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法一题求解
我们先说A想象竞合犯,什么是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了多个刑法罪名。显然甲的“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公文、印章”属于多个行为触犯了多个刑法罪名,所以不属于想象竞合犯。
B数罪,什么是数罪?就是实施多个行为并且分别触犯了多个罪名。题面中说甲“为了”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应该是只有一个伪造的行为。应该还没有开始设立金融机构,所以我不认为是数罪。
C牵连犯,什么是牵连犯呢?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在题面中提到甲为了设立金融机构,进行了伪造公文、印章的犯罪行为,所以我认为应该属于牵连犯。
D吸收犯,什么是吸收犯呢?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一般来说都是前一个犯罪行为把后面的犯罪行为所吸收,因为后续的犯罪行为是为前一个犯罪行为存在的,比如盗窃之后的销赃行为。在本题中,事先伪造公文、印象显然不能是设立金融机构的后续行为,所以我认为不属于吸收犯。
PS:我认为题面不清楚,不知道“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是设立完成,还是没有开始进行。所以得看该题是多选还是单选,如果是多选就选上B数罪,如果是单选就只C牵连犯。如果是不定项选择,我答卷的时候只选C牵连犯。
希望大家共同探讨
B. 行为人既构成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有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办
这是典型的牵连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C. 刑法一道求解
甲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因为是为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去伪造公文、专印章,并不是单属单去伪造公文、印章。 解析如下: 一、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二、牵连犯的构成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三、牵连犯的处理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D.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刑法条文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回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答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
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 刑法中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回以下答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