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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3 20:17:00

㈠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彩票机构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彩票机构从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中提取,或按照相关规定转入,专项用于彩票机构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二)彩票兑奖周转金,即从彩票机构业务费中计提,专项用于彩票游戏奖池、当期返奖奖金、调节基金不足以兑付或弥补彩票中奖者奖金时的垫支周转资金。
(三)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即按不超过上年度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因彩票市场变化导致的坏账损失,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彩票机构应当加强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彩票发行销售量,当期返奖奖金、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的规模,以及奖金兑付情况等因素,提出彩票兑奖周转金提取、垫支和返还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对彩票兑奖周转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垫支并及时返还。
第四十二条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年末余额超过当年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时,下年度不再计提。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彩票市场变化以及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使用等情况,调整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彩票机构使用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时,应当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
第四十三条 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计提时,应当冲减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在财政专户中专账核算,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科目下单独列示。

㈡ 教师如何办理停薪留职

教师不能办理停薪留职,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而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教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享受年假、法定节假日等待遇。另外,如果教师因为生病需要入院治疗时,可以请病假事假。

依据《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大农村师资队伍整合力度的规定:完善编制管理,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禁止中小学教师停薪留职,对各类在编在册不在岗人员要限期归队或与学校脱离关系。

(2)员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教师请假制度

1、教职工请病假30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

2、教职工请病假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由学校携带请假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教体局人事科审批。

3、教职工请病假60天及以上的,由学校安排2名领导陪同请假人到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两名证明人在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上加签姓名,到教体局人事科审核后交由分管局长审批。

4、长期病假教职工,每学期开学前,由学校指派2名领导陪同续假人到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两名证明人在医生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上加签姓名,到教体局人事科审核后交由分管局长审批。

如病情特别严重,本人无法提供后续病情证明材料的,由学校出具书面报告,校长和两名证明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原有病情诊断材料,报教体局人事科审核后交由分管局长审批。

㈢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苏州市民政局

苏政民〔201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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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

为适应苏州市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现将《苏州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民政事业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民政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苏州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民政局党委的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整合资源,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决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根据党委(支部)和行政领导的意图,组织和保障好各项事业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各单位须单独设置财务岗位,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进行独立核算,完善财务主管(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直属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应征得民政局(机关)同意,民政局(机关)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有计划轮岗。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印鉴、票据分管制度(出纳不保管单位财务印鉴),加强财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局机关定期对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评审。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年度预算,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待市财政局正式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要提高对预算重要性的认识,单位领导要亲自参与预算的编制工作。编制预算要认真论证,集体研究,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预算内容要齐全,包括收入预算建议计划和支出预算建议计划。

(一)收入预算建议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预算外资金专户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收入预算建议计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项收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编制到具体收入项目,切实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虚报。

(二)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包括基本支出建议计划和项目支出建议计划。

1、基本支出建议计划内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建议计划、商品和服务支出建议计划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建议计划三部分。基本支出建议计划实行定员定额编制。

2、项目支出建议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建议计划(含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建议计划两部分。各单位在编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建议计划时,要确定本单位的资金需求重点,优先申报与单位(部门)职能紧密相关的项目,确保重点工作任务的项目资金,同时要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立项理由和项目具体预算,填写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各单位按原定预算程序报上级相关部门核准后方能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条直属事业单位每半年后20日内向市民政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必须按照规定编制财务决算。财务决算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并编写财务决算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找准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符合汇总上报要求。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专项、专款收入等。收入要反映会计主体,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私设账外收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区分不同情况,开具符合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或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具备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全部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他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或结算票据,并按规定缴入财政储存户管理。各单位管理的出租房收入按资产权属缴至权属单位专户,严禁使用财政规定以外的票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涉及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如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需按有关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和往来结算资金票据要指定专人管理,定期向市财政局结报、核销,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金额要与上交财政专户金额相符。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市民政局、财政局核对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的到位情况。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业务,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专款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坚持“一支笔”审批,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计划外支出应报市民政局审批。局机关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支出,对确实有利于事业发展的特殊支出需经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方可实施,直属事业单位审批程序和限额自定。

第十九条各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应根据资金性质严格执行各项经费的开支范围,确保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属于市立项目范围的,要及时编制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按实列支。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以及慈善、福彩资金等实行重点管理和监控,相关单位应主动书面报告主管局。

第二十条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向市民政局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分配条线专项经费时,应会同财务部门制定方案,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结余与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略有节余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专项经费结余不计提基金,全额结转下年度,经报请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同意后方可使用。事业经费结余可计提专用基金,其中福利基金按30%的比例计提,修购基金按10%(殡仪馆按30%)计提、医疗基金按10%计提,风险基金按10%计提(仅殡仪馆),其余转入事业基金。民政局机关的经费结余不计提任何基金。

第六章 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未经主管局和财政局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财户;不得以私人名义开设单位存款账户;不得以个人储蓄名义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3-5天的日常开支量为准;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支业务必须根据合法凭证办理,如实反映现金库存。有条件的单位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

第七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国家颁发的《会计法》、财政部制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

各单位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按每日发生的原始凭证登记。月末余额要与会计总账余额一致。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如不一致或有未达账要查找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账、账表、账款相符。每月终了,应根据银行提供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流水单,进行支付款项的对账,根据支付中心每月提供的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的计划支出结余对账单对账,核对准确后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流水单、计划支出结余对账单作为单位财务核算的归档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印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章的合法凭证,凭证中应具备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单位财务专用章,在凭证中列明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要素,金额大写和小写数应该一致。支付的原始凭证中还应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也视为原始凭证管理,作为财务部门收支凭证的附件。对外出具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合法凭证,具备凭证应有的要素。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记账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反映的经济业务对应关系要明了,记账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需附各类基金和往来等附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认真编写会计报表和说明。各单位的月报于次月10日前上报,年度报表上报时间按局规定执行。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票据等都属于单位票据管理范围;各单位财务部门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使用、发放、核销和保管工作。各单位不得使用私印或者自购的非经财税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分别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和票据领用备查簿,依序登记领用人(签名)、领用日期及注销日期(领用支票时,还要注明金额)等。领用票据时应如实填写登记项目,并经财务主管(会计)审核同意;各种票据应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票据应按编号顺序使用,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对填写错误的捐赠票据应具备三人以上签名方可视为作废处理。票据用完应及时缴销,所涉及款项应及时入账。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妥善保管票据,支票与印章分开存放;收费票据、结算票据、捐赠票据收款人、使用人与保管人和核销人不能由单位出纳一人担任,会计负责票据的领用和复核,出纳负责开票;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支票领用登记簿(票据领用备查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保存期满后登记造册,报经查验批准后销毁。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各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20天内,应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局机关信息处负责机关网络设备、计算机等智能化物品的采购、日常登记、调剂使用及登记管理。

第三十五条加强往来款的核算,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也不得将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依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大项支出应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所属房产不得擅自对外租赁、抵押等,如确需对外租赁,应按照房产权属关系办理租赁手续,除协议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且年租金10万元以内)外的房产均需通过市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

各单位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执行《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流程》规范操作。

第十章 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慈善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九条 民政局机关按规定编制福利彩票公益金收支计划,当年资助金额一般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年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条 申请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必须向市民政局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市民政局接到申请后,应进行考察初审、形成建议,经评委会进行审议后下达批复通知并安排拨款。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一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民政局机关应组织对受资助项目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福利彩票公益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

第四十二条 慈善基金是接受政府拨款、社会各界、单位以及个人的捐赠款项,用于帮困济贫、救助突发灾难、资助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十三条 慈善基金的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同时应接受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基金募集必须坚持自愿捐赠原则,严格履行捐赠手续;基金使用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年度资助预算编制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理事会实行分级审批,计划外项目由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日常开支费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从严掌握,严禁用于非慈善事业项目。

第四十四条 慈善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其募集和使用要接受民政、财政、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每月终后10日内向监事会、民政局机关主管部门上报基金收支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公务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务卡应在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普遍使用。其中,单位办理不能透支、提现、消费的单位卡,在职人员办理可透支消费、存取现金的个人卡。

第四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各单位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煤气、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个人卡中所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单位卡由本单位财务会计保管,密码由出纳掌握,在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个人卡由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个人自定,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公务卡的结算管理。报销人填报支出报销审批单,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出纳人员凭核准的支出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通过POS机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报销人当场确认后,在POS打印的凭条上签字;财务人员凭经签字确认的凭条、支出报销审批单登记入账;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报销人先行以现金垫付后,可凭发票等单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也不再向个人办理现金借款。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应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业务明细账,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轧账打出当日交易清单与公务卡结算明细账进行核对,分别由出纳和财务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五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每年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凡属目录规定“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和资金性质,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报市民政局审核。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和内部审计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各种财务报表,并根据有关规定指标认真进行财务分析。直属事业单位和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报表按月、财务分析按半年上报民政局机关。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审核、检查财务活动。主要包括:

1.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2.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3.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4.对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5.对有关资产管理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督查并限期整改;

7.对内控制度和专用票据的使用进行审核、检查。

第五十五条 局机关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直属事业单位和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及时通报审计结果。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苏 州 市 民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财务 管理 办法

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9月6日印发

共印:26份

㈣ 如果下岗后,买断工龄的职工自己交社保,可享受哪些待遇和政策

领取失业金:领取失业金的待遇不错。国家要求在2020年底之前将失业金的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的90%,除此之外领取失业金期间国家还会给代缴基本医疗保险。

一次性创业补贴:各地有不同的政策和标准,比如青岛市在2015年6月23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一次性申领,创业补贴1万元。如果是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能达到1.2万元甚至2万元。

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对于失业下岗职工创业,国家往往对他们创业的实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青岛市是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下岗职工,在三年内可以限额内依次扣减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等,限额是每人每年9600元。

(4)员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社保使用注意事项:

对于单位员工,通常都是以单位名义办理社保缴纳业务。对此单位相关参保办理人员会根据即定的社保办理流程进行,个人需要填写社保申请书,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即可。单位对根据个人工资收入情况,按一定比例来缴纳各位保费。

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想缴纳保费,则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具体的办理缴纳费用流程如下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社保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社保。

㈤ 辞职后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我曾经也苦恼过这个问题,现在总算知道了,下面一起来看看辞职后公积金怎么办吧?1. 一般的辞职后公积金是不可以取出的。公积金帐户暂时会被封存起来,但是帐户里的钱始终是你的。以后重新就业可以用原来的帐户继续缴纳的。如果一直没有就业, 公积金处于停交状态, 不可以用来贷款。并且个人公积金不可以个人缴纳, 只可以自行缴纳"三险" ,公积金必须有工作单位代为办理。 2.特殊情况辞职后公积金可以取出的特殊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5)非当地户籍职工调离当地时。(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3. 其他情况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4. 办理方法凭公积金存折和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厂)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手续。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意提取,就会转到你现在的新单位,需开具新单位的证明,不同省份没有关系,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负责办理的。 综上所诉,一些简单的关于辞职后公积金的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当然,遇到具体的情况,还是需要咨询一下单位或者是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为有的地方可能政策有差异,说了这么多大概你也了解了不少,希望对你有帮助,祝你生活愉快。

㈥ 今天正式辞职了,单位交的五险如何处理

离职后一个月内在同一个城市入职了,五险一金怎么处理?

1、老公司做减员,新公司就可以缴费了。如果是找好工作再离职的,离职之前跟新老公司HR确认一下各自缴费时间,保证中间不要断了。

如图

一种是账户转移,另一种是销户提取。

1、账户转移:适用于到新城市后,新公司给上公积金的情况。

1)提前准备好:原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原个人公积金账号,不知道的问原公司HR。

2)登陆并打开个人支付宝,搜索市民中心-办事大厅-公积金-公积金查询-公积金提取业务-业务办理-异地转入。

2、销户提取:以后基本不会再回到这个城市工作了,想把公积金里的钱提取出来,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1)让原公司给你封存上公积金账户;

2)去公积金中心提取,记得带上原公司的离职证明。

㈦ 试用期内公司要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即便是试用期,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保。
对于试用期需要不需要购回买社保,大家一直以来都非常答迷茫。其实如果试用期期间没有参保的情况下,如果你发生医疗、工伤、失业等情况,是没有办法得到保障的,以后领取养老金也是有所损失的。
所以说用人单位应该从自用工之日起30日之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㈧ 不知道这些会计科目借方,贷方表示什么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二)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六)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123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应收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410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 或“股本”科目。
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
40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 股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二)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科目。如有现金支付不可转换股票,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本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四)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在行权日,按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五、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借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中外合作经营清算,借记本科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
4002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股本溢价)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二)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为借方差额的,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五)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六)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对于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还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在资产负债表日,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没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八)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属于无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

4104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企业(金融)按规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企业(金融)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一般风险准备” 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四、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4103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
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发生的油气勘探支出和油气开发支出,可以单独设置“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应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自营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
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二)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三)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在建工程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
六、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油气勘探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属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油气勘探支出”科目;属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勘探费用”科目,贷记“油气勘探支出”科目。
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相关支出,借记“油气开发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开发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油气开发支出”科目。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可按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款等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商誉、抵债资产、损余物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设置相应的减值准备科目,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四、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80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三、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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