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解读
1.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2.重要意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3.相关解读:《意见》全文并未提及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本次《意见》未提及比特币属意料之中。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金融监管部门在短期内未对虚拟货币进行窗口指导,比特币行业可积极探索如何做好行业自律。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制度及秩序方面的指导,对比特币行业也非常具有指导价值。
4.后续工作:人民银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断总结监管经验,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⑵ 百度发展史
网络发展史:
为推动中国数百万中小网站的发展,网络借助超大流量的平台优势,联合所有优质的各类网站,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网络联盟,使各类企业的搜索推广、品牌营销的价值、覆盖面均大面积提升。与此同时,各网站也在联盟大家庭的互助下,获得最大的生存与发展机会。
移动互联网时代来临,网络在业界率先实现移动化转型,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机遇。通过开放地连接传统行业的3600行,网络从“连接人和信息”延伸到“连接人和服务”,让网民直接通过网络移动产品获得服务。
目前,网络正通过持续的商业模式和产品、技术创新,推动金融、医疗、教育、汽车、生活服务等实体经济的各行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为推动经济创新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积极作用。
作为国内的一家知名企业,网络也一直秉承“弥合信息鸿沟,共享知识社会”的责任理念,坚持履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
成立来,网络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先后投入巨大资源,为盲人、少儿、老年人群体打造专门的搜索产品, 解决了特殊群体上网难问题,极大地弥补了社会信息鸿沟问题。
此外,在加速推动中国信息化进程、净化网络环境、搜索引擎教育及提升大学生就业率等方面,网络也一直走在行业领先的地位。
2011年初,网络还捐赠成立网络基金会,围绕知识教育、环境保护、灾难救助等议题,更加系统规范地管理和践行公益事业。
网络从不满足于自身取得的成绩,也从未停止发展的步伐,自2005年在纳斯达克上市以来,截至2015年,网络的市值已达 800亿美元。
如今,网络已经发展成一家国际性企业,在日本、巴西、埃及中东地区、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建立分公司, 未来,网络将覆盖全球50%以上的国家,为全球提供服务。
多年来,网络董事长兼CEO李彦宏,率领网络人所形成的“简单可依赖”的核心文化,深深地植根于网络。这是一个充满朝气、求实坦诚的公司,以技术改变生活,推动人类的文明与进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为己任,正朝着更为远大的目标而迈进。
2019年1月17日,公司明确愿景为:成为最懂用户,并能帮助人们成长的全球顶级高科技公司。
2019年1月17日下午,网络与中央电视台举办联合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网络和2019年《春节联欢晚会》达成独家互动合作。
(2)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现状与发展建议扩展阅读:
网络公司的财报数据:
2015年第四季度财报显示,网络营收为186.9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1%,其中移动营收占比持续上升达到56%;2015年全年网络总营收为663.8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5.3%,业绩超出华尔街预期。网络股价盘后大涨11.24%,收盘报176美元。
2016年第四季度及全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移除去哪儿影响,网络第四季度营收为182.12亿人民币(约合26.23亿美元),与去年同期持平,其中移动营收占比65%。
2016年度总营收为705.49亿人民币(约合101.61亿美元),同比增长11.9%。网络2016年第四季度业绩符合华尔街预期。
2017年四季度,网络营收为236亿元人民币(约合36.2亿美元),同比增长29%,其中移动营收占比持续上升至76%。2017年全年网络总营收为848亿元人民币(约合130.3亿美元),同比增长20%。
2017年四季度业绩与全年业绩均超出华尔街预期。移除网络移动游戏与网络外卖影响,网络预计在2018年第一季度,网络的净收入总额将会介于198.6亿元人民币(约合30.5亿美元)到209.7亿元人民币(约合32.2亿美元),同比增长29%至36%。这一指标同样超出华尔街预期。
2018年第四季度及全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显示,本季度网络营收272亿元人民币(约合39.6亿美元),同比增长22%,超出华尔街预期;净利润21亿元(约合3.03亿美元)。2018年度总营收为1,023亿人民币(约合148.8亿美元)。
⑶ FRM和CFA分别是什么,哪个含金量更高,对工作更有帮助。
金融界有很多证书,有很多人说CFA、FRM一家亲,两者之间可以相辅相成,那CFA与FRM证书有什么区别呢?
CFA(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是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学院发起成立,自1963年考试以来,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CFA是全球投资业里严格与高含金量资格认证,CFA为全球投资业在道德操守、专业标准及知识体系等方面制定的规范和标准,也得到业内的认可。CFA作为金融领域高含金量证书,其证书持有人具备完备的专业知识和高标准的道德操守,这让他们能够从容应对金融市场的风云变幻。完善的金融知识储备,熟知金融业务,将有助于他们更准确的预见到金融风险,并及时给予应对建议。
金融证书领域,常有句戏称:CFA+FRM=天下无敌!这也并非夸张。CFA更注重投资知识的全面性,FRM更注重风险管理的专业性,二者可以实现领域互补。
拥有完善投资知识的CFA,如果再在风险管理上更为精进,则更能成为金融领域的抢手人才。而在风险管理上比较专的FRM,如果投资分析能力更进一层,亦是十分难得,将更加受到各大金融机构的青睐。
此外,二者在所考知识内容上可以融汇贯通。就考试内容来说,CFA和FRM有相当大比例的内容是重叠的,CFA的知识覆盖面广,如果考过了CFA二级,再去参加FRM考试,所需要的增量复习时间是较少的。二者兼得,也未尝不可。
今后,由于二者的专业性,CFA人才和FRM人才都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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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全文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⑸ 对于金融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有什么其他意见或建议
2016年可以说是P2P行业的“高考元年”,为何把对P2P行业的监管称之为“高考”呢?随着P2P行业的不断发展,据2016年1月时候统计,P2P平台已经达到3400多家规模,行业乱象不断地发生,问题平台不断出现。这就好比是高考,面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要选拔人才进入大学。P2P行业也是一样,这时候通过监管体制,这个行业需要设置一定门槛,在规则运行下才可以健康良好的发展。
⑹ 材料一 2013 年,以“xx宝 ”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目前,互联网金融年化收益率一般为5.0% ,而银行
(1) ①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会受到立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在评价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时,人们往往是站在各自的立场看问题,从而形成不同的观点。 ②客观事物是复杂的、变化着的,其本质的暴露和展现也有一个过程。 互联网金融由于出现时间比较短,影响了人们对其性质和作用的认识。
(2)建议:不“搬”。 理由: ①从投资收益看,定期 1 年获得的利息为:100000*3. 3% *1 = 3300(元);取出后存入“xx宝 ”,1 年可获得的利息为:175+2504.4 =" 2679." 4(元)由计算可见,不“搬 ”获得的利息更多一些。 ②从投资安全看,储蓄存款比较安全,风险较低,所以建议不“搬”。 (3)答题示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拓宽了公众投资渠道,有助于增加公众财产性收入;冲击了金融市场既有利益格局,推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 互联网金融创新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且目前监管滞后,其逐利动机会催生投机行为,导致金融风险,这将会破坏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发展。 因此需要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立法和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金融监管的决策,既要充分听取专家的建议,又要广泛听取企业和公众的意见,使立法既合乎市场经济规律,又合乎民意。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在金融市场监管中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确保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⑺ 网贷平台合法吗有没有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
201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首次被纳入国家五年规划建议。在《建议》的第三节“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第六条“构建发展新体制”中的具体表述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现状与发展建议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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