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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自融风险

发布时间:2020-12-15 17:24:29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

如果说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年,2016年就是这一行业的整治年和生死年。在互联网发展和创新得到监管认可的同时,非法集资、诈骗、自融等行业乱象不容忽视。从年初开始,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治风暴不断,“驱逐劣币”大洗牌已然开始。网贷行业成交量在加速上扬的同时,收益率开始回归合理区间。小型平台逐渐退出市场,大型平台则转型升级为互联网金融集团。未来行业将何去何从可能无人知晓,但大家都知道网贷行业的出现带动了社会进步。
网贷成交量:突破3万亿
在互联网金融的整治风暴中,整个行业成交量在近几个月出现下降,不过11月环比出现了增长,同比看来仍然创造了“亮眼”成绩。2016年11月网贷行业成交量为2197.34亿元,这也是历史上首次单月成交量突破2000亿元大关。截至2016年11月底,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31847.67亿元,突破3万亿元关口。从数据上看,整个行业状况有所回暖。网贷行业于2015年10月实现了第一个万亿元,用时超过七年之久,第二个万亿元仅仅用了7个月时间,第三个万亿元用了6个月。很多投资者为了避险,纷纷从小平台转向大平台进行投资,带动了整个行业成交量的上升,这个行业并没有想象中悲观。
综合收益率:走向合理区间
2016年11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1%,环比下降了7个基点(1个基点=0.01%),同比下降了264个基点。自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网贷平台资产端竞争加剧、合规调整成本增大,部分平台主动下调综合收益率,不过由于网贷“双11”不少平台加息来吸引投资人,使得11月综合收益率下降速度有所放缓。目前主流综合收益率区间仍分布在8%-12%,平台占比为51.42%;其次为综合收益率在12%-18%的平台,占比为33.44%,8%以下低息平台占比较上月有所下降,为10.08%。不过,网贷行业收益率下行并非坏事,在此前出现的众多跑路事件中,高收益成为投资人误入陷阱的诱饵,未来网贷行业收益区间将更加合理。
集团化:大平台的选择
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出现了“马太效应”,小平台被淘汰,大平台在升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1月底,P2P网贷行业平台融资次数近57次,融资金额超152亿元人民币(含陆金所融资,不含平台自身未公布或未公布投资方的平台)。行业在政策引导下开始“二八分化”,互联网金融企业集团化发展可以通过精细化运作深耕细分领域,各子品牌相互独立,也可以建立一道政策风险的防御墙。但如同硬币正反面,集团化架构对企业管理能力会形成一定考验,很多集团化并不是“破茧成蝶”,可能只是停滞不前。
银行资金存管加速落实
截至2016年10月底,广东华兴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和江西银行等36家银行布局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并共有216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约占同期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0.03%。其中有161家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53家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协议;2家与银行签订银行直连协议。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对接方面,共有102家平台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系统,约占同期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74%,其中有89家平台是于2016年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其中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的平台有68家,完成银行联合存管系统的有32家,2家平台上线银行直连系统。
资料来源:艾瑞

⑵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指导意见对多年来民间的金融探索给予肯定,对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基金销售、网络保险、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诸多领域的业务做出了详细的规范,也对行业的一些不良倾向敲响了警钟。

纪宜彤表示,这一类似“基本法”的纲领性文件,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从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层面予以制度性规范和支持,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在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方面设定操作底线和业务边界。监管落地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是“强心剂”,也是“指南针”和“警示灯”,在鼓励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宣告了无监管、无规则、缺门槛“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制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会进一步加速行业洗牌。

松紧适度,鼓励发展
纵观《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本着“松紧适度”的态度,并对该行业的主要业态予以业务界定和监管划分,以为后续的分业监管细则的出台提供制度性规划。
纪宜彤:所谓的“松”,就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行政服务、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其中,在资本补充方面,《意见》表示,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可以预见,产业基金会加大对这个行业的投资,整体融资规模和行业体量会上一个新台阶。另外鼓励A股上市,可以预见明年会有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后年会在主板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一些之前获得美元投资的公司也会出现拆VIE结构(协议控制)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趋势。

在税收方面,《意见》首次明确,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设定业务红线,规范发展
在提供发展空间的同时,设定业务红线必不可少。《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也从行业准入、资金管理、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共赢社创始人纪宜彤:《意见》明确工信部、网信办等加入监管主体,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共赢社一直注重投资人的信息安全,在网站安全防护等方面不断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网站及其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另外,为了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账户资金安全,共赢社近期与国内保险行业巨头阳光保险集团签订了交易资金损失保险协议,为用户资金流转提供安全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并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纠纷解决机制及执法部门。今后,互联网金融投资将更为安全透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一方面将容易甄别优质的平台和项目,另一方面也将获得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在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共赢社与亚洲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将凭借其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和互联网金融法律经验,为共赢社及其平台上投资人提供全程法律支持,进一步提升共赢社的风控能力,更加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各项权益和资金安全。

更值得关注的是,与此前主要由第三方支付负责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托管所不同的是,《意见》明确要求,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并且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共赢社从创立之初就与银行开展合作,在第三方银行建立了第三方资金存管账户,由银行对账户资金进行落地审查,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分业监管,明确职责
根据《意见》的界定,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

纪宜彤:此次指导意见颁布,首次明确了P2P的监管规范——银监会监管P2P领域,且将P2P划为“个体网络借贷”范畴,明确了其作为资金撮合中介的性质,再次强调其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借贷业务的严格界定或将加速行业洗牌,存在虚假交易、诈骗、自融等平台将面临比较大的压力,待到银监会的具体监管细则落地时,预计会有不少平台面临转型。《意见》总体鼓励互联网金融朝着小微、普惠的方向发展,一些服务大客户的“P2N”(个人对多个机构的网络借贷)模式未来可能会受到限制。共赢社从成立之初,一直坚持信息中介的平台定位,积极寻求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坚持小额分散的风险控制理念,始终将投资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纪宜彤表示,互联网金融尽管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但其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宗旨是不能改变的,最终都要落实到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活力这一政策重点上来。这才是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最大期许。

⑶ 证监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对券商是利好还是利空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了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业务进行了初步的界定。该方案直击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规定“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以往主要希望通过银行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现在允许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对于高风险的小微企业而言,银行不是天使,股权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才是真正的天使。
今年的数据印证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的重要性。清科集团董事长兼CEO倪正东近日曾表示,今年前11个月,VC投了155亿美元,共1873个项目,是VC历史上投钱最多的一年;同期PE投资500亿美元,历史的最高投资年份2011年PE投资是270亿美元,今年创历史新高。
此次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打开了一道口子,让拥有一定资产的人在特定的通道下,进入这个市场分享收益,也承担风险。相对于此前的市场进入者而言,可能门槛更高了,相对于政策风险而言,门槛算是降低了。
平台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 (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私募股权平台不能自融自花,不能为项目担保、代持股权等,不能成为可以交易有价证券的交易所,不能兼营P2P网络借贷或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上述种种限制,使未来私募股权平台的收益来自于服务费,规模越大,服务费越多,收益越高。

⑷ 如何判断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可靠性

目前网上投资理财平台很多,但是要从安全的角度判断哪家投资理财比较好
1、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呈现一家公司的实力,现在1000万以下的强烈不建议投资;
2、平台是否自融
这个就不多说了,例如现在跑路或倒闭的平台绝大部分都是有自融的情况,一旦平台出现自融就可能很危险了。平台出现自融,代表平台的盈利和资金是不足以来经营平台。这个时候是该撤离平台了。
3、项目收益率、期限
高收益、长期限一般不要投,目前行业平均收益率在10%左右,收益过高,平台承担的资金压力和风险就比较大,期限也是一样,一般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以内即可;
4、管理团队
平台的管理团队是觉得平台风控实力的决定性因素,这个最好是自己实地考察,看看平台的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及相关的专业程度怎样。
5、风险控制实力
毫无疑问!第一位当然是平台的风险控制实力,作为一个P2P平台,如果风险控制实力不够,坏账率一旦上升平台等着的就只有倒闭或跑路。这是公司的核心,也是P2P平台的命脉。
业务模式
目前有一些平台于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开展业务,这种业务模式给人的感觉可能是最安全的。
总而言之,审核严格、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风险集中爆发的可能性小、收益稳定、资金使用灵活。目前推荐的平台:网筹金融。

⑸ 互联网金融的“自融”边界到底在哪

日前,央行《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落地,倡导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电子商业企业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且不说央妈是否偏心,一些志在谋划互联网金融战略布局的大型集团,此次没有被提名,难免心里有些不痛快。飒姐认为,大型集团入驻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只要踏踏实实干,总会得到监管的认可。就现状而言,为了控制风险,大型集团往往会在内部实现资产消化,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引发关联交易的风险。因此,大型集团管理好自己的孩子们,把控好关联交易的内部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1.关联交易与自融是一回事吗?
“自融”,在涉足互金领域的企业中甚为敏感。目前,自融并无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说,自融与关联交易相关度很高,特分析如下: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购销商品(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三)兼并或合并法人(四)出让与受让股(五)提供或接受劳务(六)代理(七)租赁(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十一)担保(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十五)合作开发项目(十六)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同时,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令、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也都对关联交易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2.“自金融企业”的风控,反而“简单明了”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风险常来源于“资产端”。大型集团入驻互联网金融,由于诸多子公司或不同项目部门之间彼此了解,相互合作,便可有效把控风险,规避外部的不确定性风险,飒姐对此深有感触。一个做互联网金融的某大型集团客户就曾给飒姐抱怨说,对于外部企业尽职调查做得再好,到时候没钱还是没钱,真是吃尽了外部风险的苦头,现在还是倾向于做内部。大型集团在集团内部做关联交易,一方面可以通过关联方的适当安排,优化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发挥出集团的规模效应,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应对集中兑付的风险。但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关联交易可能影响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导致集团整体的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关联交易还可能引发集团的系统性经营风险,使集团陷入财务困境;大量的关联交易容易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因此要预防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首先要保证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其次要对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披露,保证投资人的知情权,最后要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性。
3.法律的眼里不容沙子
虽然诸多法律法规都对关联交易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证券法》虽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飒姐认为,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在明确态度的同时,《公司法》也给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性条款。从现行法中,我们只能借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类比得出较为严格的关联交易规则,在非上市公司企业事务中参照适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外,《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结语
大型集团内部合作把控风险,是否属于互金领域禁忌的自融范围,依然灰色,此次《指导意见》也未给出明确的答复。目前来看,大型企业集团从事互金业务,尚处在畏首畏脚,不敢甩开膀子干的境地。我们呼吁,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分业监管的各家能尽快出台监管细则,让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了解“行为边界”,使企业尽快乘上东风迅速发展。

⑹ 现在有哪些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正式接入银行存管了是不是有意味着比较安全了

我之前玩的阳光贷,不知道接了没。不过一直感觉还比较安全。

⑺ 为什么所有行业都朝着互联网金融奔,自融还是他融

我就对这个问题来简单说几句看法吧,首先当今天下,一个企业需要发展,他最内需要的是什么容。很多人肯定就在想是钱呀,那么问题就来了,什么样的人玩投资搞投资,对,没错只有手里有钱了才能玩投资,但是为什么那么多有钱的人为啥不自己开公司做老板,反而把钱拿去投资融资,没错他们缺少的不是钱,而是赚钱的方法。
合法融资在于一个风险控制,俗话说的好钱好赚,钱难借,特别在雪中送炭的时候,若不是有大智慧的人谁会给你融。造成的其实不是亏盈与否,而是机会都不给直接把你企业葬送在起点。生活嘛其实就是这样的,人生不可能一直是赢家。如果某平台与某项目公司狼狈为奸,私自通好,看个人关系,帮着融了,未来如果对于纯P2P网贷平台,这个时候项目出了问题跑路了。
健康的发展一个平台,是一个动态,如何在此行业长久混迹下去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⑻ 如何避免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 的风险

其一,绝不自融。P2P这个词特指点对点的借贷服务,本质上是金融信息的中介。自融平台,既不符合P2P的定义,也绝对违反了十大监管原则不得自融的明确规定。除了一些明显的自融平台,还有一些平台通过信息作假,虚构借款人,蒙蔽投资者。因此,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前,需认真查看平台披露的借款人信息是否完整详尽。通常正规的信息披露平台会选择与行业权威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将平台项目的信息进行备案与公开展示,真正做到真实透明,以供投资人进行甄选。
其二,杜绝资金池。资金池指预先把资金做一个归集,然后再去寻找投资或出借渠道。其风险在于,每一个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无法一一对应,很难追踪资金来源和去向。因此平台将面临很大的流动性风险,最终导致资金链条断裂,无力偿还借出人的资金。
根据经验,投资人可采用如下方式判断平台是否存在资金池:一个成熟的平台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是比较分散的,如果在某个平台上发现某些ID经常出现,不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则这个平台可能存在虚假借款的情况。
其三,小额分散。普惠金融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方式。与银行不同,坚持绝对的小额分散原则是P2P平台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从现状来看,P2P是传统金融系统的有益补充,传统金融机构已有系统对大额客户进行服务,而P2P行业可以更为灵活专注补充现有金融系统服务的不足。
其四,切莫追求高收益。在挑选安全优质的平台后,广大投资者还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投资者挑选P2P平台时要看其项目收益是不是在安全范围内,收益并非越高越好。利率越高,实际上风险就越大。优先选择安全可靠、债权债务清晰,没有期限错配的产品进行投资。

⑼ 互联网金融行业哪些领域存在风险

国家非常重视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尤其要积极发挥它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作用,同时也强调要规范发展、防范风险。前两年国家组织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取得了明显成效,整体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当然,还有一些风险要继续关注并化解,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在信用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多头借贷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够完善,征信领域未实现全覆盖,借贷机构和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一些借贷机构出现多头借贷或过度借贷。有的地方甚至还发现欺诈借贷,并出现债务不当催收,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金融服务运用新技术创新不当的风险。我们鼓励创新,但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千家万户,具体创新过程中如果没有经过严密的测试和风险的评估,缺乏有效的风控措施,就容易产生创新过度或者创新不当,就有可能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伤害消费者权益。

⑽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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