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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国互联网金融与投资

发布时间:2020-12-14 17:56:27

1. 2016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有多少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回融通、支付、投答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ITFIN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2. 第一财经互联网再定义金融之2016年金融互联网会出现什么趋势

2015年是不可思议的一年,旧规矩不断被打破,但新规矩却尚未完全建立,未来还有很多的路要走。有专家认为,2016年将是互联网金融最为关键的一年,可能呈现出以下6大趋势:

1、马太效应凸显。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地后,可以明显地感受到,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在上演一场“生死战”,不少问题平台已经露出了狐狸尾巴,平台跑路数量明显上升。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在得到正名后,大量的资本会不断涌入这个行业,大型实力派平台将会脱颖而出。2016年互联网金融将呈现出强者恒强的趋势。

2、“一站式理财”是趋势。未来,伴随行业资产的多元化,不同的金融资产具有不同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属性,适合包装成不同的理财产品。为了满足不同理财用户的偏好,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应该提供多元化的产品,互联网金融平台将会向一站式的综合理财平台发展。

3、收益率告别“虚高”。随着2016年类似于“P2P监管细则”等细分领域政策的密集落地,未来借贷双方的利率都会下降回归到一个合理的区间。

4、“上市”将成行业热词。2016年,伴随着注册制改革和推行,国内股票交易所对企业上市条件也会相对宽容,上市将会发酵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最热的词汇,会有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

5、众筹金融、移动金融快速深入发展。2015年下半年,众筹作为一个独特的细分领域,备受市场追捧。但在我看来,真正的众筹尚未开始,此前那种以卖货为主的众筹模式势必遭到淘汰,带有文化气息、附加情感的社交众筹模式有望出现。移动端将是互联网金融继PC端之后的另一个主战场。

6、人人都是金融家。互联网的协作精神,体现为你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你既可以是投资者,也可以是融资者。每个人都是互联网中的一个神经元,互联网世界就是一个兴趣激发、协作互动的世界。

分享精神是互联网发展的原动力,“互联网+”战略将会推动互联网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人人互联网,物物互联网,业业互联网。
相关参考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3. 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都发生了哪些大事

2016年,被外界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元年”,密集出台的各类监管政策,令“合规”成为行业从业者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举行成立大会。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首个“国字头”的自律组织
网贷洗牌 《暂行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同时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网贷机构有12个月的调整期。在此期间,
大部分平台都面临着整改、转型乃至清盘的压力。
专项整治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最终确定由人民银行牵头开展,17部委共同参与,被业内解读为“最严监管”。目前,专项政治工作已经进入清理整顿阶段,业内预计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行业会迎来新一轮的洗牌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最终确定由人民银行牵头开展,17部委共同参与,被业内解读为“最严监管”。目前,专项政治工作已经进入清理整顿阶段,业内预计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行业会迎来新一轮的洗牌。
央行清理支付牌照
2016年,央行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思路出现了重要转折。
央行清理支付牌照
2016年,央行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思路出现了重要转折。
消费金融成红海市场
过去一年整个行业在监管收紧下,大部分网贷平台以合规为方向,根据网贷行业的“基本法”和“暂时管理办法”去调整。未来,地方金融部门备案、银行托管、电信业务许可证成为网贷平台必须完成三个主要的合规要件

4. 2016年互联网金融产品经理有哪些值得推荐的书单

一、金融史(共10本)
《中国是部金融史》:陈雨露/杨忠恕,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3年

《中国是部金融史2·天下之财》:陈雨露/杨忠恕,九州出版社,2014年
《世界是部金融史》:陈雨露/杨栋,北京出版社,2011年
《金融可以颠覆历史》:王巍,中国友谊出版社,2013年
《金融可以颠覆历史2》:王巍,中国友谊出版社,2015年
《这次不一样:八百年金融危机史》:[美] 卡门M.莱因哈特/[美] 肯尼斯S.罗格夫著;綦相/刘晓锋/刘丽娜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
《图说金融史》:李弘,中信出版社,2015年
《美国货币史(1867-1960)》:[美] 弗里德曼,[美] 施瓦茨 著;巴曙松 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百年中国金融思想学说史(第1卷)》:曾康霖,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
《中国金融通史》第一卷-第五卷:李飞/赵海宽/许国信/洪葭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
二、互联网金融(共22本)
《互联网金融》:罗明雄/唐颖/刘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
《新金融时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手册》: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
《新金融·新生态》:霍学文,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即将到来的新金融时代》:姚文平,中信出版社,2014年
《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李耀东/李钧,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
《风吹江南之互联网金融》:陈宇(江南愤青),东方出版社,2014年
《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林华,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与架构》:郭勤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
《颠覆金融》:汤浔芳,企业管理出版社,2014年
《互联网+普惠金融:新金融时代》,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创新》:胡世良,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年
《没有银行的世界》:西蒙·狄克逊,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中国经济新引擎》,王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
《玩转互联网金融》:孙诚德,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年
《金融e时代》:万建华,中信出版社,2013年
《互联网信贷风险与大数据:如何开始互联网金融的实践》:陈红梅,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5》,李东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2015》:陈勇,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蓝皮书2015》,乐天/段永朝/李犁,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理论、实践与监管》:范文仲,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
《互联网金融逻辑与结构》:吴晓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共7本)
《互联网金融法律与实务》:李爱君,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黄震/邓建鹏,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许多奇,法律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法律集》:白洁/刘洪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14年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指导》:刘永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中国实践的法律透视》:吴晓灵,上海远东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说》:郭华,法律出版社,2015年
四、网贷P2P(共11本)
《中国P2P网络借贷:市场、机构与模式》:谢平/陈超/陈晓文,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年
《P2P:中国式高收益债券投资指南》:陈文,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
《P2P网贷风云:趋势·监管·案例》:黄震/邓建鹏,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年
《中国网络信贷行业发展报告:P2P网贷平台风险评级与分析:2014-2015》:黄国平/武旭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
《lending club 简史》:瑞顿(作者)/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 (译者),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
《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5》:零壹研究院,东方出版社,2015年
《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零壹财经,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
《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第一财经,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
《2014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王家卓/徐红伟,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
《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王家卓/徐红伟,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
《P2P网络平台运营手册》:徐红伟,同济大学出版社,2015年
五、支付(共10本)
《支付革命:互联网时代的第三方支付》:马梅/朱晓明/周金黄/陈宇/季家友,中信出版社,2014年
《支付战争:互联网金融创世纪》:[美] 埃里克·杰克逊(Eric M. Jackson)著;徐彬/王晓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
《中国网络支付安全白皮书》,巴曙松/杨彪/朱海明,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年
《移动支付理论与实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年
《中国支付清算发展报告(2015)》:杨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
《中国现代支付体系变革与创新》:郭田勇,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
《支付结算理论与实务》:曹红辉/田海山,中国市场出版社,2014年
《中国第三方支付有效监管研究》:杨彪,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
《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周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中国支付行业的黄金时代》:马晨明,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年
六、众筹(共17本)
《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众筹改变金融》:杨东/文诚公,人民出版社,2015年
《五板资本市场:众创空间+孵化+股权众筹》:张焕军,中国商业出版社,2015年
《众筹金融生态》:王玉祥/刘文献/杨东,中信出版社,2015年
《中国式众筹》:杨勇/韩树杰,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盛佳/汤浔芳/杨东/杨倩,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年
《玩转众筹》:魏来,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
《智慧众筹》:霍学文/沈鸿/黄震,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
《众筹:互联网融资权威指南》:斯蒂芬·德森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
《众筹:传统融资模式颠覆与创新》:盛佳/柯斌/杨倩,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
《股权众筹》:郭勤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
《赢在众筹:实战·技巧·风险》:杨东/黄超达/刘思宇,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年
《解放众筹》:刘文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
《众筹之路》:舒元/郑贵辉/耿雪辉/徐荣,中山大学出版社,2015年
《实战众筹》:张栋伟,文艺出版社,2015年
《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柏亮,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
《众筹》:默德威娜·里斯-莫格/路本福译,中国华侨出版社,2015年
《众筹投资从入门到精通实战指南》:[美] 舍伍德·奈斯(Sherwood Neiss),[美] 杰森·W.贝斯特(Jason W. Best),[美] 扎克·卡萨迪·多里翁(Zak Cassady-Dorion)著;陶尚芸,沈玉平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年
七、互联网银行(共5本)
《互联网银行:美国经验与中国比较》:廖理/张伟强/王正位/赵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
《银行3.0 移动互联时代的银行转型之道》:布莱特·金,广东经济出版社,2014年
《互联网银行:数字新金融时代》:[英] 克里斯·斯金纳(Chris Skinner)著;张建敏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
《互联网挑战银行:谁是21世纪的恐龙》:樊志刚/黄旭/胡婕,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
《互联网+银行变革与监管》:阎庆民/杨爽,中信出版社,2015年
八、虚拟货币(共7本)
《货币革命:改变经济未来的虚拟货币》爱德华·卡斯特罗诺瓦(Edward Castronova)著;束宇 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
《比特币:一个虚幻而真实的金融世界》:李钧/长铗,中信出版社社,2014年
《加密货币虚拟货币如何挑战全球经济秩序》:[美] 保罗·维格纳(Paul Vigna),迈克尔·J·卡西(Michael J. Casey)著;吴建刚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
《争议比特币:一场颠覆货币体系的革命》:何建湘,蔡骏杰,冷元红,中信出版社,2014年
《解密比特币》:刘宁/沈大海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
《数字货币:比特币数据报告与操作指南》:李钧,龚明/毛世行/高航,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
《比特币》:罗强/张睿,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

5. 2016年最新互联网金融产品有哪些

1、追求稳定适合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作为传统理财方式的一大代表,其风险是比较小的,适合于那些追求稳定的投资人。春节期间受各大银行促销活动影响,以及节日期间资本市场资金略显紧张,股市吸金效应仍然存在,节日期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会有小幅回暖,融融建议趁机配置一些中长期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提前锁定收益。
不过风险小不代表没有风险,投资人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还是要审核好项目情况,做好自身的风险评估工作,类似专业理财人员给客户进行理财规划前都有相关的财富体检,帮助客户了解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收入构成、理财目标及风险偏好。
2、股市牛劲不减
2016年开年以来,股市的牛劲依旧不减,也有融融顾问认为,央行降息对股市是明显利好,虽然后市不会像这周这样涨幅非常大,但长期来看是向上的,老百姓可以适度投些资 金入股市,也可以选择投资基金,从历史业绩看,指数型和偏股型基金是可以选择的。因此,市民在理财资金的配置上可以适当进行调整,适当提高高风险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3、高收益还看互联网金融
今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竞争异常激烈,随着监管的加强,各大互联网金融平台都使出最大的劲来争取客户资源,广大投资者可以抓住时机,以期获得不俗的收益。另一方面,P2/P行业整体一般在10%左右,向来比其他理财产品收益高,这是很多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6. 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都发生了哪些大事

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都发生大事:

  1. 微信支付宝红包大战:

春节支付PK,微信攻入支付宝地盘:支付宝植入春晚,集五福,被骂。微信红包势头凶猛,除夕当日全球4.2亿人使用微信红包,收发总量80.8亿次。

2. 快手浮出水面:

一篇爆文《残酷底层物语》将快手炸出水面。快手注册用户超过3亿,月活跃用户6000多万,估值据传超过20亿美元。中国13.7亿人,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不到1亿,还有超过12.7亿人在二三四线城市、乡镇和农村。

3. 糖豆广场舞融资:

投资方包括顺为资本、君联资本、IDG资本等。糖豆广场舞用户多为30~55岁,在二三四线城镇生活的女性。中国60后和70后人口的数量大约4.4亿人,这一群体消费能力强,市场空间广大。

4. 微博复兴:

由于扶持中小网红、发展短视频、直播,向三四线城市渗透等举措,微博用户、营收利润一路高涨。市值一度超过推特,前两年被唱衰的微博被刮目相看。

5. 支付宝切入社交:

由于微信对用户高粘性,且借微信支付攻入支付宝核心领域。马云做社交十分迫切。支付宝上线生活圈,涉黄。彭蕾表态整改,马云表态整改并鼓励“支付宝,继续努力”。

电商:

6. 双十一再创纪录:

2016天猫双十一当天交易额超过1207亿元,刷新世界纪录。京东交易额估计150亿元左右。

7. 跨境电商增长迅猛:

2016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2.6万亿元,同比增长30%。

8. 圆通上市:

顺丰、申通、韵达等物流巨头都在谋划上市,圆通成为第一家。上市后市值近1000亿。

移动出行:

9. 滴滴合并优步中国:

本来两家公司还在融资开战,突然传出合并,很多投资人都认为不可能,但它就是发生了。合并后滴滴基本垄断中国网约车市场,估值350亿美元。优步中国逐渐淡出。

10. 共享单车热潮:

前些年千团大战,最后剩下美团点评糯米几家;打车软件,最后剩下滴滴优步。互联网物种爆发史、物种惨烈竞争史,再次在共享单车领域上演。ofo背后站着金沙江创投、真格基金、王刚、经纬中国,摩拜身后站着高瓴资本、华平、红杉、启明创投,一两年内就将浮出巨头。

内容:

11.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日活用户超过6300万,用户日均使用时长超过76分钟,仅次于微信。据传今日头条已完成60亿广告销售,今年广告销售额将达到100亿。张一鸣表示不站队。

12. 巨头布局内容分发:

腾讯的微信公众号、腾讯新闻、天天快报;阿里巴巴的UC、优酷、淘宝头条;网络的百家号。

13. 腾讯收购,网易反超:

腾讯86亿美元收购游戏公司Supercell,成全球最大游戏公司,挖深其护城河。不过有数据显示,网易10月手游收入超过腾讯,成为全球第一大手游发行商。其中《阴阳师》《梦幻西游》立了大功。

14. 知识付费:

分答一夜爆红,知乎推出值乎、知乎Live,罗振宇开发得到。移动互联网普及、移动支付便利、内容消费需求共同作用下,知识付费市场迎来一波小趋势。

互联网金融:

15. P2P新规:

最严P2P新规落地,市场已经洗牌。行业老大陆金所打算2017年在香港IPO,估值500亿美元。跟前些年的团购、打车大战类似,大战之后,现在P2P市场已经浮现巨头。

16. 区块链技术:

2016年前9个月,全球区块链风险投资超过14亿美元。蚂蚁金服、宜信等多家互金平台也在纷纷布局区块链技术。中国央行正在招聘数位货币开发专家,印度、美国央行都表示研究区块链技术。

17. 蚂蚁金服布局印度:

蚂蚁金服6.8亿美元投资印度支付宝Paytm,其活跃用户据传高达1.35亿。有趣的是,莫迪为反腐废除旧钞,Paytm无意间成为最大赢家。

其他:

18. 魏则西事件:

青年魏则西患滑膜肉瘤,到网络搜索遇到莆田医院,由此引发大风波。网络下线医疗广告,对其营收造成重大影响。并促使官方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文件。

19. 罗一笑事件:

白血病,三套房,公众号收到打赏250多万,微信出面,退还打赏。这件事之后,通过公众号求助的事会越来越多。移动互联网越发展,幂律分布越明显。传播影响力大的个体和普通人的差距越拉越大。

7. 中国互联网金融十大风控平台名单2016

找排名好的就行了,可以查看网贷封神榜

8. 2016年p2p发生了什么

2016年p2P网贷爆发式增长之后,很多都进入了鲍蕾阶段,所以国家开始大力的整顿

9.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0.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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