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个什么系统
人民银行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其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
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等资料。
企业如需贷款,贷款银行会在你申请借款时通过此系统查寻企来的信用记录,如果以前有不良,则贷款的可能会大打折扣。
人也可以查询,带上身份证到当地人民银行并填写申请表后可以查询,查询后会打印个报告给你,里面主要记录你个人贷款、信用卡使用及还款、住房按揭等资料。如果产生信用不良记录,将对个人以后贷款等产生很大影响。
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贰』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每月几号更新
征信报告天天都在更新。大部分放贷机构每天都在向征信系统报送数据,所以今天发生的变化,后天可能就会展示在您的信用报告中了。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个人征信的信用信息有以下:
1.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2.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
3.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
4.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
5.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贷款中曾有逾期还款现象,或者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定期限和应还款额度还款,或有太多的贷款账户和信用卡等等。
征信带来的好处有以下:
1.节省时间
银行需要了解的很多信息都在您的信用报告里了,所以就不用再花那么多时间去调查核实您在借款申请表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了。所以,征信的第一个好处就是给您节省时间,帮您更快速的获得借款。
2.借款便利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如果您的信用报告反映您是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银行肯定喜欢您,不但能提供贷款、信用卡等信贷服务,还可能在金额、利率上给予优惠。
3.信用提醒
如果信用报告中记载您曾经借钱不还,银行在考虑是否给您提供贷款时必然要慎重对待。银行极有可能让您提供抵押、担保,或降低贷款额度,或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给您贷款。
4.公平信贷
征信对您还有一大好处是,帮助您获得更公平的信贷机会。征信中心提供给银行的是您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让事实说话,减少了信贷员的主观感受个人情绪等因素对您贷款信用卡申请结果的影响,让您得到更公平的信贷机会。
『叁』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C、稽核审计报告。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内人民银容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3)人行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肆』 中央银行给金融机构贷款的数据在哪查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上查询
『伍』 是否可以通过人民银行系统查询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情况
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一般不接受社会人士查询,金融宏观信息在人行公布之前,是国家机密,不能轻易泄露。
『陆』 银行的个人信用数据是如何收集的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运行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该数据库采集、保存、整理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本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友情提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只要您与银行发生过借贷关系,就能在国内任何地方的商业银行信贷网点查到您的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常见问题及参考答案
一、什么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二、人民银行推动建立该数据库的目的是什么?
人民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服务。同时,帮助个人积累信誉财富、方便个人借款。
三、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
四、数据库收集哪些人的信息?个人如果没贷款但想被纳入该数据库中,该怎么办?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所有在商业银行贷款及持有信用卡的自然人的信息。目前数据收集工作刚刚开始,今年12月中旬,已经完成了北京、重庆、西安、南宁、深圳、湖州、绵阳等七个城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数据的收集,并开通了联网查询。明年将逐步扩大到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并逐步开通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社的联网查询。
目前,如果没有银行借款也不持有信用卡的个人希望被纳入该数据库,比较方便的办法之一是到银行申请一张信用卡。
五、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了哪些信息?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六、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在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是对外公开的吗?
为保护个人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所有查询活动的情况,包括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原因等,该数据库都有记录。
个人对数据库中收集的关于其本人的信息具有知情权。在数据库试运行阶段,个人在申请新的借款或信用卡时,可以从商业银行获得本人的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是商业银行和个人之间的借贷信息,只向个人的借款银行提供,不对社会公开。
七、如果对数据库中关于本人的记录产生异议怎么办?
如果借款人对数据库中关于本人的记录产生异议,试运行期间,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反映,以便及时纠正错误。
八、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个人有什么好处?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个人最大的好处是为个人积累信誉财富。目前,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同时还需要提供很多材料、办理很多证明,以证明自身的信用状况,费时费力,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因无法证明自己的信用状况而得不到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后,相当于为个人建立了一个信用档案,每一次按时支付水、电、燃气、和电话费,以及按时向银行还本付息,都会为个人积累成一笔信誉财富,可以用作银行借款的信誉抵押品,为以后获得银行贷款提供方便。
『柒』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7)人行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捌』 如何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
一、征信系统支持的接入形式
在接入方式方面,小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信息化程度,自行选择开发接口程序方式或手工录入报送方式(非接口方式)。
接口方式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开发数据报送接口程序,从本行业务系统中抽取数据,生成符合征信系统要求格式的报文,该方式适用于信贷业务数据量较大的金融机构;
非接口方式是指使用手工录入方式向固定录入软件中录入数据生成报文的方式,该方式适用于信贷业务数据量较小的金融机构。
在网络选择方面,现在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互联网接入平台接入,二是单家机构自行通过当地的金融城域网接入,三是参加当地的小微型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省级平台建设,通过平台专线接入。
互联网接入平台接入是指通过互联网连接征信系统互联网接入平台方式接入征信系统。
金融城域网直接接入是指单家小微金融机构通过数据专线或虚拟专用网络(VPN)连接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的方式直接接入征信系统。
省级平台接入是指通过连接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征信分中心组织建立的省级征信平台方式接入征信系统。
二、接入流程
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共分为五个步骤:申请、接入的前期准备、数据报送测试验收、开通报送用户、开通查询权限等,各个步骤主要工作如下:
(一)申请
金融机构要求接入征信系统,需向征信中心或所在地征信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函应至少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种类、业务现状(未结清业务余额及笔数情况)、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的理由、拟采取的接入方式、接入实施计划等。身份证明材料包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分中心进行审核后,对具备接入条件的机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汇总后的接入材料一并报送征信中心。
征信中心根据分中心的初审意见,结合机构接入的总体安排,确定申请机构接入安排,并函告分中心,分中心将函复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二)接入的前期准备
分中心负责前期的组织、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1. 培训相关法规、制度,接口规范,信用报告解读;
2. 指导接口程序的开发,培训MBT系统、互联网平台录入系统等的使用;
3. 督促金融机构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
4.指导机构正确填写机构、用户、电子邮箱申请表等材料。
(三)数据报送测试验收
接口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接口程序测试和验收工作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12〕7号)开展测试验收工作。
非接口机构在验证数据录入软件能够按要求生成数据报送文件之后,还应对数据录入人员的录入能力进行验证。对数据录入人员的上岗测试,主要是按规定业务场景模拟录入征信数据,数据录入准确无误则表示具备录入能力,可以向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目前通过互联网接入平台接入的非接口机构在培训中安排了测试。
(四)开通数据报送用户
数据测试通过后,征信中心为金融机构开通生产环境的数据报送用户。
征信分中心将机构接入后的各项制度和要求通知金融机构,包括数据质量管理要求、接口程序升级要求、数据删除管理要求等方面。
(五)开通查询权限
征信中心审核接入机构数据报送情况符合要求后,征信中心为接入机构开通查询权限。
三、接入征信系统涉及的费用
机构接入征信系统,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项目包括网络专线租用、接口程序、技术服务、培训实施、查询服务等五个方面。现将各个项目和各种接入形式下的花费情况介绍如下:
(一) 网络专线租用
使用金融城域网直接接入和省级平台接入金融城域网的机构,需向电信服务提供商缴纳网络线路租用费用,费用标准由当地电信商定。
通过征信中心互联网接入平台接入的机构无此部分费用。
(二)接口程序
采用接口报文生成方式的机构,需要开发接口程序并内部测试。若选取外包方式则需要一定成本,收费标准自行与外包商商议。征信中心安排的接口程序测试验收工作,不收取费用。
采用非接口方式的机构,如直接向征信系统互联网平台或使用中心提供的MBT数据录入软件,免收程序开发费。非接口机构的操作人员录入能力考试,征信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如自行购买数据录入软件或使用省级平台,需向软件提供方缴纳数据录入软件开发费。
(三)技术服务
省级平台接入和互联网平台接入的机构,需按年缴纳平台技术服务费。省级平台的技术服务费用标准由各省平台运行方制定并收取,互联网平台征信中心委托中征(北京)征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需向其缴纳技术服务费(目前按每个用户每年1000元的标准收取)。
(四)培训实施
各地征信分中心组织接入前的培训工作,按培训会议成本收取费用。
(五)查询服务
征信查询服务收费标准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每份3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每份2元,费用由征信中心收取。
『玖』 关于央行公布的金融数据
媒体来上所说的是一些基本的数据源,像
CPI -1.8% 8月11日
PPI -8.2% 8月11日
固定资产投资 32.9% 8月11日
消费品零售总额 15.2% 8月11日
工业增加值 10.8% 8月11日
进出口 -19.4% 8月11日
贸易顺差 -12.4% 8月11日
新增贷款 33.9% 8月11日
房价 1.0% 8月10日
PMI 53.3% 8月04日
你说的那些系统统计数据还没有,过一段时间就有了!!!
『拾』 怎么查询大数据征信的情况
想要在网上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比较简单。目前,我国的征信分为两种回。一种为央行征信,另一答种为央行牵头开展的百行征信。
查询央行征信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当地的央行网点,自助打印简版的个人征信报告。
想要在网上查询的话,就是查询央行的百行征信了,查询起来非常简单,且报告内容也会非常丰富。只需要打开微信,搜索:七九数据。点击查询,输入信息即可查询到自己的百行征信数据。
该数据源自全国的网贷平台和银联中心,用户可以查询自身的大数据与信用情况,可以获取各类指标数据,查询到自己的个人信用情况,黑名单情况,网贷申请记录,申请平台类型,是否逾期,逾期金额,信用卡与网贷授信额度预估等重要数据信息等。
相比央行的个人征信报告,个人信用记录的氛围更加广泛,出具的机构也更加多元,像七九数据、芝麻信用分等,都属于个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整体而言更类似于网上说的大数据征信,是传统个人征信报告的有益补充。
目前,国家正在构建一张全方位无死角的“信用大网”,联通社会,信息共享。
无论是征信报告还是个人信用记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对每个人来说,信用才是最大的资产与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