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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服务对象

发布时间:2021-03-16 20:25:44

Ⅰ 金融租赁公司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第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第二,经营性租赁业务;第三,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第四,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第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第六,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第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第八,向金融机构借款;第九,外汇借款;第十,同业拆借业务;第十一,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第十二,经济咨询和担保;第十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Ⅱ 金融租赁公司都进行哪些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源是专门从事金融性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性租赁”“资本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设备,并将所购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经营费用、税款,并获取一定利润的金融业务活动。

Ⅲ 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什么

许可经营项目: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进出口业务;经济咨询。

Ⅳ 金融租赁业有什么作用

金融租赁业的作用:
(一)金融租赁业是促进产融结合的有效机制发展金融租赁业,是一个促进产融结合的有效机制,因为它本身就是使得资金的供应方与资金的需求方紧密连接的有效的金融机制。

(二)发展金融租赁业完善中国的金融结构,发展金融租赁业可以完善中国的金融结构。中国的金融结构以银行为主,传统意义上是以贷款为主。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虽然已经多次写进中央文件里边,但是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反而有所恶化。事实上,目前中国的四张资产负债表都出现了问题。首先是居民资产负债表,最近政府稍微紧缩一下,房地产信贷立刻就有崩盘的问题。对于银行来说,一开始被视为优良资产的资产,立刻就出现了很大的风险,归因于我们居民的资产负债表有恶化的可能。其次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在恶化。虽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数据,但央企的资产负债率已经非常之高,甚至高到很危险的程度。对于负债过高的企业,它的行为就会受到一些约束。因为负债是有压力的,有时间压力,也有成本的压力,于是它的行为就倾向于冒险,倾向于冲动,如果全社会都如此,这个社会系统的风险就会增大。再次是我们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也出现了一点儿问题,今年制约我们金融市场的一个很重要因素就是——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要再融资,如果不再融资的话,它的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低于监管标准。从经济的风险上来看,它很有可能会过度贷款。最后就是政府资产负债表也出现了问题。财政赤字在不断增加,国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就意味着财政风险也在增大。这样一些问题是潜在的、长期的风险,必须设法解决它们。解决的办法,笼统地说是发展资本市场,以前我们比较多地关注交易市场而不太注意资本的形成市场。所以下一步要解决中国的整个经济主体的负债率过高问题,完善中国金融结构,必须强调一些过去没有强调的东西。而发展金融租赁就是完善中国金融结构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三)发展金融租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展金融租赁业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银行信贷一般只关注企业本身的信用,现在金融租赁会关注资产的信用,这样它就会脱离开小企业一些根本的弊端,使得小企业有可能获得融资,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财务问题。特别要强调的是,它会有利于中小企业加强与大型企业合作,实现经济风险承担。

(四)促进中国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发展金融租赁业可以促进中国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对于中国这种大国来说,区域的梯度发展是一个客观规律。也就是说,有转移的问题,而转移的机制有多种,其中金融租赁是实现区域经济转移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金融租赁可以消化东部地区资产和产能过剩,又可以弥补中西部地区资金相对短缺的问题。我们需要有这种迅速的转移机制,可以非常有效地促进中国区域平衡发展。

(五)有效推进中国金融走出去的战略,发展金融租赁业是有效推进中国金融走出去战略的一个措施。中国的经济转型从对外关系上来说,已经从单纯的商品走出去转变到需要资本走出去。而资本走出去有很多种方式,但资本的直接走出去,比如对外的集中贷款和集中投资,现在来看并不那么容易。所以从商品走出去,到资本走出去的过程中,充分地应用金融租赁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六)金融租赁可以提高金融效率,
金融租赁可以提高金融效率,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观察:
首先,金融租赁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业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可以说,这次金融危机过程中的所有问题都与信息不对称有关。金融租赁业本身是一个资金使用者和资金提供者相互见面的机制,它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其次,它有利于克服资金压力,在金融租赁实现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价格——租金。以前我们常常局限在传统领域中,只看得见一些类似汇率这样的资金价格,在中国这样一个复杂市场结构下,是有失偏颇的,需要用多种方式发掘资金价格,金融租赁的租金就是这样一种价格,它可以总体上促进中国的利率市场化。
再次,可以实现多种业态的融合创新以及金融产品创新。我们应当很清楚地看到,金融租赁本身是一种结构金融,它形成了实物流、资金流,基于这样一个本身就已经是结构化的交易安排,以结构金融为基本特征的金融创新就比较容易实施,所以金融租赁的发展,又可以促进中国的产品创新。

Ⅳ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专部本外属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Ⅵ 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向投资人转让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进而提前回收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与利润,投资人取代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债权人地位,定期从承租人处获得租金收入。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固定收益证券是指能够提供固定或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出来的现金流的证券。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指的是银行之间为了解决短期内出现的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相互调剂;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指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币承担契约性还款义务的款项;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咨询机构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智力服务,协助企业制定最佳方案,以取得最佳效益的活动。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Ⅶ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Ⅷ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版:
(一)融资租赁权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Ⅸ 请问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详细一点,谢谢

金融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指南
(发布日期:6/11/2004 14:31:19) 浏览人数: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促进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对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约束力,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在自己的主营业务中应遵循本指南。
对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遵循本指南的状况,银监会授权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负责监督。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主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分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三大类,
(一)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 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b)在委托购买式直租中,用户企业所指定的标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自行购买、而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别的法人企业购买。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其代理人的该法人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该法人机构则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法人机构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户企业指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同直接购买式直租相同。
(2)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第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转租赁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购买方式同直租一样,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转租赁中的第一出租人。这时,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是转租赁中的转租人。这时,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法人机构,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转让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3)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4)回转租是回租和转租赁的结合,即,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了用户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后不是直接出租给该用户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另一企业法人,由后者通过同该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
(二)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2)杠杆租赁是指某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它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则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租赁公司同这些金融机构订立无追索权的银团贷款协议。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三)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该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一方不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金融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中国法人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卖人不是中国法人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四、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承租人的任何金钱债务需要担保以及如果约定有担保时的担保类别,由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商定。如果有担保,则相关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管辖。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应该是固定资产,即不消耗的、可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有体物。但是,随附于有体物的、否则该有体物将不能发挥其功能的软件,应视为该有体物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为了保证融资租赁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该融资租赁项目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但必须严格遵循《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该项目租赁融资额的60%。
七、为了保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在对承租人企业的应收租赁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该债权变更为对该承租人企业的股权。
八、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本着将应收租赁债权质押和对租赁物的处分权抵押的精神,以证券化的形式申请发行金融租赁债券。但是必须编制具体方案,报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各商业银行是否受理由金融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债权作为质押申请的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由各该商业银行决定。
十、鉴于我国对各类不同资产有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凡是在所有权转让环节需要到有关部门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该类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审批确认之后方为有效。
十一、在回租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环节中,如果该标的物不属于需要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则在我国当前法定的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至少要有出让该财产的机构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响应的公证程序。
十二、融资租赁项目中的任何金融租赁公司不担风险的部分,都不构成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应该严格地按照表外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十三、任何租赁业务,如果其中有或有租金的约定,则无论该租赁业务如何命名,就或有租金的部分而言,它不是任何租赁业务,而是投资业务。应该按投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其业务总额不得高于所有者权益的30%。
十四、如果将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都考虑在内,则租赁应收款不得低于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含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的)60%。
十五、本指南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Ⅹ 金融租赁公司是干什么的

金融租抄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袭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1] 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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