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监管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也被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渐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监管机构始终采取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其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如果监管治理不完善,监管当局的公信力和监管权威将受到影响,难以有效地推动被监管机构改进公司治理,进而会导致道德风险。咱们国家最初的金融监管工作是由央行来执行的。但随着和国际接轨,要求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加强,因此央行的监管职能被独立出来,形成银监会和保监会。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监督管理。
意义: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金融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从长远看,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⑵ 中消协召开“长租公寓经营”专题研讨会
12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长租公寓经营模式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围绕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同志,中消协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和律师团律师、消费者代表,以及有关媒体参加了会议。
与会专家、律师首先重点对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中各方法律关系进行了探讨。目前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中涉及多方主体,一般至少包括房东、长租公寓经营者和租客三方,有租金贷的情况下还包含第四方金融机构。各方主体之间多个合同嵌套在一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针对当前长租公寓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专家认为,一是要以整体性思维审视和考量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处理问题时应注意平衡各方主体间的合法利益;二是应以穿透式思维分析和研判各方法律关系本质,不被合同名称和条款表述所约束,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三是应关注合同动态性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可强化合同示范文本对相关权利义务的界定作用;四是应加强商业模式的动态监管,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信息变更、财务状况等进行多维度联合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同时,对于当前以“互联网+”为特征的经营模式创新,专家建议一是要加强前瞻性的风险评估和预判;二是应构建多方参与的系统、协调的监管体系;三是应当强化相关资金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四是应当积极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五是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朱剑桥在会议总结时指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创造良好消费环境的核心,希望研讨成果能为此类问题中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最密切的法律关系的判别提供有益参考。他认为,通过深入研讨,针对当前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会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了共识:一是促成长与强监管并重,当前应当更加突出强监管。长租公寓满足了部分现实需求,但其存在的问题相继呈现,只有把规范挺在前面,才能促进长租公寓行业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二是制度构建与制度实施并重,当前应当更加突出制度实施和落地。对此类新型经营模式和业态,在加强规范制度构建的同时,更应充分利用好现有法律,把涉及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一般规定在新经营模式中理解和适用到位。三是多方整体权衡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重,当前应该更加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主体多元,各方利益不能偏废,但同时要突出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资本支持下的互联网经营创新带来的风险不应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如果消费者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维护,将会伤害“促发展”的根本。
⑶ 贷款公司 与 财务公司 的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的业务范围不同:
1、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2、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二、两者的主要作用不同:
1、贷款公司的主要作用: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2、财务公司的主要作用:财务公司以资金为纽带,以服务为手段,增强了集团公司的凝聚力。一方面,财务公司将集团公司一些成员企业吸收为自己的股东,用股本金的纽带将大家联结在一起。
另一方面,财务公司吸纳的资金又成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信贷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从而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进一步紧密地联结起来,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及时解决企业集团急需的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经常出现因资金紧缺而影响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财务公司成立后,它比银行更了解企业的生产特点,能及时为企业提供救急资金,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两者的性质不同:
1、贷款公司的性质: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2、财务公司的性质:存款类金融机构。
⑷ 南京八部门发文: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强迫租客使用租金贷
12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市委网信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严禁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通知》共有18条,从租赁住房登记、房源、租金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租赁机构租金收付管理方面,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以代理经租和转租方式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指导下,与驻南京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住房租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同时缴纳与经营规模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机构、承租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机构。
在规范租赁机构收费上,《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收取续约合同佣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通知》在规范租赁消费金融业务上,要求严禁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规范开展“租金贷”业务,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权责明确,已发生的“租金贷”业务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⑸ 房屋能做二次抵押贷款吗
房屋能做二次抵押贷款。
一、有前提条件要求:
1、已办理房产证。
2、房产减掉此前抵押贷款金额还有余值。如果此前办理的抵押贷款金额较房产价值小得多,比如房产值100万,只抵押贷款了10万,那还有90万余值。
3、二次抵押只能以余值作为抵押物价值,一般银行贷款会打折扣的,比如打6折的话。就只能抵押贷款90乘0.6就是54万。
4、如果做二次抵押最好是再同一家银行做追加抵押比较好操作。
二、按揭房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申请书(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已婚者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证明借款人具有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的资信材料,如薪资证明、纳税单、银行存折(单)、有价证券、投资证明、拥有其他财产的证明;
4、或意向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房产的评估报告书;
6、提供其它抵(质)押作为阶段性担保的,提交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权处分人包括配偶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声明。
(5)强监管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抵押贷款还款额
一、一次还本付息法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那么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即初期的贷款本金加上整个贷款期内的利息综合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1+年利率(%)] (贷款期为一年)
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1+月利率(‰)×贷款期(月)](贷款期不到一年)
注:月利率=年利率÷12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期限一般都在一年以上,则还款的方式之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即从使用贷款的第二个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每月等额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年限×12
三、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基本算法原理是在还款期内按期等额归还贷款本金,并同时还清当期未归还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方式可以是按月还款和按季还款。由于银行结息惯例的要求,一般采用按季还款的方式
每季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季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季利率
⑹ 南京八部门发文: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强迫租客使用租金贷
12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市委网信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严禁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通知》共有18条,从租赁住房登记、房源、租金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租赁机构租金收付管理方面,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以代理经租和转租方式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指导下,与驻南京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住房租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同时缴纳与经营规模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机构、承租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机构。
在规范租赁机构收费上,《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收取续约合同佣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通知》在规范租赁消费金融业务上,要求严禁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规范开展“租金贷”业务,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权责明确,已发生的“租金贷”业务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