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互联网金融技术存在哪些风险
第一是流动性风险。
第二是信用风险。
第三,声誉风险。
第四是信息泄露风险。
第五是技术安全风险,即IT系统安全风险。
② 如何建设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技术
这个问题就比较大了。不是一个技术人员能回答出来的,需要站在战略管版理的角度去分析了。权管理在前,技术在后。互联网金融方面,掌握的数据并不是一个小数目。那么庞大的数据是存在很大的价值的。通过大数据技术,把那么多的数据导入数据库,进行分析和挖掘,得出最优价值的数据。柠檬学院大数据。
③ 宏观环境会给互联网金融营销带来哪些风险
您好:
网络金融风险:我国的监管状况及完善对策 摘要: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网络金融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产物,其内容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网络金融的发展使我们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的金融风险形式和类别,认真分析网络金融风险,加强防范和管理,是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实现稳健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网络金融风险分析(一)风险来源网络金融主要经营电子货币和电子结算等虚拟金融业务,因而除了具有传统金融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外,从技术、业务和法律角度分析,还存在以下特定风险:1.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安全风险。由于网络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隐患:一是目前许多金融机构采用UNIX系统主机终端模式,而UNIX系统未提供主机与终端之间的通讯加密,它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源代码已经公开,如从一台联网的UNIX工作站上使用“跟踪路由”命令,就可以看见数据从客户机传送到服务器要经过的许多不同节点和系统,因而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二是TCP/IP协议安全性差。由于Internet采用的是TCP/IP协议,该协议在实现上力求简单高效,而较少考虑安全因素,大多数网上的信息加密程度不高,在电子邮件传输过程中很容易被窥探和截获。三是防火墙安全性不高。目前许多防火墙在配置上无意识地扩大了访问权限,从而可能被外部人员利用,从中获得有用信息。四是未能对来自网络的电子邮件携带的病毒及Web浏览可能存在的恶意Java/ActiveX4控件进行有效控制,病毒通过网络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2)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因而存在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可能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技术和商业机会的巨大损失。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误,只是导致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但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础。2.业务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客户的疏忽,也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及操作失误。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金融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2)市场信号风险。市场信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非对称导致网络金融机构面临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引发的业务风险。如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地位,网上客户可能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损害网络银行利益的决策,以及由于不利的公众评价而使网络银行面临丧失客户和资金来源的风险等。在虚拟金融服务市场上,客户不了解每家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优劣程度,大多数会按照他们对网络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的购买价格,往往出现提供低质量服务的网络金融机构可以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网络金融机构却被排挤出网上市场的现象。(3)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指网络金融机构无法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不能树立自身的良好信誉,从而无法从事金融业务。一旦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不能达到公众所预期的水平,或者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反应,或者网络金融机构的安全系统曾经遭到破坏,就形成了网络金融的信誉风险。无论这种破坏的原因是来自内部还是来自外部,都会影响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的商业信心。3.法律风险。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二是网络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国网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还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二)类别形式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更新,网络金融风险也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目前国际国内网络金融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别:1.电子扒手。一些被称为“电子扒手”的金融偷窃者专门窃取别人的网络地址,这类窃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趋势,因为Internet服务在给金融机构和用户提供共享资源的同时,也为窃取金融机构、用户秘密数据的非法“侵入者”提供了机会,一些窃贼盗取金融机构、企业秘密卖给竞争对手,甚至因好奇盗取金融机构和企业密码,浏览企业核心机密。据美国官方统计,每年银行在网络上被偷窃的资金达6000万美元,而每年在网络上企图利用电子化盗窃作案的总数高达5~100亿美元。“电子扒手”多数为解读密码的高手,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被抓获,通常能够查获的约为1/6,而只有2%的网络窃贼被抓获。2.网上诈骗。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第二种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吸引人的免费资料等作为诱饵,当用户选择接受时,病毒也随之进入用户的计算机中,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网上诈骗包括市场操纵、知情人交易、无照经纪人、投资顾问活动、欺骗性或不正当销售活动、误导进行高科技投资等10种形式,据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调查,估计每年网上诈骗使投资者损失100亿美元。3.电脑黑客。“黑客”是指非法入侵电脑系统者。克罗地亚3名中学生“闯入”了美国军方的电脑系统,破译了五角大楼的密码,从一个核数据库中复制了美国军方的机密文件。据美国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估计,1995年全球企业界损失在“黑客”手中的财富达8亿美元,其中美国企业损失4亿美元。出于对“黑客”闯入国家安全防务系统的担忧,甚至对未来“电子珍珠港袭击”的防范,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具有制造电子炸弹的能力,这对金融安全问题造成了极大的潜在风险。4.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已经对金融机构电脑系统形成了巨大的威胁,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全世界已知的计算机病毒已达18000种,另外尚有上百种待查明的也在流传。1999年4月26日CIH病毒的爆发,就使我国4万多台电脑不能正常运行,大多数电脑的C盘数据被毁,其中中国民航的20多台电脑也被感染,部分航班时刻表数据被毁。近期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从2005年8月到2007年10月间,全国感染各类网络银行木马及其变种的用户数量增长了600倍,用户每月感染病毒及其变种的数量约有160种左右,而且病毒发展正在呈加速上升趋势。5.信息污染。信息时代带来信息污染和信息过剩,大量无序的信息不是资源而是灾难。互联网用户数和网络业务量的急剧增加,带来了新的问题,包括大量商品广告等网上“垃圾”,不仅影响到网络金融机构发送和接受信息的效率,更严重的是使潜在的风险与日俱增。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现状自1998年3月6日,中国银行成功进行第一笔电子交易,开启网络银行序幕以来,网络金融业务获得了高速发展,但对其风险监管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1.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涉及网络金融的法律和制度仅有2004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法》)和2001年6月发布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几个办法。“办法”显然带有一些过渡性特征,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不够深入或并未触及,且条文空洞,可操作性较差,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实践。《法》的出台有利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对目前证书存放和容易被导出的风险没有相应的防范规定,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与其他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就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而言,还存在诸多空白领域,如:对网络金融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即客户、金融机构、网络服务商、网上商户和金融认证机构等)不能依法进行调节,责、权、利及纠纷界定不清;作为跨国界的业务交易平台,网络金融容易产生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知识产权等法律界定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规来规范;黑客问题深深困扰着网络金融,在我国金融法规中,对黑客问题的处理和预防存在着模糊之处,《刑法》中量刑也很轻,不足以威慑其犯罪行为;作为故意犯罪,网络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2.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1)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由于我国网络金融在起步阶段没有一个负责统筹规划的部门,整体上缺乏统一和长远的规划,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自为政。(2)缺乏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由于缺乏行业协调,各金融机构网络业务采用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设定、通讯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术、传输数据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目前仍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3)缺乏统一的行业权威。由于统一的金融认证制度建设滞后,一些主要金融机构的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己的认证体系,致使已建成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电子证书覆盖率较低。不仅影响网络金融证书的服务效率,而且各家金融机构重复开发认证系统,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以上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同业服务联合与行业间的深度合作,也不利于网络金融行业的统筹发展和整体风险防控。3.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1)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尤其是银行业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服务,这不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挑战。(2)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网络金融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实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这为小金融机构和大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按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行政区域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大。(3)监管内容亟待充实。网络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网上企业对企业的商务活动)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网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务活动)结算支付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扩张了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功能,不仅促使金融市场潜在风险日益加大,而且使现行的金融监管内容亟待充实。(4)风险控制策略急需调整。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过程中,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静态性、滞后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这与网络金融的发展态势极不适应。4.监管人才缺乏。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三、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网络金融面临的风险点多、涉及的利益面广,有必要从完善法制环境、加强准入管理、健全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治理。1.健全法律制度。可考虑以《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基础,制定或完善关于网络金融业务的法律和规定。(1)加大网络金融的立法力度。尽快制定《数据保护法》、《电子资金划拨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等,明晰网络金融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2)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的部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刑法》中关于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及相关条款,对利用电脑实施的犯罪行为加大量刑力度,威慑“黑客”等不法分子。在《民法》中应体现社会经济的时代特点,明确造成网络金融风险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承担民事责任。(3)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数字签名的识别和确认、交易证据的保存、交易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分担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交易安全、出现纠纷时数字证据的真实有效和交易中的个人隐私。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1)将技术设施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申请开办网络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仅要有相当规模的网络设备,而且还需要有确认交易对象的合法性、防止篡改交易信息以及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关键技术。(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公示、信息披露和系统设计等要有制度性安排,对网络金融机构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3)制定、完善各类交易操作规程。对客户申请开立账户、客户授权的声明、一般交易程序等拟定细则,防止违法交易和侵害网络金融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4)对网络金融业务实行类别管理。制定分类标准,对银行金融业务能力和资信能力进行分级,从而对网络金融各种业务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5)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监管。按照开办网络金融业务主体和其申报经营的业务不同,除对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进行检查外,还要对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机构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进行审查,保证网络金融机构在退出市场时客户不会因信息缺失而造成损失。3.完善监管体制。(1)健全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成立“国家(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分管领导任主任,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工业与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推动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立法,制定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工作规划,协调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的重大工作事宜。在银监会内设立“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司”,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建立“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小组”,服从“委员会”和“监管司”的工作安排,组成能够统一指挥、调度灵活的网络金融监管队伍。(2)加强协同监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并定期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促进联动监管,提高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同有关国际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制度,学习国际上的最新技术,对于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等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及时进行有效协调。同时,借助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钱等行为,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跨国走私、非法贩卖军火武器及贩卖毒品等活动,对利用网络银行非法攻击其他国家网络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以及其他国际犯罪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形成能有力保障我国网络金融健康运行和对全球网络金融负责的监管体系。4.调整监管策略。(1)不断提升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在监管实践中,应提高全面掌握网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的能力和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预测水平,增强宏观控制的系统性和前瞻性,还要加强网络金融监管规范化建设,提高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水平。(2)完善对网络金融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内容体系。在现场检查中要着重对技术要素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客户口令管理、网络防火墙功能、网络金融的场地与关键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网络金融是否恰当选择适用于其环境的加密技术、关于网络金融系统病毒检测和预防程序。在非现场检查中要着重检查业务发展规模,包括交易额、网上银行客户数、业务覆盖区域和盈利能力,监测受到黑客攻击和入侵的次数、受到病毒感染的次数、业务运作系统出现问题的次数等。(3)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比传统金融业务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网上公示等手段披露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的信息。(4)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优势,建立实时跟踪监测系统,加强监控,同时还可以在网络上采取“制定规则,巡逻抽查”的方式,对网络金融的运行状况及是否“违规”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及时纠正或采取处罚措施。5.构建安全体系。(1)加快研制和开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信息技术。包括各种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系统软件、加密算法等,从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提高网络安全性能。(2)改进网络运行环境。加强计算机网络和中心机房的管理,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维护计算机硬件安全,保证网络银行所依赖的网络等硬件环境能够安全正常运转。(3)实现安全访问。一方面通过网络的物理隔离和逻辑隔离方式,将非法用户与物理资源相互隔离,另一方面通过应用系统的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的访问。(4)加强数据管理。统一数据标准,保证全国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对网上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建立容灾备份,避免数据丢失。(5)建立信任及信任服务机制,通过数字证书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方面的基础保障,防范交易及支付过程中的不法行为。6.加快人才培养。(1)进行学科培养。金融或财经院校要把握网络金融发展趋势,加大金融知识的融合力度,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网络技术等相关课程要进行交叉教学、重合教学,着力培养复合型、综合型金融管理人才,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高水平后备人才。(2)适度引进。可以有计划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队伍人才结构,同时也可以借机学习国际同行的监管经验和技术。(3)注重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要积极采取举办培训班、考察学习、交流访问、异地异行实习、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网络金融运作和风险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迅速、有效地促进我国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作者: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冯静生3.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1)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尤其是银行业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服务,这不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挑战。(2)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网络金融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实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这为小金融机构和大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按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行政区域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大。(3)监管内容亟待充实。网络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网上企业对企业的商务活动)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网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务活动)结算支付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扩张了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功能,不仅促使金融市场潜在风险日益加大,而且使现行的金融监管内容亟待充实。(4)风险控制策略急需调整。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过程中,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静态性、滞后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这与网络金融的发展态势极不适应。4.监管人才缺乏。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小财迷人才队伍。
④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场景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从早期金融产品的搬运工发回展到为客户进答行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并步入“场景化”金融时代。
这种“场景化”趋势表现在:一方面客户在支付、消费、水电煤缴费等生活、消费场景中,金融服务悄无声息地融入了每个人的生活;另一方面,以往理财服务一般要通过银行、金融公司进行购买,而今诸多金融理财服务主动“上门”,通过搭建各类场景,潜入人们的生活。即便是相同的金融产品,也可通过不同的场景走进用户生活。
在松果互联网金融目前的案例中,有一个合作方是长沙地铁,其上线了名为 “盘缠” 的手机 app,让乘客通过近场支付刷手机进站,同时将乘客的预存款对接了货币基金,相当于地铁公司让出这部分沉淀资金,由用户自己拿去获取收益。
以前地铁卡是非实名的,通过这种方式,就能了解乘客的许多信息,便于把衍生业务做起来,比如地铁周边的商圈都可以用 “盘缠” 来支付。在这种合作中,就是地铁公司提供场景,松果来提供接口。
只要有场景,松果都可以帮助其对接金融机构,在完成用户界面的封装后,很快就能实现流量变现。”
⑤ 在互联网环境中,什么是金融的核心财产
在互联网环境中,金融的核心财产可以分四个层级:
最底层的金融支付清算体系,版去中心化,以及互联网货权币,可以当成虚拟国家的外汇。
第二是债权创新,P2B、供应链金融。它的本质是债权的产生、判别和转嫁、转售等等。
第三是股权融资创新。这是一个非常开放的普惠政策的金融行为,众筹平台避免两个显而易见存在的缺陷,搭顺风车效应、羊群效应是不可避免的。
第四是互联网投资创新。最近很多热配资,社会化投资,以雪球为代表的网站。做跟踪交易、在线投资组合、策略等等。都是在投资层级市场做创新。
谈及互联网金融的核心,P2B去中心化,很多社会化众包、社会化投资、众筹等等,还有大数据,相信这些利用互联网本质,对于金融资产端的这种创新,这些才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点。
风险控制方面,业务线上化是趋势,现在大部分针对融资客户,或者针对客户都是中小企业。批量开展,如果不借助线上业务,无法开展,同时风险成本比较高,未来谁有技术能打造供应链信息系统,实现四流统一,以及无缝对接,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才能抑制风险,同时才能批量化开展业务。
⑥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有哪些
回顾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经历了快速发展之后,目前应该说在逐渐趋于理性和冷静,行业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根据协会刚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2017》的数据,我们总结了一下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几个特点。
第一,监管政策正在逐步落地,行业规范发展态势明显。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从业机构优胜劣汰加速,行业发展环境逐步净化。以个体网络借贷为例,到2016年末,正常运营的平台2640多家,比2015年减少了28%。问题平台关停、退出增多,正常运营平台在加速合规转型。平台平均借款期限为8.4个月,比上年末增长1.7个月,平均收益率为9.3%,同比下降1.8%。收益率较低,且运行稳定的平台日益成为行业的主流。
第二,不同业态发展出现差异,情况比较复杂。其中移动支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保持快速发展,移动金融业务规模达到208.6万亿,同比增长60%,这是2016年底的数据,交易笔数1227.6亿笔,同比增长128.6%,但是行业的集中度进一步上升,支付受理市场创新模式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根据协会的抽样数据,互联网金融消费数据新增注册用户稳步增长,新发贷款金额和笔数增幅较大。互联网保险、证券等业态依然保持增长,但是增速有所放缓。以保险数据为例,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总额为2348亿元,同比增长5.2%,增幅较2015年有较大回落。互联网股权融资的行业景气度下降,平台下线和转型的数量较多,新增项目3268个,同比下降56.6%。新增项目投资人次为5.8万人,同比下降43.6%。
第三,部分业态行业集中度进一步上升。以互联网支付行业为例,2016年互联网支付的交易额在1万亿以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共8家,他们的交易总额占非银行交易机构的总额80%,以个体网络借贷为例,广东、北京、上海、浙江、山东、江苏等六省的各地网络借贷运营平台共计1854家,占全国总数的70%。贷款余额近8000亿元,占全国总量的93.7%。
第四,互联网金融的整体规模占金融总量比重仍然较低,但行业涉众性比较强。以个体网络借贷为例,2016年末贷款余额8034亿,而同期的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是156万亿,前者仅为后者的0.5%。从历史累计参与人数看,借款人和出借人合计5109万人,比上年增长3596万人。
第五,数字技术驱动特征进一步明显,大数据技术的客户画像在客户画像、精准营销,风控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云计算以其系统架构、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优势,满足长尾客户多样化的服务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效果开始显现,生物识别技术在身份验证、支付等场景应用逐渐增多。
第六,传统金融机构在数字金融领域发力,但仍存在一定的约束。以互联网直销银行为例,2016年末有69家商业银行设立了互联网直销银行,逾八成是城商行和农商行。根据协会的调研情况,传统金融机构在发展数字金融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人才、技术和机制方面的限制和约束,需要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比如,金融产品研发很多还延续着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存在环节多、流程长、耗时久,创新容错不足等问题。业绩考核更重视成本收益,对一些落地时间长,先期投入大,见效慢的创新而言,还存在一定的激励不足方面的问题。
⑦ 三分钟看懂Fintech和互联网金融的区别
CFA资格证书及时调整来考试内源容,将Fintech纳入考试范围。显示出,CFA资格考试灵活性和与时俱进。同时,这是CFA资格考试,作为其金融领域知名考试,对金融领域的发展变化以及社会对高素质、复合型金融人才需求的最好回应。
Fintech是由金融和科技,两个英文单词各取一部分拼凑而成的单词。但是,关于Fintech的到底是什么,目前为止还并没有一套语意明确、界定清晰的定义。往往一般将其归纳总结为,能够改变传统金融经营方式的高新技术,尤其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AI等技术为代表。
2019年CFA一级考纲加入fintech:Fintech新增内容添加到了投资组合管理(Portfolio Management)从原来的1个session变为了2个session,原有reading章节有顺序的变动,但是该考察的老知识点不变,只是在科目最后新增了一整个reading添加了Fintech的4个LOS(考点)。
⑧ 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技术和组织优势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
(1)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互联网金融仍是在不确定环境中进行资源的时间和空间配置,以服务实体经济。具体表现在:1)支付清算;2)资金融通和股权细化;3)为实现经济资源的转移提供渠道;4)风险管理;5)信息提供;6)解决激励问题。
(2)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契约的本质是约定在未来不确定情形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针对未来现金流。
(3)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变。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指的仍是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等概念及其分析框架依然适用。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存在误导消费者、夸大宣传、欺诈等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不变,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主要监管方式也都适用,但具体监管措施与传统金融有所不同。
互联网金融的“变”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因素对金融的渗透。
首先是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方面。互联网能显著降低交易成本,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会远远超过人脑的判断效率),拓展交易可能性边界,使资金供需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从而影响金融交易及其组织形式。这里要特别强调三个技术趋势:一是信息的数字化。二是计算能力的不断提升。未来云计算、量子计算、生物计算等有助于突破IC性能的物理边界。三是网络通信的发展。这三个技术趋势不仅会影响金融基础设施,还会促成金融理论的突破。
其次是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传统金融有一定的精英气质,讲究专业资质和准入门槛,不是任何人都能进入,也不是任何人都能享受金融服务的。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选择、普惠、民主。互联网金融反映了人人组织和平台模式在金融业的兴起,金融分工和专业淡化,金融产品简单化,金融脱媒、去中介化,金融民主化、普惠化。
因此,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创新,其理论逻辑和创新路径不同,隐含着监管上的差异。
⑨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有什么特点
据报道,近日,央行的一份报告透露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取向,同时,报告也专指出,互联属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容易导致风险扩散和交叉传导。
行业人士表示,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的规范性、透明性有所提高,在历经一轮行业“洗牌”之后,一些创新规范平台将脱颖而出,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⑩ 互联网金融的下半场,为什么说技术是个大杀器
互联网金融即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互联网技术不仅改善了金融业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同时也衍生出了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引起金融生态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从而也带来一系列风险与控制的新课题。
主要业务板块
关于互联网金融包括哪些业务板块,理解角度不同,说法也不一样。本文讨论的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学术概念,它是从商业角度描述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模式。因此它不等同于“互联网+金融”,也不等同于金融的互联网化,更不是指互联网产业的金融活动,它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
依托功能属性分类
金融是一系列涉及资产转换活动的中介服务行为,互联网作为一种金融业务模式,其功能不外乎三大类:即金融作为交易媒介的功能、作为投融资媒介和作为财富管理媒介的功能。这些功能通过内在的信用机制发挥作用。因此互联网金融包括三大类业务板块:一类是互联网交易支付类业务。包括银行利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建立便捷的支付清算渠道,各有关企业也可凭借自身优势,建立第三方支付公司。另一类是互联网融资中介类业务。包括依托互联网的P2P借贷融资和通过众筹平台进行的股权融资。此外,在大数据分析背景下,展开征信及授信活动,也是互联网融资平台功能的重要方面。第三类是互联网理财媒介类业务。包括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营销窗口,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理财服务;利用大数据管理优势,指导交易决策,并发展高频交易;利用大数据对客户金融需求作出分析,实施精准营销和有效客户管理;利用金融大数据进行风险预测并提出风险政策,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利用大数据进行宏观政策分析,实现平抑宏观风险的最优货币政策安排;利用大数据进行企业和个人的征信分析,及时把握不同对象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等。
依托技术属性分类
互联网金融依其技术属性又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一类是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交易对接平台。包括P2P平台、众筹融资平台、理财产品推介销售平台、保险产品交易平台、证券交易平台等。第二类是大数据金融类,包括利用金融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征信评级;在大数据分析模型基础上的高频交易决策;客户大数据分析,进行精准营销;大数据分析基础上的风险测评与管理;异常交易的发现与诊断等等。第三类是所谓的金融电子化,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金融服务业,包括基于互联网的电子银行、电子证券、电子保险体系建设。使金融服务通过网络连接各类交易主体,突破金融服务的时空限制。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各类自助服务等。还包括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改善金融企业客户管理、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等。
核心竞争力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揭示出两个基本趋势: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和金融企业的互联网化。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金融业如虎添翼,其原因在于通过互联网能够最有效地解决金融服务的本质需求。这也是互联网金融核心竞争力的来源。
互联网技术能最有效地处理价值的时空转移。金融的本质是价值的跨时空转移。金融基本功能之一的交易媒介,就是要解决商品和服务贸易供求者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问题,即支付问题。互联网能最有效地通过账户的结算与清算来实现交易支付。金融主要功能之一的投融资中介则是价值在期限上的配置,是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转换。互联网最有利于实现不同主体、不同流动性资产价值的配置。金融所衍生出的资产管理功能,本质是收益风险在不同偏好者之间的配置,而互联网技术可以使不断变动的风险收益信息更易于及时捕捉和分析。
金融作为一种中介服务活动所要求的便捷化、自助化,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最好实现。互联网实现了不同主体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网络终端或结点,发起或接收金融交易服务。这样可以实现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而且在移动互联网的背景之下,这种服务不再依赖于地点环境可随时随地自助完成,这极大地改善了客户的服务体验。即使是授信、开户这些原认为离不开柜面的服务流程,也可以通过远程由客户与客户经理互动来实现,使服务的时效性大为增强。在这种技术背景之下,传统银行如不利用互联网手段,那就毫无竞争优势可言了。
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和互联互通的优势,最有利于建立金融服务所需的信息充分和信用增强。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信用的基础是充分、有效、对称的信息。互联网平台建立起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和信息披露的极大便利,使交易信息趋于充分,可以十分便利地了解对象的商业活动状况和征信信息,并建立起相关关系人群落,增加对交易对手的了解,并形成更广泛的监督。大数据分析可以使大量碎片化的信息整合成重要的相关关系和分类信息,有助于交易者做出正确判断;异常分析可以及时提醒人们对金融欺诈的防范;过程和动态的监测信息可以刻画事物运动的轨迹,提示人们及时做出反应。任何交易活动都会趋向于有助于增强信息和信用的方向,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在金融中的应用是必然的。
互联网的应用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性,从而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互联网打造的信息平台,使很多金融服务的边际成本趋于零。有效解决了金融服务于小额、分散的零售客户的高风险、高成本问题,由于借助网络对大量分散主体展开标准化、自助化服务,使金融服务更趋向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互联网技术大大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信息清算成本、风险识别成本、客户管理成本,从而大大地提高金融服务的价值创造能力。
引起金融格局的重构
在金融企业互联网化和互联网企业金融化的趋势下,金融市场和机构、业务版图重构,出现一系列金融发展的新趋势。
跨界发展,金融企业界限模糊化。具有互联网应用优势的渠道运营商(移动、电信和联通等),可以利用手机注册用户系统建立自身的账户系统,涉足转账、支付等功能;电商平台企业(如阿里巴巴等),可以借助交易保证金制度,形成支付宝、余额宝等,拓展金融服务功能;电商企业可以借助其供应商与销售对象的客户关系建立起资金收付平台,并拓展服务商品流通的其他金融服务;社交网络(QQ与微信等)可以通过其注册用户,拓展第三方支付功能并间接管理财富;搜索引擎公司利用其数据挖掘能力,拓展金融服务功能;制造业企业可以借助其供应链发展供应链金融,借助销售链展开租赁、分期付款等活动;商业流通企业可以发展消费金融;房地产企业、艺术品公司都可以依其服务属性建立起相应的金融产品。互联网技术使金融活动更便利地发掘产业价值链上下游之间的价值联系,发展信用,形成丰富多彩的企业金融活动。因此,纯粹的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界限日益不明显。
互联网金融促进合作共赢模式的形成。互联网实现各行各业的互联互通,实现金融活动向各行各业的全面渗透,形成全社会普遍依存的价值网络。依托互联网,实现金融网、物流网、商流网的三网合一,从而最有效地促进商业活动的进行。在合作网络中寻求合作就是寻求自身优势的最大发挥,寻求自身劣势的最小成本弥合,就是积极加入价值创造体系去分享价值。这种合作催生出合作共赢的文化——共同维护合作关系,坚守信用,承担责任。网络化的生存,使财富真正地流动起来,在运动中增值,在运动中优化配置。对金融企业,不必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不必事事拥有;可以按纵向和横向形成一系列外包关系,数据管理可以外包,信用卡可以外包、存款可以外包、贷款活动也可以外包等。在合作体系中,保留自身的核心能力,运用合作的杠杆去实现尽可能大的价值创造。金融机构的这种核心能力更重要的是价值网络中关系管理者的能力,是信用提供者和维护者的能力,是产品供给服务需求对接的创新能力,是风险管理和价值创造流程的研发能力。
边际成本趋零化产生的深远影响。网络化金融创造出平台优势。在完善的平台下,新增客户的服务成本趋于零。这就能吸引大量的客户在几近“免费”的情况下,享受网络化服务,而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创造出网络资源的总价值的增长,形成新的增值服务内容和形式。互联网趋势下,商业模式已不再是简单的盈利模式。因为在互联网商务和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非盈利状态常主导着未来的生存与竞争力。腾迅的社交网络、网络的搜索引擎、阿里的网商平台和支付宝,都曾经一度处于免费的状态。互联网打造的共享平台,让人们习惯并依赖平台生存,形成新的经济社会生态。在这种的新生态下,涌现大量微创新,形成新价值成长空间。新的商业模式特别重视客户体验,特别重视平台分享,特别重视“微创新”,特别重视客户互动,特别重视市场拓展。这些都构成互联网金融的思维。在互联网思维下,协同共享逐步完善原有市场竞争方式,所有权边界的重要性下降,使用价值及资源占有的意义日渐突出,进而逐步完善并取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市场竞争模式,引起经济社会向一个比传统资本主义,比市场经济更高的阶段演进。
颠覆传统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互联网金融产生了大数据分析运用基础上的小微授信模式,产生了大数据分析基础上的客户分析和营销方式。与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相比,互联网金融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路径与机制。传统银行授信的流程,是针对贷款申请者的贷前尽职调查、贷中认真审查和贷后严格管理,逐户评级授信,分析其还款意愿和能力,并严格按项目、客户进行责任管理。在大数据金融下,通过大数据分析建立风险收益模型,对客户做出分类,根据客户类别建立授信机制,整体形成风险模型,按风险概率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从整体上对冲风险。因此是一种按大数据分析进行风险概率测算下的分类管理,而不是依个别项目和客户的具体信贷管理。
加剧金融脱媒和技术脱媒。互联网金融在于建立供求双方直接沟通对接交易的平台,直接沟通交易信息,且还可以线上线下互动,这就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迅速提升直接融资在整个社会融资中的份量。银行作为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解决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问题,形成的一种中介机制。当互联网使直接交易能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进行时,间接中介就不必要了。过去投行机构、征信评级机构、财务咨询机构都是为了解决直接融资之信息不对称的中介手段,促使直接融资比重不断上升。现在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信息充分披露,将会进一步加剧这种趋势,传统银行的业务空间进一步收窄。电子渠道对柜面业务的大量替代,改变了银行内部的资源配置。银行网点必须适应性地转型,形成有竞争力的线上线下结合模式,适应网络化的业务流程转为线上进行,线下客户经理更加要重视重点客户的维护,更加要重视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更加重视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加快推进业务的多元化、综合化。
寄生出一批新的金融中介公司。在互联网金融的新型生态中,依托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的新型中介公司将应运而生。如大数据分析公司,为投融资者提供投资价值分析,提供征信评级信息、提供预测分析;依托网络平台的担保公司和征信公司,为P2P平台和众筹平台提供风险分散机制;风险投资公司,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风险投资服务;依托互联网的投资公司,为网上直接投融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此外还会派生出依托互联网金融的货币投资基金等。
宏观管理的新课题
互联网金融不仅作为一种金融手段,也作为一种新金融业态,其迅速发展引起信用体系的重构,也带来了一系列宏观管理的课题。
金融风险产生和扩散的新机制。互联网金融既有风险抑制因素,又有风险增强因素。首先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对技术平台的高度依赖,实现了财富的货币化和货币的数字化。财富所有权以数字认证方式存在。因此,技术风险或IT系统的风险将成为最重要的风险之一。其次网络化的彼此关联的价值体系,既增强了各经济主体、各产品和服务之间的依存性,也使风险传递扩散变得十分便利,风险规模呈几何级数扩大。三是网络化平台直接融资并未根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平台是信用中性的,金融欺诈者也可以利用平台制造虚假信息误导金融消费者,形成欺诈风险。四是支付体系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五是反洗钱识别困难加大。当然,互联网金融也存在风险抑制的内在机制。比如大数据分析增强征信评级的有效性,增强风险研判和欺诈识别的及时性。同时也会增强系统性风险预测的准确性,有利于防范风险。信用体系重构后,改善了信息透明度条件,增强经济主体的相互关联依存,合作共赢局面也对应风险共担责任,有利于形成新的风险约束关系并实质性地增强信用。这些问题要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需要作出风险评价和控制的安排,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有待加强。
互联网货币及其宏观影响。货币的本质是信用,而信用对应于兑现债务的承诺。因此,债务创造货币。在金融市场发育的格局下,不断创造的货币供给一方面促进需求引起经济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又被不断通过财富货币化、资产的价格上升所吸收,形成国民经济的货币循环。债务关系又事实发挥着货币的功能,扩大着整个国民经济的信用。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债务关系进一步复杂化,许多通过网络建立的合作协议,包含着兑现权利和义务,实质上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契约,但无法计量入现行的货币流通数量之中。在网络社区中共同认可的交易媒介,即网络货币,如Q币、比特币等等,事实上成为网络服务供求的支付手段,同时在网络社区成员中也有价值贮藏的功能,而且一开始就具备价值尺度的属性,有的甚至和本位币(人民币或美元)可以兑换,有的虽然不能兑换,但都符合作为货币的一般定义。这种由于网络信用支持的货币,对宏观的货币流通将产生何种影响?数字货币减少对M0的依赖,影响到M0的计量;虚拟货币调节着服务的供求,影响着M1、M2的真实计量。互联网金融中的大量交易协议,事实上也发挥着广义货币的功能,从而影响广义货币的计量。从而都对宏观金融政策效果产生影响。对这些影响的深入分析,有助于宏观经济预测和调控的科学性。
互联网金融与资源配置效率。总体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优化整个国民经济资源配置。在金融业态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竞争驱使服务指向边际成本较低和消费者价值剩余较高的方向。金融互联网降低了金融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的成本,提高了享受服务的效用。互联网大量节省中间环节形成直连直通,有利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让直接交易双方分享更多价值,由于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对投融资者的发掘更加充分,货币流动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金融资产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引起的合作共赢、协同共享经济的形成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有利于专业化分工效率的提升。互联网平台聚合大量小规模的金融消费者所形成的规模经济,降低了分散服务的总成本,互联网平台引起的混业经营扩大,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多元化服务,提升了范围经济。事物都有两面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带来一些新问题。一是网络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技术改造越来越频繁,国民经济中附加的信息设施成本越来越高。二是信息处理量越来越大,但信息产出量也越来越大,信息化使世界变得清晰的同时,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又形成巨大的干扰,使世界日益混沌。三是信息干扰越来越严重,信息安全越来越艰巨,对冲干扰和防范安全的成本越来越高,社会日益不堪其负。
大数据金融分析和高频交易的市场影响。作为互联网时代交易决策手段的高频交易,是否会放大金融波动,加剧金融风险?这个问题尚无定论。美国证监部门要提出更严格的监管措施,以避免高频交易对资本市场波动的放大作用,但问题是放大的机制是什么,如何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一种观点认为,高频交易并不会放大风险波动。在价格偏离基本面且存在套利机会时,高频交易者将迅速反应,大量的套利行为使市场价格回归基本面。有人看多,有人看空,有人看长,有人看短,有人偏好风险,有人谨慎行为,最终有人挣钱,有人亏钱是真正的金融市场形态。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难题。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业态,模糊了金融企业的界限,增加了许多风险因素,如何实行有效监管,使之既能鼓励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又可防范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互联网金融既然是一种金融活动,必须按金融活动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既然是金融创新活动,就离不开金融活动的本质能力。这种本质能力就是信用。金融机构的信用来源,一是资本实力,即一旦产生风险,其资本抵补能力;二是专业能力,即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三是客户关系,即长期形成的客户信任;四是产品和服务对接需求的能力。金融企业借助互联网可以拓展这些能力,而互联网企业要拓展金融服务,如果涉及到价值跨时空转移和流动性变换过程中的风险责任,也必须建立起这些能力。目前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涉足,多是从自身不承担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第三方支付和不承担风险转移责任的信息服务平台入手的,在建立起风险控制能力的情况下,逐步涉足承担相应风险责任的领域。
对金融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监管,应从监管活动的本质要求出发,审视和监管风险责任主体,使其承担的风险与其风险承担和管理能力一致。如果业务的本质是金融活动,就要遵循业务活动监管的要求。互联网P2P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不能办理资金池业务,不能集担保、借贷责任于一身,一旦涉足实质性的金融风险责任担当,就应遵循线下业务的监管要求。
值得研究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活动,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对风险责任的转移是模糊的。而且在“跨界”、“混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而不可阻挡之时,金融监管本身的责任边界也模糊了。互联网金融导致的大量创新活动,在监管的法律规范上缺乏,用现有法律约束创新活动,必然对创新的动力有所抑制。如何抓住互联网金融创新涌现的机遇而又有效防范风险,是监管面临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