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公司 > 引进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引进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4 15:11:39

1. 工商管理硕士,无金融机构工作经验,可以人才引进吗

考工抄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需要袭工作经验的。
工商管理硕士(MBA)一种专业硕士学位,与一般硕士研究生有所不同。首先是培养目标不同,MBA是培养能够胜任工商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高层管理工作需要的务实型、复合型和应用型高层次管理人才,特别强调在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商业案例分析、实战观摩、分析与决策技能训练等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使学生接受知识与技能、个性与心理、目标与愿望等方面的挑战,更具有职业竞争的实力,而其他研究生则侧重于理论学习、学术研究。

2. 组织部门的工作职能

一、组织部门的工作职能

1、服务功能

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和中心任务,是新时期党的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部门作为具体负责党的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其服务职能十分明显。

2、参谋功能

组织部门需要经常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对所管辖的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情况比较了解,对上级有关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规定比较熟悉。

3、执行功能

组织部门是在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党委是组织工作的决策和领导机构,组织、干部部门是执行机构。凡党的建设和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一旦经党委讨论决定后,组织部门要认真、坚决执行,不能自作主张,另搞一套。

4、管理功能

组织部门是协助党委管理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职能部门。组织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和本级党委的指示与意图,加强对党的组织成分、组织形式、组织制度的管理,加强对干部的管理

5、指导功能

组织部门在组织工作方面有检查指导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级组织部门对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的指导;二是各级组织部门对所属单位整个干部工作的计划指导与政策指导;三是上级组织部门对下级组织部门的具体业务指导。

6、监督功能

组织部门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检查、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党委是否认真遵守党纲、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认真落实党的各项制度,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否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工作的各项指示是否得到落实等。

二、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区别

工作内容不同,人事部门是对人才的引进与最初的培训,以及后期的考核。而组织部门是为了加强领导班子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的建设的

三、组织部门的含义

组织部是市委组织部是市委主管组织、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

(2)引进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组织部门的作用:

1、指导作用

党的组织工作对下级党委、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议、民主集中制方面;对广大党员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方面;对所属组织部门在履行组织工作职能、提高组织干部的素质方面;对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方面,都具有指导作用。

2、保证作用

党的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政治路线并确保党的政治任务的完成,这是党的组织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证明,正确的政治路线还要由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在有了一条正确的政治路线,并且确定了相应的组织路线以后,党的组织工作发挥着关键性的保证作用。

3、管理作用

党的组织工作对党组织、群众组织和政治工作机构等具有重要的管理功能。组织工作根据党的政治路线和政治任务,依据党的章程和管理原则、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管理形式等,通过管理活动,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4、监督作用

监督作用是党的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组织工作的监督,既包括对党的工作和自身建设的监督,也包括对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监督。

5、调控作用

调控作用是党的组织工作在组织内外交流、联系、传递信息中,对各种人员、各个部门、各种组织环节进行科学调控,以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实现组织目标的功能。

参考资料:网络-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3. 我国银行业引进外资等非公有资本的原因

二十世纪80年代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以来,截止到1998年底,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网点的城市已达24个。我国正式批准在华外资银行已达172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53家、中外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6家、外资、合资财务公司6家。除人民币业务外,金融领域几乎所有业务都已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实际上,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也在积极的试点之中。
由于我国金融服务领域所具有的广阔市场,外资银行本身所具有的完善的基础管理水平及灵活的经营作风,特别是我国政府为外资银行创造的良好的经营环境,使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处于十分有利的竞争地位。具体分析我国“内外有别”政策对外资银行发展的影响如下:
(一)税收和政策优惠为外资银行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地。(1)税收优惠。我国内地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3%,与国际通行水平相一致。我国国家专业银行的所得税率为55%,其他商业银行为33%,而设于特区和沿海地区的外资银行则享受15%—30%的优惠税率,同时营业税也大多获得减免,税收方面明显低于中资银行。不同的税率使本地金融机构在扩大经营规模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导致中外银行竞争中的不平等。(2)业务优惠。虽然外资银行目前尚不能经营某些业务,但与此同时,外资银行却可以合法经营另外一些本国银行不能经营的业务。例如,国内金融机构一律不准在境内经营投资业务,而外资银行则可从事外币投资业务。(3)政策负担上的差别也不容忽视。我们的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时至今日还要承担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法》规定业务内容以外的所谓“社会责任”,已设立的一些政策性银行并没有将商业性银行从社会义务上完全解脱出来。外资银行对国家政策所承担的义务远弱于本地银行,各地政府对外资银行也极少提出政策性贷款要求,而本地银行却经常为此承受巨大压力。此外,外资银行也较少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约束。
(二)金融监管比较薄弱,放纵了外资银行的违规行为。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各地为吸引外资,积极扶持外资银行,而放松金融监管。这就导致了对外资银行监管力度不足和不平等竞争的问题。外资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比较常见的有:(1)转利润现象严重。一些外资银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总行借款,同时把在中国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汇往总行,从而向国外转利润,致使我国税收遭受重大损失。(2)超比例吸上存款。《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该行在中国境内的总资产的40%”。但目前外资银行超比例吸存款的现象相当严重。(3)营运资金不到位。少数外资银行将营运资金存放于境外,或多次调拨,使营运资金不真实到位。更有一些外资银行的流动资产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按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的流动资产占存款的比例不能低于25%,实际上有的还达不到10%。(4)提取呆账储备不合理。相当多外资银行计提呆账储备不合理,有的不提,有的提取标准不按我国规定,而按其总行规定办,有的则是在有坏账发生或可能有坏账发生时才提取,并按坏账金额大小等额提取或近似等额提取,若无坏账发生,则不予提取。(5)结算业务中违规经营。不少外资银行在结算业务中采用不合理竞争手段,如私下降低手续费标准、邀请客户出国等。在办理汇出业务时缺少必要文件,甚至接受假凭证。(6)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按照我国现行的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规定,外资银行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向中国银行交纳存款准备金,但一些外资银行想尽办法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
上述现状的形成,究其根源,主要是我国长期坚持“提供优惠政策与严格进入和限制业务范围相结合”的对外资银行的基本政策。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银行,通过严格限制业务范围保护国内不发达的金融业。贯彻到实践中,这种政策的弊端一方面加剧了竞争的不平等性,“自我”强化了对内资银行的威胁,对中资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发展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使中资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对外资银行过多的业务限制则被对方指责为歧视政策,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这种政策已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原则与要求。因此,改变原先的“优惠政策加业务限制”的做法,采取放宽业务范围与严格监管相结合的办法,以业务吸引外资,以严格监管来制约外资银行的不利影响,扶持本国银行业乃根本出路。
二、外资银行是入我国金融市场的策略引导
为减弱“入世”对银行业的冲击,现阶段我们应当充分利用WTO有关原则和条款,按照放宽业务范围与严格监管相结合的策略,对本国银行业实施适度保护政策。
(一)灵活运用WTO有关原则和条款
1.国民待遇原则的准确把握。在关贸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予以规定的,而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国民待遇是作为一项具体承诺来予以规定的。根据WTO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规则,各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有秩序地开放某些服务部门或分支部门。换言之,作为一项义务,有关成员只在承诺开放并给予国民待遇的服务部门向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国民待遇;在那些只承诺开放而没有提供国民待遇的领域,有关成员可以只依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向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开放有关市场而不提供国民待遇;在没有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各成员就更无义务提供国民待遇了。
2.不对称原则的具体适用。不对称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展中国家“再多参五”,另一个是“逐步自由化”。所谓“更多参与”主要见于第4条,它要求通过协商,使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帮助,增强其国内服务业的能力,并提高其效率和竞争性,以便发展中国家能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而且应特殊考虑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帮助。所谓“逐步自由化”,主要见于第19条,它是指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和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等方面,应根据他们的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据此,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可以根据我国的政策目标及银行服务业务发展水平、区域分布状况,择优引进,优化布局,逐步进行,以便为中资银行适度延长缓冲时间。
3.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灵活运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最核心的条款,虽然服务贸易总协定仍保持了这一原则,但许多缔约方都坚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主张最惠国待遇应根据各国服务业的竞争能力来确定,或者以各受惠国的不同发展水平而在给予的待遇上有所区别。对于发达国家,还要求其在金融信息的传递、金融服务技术的出售及其在劳动密集型服务的进口方面,根据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差别待遇和特殊发展中国家状况的规定,承担更多的优惠义务。据此,我国一方面可以援引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取得跨国经济的对等待遇,另一方面应积极以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要求对方给予更多的优惠待遇。具体实践中,我国在开放金融市场时,完全可以通过谈判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附加必要的限制条件,并有效利用限制措施,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分布、总数及分支机构数量、控制比例等,防止外资银行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或控制,确保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的份额和地位。
4.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的合理使用。GATS第10条的保障条款规定,由于达成具体承诺后发生了未能预见的变化,以至某项服务的进口规模剧增,从而对国内相同的服务及其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有此威胁时,东道国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已达成的承诺。第12条规定,当东道国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或对外金融领域内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重新实施限制,包括交易支付和货币转移的限制。第14条规定东道国出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保护居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诈,保护个人隐私和账户秘密,保证国防安全等需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最后,在附录(四)中规定,东道国出于谨慎的原因,为了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以及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有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这些条款,给我国提供了合理保护国内银行业的机遇和条件。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区别情况,对国内金融业实施有效保护。
(二)实行放宽业务与严格监管策略的法律调整
在国内法规与国际规范的关系上,我国已颁布施行的法规、规章中不少规定与国际公认的准则与规范不一致。例如我国有关外资机构经营人民币必须遵守国内准备金、存贷款利率和资金拆借等规定,均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制定的,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有很大的差距。为适应“入世”的需求,真正对外资银行实行放宽业务五严格监管的策略,金融领域就要加快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潮流的接轨。
1.在市场准入的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经济立法,已由原来的“内外分立”的双轨立法模式向现在“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转化,亦即实行涉外经济立法与国内经济立法的并轨。我国的涉外金融立法也可参考这一做法,例如在《商业银行法》中增加“外资银行机构”一章,从而在国内金融立法与涉外金融立法之间调整好相互关系。从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对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明显不协调,而“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可以消除这种不协调,通过将后者最低注册资本提高的办法,使两者统一起来。
2.在外资银行进入管制方面,要通过制定严格的进入标准和审批条件来加以控制。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上,我国目前引进的银行类外资金融机构有3种形式,即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还有一种不能进行实际经营服务的代表处。从金融管理当局的角度看,外国资本参与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处,最危险的形式是分行,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经营为东道国所允许的包括存、放款业务,信托业务在内的各种银行业务,而且分行是外国法人,其业务被列在其总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受东道国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督最少,无法加以控制。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对分行与其他形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不仅没有严格的区分,而且实践中偏重于分行这种形式。要纠天上这种偏向,使外资银行的引进最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必须针对不同开业形式,在审批条件和程序上有所区别。例如,尽可能简化对代表外的审批;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参股的合资银行,但在法律上必须订明外资参股的最高限额;对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的条件,要坚持高标准,其要求比对其他形式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批应更严格;对外资银行实行许可的单独审批制度,许可证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
3.在业务管理方面,在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问题上,适当放宽业务管制,应该是一个有层次性和选择性的渐进过程。首先,要求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必须是业绩显著、信誉良好、而且在我国经营有一定时间、具有一定规模的外资银行;其次,可选择部分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开放经营人民币业务。

4. 中国的保险业具体是那一年从国外引进的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8年5月28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当时的平安保险公司由招商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出资设立,是新中国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内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的成立与后来发展所创造的贡献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91年5月13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中国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寿前身)、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国内三大保险企业并延续至今。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1993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进美国摩根斯坦利和美国高盛集团两大国际投资银行入股平安13.7%的股份,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的保险企业。 1994年10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1月,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1996年8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8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7年9月9日,13家全国性、区域性中资保险公司共同签署我国第一个《全国保险行业公约》,并于10月1日起实施。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199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重组,集团公司撤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99年1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999年3月18日,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2000年6月,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 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宣告成立。 2000年11月20日,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4家人寿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寿和恒安人寿。 200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香港专营海外业务近半个世纪的 太平人寿 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成为第六家全国性寿险公司。 2002年,中国人寿启动了重组改制工作,2003年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国人保顺利完成重组改制,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国有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 2003年2月4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分业重组,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后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 2003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1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2003年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控股的平安银行成立,平安银行是中国第一家由保险企业绝对控股的银行。平安银行前身为福建亚洲银行,2003年被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收购。2006年11月中国平安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2007年6月深圳市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2009年1月深圳平安银行正式更名为平安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2日,经过重组改制,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立。 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发布。 2007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登陆A股市场。泛华保险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 2007年6月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复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007年9月,美国上市公司ehealthinsurance旗下优保在厦门正式上线,意味着我国保险进入电子商务时代。 2009年12月23日中国太保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与内地另两大保险巨头会师香江。

5. 关于职工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工业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是有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应纳税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个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凡是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工业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具体征税项目一共设有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常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工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但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对于职工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企业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所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利息是指购买或者持有各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分红。其中,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称为红利。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个人参加企业举办的有奖销售等活动所取得的奖金。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偶然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按月或按次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在具体计税过程中,应当区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种是个人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则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应按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是个人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则承包人或承租人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协议)从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当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从企业取得一定所得,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承包人、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向企业交纳承包费或承租费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或承租人所有,则其从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对企业承包、承租所得项目,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代扣代数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管是采用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或者是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方式支付,也不管对方是否是本单位人员,均应按规定代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个人不得拒绝。如果个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暂停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个人应缴纳的税款由企业补缴,同时还要就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或罚款。应补缴的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照规定,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向个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个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身份证或者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有效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等个人资料。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于纳税人很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手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凭证而向企业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企业不得拒绝。企业向纳税人提供非正式扣税凭证的,纳税人有权拒收。

每月所扣缴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之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减免税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下列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免征税。

4.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 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个人取得的收入一般都是现金收入。如果个人取得的收入为实物的,应当按所取得实物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无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个人所得为有价证券,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都允许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具体地,针对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项目采用三种不同的扣除方法,即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方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方法,即从所取得的收入中减去规定金额的费用,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采用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的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刚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为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帐户下设“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借方登记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经代扣而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企业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代扣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根据实际代缴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方法不同,其税率按征税项目分别设置,相应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对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在我国境内的工业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除了上述800元费用外,还可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见表15-1:

表15-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 不超过475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 000元至40 000元的部分 超过16 375元至31 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 000元至60 000元的部分 超过31 375元至45 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 超过45 375元至58 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 000元至1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58 375元至70 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70 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3200(适用于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全月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宏远工厂发放4月份工资,职工张某当月工资为24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400-800
=1600元

应纳税额=500×5%+(1600-500)×10%
=135元

或者:

应纳税额=1600×10%-25
=135元

[承例1]外籍专家马克,月工资人民币6200元。按照规定,对于外籍人员等,除了扣除800元费用外,还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200-800-3200
=2200元

应纳税额=2200×15%-125
=205元

企业当月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为全部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

宏远工厂4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为256 000元,根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9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256 000

贷: 现金 252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 900

在具体计算应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时,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考虑:

(一)一次领取数月奖金、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的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对于职工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所以对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计税时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也就是说平时每月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在计算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应纳税额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800元费用(如外籍专家等还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2]某工厂发放年终奖金,职工李某应发年终奖12 000元。李某月工资收入1800元左右。

按照规定,对于李某取得的年终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所以上述年终奖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12 000元

应纳税额=12 000×20%-375
=2 025元

则该公司应代扣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2 025元。

(二)企业为职工(包括其他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

有些企业,为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在劳动合同中就明确规定为职工负担全部或者部分个人所得税,其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者是含部分税款的所得。比如某企业聘用某人担任总工程师,合同规定月薪为税后净所得5 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首先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又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企业为职工负担全部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是不含税的净所得。在计算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首先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当注意:在上述两个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按不含税级距(见表13-1)对应的税率,而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中的税率则是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下面通过具体例子加以说明。

[例3]某工业公司聘用王某担任工程师,合同规定月薪为税后净所得8 000元。2月2日企业按规定向王某支付1月份工资8 000元。

由于支付给王某的工资为税后净所得,所以应当将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8 000-800-375)÷(1-20%)
=8531.25元

在上式中,不含税收入额为8 000元,查表15-1,其对应的级距为“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则其相应的税率为20%。

根据上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531.25×20%-375
=1331.25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企业应付工资,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9331.25

贷: 现金 8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331.25

2.企业为职工负担部分税款

企业为职工负担部分税款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另一是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所谓定额负担部分税款是指企业每月为职工负担固定金额的税款;而企业为职工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企业为职工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所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职工工资应纳税款的一定比例。

企业为职工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当将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工资+企业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某工厂从国外进口设备一套。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特聘请美国工程师乔治来企业帮助设备的售后服务。合同规定,由企业支付月薪9 000元,并负担其工资50%的税款。则在支付工资时,应代扣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9 000-800-3200-375×50%)÷(1-20%×50%)
=5347.22元

应纳税额=5347.22×15%
=802.08元

应代扣税款=802.08×50%
=401.04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9401.04

贷: 现金 8598.96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802.08

(三)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法,即在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基本工资时,减去800元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度终了后,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经营者应当领取的效益工资,然后将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合计,计算出平均每月应纳税额,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应纳税额=[(全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应纳税额=月平均应纳税额×l2

将全年应纳税额与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其差额即为应补缴的税款。

[例6]某工厂实行年薪制,每月发放基本工资2 000元,年度终了后根据公司效益情况计算效益工资。1月末发放1月份基本工资2 000元,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 000-800
=1200元

应纳税额=1 200×10%-25
=95元

则每月末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代扣代缴厂长个人所得税95元。

年度终了后,企业计算出厂长当年应得效益工资48 000元,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2 000×12+48 000)÷12-800
=5 200元

月平均应纳税额=5 200×20%-375
=665元

年应纳税额=665×12
=7 980元

应补缴税款=7980-95×12
=6 840元

则公司在向工厂支付效益工资时,应代扣代缴税款6 840元。

(四)退职费收入和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的计税方法

对于职工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领取的退职费收入,按规定不属于免税范围,因而在领取时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退职费通常是一次性发放,数额较大,而且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而按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划分超过6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例7]某工厂职工赵某因某种原因而退职,工厂一次支付退职费54 000元。赵某在退职前月工资为2 000元,则事务所在支付退职费时应当代扣税款为:

由于54 000÷2 000=27(个月),超过6个月,所以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月应纳税所得额=54 000÷6
=9 000元

月应纳税额=9 000×20%-375
=1 425元

应纳税额合计=1 425×6
=8 550元

则工厂在支付退职费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8 550元。

另外,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起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7]张某在某工厂工作己经8年,由于种种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费32 000远。则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32 000÷8-800
=32 00元

月应纳税额=3200×15%-125
=355元

应纳税额=355×8
=2840元

则工厂在支付经济补偿费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2 840元。

(五)聘用外籍专家等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企业聘用外籍专家不满一个月的,并支付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的,应按全月工资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企业按日工资进行支付,也应以日工资乘以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换算成月工资,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例9]某工厂4月份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合同规定由设备供应商派工程师指导设备的安装、调试,其工资由工厂自行支付,日工资为人民币400元。工程师布尔在工厂共工作20天,按合同规定支付工资8 000元。则在支付时应代扣税款为:

月工资=400×30
=12 0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12 000-800-3 200
=8 000元

应纳税额=(8 000×20%-375)×20÷30
=816.67元

阅读全文

与引进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国银行货币收藏理财上下班时间 浏览:442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公司 浏览:520
公司分红股票会涨吗 浏览: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规模品种 浏览:950
跨地经营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浏览:343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基金吗 浏览:671
开间金融公司 浏览:482
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的章节 浏览:207
货币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浏览:590
投资几个基金合适 浏览:909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 浏览:273
亚洲指数基金 浏览:80
金融公司贷款倒闭了怎么办 浏览:349
金融服务人员存在的问题 浏览:303
怎样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浏览:123
今天鸡蛋期货交易价格 浏览:751
汕头本地证券 浏览:263
利市派股票代码 浏览:104
科创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浏览:737
2016年指数型基金 浏览: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