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公司 > 非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备案

非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14 17:08:37

A. 请问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给个人(非金融机构

我在银行工作,借款人以自有房屋抵押,有房产证,但土地使用权证有以专下各类情况:1、有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与房产证权属人一致;2、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为其单位;3、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证权属人与房产证一致;4、无土地使用权证。我想咨询,对上述各种情况,银行在行使抵押权处置房屋时,会带来何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B. 请问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以“股权出质”抵押的,工商局是否给予登记呢有没有相关规定呀!

我国物权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物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它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

股权质押贷款的基本条件:1、申请质押的股权依法可以流通,即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2、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即借款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3、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行特别处理、限制转让或暂停上市。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法律专家对后者作出修改如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被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贷款优势表现在:第一,企业贷款成本低、时间快。以武汉某公司为例,公司若使用抵押房地产的方法贷款2500万,房地产评估费、权证费及保险费用保守估计要花30万以上,且需要2-3个月时间。而该公司此次股权质押贷款只花了数千元评估费用,登记和审批完全免费。算上前后筹备时间也只花了一个月时间。第二,银行风险降低。从前基本没有银行会接受股权质押贷款,因为风险太大。企业还可以在抵押期间将股权转让,银行如果找不到股东,将承受很大损失。而根据新《规定》,企业股权在质押期间,将被工商部门锁定,无法进行转让,风险大大降低。

不过,单纯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这主要是因为股权价值很难评估,且无法预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来讲,金融机构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产来确认企业股份的价值,然后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给予授信。所以银行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仍需要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注意两点:首先要清醒认识到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变现时,其价值的实现取决于该权利对应的财产价值。股权质押的风险在于股权的价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经营不善而下跌。当股权价格下跌后,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担保法》规定变价收入不足抵偿债务时,债务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偿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时常因缺少能力而使进一步偿还成为泡影。因此,商业银行在接受股权质押时,还要对企业资产加以锁定,即限制企业某些经营行为,以免股权价值被掏空。其次在接受股权质押时,须对该股权质押情况及质押成立条件进行充分了解。《担保法》对股份和股票设定质权采取不同的生效条件:以股份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股票质押的,质押合同以出质人和质权人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接受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一定要实际查看股东名册或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股权质押情况。

C. 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

由于各地具体实施政策不同,各地放对抵押权人的要求也不一样,

能办理内抵押的除了银行以外 目前是 个人容之间 和 典当行 有权利做
个人属于民间接待,民间私人接待只要利息不高于规定,这是允许的
典当行 是国家合法借贷公司,不过目前也要看各地的实施又能做的也有不能做的,因为典当只有管理办法,没有上位法额支持,导致各地行政尺度不一
企业或担保公司无法做抵押权人,这取决他们公司性质没有借贷此项

题外话,您是那个行业?
如果不理解或相关问题 请直说或者 发提问后 把地址消息给我,我帮你解答

D. 非金融机构土地抵押借款行为需要谁批准 我看到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说,抵押权人为非金

这个批准就是土地管理部门给抵押登记就是批准,不登记就是未批准。非金融机构没有具体的界定,如典当行这些,经常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典当,肯定可以抵押登记。

E. 外保内贷中债权人可以是非金融机构吗

十、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3.其他相关法规
提交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需要接受境外担保的,应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境内贷款和接受境外担保的意向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注意事项:
1.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1)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
(2)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
(3)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
(4)担保形式为保证,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质
押。
2.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货币政策取向和地区实际需求等因素,为分局核定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分局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额度内,为辖内中资企业核定外保内贷额度。
3.中资企业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该企业自身及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
4.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中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而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不占用分局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债权人、境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与其他外债合计超过“投注差”或外债额度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再按照超规模借用外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6.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债权人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项下相关数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地不在同一外汇局
辖区的,应当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符合条件的,由所中资企业所在地分局。
篇二: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附件3:
第一部分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
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未在境内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其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上述分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在境外总行授权的前提下,可决定合并计算境内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自行调剂确定各分行的担保额度,或单独计算各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将担保额度管理方式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当上年末净资产数额较上上年末净资产出现下降,导致担保人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超出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的,该机构应在当年度前六个月内将内保外贷余额调整到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以内;六个月期满仍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担保人须暂停办理新的内保外贷业务。
3、金融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时,不受前一项规定的限制。金融机构不得利用非融资性担保变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担保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也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批准,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而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但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且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被担保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被担保人应当是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项目,且该项目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被担保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四)担保人办理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五、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内保外贷到期后,境内担保人应当注销内保外贷登记。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注销相关登记;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内保外贷到期后,担保人未到外汇局办理展期等变更登记的,系统将自动注销相关登记。到期后系统自动注销登记的内保外贷,担保人仍然可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
六、担保履约
(一)金融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
(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履约支付。
非金融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境内担保人债务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未经外汇局批准,必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三)非金融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担保人须先向外汇局申请核准,然后凭核准文件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手续。外汇局在核准担保履约前,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七、对外债权登记
(一)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后,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成为新的对外债权人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金融机构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人民币资金,可参照金融机构代债务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购汇。
(三)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非金融机构时,其向(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外保内贷,债务人必须是,非金融机构)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八、其他规定
(一)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须遵守本规定。境内机构按内保外贷规定为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内保外贷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二)(个人内保外贷)境内个人可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业务。
(三)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四)机构名称内含有“担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及“典当”等字样,从事金融业务但未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参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部分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企业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担保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境内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授予的信用额度;
(四)担保形式为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未经批准,境内企业、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四、境内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然后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三)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四)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签约币种不一致,金融机构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自身结汇(或购汇)的部门受理,并会签同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
许其办理结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向企业发放贷款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
六、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
(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七、境内债务人申请对外支付担保费,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支付担保费通知书、担保合同简明条款等。
八、境外担保人为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符合特定条件、一定金额以下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参与),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之和。
篇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1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
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为银行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第三章外保内贷
第十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四章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

F. 请问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给非金融机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G. 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高新技术产业是近年来各国增长最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产业,其贸易竞争力受贸易发展战略、外资规模和结构、人力资本投入和知识积累、国内经济的增长速度和相关产业的支持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对中国的高技术产业贸易的整体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问题研究竞争力进行实证分析, 研究在当前科技创新和知识积累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随着中国其他国家之间贸易规模的急剧增加,中国贸易竞争力在高技术产业领域是否有所改善, 随着知识要素的积累和人力资本的投入, 其比较优势是否已经提高, 通过对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关键词: 高新技术产业 比较优势 研究和开发 (R &D ) 外商直接投资 (FD I)
一. 技术产业贸易及提高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理论框架
关于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问题的基本理论和研究背景古典国际贸易理论认为, 各国使用的技术 (生产函数) 不同或者生产要素使用比例的差异而导致的生产成本不同决定了国际间生产和贸易的分工, 发展中国家有劳动力和资源的比较优势, 发达国家有资本和技术丰富的比较优势, 因此典型的国际分工模式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 而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 自由贸易会使贸易的双方福利都增加。然而古典贸易理论只是两种产品两种要素的简单模型, 没有考虑知识、人力资本以及科技创新对比较优势的影响, 而信息经济时代决定各国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已经转移到知识、人力资本等科技创新要素上, 由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遇到了科技创新等因素越来越多的挑战: (1) 传统要素已细化为有形资本、一般劳动力、人力资本 (可细分为技能型人力资本和高素质人力资本) 等种类, 而智力要素成为决定当前各国比较优势的最关键因素, 智力或知识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具有规模报酬递增和外部经济的特征, 这是以假定规模报酬不变为前提的新古典经济学所没有考虑到的; (2) 高技术产业贸易更多的表现为使用相同生产要素的水平型或产业内国际分工, 使用相同生产要素比例的国家间发生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的规模占全球高技术产业贸易的主体; (3) 跨国公司推动的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极大的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的发展; (4) 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战略要求发展关键产业, 特别是在通讯信息、生物技术、计算机等高技术产业中占有竞争优势, 但新古典贸易理论不支持发展中国家从事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 因此发展中国家陷于两难选择, 要么以牺牲静态贸易利益为代价换取长期的动态比较优势, 要么放弃长期工业化努力。
动态贸易理论考虑到了科技等要素对比较优势的影响, 并将落后国家的工业化战略与国际贸易理论协调起来。同时新增长理论对动态贸易理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超越索洛模型中已经系统的研究了研究和开发 (R &D ) 以及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的作用, 决定经济长期增长的因素是知识及人力资本等要素的观点更符合目前国际贸易结构中高技术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的事实 (罗默, 1999)。动态贸易理论认为比较优势的变化关键在于要素的不平衡增长, 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只要保证经济的快速增长就可以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同时实现工业化利益和贸易利益, 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在不损失贸易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 逐步改变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 (李荣林, 2000)。近年来战略贸易理论对发展中国家发展关键产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也提供了理论支持, 通过技术引进、高科技投入以及贸易保护政策扶植本国战略产业,能较快的提高产业的竞争力。
(二) 高新技术产业国际贸易的地位和影响高技术产业的贸易竞争力的因素
高新技术产业贸易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地位和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产业贸易反映了动态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 有利于提升一个国家的贸易结构。动态贸易理论已成为近年来国际贸易理论的主流, 比较优势不再囿于一个国家的禀赋的绝对拥有量和相对拥有量, 加大知识技术及人力资本等要素的投入, 使其增长速度快于实物资本及劳动力普通要素, 就会将该国的比较劣势部门产业变成比较优势产业, 进而提升其贸易结构。
2. 高新技术产业贸易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升级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形式。高技术产业成为中国推行工业化战略中优先考虑发展的产业之一, 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贸易优势转向高技术产业后, 国内围绕该产业的相关行业的成长发展和市场的扩大, 加之要素积累都会更有利于其发展, 从而带来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3. 高技术产业贸易是跨国公司企业内贸易的主要形式, 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全球利润最大, 将处于不同国家的各个子公司的生产、销售连为一体, 特别是通过加工贸易的国际分工形式, 将各个东道国参与到了跨国公司构造的国际分工体系中, 享受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
4. 高技术产业贸易有技术外溢的作用, 有利于推动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的提高。高新技术产业是各国发展最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产业, 其贸易竞争力受各国贸易发展战略、外资规模和结构、人力资本投入和知识积累及研发投入 (R &D )、国内工业增长速度和相关产业的支持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准备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体高技术产业贸易的竞争力进行实证分析, 研究在当前科技创新和新技术革命条件下, 随着发展中国家内部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规模的急剧增加, 发展中国家贸易竞争力在高技术领域是否有所改善, 随着知识要素的投入和人力资本的积累其比较优势是否已经提高, 通过对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二、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一) (一) 以RCA指标衡量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
通常以进口数据为基础的竞争力指标包括国际市场占有率。净出口。贸易分工指数和RCA指数等。由于RCA指标剔除了国家总量波动和世界总量波动的影响,能较好的反映该产品的相对优势,因此,本文采用RCA指标来衡量我国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力。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处于竞争优势的商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和服装鞋帽等商品很由外资占很大比重的办公室及信息处理设备等商品上,这充分表明了现阶段我国主要利用廉价劳动力优势参与国际贸易的实现。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化工产品和专用机械产品以及高端电子产品上,则处于全面的劣势。外资企业不仅在发展中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占有较高份额, 而且生产技术水平和出口商品档次较高。根据一项对外资在中国投资的研究表明, 33 家著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项目中, 有 17家企业填补了中国空白的技术。另有一项日本在中国 40 家企业的调研表明, 新技术、填补空白技术和先进技术三种类型企业有 39 家, 占全部调查企业的 95% 以上 (江小涓, 1999)。 外商投资高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是跨国公司全球生产和研发体系的组成部分, 对中国具有很强的技术溢出效应。创新型研究的技术领先性、技术全面性和技术共用性较好, 与跨国公司研发体系的联系密切, 但在使用东道国人才和产生技术溢出效应方面的作用相对较弱。适应型研发和专用技术型研发活动, 虽然技术先进性、技术全面性和技术共用性方面相对较差 , 但能够更多地使用东道国当地人才, 产生较多的技术溢出效应(江小涓, 2000)。发展中国家高技术产业贸易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高新技术产业关联度高,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远远强于一般制成品贸易, 根据清华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 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度为 4. 76, 成套设备的带动度为 3. 89, 轻纺产品为 2. 4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贸易会带动很多产业的调整, 推动整个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会成为推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强有力的工具。1980 年代末 1990 年代初以来, 亚洲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四小龙”等新兴工业化经济中第三产业已占据主导地位, 因其保持核心产业技术和占据高新技术产业关键生产环节而将附加值低劳动力成本高的环节转移到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 其国内已经出现了从制造业撤出的迹象 (吴建伟, 1999)。

(二) 决定中国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因素的经验与实证
1 外商直接投资仍是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改善的重要原因。1990 年代以后, 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规模剧增,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 1980年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 (FD I) 净流入额为 44亿美元, 到 1990 年增加到 243 亿美元, 10 年增长了 4倍, 1999 年又激增到 1854 亿美元, 比 1990 年增长了近 7 倍, 2000 年 FD I 虽有所下降, 但净流入仍高达 1780 亿美元。外资在中国的产业分布大多集中在其具有传统比较优势的纺织、食品、机械、原材料加工业以及近年来发展极为迅速的电子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设备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智力型投入要素、贸易发展战略、经济增长等因素与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关系: 一项计量检验。正如前文所论述,中国在高技术产品贸易中的份额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表明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决定中国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除了跨国投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将中国纳入到世界高技术产业国际分工体系中外, 投入要素的积累、国内经济增长以及是否外向型的贸易战略都会直接影响到高技术产业的贸易竞争力, 它是内外各种因素聚合和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新古典贸易理论一般认为, 产业贸易竞争力的提高是国内生产要素积累状况使要素价格变动导致各国产业劣势的转换和产业的升级, 按此推论, 近年来中国日益提高的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应该与其正在或已经积累起来的高技术产业最重要的投入要素——知识积累以及人力资本要素有很强的相关性。国内经济增长代表了供给方面的因素对高技术产业的支持, 同时也是传统资本要素积累的数量的反映, 应该与高技术贸易竞争力有一定相关性, 外向型贸易战略直接推动本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 也应该与高技术贸易竞争力有很强相关性。中国家在知识积累等高技术要素方面仍处于劣势, 高技术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主要靠其他因素如外贸、国内工业的快速增长以及外资来推动,比较优势仍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及部分资本密集型产品, 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改善主要靠政府的推动而非知识等智力型要素生产率大幅提高之带动, 其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仍不能同发达国家抗衡。另外吴建伟 (1999) 对影响中国出口贸易因素作过计量模型分析, 他把劳动力分为普通劳动力、技能型劳动力和人力资本, 用受高等教育人数占同龄人比重代表各国人力资本储备虽然不尽完美, 但回归结果得出人力资本要素对出口的回归系数为负数, 表明中国人力资本仍很匮乏, 对出口的正面影响较小, 这也符合要素禀赋决定的比较优势理论。三、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状况及政策主张1980 年代以来,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高技术产品出口也迅猛增长, 从而使中国的进出口贸易结构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与国外相比, 中国高技术产业及高技术产品贸易仍存在很大差距, 中国不但与发达国家在高技术产业贸易中差距大, 而且也落后于有的发展中国家。与国外比较, 中国及主要的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重点城市近年来在高技术贸易中存在的主要差距和问题是: (1) 高技术产品竞争力依然很弱。 (2) 完善的国家创新系统没有建立起来对推动高技术贸易的持续发展作用有限。(3) 外商直接投资大规模流入与中国高技术产品贸易的比重提高幅度缓慢形成了反差。(4) 近年来中国高技术产品贸易逆差有所扩大。高技术产业具有不完全竞争、战略选择的相互依存、动态的规模经济和技术的外在性等特征, 这为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干预提供了沃土 (罗拉, 1996) , 欧盟、日本、巴西以及亚洲“四小龙”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对本国高技术产业的大力扶植就是一例, 即发达国家对高技术工业也有贸易壁垒和国内贸易补偿等手段。虽然自由贸易仍是当今国际贸易的主流, 对高技术贸易的保护主义仍存有不同意见,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放任自流的高技术产业会使本国贸易条件损失、损害国家安全、放弃带动经济良性增长的贡献, 因此无一例外的是各个国家都对发展高技术产业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扶植。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追赶发达国家及在关键产业中提高竞争力的任务, 重点支持高技术产业是发展中国家首选战略之一。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 存在着知识等智力要素投入和积累不足、高技术产业发展主要靠跨国公司、外向型贸易战略等外部因素推动的共同问题。为了缩短在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贸易方面的差距, 中国应该在政策扶植、提高国内配套率和出口产品附加值、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海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产品出口等方面做好工作, 迎头赶上。
参考文献:
[1] 戴维·罗默《高级宏观经济学》(中译本) , 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
[2] 罗拉·D 安生·迪森:《鹿死谁手? —高技术产业中的贸易冲突》,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3年版。
[3] 江小涓:“利用外资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管理世界》2003 年第 2 期。
[4] 江小涓:“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研发行为”,《科技导报》2003年第 9 期。
[5] 吴建伟:《国际间产业竞争与市场容量》,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6] 李荣林:《动态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4 年版。

H. 办理有证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吗

一、银行抵押贷款抄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I. 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否接受采矿权抵押

你指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哪类的?要是指信托类的估计不会做,但是满大街做广告说短期融资的那种,不了解,可以去试试

阅读全文

与非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备案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国银行货币收藏理财上下班时间 浏览:442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公司 浏览:520
公司分红股票会涨吗 浏览: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规模品种 浏览:950
跨地经营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浏览:343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基金吗 浏览:671
开间金融公司 浏览:482
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的章节 浏览:207
货币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浏览:590
投资几个基金合适 浏览:909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 浏览:273
亚洲指数基金 浏览:80
金融公司贷款倒闭了怎么办 浏览:349
金融服务人员存在的问题 浏览:303
怎样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浏览:123
今天鸡蛋期货交易价格 浏览:751
汕头本地证券 浏览:263
利市派股票代码 浏览:104
科创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浏览:737
2016年指数型基金 浏览: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