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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办理残损

发布时间:2020-12-14 17:03:23

『壹』 银行兑换残币有什么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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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残缺人民币怎么办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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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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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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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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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损、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兑付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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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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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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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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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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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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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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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叁』 关于残损人民币兑换的规定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肆』 人民币残币什么情况下能对换全额

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征求意见稿)
(节选)
第二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能辨别真假和面额的残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一)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剩余部分的图案、文字不得是拼凑的。(二)票面有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墨渍、变色、腐蚀等情形的。(三)已流入市场的人民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蹭脏、折角、裁切偏斜、水印倒置、漏印、重码等情形的。(四)硬币出现穿孔、裂口、压薄等情形,且能识别图案、文字的。
第四条残损人民币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不含四分之三),剩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券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当在兑换人视线内,将带有本行行名、行号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兑换的残损人民币票面上。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可到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鉴定。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如果金融机构未按照人民银行,对外支付残损币,罚款金额在什么区间

罚款1000-50000元之间。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外支付残损币,由中专国属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下是《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第22条第2款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第42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陆』 残币兑换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版金融机构应权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兑换标准如下:

①残缺面积小于四分之一:全额兑换

②残缺面积大于四分之一小于二分之一:兑换残币面额的二分之一

③残缺面积大于二分之一:无法兑换

技巧:把一百元的纸币,对折一次,再对折一次,压一条线,打开以后每个格子就是纸币面积的四分之一。缺了一个角:全额兑换,再残缺的多一点,窝了一个角:兑换五十元,残缺超过两个角以上:无法兑换。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兑换。

(6)金融机构在办理残损扩展阅读:

残币标准:

①票面污损面积大于2平方厘米

按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币的污损或手写痕迹如果大于2平方厘米就属于残币的范畴。

②票面缺损20平方毫米

20平方毫米,相当于一枚硬币的十分一。也就是当人民币缺少的部分大于一枚硬币的十分之一的大小时,这张人民币就属于残币了。

③票面掉色、裉色、防伪线开启

一些钞票使用了很久以后出现掉色、褪色和防伪线开启等现象,失去了防伪功能,这也属于残币的范畴。

『柒』 半额章盖在人民币什么位置

半额章盖在人民币的票面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7)金融机构在办理残损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捌』 票面残缺多少面积算残币

所谓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缺损,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据介绍,新《办法》将“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具备规定特征的残缺人民币全额兑换”修改为“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备规定特征的全额兑换”,将“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的具备规定特征的半额兑换标准”修改为“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及四分之三以下具备规定特征的半额兑换”。此外,按照新《办法》规定,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4张同面额的人民币从四个方位呈正十字形裁下四分之一,多拼凑成一张同面额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然后到银行兑换,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因此,新《办法》特别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只能兑换半额。
金融机构不得拒绝兑换
新《办法》将兑换机构变为“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时规定,“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如果持有人对认定兑换结果不满意而不想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退回原持有人。如果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的认定结果,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如果兑换的是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根据规定,当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时,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玖』 纸币损坏了怎么办银行可以换吗拜托各位了 3Q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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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残损人民币兑换需要持有人出示损坏证明吗

无法辨别面额的才需要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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