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制发背景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
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视,对出台支持发展、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如何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推进,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发展。为此,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指导意见》。
㈡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㈢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指导意见对多年来民间的金融探索给予肯定,对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基金销售、网络保险、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诸多领域的业务做出了详细的规范,也对行业的一些不良倾向敲响了警钟。
纪宜彤表示,这一类似“基本法”的纲领性文件,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从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层面予以制度性规范和支持,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在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方面设定操作底线和业务边界。监管落地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是“强心剂”,也是“指南针”和“警示灯”,在鼓励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宣告了无监管、无规则、缺门槛“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制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会进一步加速行业洗牌。
松紧适度,鼓励发展
纵观《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本着“松紧适度”的态度,并对该行业的主要业态予以业务界定和监管划分,以为后续的分业监管细则的出台提供制度性规划。
纪宜彤:所谓的“松”,就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行政服务、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其中,在资本补充方面,《意见》表示,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可以预见,产业基金会加大对这个行业的投资,整体融资规模和行业体量会上一个新台阶。另外鼓励A股上市,可以预见明年会有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后年会在主板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一些之前获得美元投资的公司也会出现拆VIE结构(协议控制)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趋势。
在税收方面,《意见》首次明确,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设定业务红线,规范发展
在提供发展空间的同时,设定业务红线必不可少。《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也从行业准入、资金管理、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共赢社创始人纪宜彤:《意见》明确工信部、网信办等加入监管主体,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共赢社一直注重投资人的信息安全,在网站安全防护等方面不断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网站及其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另外,为了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账户资金安全,共赢社近期与国内保险行业巨头阳光保险集团签订了交易资金损失保险协议,为用户资金流转提供安全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并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纠纷解决机制及执法部门。今后,互联网金融投资将更为安全透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一方面将容易甄别优质的平台和项目,另一方面也将获得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在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共赢社与亚洲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将凭借其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和互联网金融法律经验,为共赢社及其平台上投资人提供全程法律支持,进一步提升共赢社的风控能力,更加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各项权益和资金安全。
更值得关注的是,与此前主要由第三方支付负责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托管所不同的是,《意见》明确要求,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并且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共赢社从创立之初就与银行开展合作,在第三方银行建立了第三方资金存管账户,由银行对账户资金进行落地审查,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分业监管,明确职责
根据《意见》的界定,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
纪宜彤:此次指导意见颁布,首次明确了P2P的监管规范——银监会监管P2P领域,且将P2P划为“个体网络借贷”范畴,明确了其作为资金撮合中介的性质,再次强调其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借贷业务的严格界定或将加速行业洗牌,存在虚假交易、诈骗、自融等平台将面临比较大的压力,待到银监会的具体监管细则落地时,预计会有不少平台面临转型。《意见》总体鼓励互联网金融朝着小微、普惠的方向发展,一些服务大客户的“P2N”(个人对多个机构的网络借贷)模式未来可能会受到限制。共赢社从成立之初,一直坚持信息中介的平台定位,积极寻求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坚持小额分散的风险控制理念,始终将投资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纪宜彤表示,互联网金融尽管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但其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宗旨是不能改变的,最终都要落实到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活力这一政策重点上来。这才是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最大期许。
㈣ 如何理解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2015年,既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也是风险事件丛生的一年,监管与风险并行,多起风险事件连续爆发,监管亦层层加码。也是从这一年起,互联网金融告别“三无状态”,制度的笼子开始扎起。
先是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作为总体要求加以明确。此后,央行、最高法、银监会等部门分别从各自主导的领域发布文件,使互联网金融有法可依。
有了制度办法,加上行业自律,以及市场作用,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就具备了环境基础。尽管环境基础生成了,如何有效实现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仍然存在诸多挑战,就拿P2P网贷来讲,去年底发布的网贷管理办法意见稿在执行层面仍待细化,网贷平台在对照办法进行调整时,操作起来仍是一头雾水。
所以,摆在监管层面的问题是在创新监管的原则指导下,以及不搞一刀切的呼吁下,进一步细化监管办法,明确业务操作标准,让监管有的放矢。摆在行业自律组织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做好桥梁纽带发挥协调作用,既要反映行业现实诉求,又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自律,平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诉求。摆在行业从业者面前的问题是,如何按照监管要求,依法做好业务合规调整,既符合顺应监管,又能做好业务创新服务经济发展。
㈤ 如何规范完善互联网金融
尊敬的用户您好: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监管工作。根据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本文建议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第一,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及时更新。第二,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从业资格,划定合法业务范围,明确服务提供方对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并推进行业自律。第一,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和范围,统一由主要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主体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明确每层对象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并建立跨层级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第二,加大技术监控手段的投入,动态捕捉行业的风险动向,建立灵活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以保护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意识教育。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众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宣传,拓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教育渠道,增强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中国电信提供最优质的网络通讯服务,老友换新机,网龄抵现金,百兆宽带免费体验,超清电视iTV,电信活动可以直接通过营业厅查询。
㈥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从国内实践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络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保险销售,以及网络小额信贷等,例如P2P网贷平台、阿里“余额宝”、和讯“放心保”等。互联网金融具有的独特优势,将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银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发挥鲶鱼效应,包括改变银行传统盈利模式、调整业务结构、改变客户基础、改善服务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等。但在互联网金融井喷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缺位、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只有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已远超预期,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不少风险隐患,如果不加快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就可能会引起更大的风险。因此,建议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性法律立法。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问题,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包括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建立较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等问题。二是要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修正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三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为网络金融平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 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例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服从银监会的相关监管,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以宜信为代表的人人贷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业务则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因此,必须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以保证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一是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建议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二是要强调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深化,以及金融交易虚拟化,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同时交易时间缩短、交易频率加大,使得现场检查很难有更多用武之地。因此,必须重视非现场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广泛运用。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技术相对密集、参与人员众多、跨区域发展等特点,一旦陷入非法集资,可能会引发事关稳定的社会问题,所以应当加强对该行业的研究和监测,形成一定的预警机制,并制定好应急处理预案。四是要加强国际监管协调。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地域的模糊,对于跨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就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实施统一监管。 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由于与互联网金融相关联的征信体系不健全,也让整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蕴含着大量金融风险,特别是对于P2P行业,征信信息的获取是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目前,征信来源往往从央行的征信中心、工商局的中小企业中心等获取,但这些传统的征信系统,一般难以涵盖企业完整具体的经营活动,发挥作用也有限。因此,应当完善征信系统建设。一是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并且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利益人提供这类准公共产品,就能既有效降低审核成本和坏账率,又保护个人隐私。建议央行契入互联网数据来创新征信手段,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积极服务。二是在征信上还需要形成行业内部的征信体系,并与整个外部征信系统对接,开放与共享相关信用数据。针对中小企业信用,一些电商平台的企业实时运营数据是信用的最好凭证;而针对个人信用,可接入个人信用卡使用信息。 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人人都可以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但是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高技术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难度在加大,使得交易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亏损等风险也日益暴露。因此,要更加关注和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
㈦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比如我是一个电厂工人,一个月拿到了2000元工资,这就是我一个月的劳动价值。我买了农专民的米面、蔬菜属;农民买了种子、化肥;化肥厂买了钢材原料用于建厂,生产;钢铁厂买了煤炭炼钢;煤炭生产要用到电力,形成一个循环圈。(当然社会上经济生产的循环是辐射开的,非常庞大的系统,这里只是做一个单一的链条循环圈说说)。
假如一个月时间一个循环下来创造财富2万元,那要是半个月资金循环一次呢,那一个月就有4万元的财富,一周循环一次呢,一个月就有8万元的财富。可见同样一个月的时间,资金流通快了创造的财富就大得多了。资金的流通产生财富,就是这个原理了,可以理解吗?
㈧ 请你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谈谈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1.提高经营方式
2.制定合适的战略
3.增强自主创新
㈨ 请问政府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政府通过以下途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
1、项目限制,监管要求内单个借款人20万以容内,企业借款100万以内,避免大额坏账一次性爆发;
2、银行存管,银行存管可以保证政府清楚资金的流向;
3、信息透明,政府要求平台公布相关的信息,保证投资人能够了解项目情况、了解平台真实情况、了解网站的资金进度等多方面因素;
4、政府监管,目前网贷平台收到银监会监管,说明政府是认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
还有很多,建议可以阅读一下最新的网贷行业协会监管暂新办法。
㈩ 怎样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近年来新兴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猛,对普通百姓理财、小微企业融资及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互联网金融以其低成本、非抵押和便捷
的融资模式,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层次和产品,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然而,互联网金融在带来便捷和
效率的同时,也蕴含着更为复杂多变的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带来了挑战。因此,应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强化监管,防范风险,
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监管法律法规缺失滞后、机构运营不规范、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等方面。
法律风险: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缺失滞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已开始起步,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
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职责分工、监管责任、业务边界等。但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和退出标准、运作方式、交易者身份认证等方
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大数据时代客户隐私权没有相应保护条款,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实
际。同时,金融监管体制如何适应跨时空、跨地域和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营不规范。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比如,点对点技术(P2P)借贷行业还没有运营牌照、注册资本等
硬性准入门槛,许多P2P借贷平台创业者风险识别能力低、管理能力不足、风险控制机制缺失、资金调配不当:有的出于利益驱动,采用“资金池”运作模式,私
自对借款进行拆标,导致借贷资金期限错配,甚至出现合同欺诈;有的开发高风险借款标的,甚至虚构借款人,挪用投资人资金等。同时,对用户注册把关不严、客
户借贷关系缺乏必要担保等现象在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很容易产生信用风险;互联网理财资金通常承诺T+0的及时赎回,
但缺乏应对流动性风险的机制与资金,一旦投资者集中赎回,就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社会风险: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与传统金融具有独立性很强的封闭通信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处于一个开放的网络世界,存在诸如密钥管理以及加密技术
不完善、相关协议安全性差、黑客攻击等信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用户信息数据泄露或损坏,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还可能诱发赎回挤
兑风潮。互联网理财产品在运营管理中存在夸大金融产品收益、风险提示不充分、收益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4年4月中旬,我
国有118家P2P借贷平台陷入困境或倒闭,给金融消费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这些问题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和谐。
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管,着力防范和化解风险。当前,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实践:
完善监管规制,构建高效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在修订、完善现有金融法规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推动相关部门规章和国
家标准的制定,以明晰各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准入和退出条件、业务边界、权利和义务等。构建高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科学选择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
的监管模式,考虑成立专门监管机构,全面统筹监管工作。可借鉴发达国家“监管前置”的管理经验,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实施市场准入和退
出制度,取缔不符合要求、甚至存在欺诈和非法集资嫌疑的金融平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可以借鉴国际上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经验,研究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充分发挥
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特别是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风险
管控能力建设,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积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征信系统,夯实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及业务开展的社会信用基础。
加强风险教育,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消费者保护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严重
缺失,需要加快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承担、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资金第三方托管等作出明确
规定,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各方的信息和财产安全。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提高其网络信息安全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了解和掌握风险防范工
具和技术手段。还应尽快建立科学、便捷的赔偿机制与诉讼机制,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投诉、解决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