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机构使用哪些金融、统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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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级中心支行设专职统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设置统计岗位。
第二十四条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设立专职统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部门设置,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部门起草金融统计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计部门可根据总行下发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起草本行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三)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
(六)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金融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
(八)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九)经授权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
(六)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八)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㈢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置。
第五条 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 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第九条 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㈣ 谁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制度说明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生成,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填报机构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5.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季末的涉农贷款余额。
6.币种:分人民币、外汇两类。报表中人民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涉农贷款余额;表中外币栏(D、E、F栏)填报外汇涉农贷款余额,币种属性为美元合计。
(四)辅助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制度》所述的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判定标准(见下文)确定相应的龙头企业范围,并收集相关信息后,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excel模版填写报表后,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将报表传送至"统计数据/统计司/总行/PBC@pbc"。
5.报表文件命名规则:报表文件名应为"L+10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码+数据日期(8位).xls"。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为例,其报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东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文件名应为:"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关概念。
1.贷款:指报告机构发放的各类贷款(含直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金融租赁)。
2.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大于1年的贷款。
4.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文印发)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各项贷款分类。
5.农业:本制度中除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包含的农业贷款专指对农作物种植业的贷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说的农业均是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
(六)本制度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㈤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回计法律、规定、制度的答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配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制度和统计业务的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第三十四条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
第三十五条统计检查部门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及其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和监督。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有权向被检查金融机构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金融机构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15日内应据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统计检查可以对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报表及有关台账和原始凭证等进行核对。
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人员在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人员有权:(一)要求有关版单位和人员如实权提供银行业务资料和信息;(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㈦ 金融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是什么
定义:抄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袭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动。
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管理经济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报表;
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
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金融部门和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检查和监督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加强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㈧ 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收支是什么意思
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收支,
是指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收入(资金来源)和信贷支出(内资金运用)。
信贷收支统计,是对金融机构以信用方式集中和调剂的资金进行数量反映和分析的统计。是金融机构的主要统计业务。信容贷收支统计可以反映经济活动的结果,是宏观经济运行的缩影。从信贷收支统计中,可以全面、综合地反映信贷资金的来源渠道,资金的性质和分布,反映资金的投向和分配,反映货币流通状况。通过信贷收支统计活动,可以向政府决策机构提供决策资料; 是政府研究货币政策、运用经济手段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搞好宏观调控和监测的基础。
信贷收支统计的内容分为信贷收入(资金来源)统计和信贷支出(资金运用)统计两个方面。
我国的信贷收支统计是反映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的统计,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服务。信贷收支统计分为数据采集、汇总上报和编制统计报表三阶段。
㈨ 人民银行信贷调统股的职责,详细点的哈谢谢
一、股长岗
1、负责主持全股的日常工作。
2、负责央行货币信贷政策在辖区内的贯彻实施,召开每季一次的信贷股长联席会议,做好辖区内信贷投向的窗口指导。
3、牵头组织股内的调查研究,负责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宏观分析。
4、负责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本辖区的指导和检查,并做好征信管理工作异议处理。
5、负责辖内金融系统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工作,努力维护辖内金融债权。
6、负责金融统计的系统的管理。
7、负责央行专项票据管理及辖区金融稳定工;协助上级行对辖内金融风险进行处置,及时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在辖内金融机构风险的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及时报上级行并通报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风险处置操作规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金融风险处置工作。
8、负责利率、汇率监测工作及政府性重点项目贷款监测工作。
9、负责股内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日常政治学习。
10、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统计管理岗
1、负责辖内金融数据的统计,做好统计数据分析工作。
2、负责对辖内金融机构的统计检查督促。
3、做好对辖内经济、金融热点问题的调查和信息反馈工作。
4、负责行内金融监管信息库的本股室相关数据录入和维护。
5、负责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6、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管理岗(兼职内审员)
1、负责对辖内经济、金融热点问题的调查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
2、负责辖内金融债权维护的具体工作,对企业改制核发《金融债权落实证明》,牵头负责对《同业公约》覆约情况的检查以及有关债权维护的各项具体工作。
3、负责现金管理检查和大额现金报备工作。
4、负责央行专项票据管理及辖区金融稳定工作,并及时向上级行反馈相关信息和工作报告;协助上级行对辖内金融风险进行处置,并及时全面掌握相关信息;负责辖内金融机构风险的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
5、负责辖内金融机构利率政策的管理、检查、咨询、解答,以及相关报表的报送。
6、负责工业景气等经济、金融监测项目、票据考核、银行家问卷等资料归集和数据报送。
7、负责贷款卡的管理以及对辖内金融机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征信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8、负责支行的内审工作。
9、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贷款卡管理岗
1、负责辖内贷款卡发卡工作,及贷款卡年审、业务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归档保管等具体工作。
2、负责协助上级行开展征信系统的管理和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