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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部委公布互联网金融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16 06:03:56

⑴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协会定位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2015年7月18日,经回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答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随后,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监管部门参与,组建了协会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政部的指导下,加快推进协会筹建工作。经过半年多筹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决策部署,在人民银行指导下,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职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⑵ 我想问一下消费金融有什么优势

消费金融无需抵押担保,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设立初期的资金专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属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比如,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客户办理一笔业务,如果符合申请条件,通过他们的审核,就可以办理成功,很方便快捷,还款也很灵活,有很多种选择。需要注意的是,有需求时一定要选择合法合规的正规的消费金融公司,“理性借贷,合理消费”。

⑶ 最近有一个关于互联网的法规,叫什么,有什么内容

市场期待已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文件近日靴子落地。央行、工信部、财政部的十部委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中国首次就互联网金融出台全面的指导规划,也第一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边界,同时,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也提出系列政策措施。未来逐步走上正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将使我国经济创新发展再添新动力。
《指导意见》明确,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还为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提出了不少支持政策。文件提出,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⑷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⑸ 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金协会建立开始就制定了三个目标: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即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更好为实体经济服务,更好防范金融风险和更好推动深化金融改革。

首先要做好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统计监测、风险预警、信息披露以及信息共享等项目的建设,为监管部门提供地区、项目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

李东荣:首先要认识到,遵守信用是从事金融业务的最本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国家一直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协会也一直致力于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的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建立对于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建设具有非常现实和紧迫的意义,首先,从借款人的角度看,通过信用信息共享能够使放贷机构更好的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对其合理的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在信息对称情况下及时发放借款,满足个人借款的合理需求,有助于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第二,从放款人的角度,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的建立,贷款人能够准确的迅速的判断对方的信用状况,可以更加迅速准确做出贷款决策,并有效降低借贷管理成本。第三,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的建立,有利于规范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⑹ 实业巨头涉足互联网金融,可以从bat身上取什么经

近日,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新闻热点再一次占据了媒体头条。业界期待已久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终于将要在本周 25 号在上海正式成立,这也正式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开始逐步进入细则监管阶段。亚洲博鳌论坛开幕,强调互联网金融要守住风险底线,做好风险控制。而行业玩家动态也不少,恒大日前也正式宣布进入互联网金融板块,主要业务是基金、支付、保险、理财等服务,而 BAT 等为代表较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展开角逐的巨头,也并没有放慢前进的脚步,继续在消费金融、钱包支付、理财等业务板块排兵布阵。
但无论是监管的深入、协会的成立,还是恒大的入局,其实都是互联网金融升温的表现,行业参与主体在不断扩围,而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局势如何?实业玩家为何纷纷入局?相比 BAT ,新入局者恒大们,又需向蚂蚁金服、网络金融等互金巨头学习些什么?
实业玩家纷纷涌入互金领域为哪般?
聚焦目前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以 BAT 等为代表的巨头企业凭借自身优势不断扩张版图,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众多具有实际产业背景的平台,像万达、恒大、绿城等也纷纷跻身这一市场,试图在巨头之外分一杯羹。为什么这些产业平台在做好自身实体主业的同时要开始向互联网金融进军?这其中是有很多的战略和战术考虑的。
其一,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目前,基本上所有的互联网公司,包括阿里、腾讯、网络、京东等都已经发展了互联网金融业务板块。这个市场的级别已经达到了万亿甚至更高。《 2016-2020 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显示, 2016 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规模将达 17.8 万亿,未来五年行业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 24.67% ,到 2020 年预计将达 43 万亿。而央行的数据显示,初步统计, 2015 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 138.14万亿元,随着互联网金融渗透力度的加强,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也会进一步加大。
第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开始逐步成熟,这个时候进入可以享受到更好的竞争环境。
去年 7 月 18 日央行联合十部委对外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定调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导向;此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正是对外发布,提出了网贷监管的一些基本原则。像恒大这样的实体企业这个时候进入,其实已经处在了一个相对比较规范的发展机遇期,可以享受到一些已经开始逐步明确的政策监管原则,降低了政策变动的应对风险。
最后,实体产业本身就有转型互联网的需要。
从企业转型而言,互联网 + 已经成为各个平台和企业都在深思的问题,而对于这种实体产业,本身就钻透了一个或者几个产业,围绕这几个产业做好金融服务,其意义和效果也是可想而知的。对不论是恒大的房地产项目,万达的广场、消费和影业还是绿城的供应链,都需要资金服务的介入,加上这些产业方往往有各种各样的产业链合作商和服务方,这些企业也往往需要各种投融资服务。
对着这些大的产业背景平台而言,做互联网金融服务,不仅可以将自身服务战略化,还可以将周边合作方的需求整合进来,打造一个围绕产业链的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
BAT 等互金巨头以何姿态迎接新人?
面对恒大这样的传统企业做互联网金融,较早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并结合自身优势打造闭环生态系统的阿里、网络、腾讯、京东等互联网公司,将以怎样的布局状态迎接新人?
蚂蚁金服的调性是比较高的,无论是在品牌、产品、产业链和金融资源合作方面,都具备资深的业内整合能力,旗下也有小贷、支付、银行、征信、保险、基金等多项金融服务牌照,除了身出互联网公司背景之外,其实已经成为国内另一个综合性的,囊括大多数金融服务的一个供应商。蚂蚁金服的核心优势在于庞大的电商交易数据库,通过对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交易信息的采集,利用大数据对信息进行整理与筛选,为蚂蚁金服的贷款业务和理财业务提供识别与把控风险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依托支付宝所衍生出来的信用交易环节,能进行个人信贷、商户信贷、理财、征信、保险以及证券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网络金融业务布局在去年 12 月发生重大调整,成立了网络金融服务事业群组(FSG ),并将其上升到网络战略级业务高度。通过整合旗下包括消费金融、钱包支付、互联网证券、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等多个板块的业务,目前已成为金融领域布局全面的一支重要力量。与蚂蚁金服、京东金融主要依托电商平台展开金融服务不同的是,网络金融的优势在于通过与网络地图、手机网络、网络贴吧等进行生态联动,借助网络糯米、网络外卖、 Uber 、去哪儿等搭建各种不同的消费场景,为发展金融提供良好的贷款环境和信用支付环境,实现更好地连接人与金融服务。此外,利用网络大数据分析能力为风险管理和信用等级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也能为金融服务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提升用户体验,建立差异化的竞争壁垒和价值创造。
京东金融过去一年一直在对标蚂蚁金服,并且也具有深厚的电商产业链条,可以围绕这部分资源做 B 端和 C 端的金融服务,过去一年一直在建立“金融科技”这个概念,以“账户、风控、连接”来归纳平台做金融业务的核心优势。其中,京东金融最核心的竞争能力是依托于场景进行的消费金融和理财、众筹等服务嵌入,并且利用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和数据分析能力,将这种金融服务更为普世化。
基于社交起家的腾讯在开展金融业务时,几乎唯一的优势就是入口,庞大的 QQ 用户和微信用户成为构筑腾讯金融版图的基石,腾讯金融业务也一直围绕着如何满足这些既有客户的金融需求服务。腾讯还成立了“支付基础平台和金融应用线”,来统一管理互联网金融业务,将原有的支付、理财、征信等业务整合至独立的业务条线。目前腾讯金融也完成了包括支付、借贷、理财、基金、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的布局。
各路玩家纷纷入局互联网金融展开角逐,未来到底谁家能更胜一筹还未成定局。但不得不承认,目前以阿里、网络、腾讯、京东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科技公司结合自身优势,凭借庞大的基础性用户群体和海量用户数据,基于这些用户的数据和需求来搭建场景,进行生态联动,以技术和数据为内核驱动金融发展,已经在这场跑马圈地运动中占得一席之地。
造势过后的实业玩家,如何汲取互联网经验?
以恒大等为代表的传统企业“主动出击”转型做互联网金融,其实也可被视作是顺势而为,相对于互联网企业,传统企业由于多年积累,在供应链、产业链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也存在劣势,对于业务线庞大的传统企业来说,应该如何高效地整合、打通自身内部资源,在 BAT 的夹缝中撕开一道口子,扎根金融领域并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呢?这或许能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发展上汲取一些经验。而从 BAT 等巨头日渐明晰的发展路径中也不难归纳总结出,注重产品的用户体验及场景化营销,在数据、技术、生态联动以及场景铺设上下功夫乃为上策。
以蚂蚁金服为例,蚂蚁金服在一段时间内通过服务小微、提供线上快速的审批放款服务,服务了众多的商户和个人客户迅速获得了很大一部分市场,这种场景满足了很多人的便捷借款需求,目前已经继续在强化大数据和风险管理运营模式。其中支付宝是平台,理财、融资和消费是场景,而以支付为核心的整个生态的搭建则是一个工程。
除了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现在也在强调自己的金融科技以及场景化的投融资服务,如白条、众筹以及智投等产品,其实是在利用技术、平台和用户基础上做了耕读场景化服务,京东的场景主要是用户的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和众筹、理财等服务,并且整体依托于京东电商这个平台。京东的生态铺设和蚂蚁有较大相似性,因为两者都是电商金融化的显性,传统企业可以学到的是依托于场景和需求的服务嵌入、互联网化的产品营销和运营方法。
网络金融目前也在利用旗下的金融和技术资源,在产品、运营、风险管理与场景、平台和互动上做了很多的尝试。网络金融通过来自手机网络、网络地图、网络贴吧等海量用户和数据,以及网络糯米、去哪儿、网络外卖、 UBER 等内外部产品所构建的强大 O2O 场景,将理财、信贷和其他服务进行整合,进而延展自身的金融服务。除了利用内部已有的资源优势外,可以察觉的是,网络金融还在不断开拓诸如教育、旅游、二手车等领域的新场景。以消费金融下的教育信贷为例,依托网络在教育领域的多年深耕,网络教育信贷创新业务模式,基于互联网入口和大数据优势,与教育机构合作提供专业高效的金融服务。从打法上来看,网络金融通过打通内外部场景形成双重合力。而网络钱包作为整个金融的支撑平台,最近也在进行升级,正在不断加入更多的金融服务,笔者在网络钱包最新版本上已经看到有教育信贷的入口,在此基础上可以大胆预测,未来网络钱包不是简单的支付工具,而将成为连接网络金融全服务的平台。
此外,利用互联网特质打破交易界限,从而渗透海外需求也是一大趋势。除了服务中国消费者外,网络金融的国际化业务也在加速拓展,日前网络钱包已上线海外购服务,布局跨境购物场景。国际化也一直是蚂蚁金服的重要战略之一,目前蚂蚁金服已经在俄罗斯、美国、巴西、西班牙、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取得比较快的发展,提供的业务包括旅游预订、交通、购物、退税、一体化体验等。
所以,对于恒大、绿城、万达这些产业方平台而言,虽说具有产业资源优势,在转化为互联网金融产品上有一定的基础资源,但是后续的产品、营销和运营方面,以及在场景化、平台化的能力打造方面,还是有很多方面需要借鉴 BAT 这些互联网公司的经验模式。

⑺ 线上互联网金融现在的发展趋势如何

目前发展都较为混乱吧。不过,过一段时间后会有所好转。
近日十部委回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答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算是行业迎来的甘露。 《指导意见》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这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价值的认可,同时这也意味着明确了互联网金融行业承担的历史角色、时代任务以及社会责任。

⑻ 中国互联网金融法规2015年新颁布了什么法规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
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

2- 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

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

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

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
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

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

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

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

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

⑼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

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10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出台并公布。

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监管层面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互联网金融制订了一个明确的边界和身份。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理论+实践型的专业人士,京北金融总裁罗明雄见证了互联网金融的强势萌发,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度过早期粗放发展阶段,正在法律框架下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9)国家十部委公布互联网金融公司扩展阅读:

一、发展历程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要远短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截至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0年代~2005年左右的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化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2005 - 2011年前后的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阶段;而第三个阶段是2011年以来至今的互联网实质性金融业务发展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国内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多种多样的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中国现状

中国金融业的改革是全球瞩目的大事,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和金融管制的放松。而全球主要经济体每一次重要的体制变革,往往伴随着重大的金融创新。

中国的金融改革,正值互联网金融潮流兴起,在传统金融部门和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中国的金融效率、交易结构,甚至整体金融架构都将发生深刻变革。

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分析,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是监管套利造成的。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这是本质原因;从技术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自身优势,但是要考虑合规和风险管理(风控)的问题。

从政府不断出台的金融、财税改革政策中不难看出,惠及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已然成为主旋律,占中国企业总数98%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之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而从互联网金融这种轻应用、碎片化、及时性理财的属性来看,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和渠道而言,则更易受到中小微企业的青睐,也更符合其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

当前,在POS创富理财领域,以往不被重视的大量中小微企业的需求,正被拥有大量数据信息和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深度聚焦着。

随着移动支付产品推出,这种更便携、更智慧、更具针对性的支付体验必将广泛惠及中小微商户。业内专家认为,支付创新企业将金融支付彻底带入“基层”。

也预示着中小微企业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大的赢家,这对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也将有着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⑽ 什么是p2p概念股 p2p概念股一览

什么是p2p
P2P(personal to personal)网络借贷平台是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是 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 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所以它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 c2c信贷模式,中文翻译为“人人贷”。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相关新闻背景
近日,十部委联合公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引发各方热议。业内人士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网贷合法化时代的真正到来,也是大众互联网理财兴起,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分水岭,行业或将面临新一轮的洗牌。
在业内看来,此次明确指出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范。《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认可,也是真正意义的网贷合法时代到来,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分水岭。
中国网贷就一直在成长,最近两年更是获得了飞速发展。有数据显示,中国网贷运营平台超过2000多家,贷款余额超过2000亿。广阔的市场和政策的不断完善,p2p金融概念股值得关注。
p2p概念股一览
匹凸匹(600696)、生意宝
诺普信、巢东股份(600318)
拓日新能(002218)、深圳华强(000062)
熊猫金控(600599)、上海钢联(300226)
绵世股份(000609)、冠城大通(600067)
萃华珠宝(002731)、腾邦国际(300178)
东方金钰(600086)、五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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