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会每年什么时候做年报
基金会属于社会组织三种形式之一,所有社会组织都是在当地民政部门管理下每年上半年做一次年报,以前必须找会计师事务所做一次审计,近几年抽查做审计。
『贰』 基金会每年要参加年审和评估吗
继续教育和年检不是一样的哦。继续教育原则上是每年必须要参加的,但实际上两年之内是可以补的。
年检一般两年一次,看到有继续教育的章,才可以年检。
『叁』 基金会每年捐赠净资产的8%的条文
《基金会管理条例》把原始基金达到一定数额作为基金会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要明确内什么是原始容基金,就必须明确“基金”这个概念。《条例》又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基金余额的8%,因此,“基金”本身也是个非明确不可的概念。
『肆』 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国家规定的比例是多少
我们项目组正在进行基金会的成立和报批工作,对这方面有过了解。国家对于基金会的管理版最主要的权法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如果你对基金会有什么问题,可以参照这个条例。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下面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解释和分析: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伍』 我们基金会理事长今年已经72岁了,换届时能否再干一届
基金会理事长今年已经72岁了,不受年龄的限制的,自己想干,别人又推荐的情内况,可以再胜任1~2届都没有问容题的。
理事长,通常是指一个“人民团体”或“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协会”名义或实质上的领导者,以台湾地区来说,一个协会至少需要选出九位理事,再从九位理事中选出理事长。
『陆』 今年是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成立()周年。 A. 20 B. 25 C. 30 D. 35
今年是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成立(A、20)周年。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版病基金会是由我权国医学界研究性病和艾滋病的专家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支持我国防治艾滋病的科研、宣教和关怀病人。
1991年拍摄了中国第一部反映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科普教育录像专题片《艾滋病追踪》,在全国发行,获卫生部“特别奖”。
1991年设立“小西防治艾滋病奖励基金”,与卫生部一起数次奖励卫生部等有关部委下属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系统评选出来的积极从事开展艾滋病科研、教育、宣传、防治工作的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6)基金会次年扩展阅读:
基金会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防治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自成立以来,发挥社会团体便于以多种形式协助政府开展防治工作的优势做了大量工作。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热忱欢迎各界人士以多种形式支持、扶植我们大力开展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以及给予艾滋病病人关怀与治疗的各项工作。
基金会将对给与我们热心支持的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和表彰,尊重他们的意愿,努力做好这一造福于人类的伟大事业。
『柒』 请问我国各类基金会最早从哪一年开始
浅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
莫纪宏
一、我国基金会立法的历史演变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基金会的立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该管理办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8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再次确认了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国对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主要依据上述两项法规,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三方负责的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实际上是把基金会视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
十多年来,《基金会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个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资产使用管理、社会监管机制等许多环节未作规定,其它一些规定内容也都打上了当时经济体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予以适用,民政部门不能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继续登记注册基金会。基于以上原因,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经过反复论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几易其稿。经过一系列的充分准备,《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主要特征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
《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捌』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五届二次全委会以来工作情况的报告
王 泽 九
( 2007 年 2 月 12 日)
各位委员:
现将五届二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关于第九次颁奖工作
第九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颁奖大会,于 2006 年 4 月 3 日与全国地质工作会议一起在北京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颁奖仪式,并为获奖者一一颁奖,会前还接见了获奖者,并与获奖者合影留念。会议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平主持,国土资源部部长、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主任孙文盛宣读了颁奖决定。出席会议的有国土资源部全体党组成员和来自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和地学界在京的部分两院院士,以及专家学者代表等 500 余人。
曾培炎副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首先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获奖的同志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全国地质工作者表示诚挚的问候。在传达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关于地质工作的六点批示后,曾培炎副总理特别强调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行性工作,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国内资源供给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保障人民生活、保护生存环境、支持城乡建设,以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他希望广大地质工作者进一步弘扬优良传统,发扬李四光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再创地质工作新的辉煌。
会议印发了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第九次获奖者简介,扼要介绍了 16 位获奖者的简况及主要科技成就与贡献; 同时,还向与会者发送了 《第八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一书,以资宣传和扩大影响。
二、关于 《章程》的修订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已经 4 次修改、完善。2005 年 9月五届二次全委会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精神要求再一次进行修改,其主要修改内容是把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和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两者区别开来,使其更加符合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基本要求 ( 见新章程) 。
三、关于基金会登记工作
国务院 2004 年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指出: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加强管理,要求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所形成的基金会,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取得合法地位,才能有序地开展工作。为登记,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准备工作
第一,在认真学习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以民政部提供的 《基金会章程范本》为蓝本,制定了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共七章 54 条,明确了基金会的性质、宗旨、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基金额度、财产管理等。
第二,组建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在与地质行业各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建了以孙文盛主任兼理事会名誉理事长,陈毓川院士为理事长,孙枢院士、刘宝和副总经理、李干生副总工程师等为副理事长,王泽九研究员为秘书长和各部门推荐的代表共 15 人组成理事会。
第三,组建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监事会。经与有关各部门协商,组建了以本奖委员会副主任寿嘉华为主任、中石油赵政璋、中石化张洪年、中海油刘旭、国土资源部西安地矿所王香萍为监事的监事会。
以上三项工作已经五届二次全委会通过,并于 2005 年 1 月11 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待 2000 万元基金 ( 验资款) 筹齐后,即可报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
2.筹措验资情况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 “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时,必须提供2000 万元基金本金供审核验资。”我们从准备登记工作开始,便为筹措 2000 万元验资款而努力。
第一,追要基金本金。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先后 4 次共募集基金本金 1980.09 万元。从 1996 年起将大部分基金存放到中国科协下属的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开始存入时只有 80 万元,到2002 年增加到 2050 万元 ( 含利息结余滚存) ,资金运作顺利,一年签订一次协议,到期准时按协议支付回报,年获回报 ( 利息) 4% ~ 5%。到 2003 年底,共获得 324.6 余万元 ( 利息) 。2004 年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 公布后,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根据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清理整顿,并召开了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扩大会议,会上提出:“基金会从1988 年建立后,由于初期管理不严,先后共产生呆坏账 2530 万元,要求由中国科协、各专项基金和追回债权三方共同分担,以弥补其亏损,其中: 中国科协专门拿出 850 万 ~1000万元,各专项基金停发一年存款回报和追讨债款 300 万 ~500 万元。并提出各专项基金可按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民政部申请独立法人或继续留在基金会,来去自由。”对此,我们及时向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阐述了我们不能完全接受这一“决定”的理由和意见,并要求尽快退还我们本金,以便按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到2006 年底,先后5 次共退还基金 1070 万元,尚有 980 万元仍在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待退。
第二,筹措资金争取早日办理登记。为了合法、有序地开展工作,尽早获得法人资格,合法运作资金,使其依法增加效益,我们参照其他基金会的做法,在有关单位的支持下,积极筹措了近 1000 万元资金,于 2006 年 10 月初将 2000 万元验资款转入民政部指定的银行账户,供其验资。
3.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自 2005 年 1 月 20 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报民政部申请登记,到 2006 年 10 月 9 日完成 2000 万元基金验资款的筹措后,民政部正式受理。2006 年 10 月底,民政部审查通过,随即上报国务院审批。2007 年 1 月 18 日获悉国务院两位副总理已批示,1 月25 日民政部通知我们国务院批件已到民政部,由民政部按程序办理各种批复手续。
四、基金收支情况
1.集资收入
从 1986 年筹建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开始,到 2004 年,先后募集资金 4 次,共募集 1980.09 万元。其中:
1989 年以前集资 65.9 万元;
1997 年第二届委员会进行第二次集资 130 万元;
1999 年第三届委员会进行第三次集资 761 万元;
2001 年第四届委员会进行第四次集资 1024 万元。
2.利息收入,共计 490.1 万元
( 1) 1989 ~ 1996 年,本金存入银行获利息 58.82 余万元。
( 2) 1997 ~ 2004 年,银行降息,为了保证奖金强度和基金本金安全,经委员会讨论决定,存入中国科协发展基金会代为运作; 获息 324.6 余万元。
( 3) 2005 ~2006 年,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后,中国科技发展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并自 2005 年开始退还各专项基金的基金款,办公室将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陆续退还的部分本金,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开始独立运作,至2006 年底共获回报106.68 余万元。
3.费用支出
( 1) 奖金: 颁奖 9 次,其中 126 人获奖金,计支出 207.2 万元。
( 2) 制作费: 奖章、证书先后 3 次,共支出 9.5 万元。
( 3) 出版费: 出版 “获奖者成就”文集共 9 集 28.3 万元。
( 4) 评奖活动: 包括初评、专家评、委员会终评及颁奖,共支出 34.8 万元。
( 5) 颁奖会: 15.8 万元。
( 6) 办公等行政开支,包括办公用品、劳务费、差旅费共支出 26.76 万元。
以上总计支出 322.36 万元。
4.现有存款
现有存款为前述总收入减掉总支出,到 2006 年底,即现有存款共 2148.4 余万元,其中:
第一笔 980 万元,仍在中国科协发展基金会;
第二笔 850 万元,用于向民政部登记验资;
第三笔 300 万元,投资 100 万,合同借款 200 万;
第四笔约 18.94 余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存入工商银行。
五、2007 年几项主要工作
1.2007 年是第十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评奖年,评奖活动是本年度工作的重点
( 1) 于 2007 年 1 月底前布置评奖工作。已召开各部门联络员会议,同时在网上和报纸上发布评奖通知。
( 2) 组织好申报、提名和推荐工作。该项工作通过联络员会议,已布置由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办公室负责随时解决申报中的问题,同时加强与各部门联络员的联系,协助做好各部门的推荐工作,并要求各部门将推荐材料于 6 月底前报送到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 3) 把好申报材料初审关,向专家组及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评审材料。
( 4) 7 月 ~ 8 月中旬,组织专家评审,搞好初评工作。
( 5) 9 月,委员会召开五届四次会议进行终评,完成评奖决定。
( 6) 暂定于 10 月 26 日李四光诞辰日召开第十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颁奖大会,进行颁奖。
2.编辑出版第九次获奖者成就文集
2007 年 4 月底拿出初稿,5 月初送交出版社,9 月中旬正式出版,提供第十次颁奖大会交流。
3.继续向科协基金会讨回本金
争取尽早收回存放的 980 万元本金,并尽力要回 2004 年至今的应得回报。
4.搞好基金会建设
( 1) 按章程要求建立完善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有关制度。
( 2) 法人证书待民政部批准后及时召开基金会的理事会、监事会并制定相关制度。
( 3) 运作好资金,争取有较大收益。
( 4) 按照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新一轮捐资工作。
『玖』 年前基金会涨吗
会的,不过是大小非解决的2011年后
基金以股票型基金为主,也就是说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要密切关注股市的动向,如果股市仍然无法扭转熊市的颓势继续震荡下行,那作为基金投资者也应该和股票投资者样,在大盘反弹结束前后,逢高赎回基金,但是基金和股票又有区别,股票比较自由想卖就卖,但是基金就比较复杂更在意长期持有,所以基金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心态是和股票一样,做趋势,如果市场在熊市中选那支基金倒成了次要问题了,因为基金也是亏,所以介入的时机和撤退的时机成为基金投资者的必须要学习的东西.
2270是短线必须要守住的点位,如果大盘守不住继续破位探底就不用期盼3000了!大盘只有守住了2270才有看高2480这个压力区域的机会.
翻翻历史记录吧,没有一次降印花税带来过反转,只是减缓熊市的步伐而已,使更多的场外资金介入被套,机构顺利减仓.导致大跌的大小非问题不解决1800也不是底.
中国股市的不理性从始至终都无法摆脱疯狂的本质,一连串的套子吧个人投资者一步步往里面引,投资者也不在意所谓的利好是否真的具有支撑大盘的左右,近期从机构到媒体再到股评一边倒的喷多,感觉以前的大小非、中国经济经历的全球性危机似乎根本没存在过一样,对投资者来说也再也不是威胁了,只要未来继续出“所谓”的利好那投资者就会疯狂的介入搏杀,而利好的真实性和水分投资者根本不需要去验证真假,只要出就是利好,汇金公司增持200万股就成了重大利好(散户比它买得多多了),中国石油公司22日增持6000万股的消息就没人去关心该消息的全部真实性(当天大单买入一共才4100万股,加散户买入的所有买入也才5100万股,这6000万股怎么买的?)增持现在还只是个象征性的动作而且里面充满的虚假数据,只不过已经被大盘涨得没股可买这种心态左右的散户会去关心这些数据中存在的猫腻吗?美国降税在中国也成了重大利好,成了炒作理由,难到投资者没想到美国之前承诺的7000亿救市资金降税后从哪里来,本来还可以通过提高税来抽取(美国已经负外债10多万亿要借钱不容易了,老借不还谁还愿意去填这个无底洞?所以它们的救市资金来源本来就是个特大问号?)一个利空在中国成了利好。
在机构给散户描绘美好未来时让散户去抄底时,机构在干吗?
TopView数据显示,与游资的坚决做多形成鲜明对比,上周五大盘涨停当天基金买入36.832亿元,卖出70.692亿元,净抛出资金33.861亿元,而净买入最多的一类投资者为散户;周一,机构一天净流出资金随着大盘放巨量的同时放出天量,占主动抛盘的绝大部分。而QFII所在席位营业部竟全部为净卖出!
机构机构这么看好后市干吗在鼓励散户大胆抄底的同时,自己却疯狂减仓,现在只能够用疯狂这两个字来形容了。一波波的拉高出货,再配合一个个新的利好谣传(市场谣传节后将推出融资融券及T+0)(我反复给中小投资者提过,国家真的要出政策的时候是偷袭不是提前让社会知道,有哪次不是这样?回忆下吧!也就是说该谣言可能和前期谣传了利好一样说不准全都是机构造出来配合出货的,而谣言的结果都这只有一个,如果节后无法兑现,那等待中小投资者只有风险)7、8月份利好满天飞了2个月都没出来可能还记忆忧新吧,谣言利好的时候可能就没利好,当利好谣言破灭消失,市场跌出恐慌来了,没人相信利好了,可能利好才会出来,永远站在大多数疯狂投资者的对面可能也是理智之举!在大多数人疯狂失去理智和判断力的时候保持一份警惕心没有坏处。稍微理智清醒的基金经理很清楚现在世面上的所谓利好都是可有可无的,不影响大局的,所以出利好就是坚决减仓,不过他们做得绝的是把不影响大局的利好做得像实质性利好,给了个人投资者太多希望。
汇金公司持有工、中、建行股票,而从这波杀跌下来该公司利润的损失可以用非常惨重来形容,所以该公司这次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有托股价的嫌疑,因为该公司的限售股以工商银行为例,如果现在不托股价,等到2009年10.27日限售股《中国银行09年7月15日解禁》上市的时候可能还会被腰斩的可能,那该公司的利润可能继续大幅度缩水到成本价附近,那该公司的战略投资就可以算是失败了,以3块为例该公司如果不托股价,任由股价跌到2元,那现在的3540亿市值可能缩水为2360亿,而这和该公司在股价最高时的10000亿比已经损失到无法接受的程度,所以托股价是为了在解禁期到期后能够以更高的价格抛售,可能而不是大多数人考虑的看好后市长期投资,这也是被市场逼的,而且股价也不会回到大多数人被套的位置,因为该公司就是为了套利而存在的“超级大非”,散户跑了它股票卖给谁?汇金购进股票市值回升再投放市场将又赚一笔如此循环往复!老百姓的钱继续被吸进去填补央行对国有企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天文数字注资损失,而动用国家外汇储备用于国有企业因制度和机制的原因产生的亏损也遭到部分学者专家的质疑。)<该消息短线是利好但是如果解禁期到后,该公司不承诺不抛售股票并长期持有,那该消息在未来可能成为重大利空,因为该公司可能给股市带来近8000亿左右的抛压盘,股市能够承受得起吗?而国家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回购自己的股票也很不现实很多国有企业亏损继续生存都很困难,真的有这么多钱把企业奈以生存的资金来买不知道底在那里的股票,而放弃正式的经营?>
大小非问题不解决破1800只是时间问题同样也不会是最低点. 而2270是这次反弹的第一压力位(突破后能否守住很关键),2500是第二压力位,如果在该点位大盘就突破不了开始扭头向下了。见好就收吧。
如果导致这次熊市的大小非问题真的如国家通过新华社评论所暗示的让时间来解决,那解禁高峰期后的2011年才有希望,走出底部调整到位.主力出货的行情没底.底是机构大规模建仓抄出来的不是散户建议稳健对安全要求较高的投资者不介入,持币为主轻仓观望. 导致大跌的大小非问题直接导致了资金面的失衡,空方长期压制多方,而在这个长期趋势中资金面被空方占据,行情自然是长期震荡走低.这就是股票为什么老跌的真正原因.
因为资金面紧张导致的现在下降趋势已经形成的情况下,投资者应该保持理智不要盲目的乐观,股市很复杂也很简单,复杂的是什么因素都可能导致股市变化,但是简单的是资金面的长期多空趋势就决定了,大盘的长期涨跌趋势,但是股市不可能只跌不涨,肯定会在下跌途中出现反弹,但是反弹的规模应该视政策面的利好消息的情况来判断,如果还是这些非实质性的利好消息来托大盘,那每次反弹都是减仓的机会,只有针对大小非实质性的限制措施出来后,大盘才有可能缓解资金面的压力,带来一波中级反弹甚至反转,只要这个导致大跌的核心问题不解决,投资者就要以反弹看待,逢高减仓,而连续超跌投资者信心的积弱使得抄底资金非常谨慎,虽然抄底资金试图该变这种运行颓势,但是情况却并不是太乐观,现在的股市并不是政府说的缺乏信心不缺乏资金,个人觉得在大小非的阴影下现在这两样都缺.今年是大小非最轻的一年,只有3万亿的解禁资金,但是已经让市场中的主力资金吃不消了(在主力开始出货前市场中的主力资金一共只有3万亿,但是大小非足够消灭它们了),虽然政府来了个基金也要讲政治的说法,不过看来实质作用不大,机构继续反弹出货的动作没有停止,不得不选择边打边撤退的策略,来降低损失,就算在奥运前政府再出所谓的利好来阻止股市的继续下跌,但是只要不是针对大小非的实质性的解决措施,只是一些不痛不痒的政策的话,那在资金的多空平衡已经打破的现在的这种行情下,就算在利好刺激下奥运期间采用横盘运行或者小幅度反弹的走势下,投资者仍然不要太过于乐观,因该谨慎对待,因为实质问题没解决,资金面就会继续紧张.如果出现政策带来的反弹时逢高降低才是明智之举.不要去相信股评不考虑实际的大行情.由于2009年的大小非解禁资金是近7万亿,2010年的解禁资金是近10万亿,而这已经远远超过了今年的3万亿,所以,在这个导致这次大跌的核心问题解决前,资金面的压力是不可能解决的,任何边缘性的利好政策带来的都只是反弹而不会是反转,股市虽然很复杂但是其实也很简单,股市的规律就是卖的多余买的就跌,买的多于卖的就涨,大多数人都知道这个道理,但是当资金面已经体现出来的时候为什么有些人却不愿意去面对.别去相信大小非也有要长线投资的,在大小非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情况下一解禁上市就利润高达400%以上,甚至高达1000%以上时,这种成本带来的暴利,在一个弱势行情下,你认为大小非持有者是会落袋为安还是会继续看着自己的利润缩水(大小非也是投资者,利润第一同样是他们的理念,当长期股东这种想法只有被机构教育出来的散户会去干)而一个长期趋势中因为某种原因卖的力量都处于压倒性的优势时去谈牛市什么时候回来就是在自欺欺人.非实质性政策带来的就是反弹不是反转.由于大盘最强的支撑区域3300~3400和股评、机构口中最强的所谓永远不会被击穿的政策铁底2990都已经在资金面失衡的现实面前,迅速瓦解。所以短线在没有新的利好政策的支撑情况下,反弹就是降低仓位的机会,当然如果有边缘性的利好政策出台带来抄底资金抄底,带来的反弹相对规模较大当然最好,对散户来说机会难得。严格控制仓位是我现在唯一要说的,逢反弹减仓是严谨的。有资金在手里才有主动权,才能够迎来真正的底。底是主力抄出来的不是散户,在主力都迫于大小非压力减仓时,做为中小投资者能够做的就是顺势而为,不要逆势而动,机构减仓我们也要控制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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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中华老年爱心基金会有没有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简介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是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领导下的为全国老年人服务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的社会法人。它的前身是中国老年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5月。第二届理事会于2003年10月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于2009年1月15日选举产生,理事长由民政部原副部长、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李宝库连任。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行动宗旨是:“孝行天下,共建和谐”。基金会以老年人为本,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并呼吁社会共同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基金会的工作任务是:以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中心,以为健康的老年人锦上添花、为有困难的老年人雪中送炭为重点,帮天下儿女尽孝,替世上父母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2007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在民政部首次进行的基金会评估工作中,得到了各界的充分肯定,被评为4A等级的基金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中国老龄事业的各项基金。
二、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项目。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爱心护理院、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艺术团等企业和民办非企
业机构。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四、资助城乡特困老人。
五、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六、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友好团体和人士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自成立以来,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筹集善款,为老年人做了大量的实事、好事和善事。九年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动,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中国老年艺术团《红叶风采》文艺晚会”、“爱心护理工程”、 “东方银龄远程教育普及工程暨幸福养老大课堂”、“老年心理关爱工程”、“书写人生第二春征文书画摄影大奖赛”和“敬老志愿者联盟”七大品牌,并先后建立了多个专项基金。通过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广大老年人的心中。
华爱心基金会(CKF)属非公募性涉外基金会,由共青团中央(中青字[2002]124号文件)等部门倡导发起,经相关国家领导人同意,鉴于面向世界华人的工作需要在香港设立,并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规定,在香港警署注册。CKF在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或联络部门。CKF还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审查批准(民函[2007]282号文件),在内地设立中华爱心基金会北京代表处(CKFBJ),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其业务主管机关是国家民委。一方面,CKF设立在法制环境优良、国际化程度极高、地处大中华区域最方便中心位置的香港,使得CKF能够较好地发挥纯粹民间团体和独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的作用,能够便捷顺畅地与全世界华人交流、沟通,给爱心事业争取到极大的发展时空。另一方面,鉴于服务于内地的宗旨和实际上绝大部分业务机会也产生在中国内地的现实,CKF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北京的代表机构接受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管理,拥有雄厚的党政群团的背景资源,使得CKF便于抓住适合目前中国国情的诸多工作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