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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5 18:31:49

① 慈善基金会的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会员管理办法


非公募基金会的特点及其发展空间
作者:金锦萍
题记:与公募基金会不同的是,非公募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实现创立者个人理想中的公共利益目标方面,表现得更为主动积极。可以乐观地预期,私募基金会作为纯民间的基金会势必会有长足的发展。 我国于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进行了分类规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便是: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的分类。条例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可见两者的在定义上的区别在于是否得以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涉及到非公募基金会特点时,就得将其与公募基金会作一比较。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两者在具体法律规则还存在以下差异:一者,起始资金的下限不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者,在治理结构方面,对于理事的资格限制有所不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者,对于财产的管理规定不同。根据条例要求,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四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募捐活动,因此也就不负有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
自2004年6月1日,由浙江省政协委员、旅美华侨叶康松捐赠原始基金200万元人民币发起的“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获浙江省民政厅批准设立,成为《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后全国首家获准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开始,截止2005年底,全国已经设立非公募基金会253家。根据民政部所发布的2006年度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现有基金会1144个,比去年增长17.3%。尽管非公募基金会的具体增长数据尚未公布,但是让人毫不怀疑的是,这两年来,非公募基金会发展势头喜人。非公募基金会类似于美国的私人基金会。其资金来源大多为某特定家族或者特定公司。与公募基金相比较,非公募基金会没有任何官方色彩,在运作和管理上可以更为灵活和现代,对于公益目的的贯彻可以更为独立和独到。
私募基金会是培育民间公益理念、实现个人理想中的公益目标的上选途径。中脉道和公益基金会、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华夏慈善基金会、远东慈善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王振滔慈善基金会等都是在《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相继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这些非公募基金会的宗旨体现出创立者独到的公益目标。例如远东慈善基金会以救助残疾人就业为己任,华夏慈善基金会则将救助对象锁定为孤贫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国寿慈善基金会重点关注农民生命与健康的保障,王振滔慈善基金会是以宣传慈善事业、向社会贫困群体提供帮助、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人才进行奖励为宗旨。

当然,私募基金会也面临着发展的种种困境:设立时业务主管机关的难以寻觅,运作管理专业人才的稀缺,相关支持型组织的缺位,乃至有些害群之马对于公众信任度的影响……。但是无论怎样,私募基金会将在吸收民间资本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当然,对于非公募基金会的规制也不可轻视。例如根据最近一则富有戏剧性的新闻,《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上海首个批准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也成为上海首例受到处罚的非公募基金会。上海市民政局于今年年初依法作出决定,对福岛基金会因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及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等问题,给予责令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
尽管,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之间的差异性规定得尚不明确;私募基金会的行为规则也没有形成普遍认同;社会公众对于私募基金会的认识还处于懵懂阶段;甚至基金会的创立者对于基金会的管理还所知不多……而且,私募基金会容易受到基金会创立者意志的左右。但是只要这种意志是合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合乎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暂且给其留下必要的发展空间吧。因为,这样一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就是要将人们心头对于公益的渴望之泉激发成自流井。而且,这样一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必将以自身的特点在社会公益事业占据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至于其消极方面的担忧,完全可以通过构筑合适的规制和治理框架来消除。

② 基金会管理办法的介绍

《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改革开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制定的第一部专回门规范中国民间组织登答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 通过,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 第18号发布,共14条。《办法》主要规定了基金会的定义、设立条件、审批体制、资金筹集规则、资金使用保值规则、资助协议和行政费用的规范以及监管 规范等,尽管这个办法内容简单,对基金会的定义也不准确,但这个办法对促进中国基金会的成立、发展,尤其是促进中国“官办”基金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故该《办法》被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 第400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所取代,于2004年6月1日起废止施行。

③ 校园基金会 管理办法

引入多方管理的制度,互相制衡,才能运营得当。

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特别设立、旨在支持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进行创业活动的专项基金。武汉众和创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负责创业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创业基金支持的对象

1、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科技项目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以研发阶段项目为主。

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项目处于批量(规模化)阶段:指项目利用中试阶段的技术开发成果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活动。

2、申请创业基金的个人或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在校大学生(含硕士、博士)。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申请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无不良在校记录。

二、创业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大学生创业的实际情况,申请创业基金的大学生基本为首次创业,为了便于管理及增强大学生的创业责任感,投资公司拟采取资本金(股本金)投入并对其财务进行监管的方式支持在校大学生的创业行动。

资本金投入:资本金投入以投资公司自有资金投入为主,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或申请人准备投入的50%且投入一般不超过3万元。

同时投资公司还会从公司注册手续的办理、企业税务的代理、经营中的管理培训及相关政策的把握等各个方面给予申请人新设的企业以支持。

三、创业基金的申请

创业基金对同一个大学生只支持一个项目。

申请人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个人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1.申请时间

创业基金不设开始及截止时间,有创业梦想的在校大学生随时可以提出申报

2.申请程序

符合创业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到投资公司网站下载《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

(2)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附件等)。

(3)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邮寄或E-MAIL到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的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SBI7号楼一楼 高先生收(信封正面注明:申请大学生创业基金)

E-mail:[email protected] (邮件主题请注明:申请大学生创业基金)

网址:http://www.whibi.com/ www.cnasdaq.com

3.申请材料

申请创业基金支持的大学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在《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材料汇总》中提供。申请人按填写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2)《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通用项目报告的要求及格式进行编制。该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须与《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一致。

(3)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申请人身份证及学生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已经经营一定时间的企业,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拟新设立企业的个人需提交在校期间学费已缴清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④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⑤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⑥个人的品行证明及所在院系的推荐意见书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投资公司将不再受理该大学生的申请。

四、申请受理

1.受理单位

投资公司负责受理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

2.受理处理

投资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投资公司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申请人电话告之。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投资公司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公司一般自对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之日起四个月内,电话通知。

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备份申请材料。

五、立项及监理

通过立项审查并报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投资公司将于立项之日起20日内以申请人可以获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与其签订〈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合同》。

投资公司对创业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内容和要求:

1、 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入驻SBI创业街孵化,否则将不于考虑对其给予支持。

2、 创业基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申请人自有投入的50%

3、 申请人入驻后自主经营,投资公司对其公司财务状况定期核查。如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及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况则投资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处理。

④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管理办法及说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按照章程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下设办公室,由专兼职人员 5 ~ 6 人组成,同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 办公室负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基金的募集和运作以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基金会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讨论有关问题,并对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凡须表决通过的重要事项,均须有到会理事的 2/3 同意方可有效。

第四条 监事会监事参加理事会,因工作需要可独立召开会议,并做出相关决定。

第五条 严格保密制度,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授权不得外传。

第六条 基金运作是保证基金会健康发展的关键,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减少风险,确保投资受益最大化,使基金不断增值,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精神,基金会采取 “多元化”投资运作方式。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提出投资计划。投资计划须经理事长和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办公室基金运作情况汇报,并进行对策研究,逐步做到科学理财,以求基金运作的最佳效果。

第九条 为激励相关人员积极努力做好基金运作与投资工作,基金会每年可从市场运作资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奖励相关人员,但须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按章程规定,作好预算,由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条 基金会形成的各项文件、资料均应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监事会通过后实施。

说 明

在基金会成立第一次全会上,办公室提供了一个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管理办法 ( 讨论稿) 》,共 12 条,明确了基金会的机构设置、基金管理原则、运作方法和途径,基金安全、增值、合理使用等。会议进行了热烈讨论修改,为使该办法更切合实际并要求各理事在会后对 “办法”进行认真修改补充,一个月内将修改意见反馈到办公室,同时办公室将会议上的意见进行梳理并进行必要的调研。连同反馈意见再一次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会后办公室先后向同类奖励单位,如詹天佑科学技术奖、陈嘉庚奖等进行调研,并听取各方面意见,主要有: 第一,基金会对基金的运作必须掌握主动权,投向哪儿? 怎么投? 由基金会决定,不能简单地委托他人运作; 第二,任何一项投资,都有风险,为少担风险,可请一个理财有经验的同志当顾问,为理财出谋献策; 第三,投资多元化较为理想,即买国债、银行理财、购买基金三三制最为合适,也可拿出少量资金投资于企业。办法发出后,各理事未提出不同意见,只在文字上做了一些斟酌现发给大家,请理事会审议。

⑤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详解

你好,基金会工作人员行政办公支出不仅包括“办公费”,还有其他的一些费用,具体参考下面。

建议设置相关明细科目,按“管理费用”科目的明细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希望有所帮助。

⑥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作为非营利公募组织,广泛动员企业、国内外基金组织、民间团体以及个人等自愿捐赠,汇集各类社会资源,资助公益文化事业。
第二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遵从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本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并根据捐赠人的喜好兴趣将捐赠款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向本会捐赠将享受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
第六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专项基金理事会
第七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会特派理事共同组成。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
第八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或秘书长一人。理事长、理事由基金发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本会有至少一个席位制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
第十条 凡同意专项基金章程,热心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专项基金理事会同意,报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均可成为专项基金理事。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增加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
(六)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理事会负责,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用账户。本会开据捐赠票据给捐赠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规定,凭本会开据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须有基金理事会决议和基金理事长签字。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 专项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专项基金理事会负责运作,基金理事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专项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采取购买债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也可委托本会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会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受法律保护。
(二)免费提供服务:本会为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提供免费的专业财务服务,以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和规范。
(三)实施财务监督:确保专项基金用于其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理事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专项基金理事会递交财务年度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如因本会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账户进行财务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及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会。

⑦ 基金会管理条例什么时候颁布

2004年颁布的。

⑧ 基金会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2、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3、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4、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5、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6、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7、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9、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0、以上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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