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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1-01-15 09:50:11

㈠ 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发展

保监会简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

(一)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 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

(三) 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

(四) 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

(五) 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六) 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 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八)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九) 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 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

(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http://www.circ.gov.cn/Portal0/default59.htm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㈡ 2019年中国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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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险消费者信任度最低的购买渠道是互联网金融公司
3月15日,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联合发布了《2016年中国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为71.2,比中值50高出42.4%,相比2015年69.2的水平有所提高。
从中国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的五大一级指标来看,和2015年相比,保险环境信心、消费信任偏好、行业运行状况这三大指标都有所上升。而消费者保险业信任度则比2015年下降了0.2,保险消费意愿下降了1.8。对此,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建国表示,2016年中国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比去年有所提升,反映出消费者的信心有所增强。一方面体现在保险业整个发展环境得到改善,另一方面体现在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有很大的提高。不过,尽管保险公司今年来对理赔服务高度重视,但是在销售服务方面,诚信销售评价微降,说明营销服务方面还有待加强。
2016年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一级指标得分及与2015年对比。
报告显示,消费者对购买渠道信任度从高到低的排名分别是: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中介、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个信任度排名与2015年一致。其中,71%的受访者表示最信任保险公司,而保险中介、互联网金融公司渠道的排名比较靠后。有受访者反映,保险中介存在代理人解答不专业、服务不主动、人员不稳定的弊端;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渠道,消费者表示产品宣传存在华而不实的情况、产品咨询解答反应慢、理赔的便捷性不高,对于这两个销售渠道,消费者期待能够在专业性、精准性方面提高质量。另外,有部分受访者也表示,银保渠道也存在销售专业性不够、售后服务跟不上等问题。针对该渠道,消费者期待在销售规范性、人员专业性方面有所加强。
2016年保险消费者最信任购买渠道占比情况及与2015年对比(%)。
2016年,保险消费意愿为68.6,与2015年相比稳中有升,保险消费黏性进一步增强,保险服务质量得到充分认可。2016年,行业运行状况得分为78.7,较2015年有所上升,去年保险业提供风险保障金额2372.8万亿元,同比增长38.1%,客观上印证了保险消费者对行业信心提升、对行业发展预期更加乐观的心态。
报告显示,保险消费者仍存在三点需求和期待。一是多数消费者优先配置保障型产品,其中重疾保险渗透率较高,期待开发更多惠民保险产品。建议设计更加偏向大众、保费低廉的保险产品,进行普遍推广;还建议针对特殊人群,如:老人、警察等,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
二是保险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期待更多人文、贴心的服务设计理念。即售前服务需要更有针对性,有量身定制的保险方案;售后服务需要更有连续性,业务员不要频繁更换,避免出现无人负责的真空地带;理赔服务需要更高便捷性,理赔手续还需进一步简化。
三是保险信心稳步提高,行业需要扩大正面宣传教育,正向引导消费者。一方面,行业应当加强保险理念宣传,提高宣传频率和范围,进一步提高保险的普及度和大众认可度;另一方面,一个健康运行的市场离不开理性的消费者,行业还需着力消费者教育,营造良好的发展基础。
保监会消保局局长吕宙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例如,监管部门展开了针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亮剑行动,不仅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也追究高管责任,去年亮剑行动组织71个检查组,约出动300多位监管人员,共对75家机构、98人作出处罚,罚款超过1300多万。同时,督促保险公司落实主体责任,通过服务评价要求保险公司改进服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投诉比较靠后的公司向社会公布,并开展谈话。

㈢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介绍

2008年9月16日保监会公告称,抄根据保监会、财政部、央行2008年9月11日联合发布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依据上述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渠道得到拓宽,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㈣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性质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法》规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属于非营利性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㈤ 为什么保险公司给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基金

国家规定,没什么为什么的。防止保险公司倒闭,无法赔付保险人,如果倒闭了就必须由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来出钱付给保险人。那保险保障基金的钱哪里来呢,国家不肯出,只能问保险公司要了。

㈥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哪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版〔2018〕41号)规定:“一权、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㈦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员构成

中国保险保障基复金有限制责任公司董事会9名成员分别来自保监会、财政部、央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及三家保险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兼任公司董事长。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已于15日召开,董事会决定聘任原保监会财会部正局级巡视员曾于瑾为公司总裁。

㈧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有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专下简称《通知》)属。《通知》规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部分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通知》还规定,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部分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免征范围包括,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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