是理论上的,现在国际上要控制流动性不会使用单一的工具。银行要想保持利润,一般就是加大吸收公众存款、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贷款审核标准、增加金融衍生品等几个途径。

⑷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是多少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最初是3%。

2011年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75%提高到3%;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5.81%提高到6.06%;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2011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提高到3.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6.06%提高到6.31%;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2011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25%提高到3.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6.31%提高到6.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4)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

1、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1)再贷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再贴现利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

(2)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

2、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

3、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4、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⑸ 中国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多少

中央银行于2015年8月25日公布,大型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8.00%下调为17.50%,中小金融机回构的法定存款准答备金率由14.50%下调为14.00%。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一国中央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和存款金融机构必须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率。

历次数据:

⑹ 求最新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

人民币现行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利率水平
调整日期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款利率

2008.11.27

法定准备金
1.62

超额准备金
0.72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2008.12.23

二十天
2.79

三个月
3.06

六个月
3.24

一 年
3.33

再贴现
1.80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008.12.23

活期存款
0.36

三个月
1.71

半 年
1.98

一 年
2.25

二 年
2.79

三 年
3.33

五 年
3.60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008.12.23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4.86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5.31

一至三年(含三年)
5.40

三至五年(含五年)
5.76

五年以上
5.94

⑺ 分析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提高存款性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原因 作用。

看来提问的老兄对这个问题不太明白,俺解释下:
中国所有的银行中有个老大叫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中的银行,别称央行,全国所有的银行都归他管;而老大的上头,直接就是国家。老大是怎么管的呢?就是你们这些银行兄弟姐妹,都必须给我钱,名称叫存款准备金,万一你们发生资金挤兑(比如国家经济危机老百姓都跑去银行取钱去),我还能拿出点钱给你接济。 这个钱不是乱给的,老大我呢定了标准,叫存款准备金率,而且它会变。它变高,你们就得给我多点钱存进来;变低,你们就可以给少点。

原因不详。你可以大胆揣测是国家开始狠抓控制,具体到细节上比如 银行贷款门槛的抬升间接影响购房热情;抑制房价炒作;打击人民币流通积极性,间接影响和放缓大众消费;减少信贷泡沫。。。等等。

方方面面。

金融投资的影响是必然有的。你说的太笼统。要具体看是什么样的金融投资。
投资者的对策,
就是没有对策。

和国家对着干,
你想干嘛!?

⑻ 中国人民银行的九大法定业务有什么

1、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
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3、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4、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6、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7、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理国库;
8、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清算系统,协调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⑼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有哪些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 民 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七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 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帐户,但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⑽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deposit-reserve ratio)。2011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连续四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如此频繁的调升节奏历史罕见。2011年6月14日,央行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也是央行年内第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11年12月,央行三年来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2012年2月,存款准备金率再次下调,专家称预计年内存准率或下调2至4次。
存款准备金,也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存储准备金(Deposit reserve),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RDR,即RMB Deposit-reserve Ratio,全称为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的总额的比率。这一部分是一个风险准备金,是不能够用于发放贷款的。这个比例越高,执行的紧缩政策力度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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