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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费用

发布时间:2021-01-16 22:29:09

㈠ 企业上缴给总公司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版管理费、企权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基金子公司费用扩展阅读: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㈡ 基金通道和有限合伙基金的区别

基金通道说的是 基金子公司给一些机构提供的交易渠道,因为基金公司这方面会从券商处得到,基金子公司做这项业务就是赚个中介费。
有限合伙基金和这个完全是不相干的两回事。

㈢ 国内私募基金有哪些募资渠道

国内6种常见融资渠道的资金成本比较
银行
资金放入银行:2013年下半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约为5.1%(包含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团购”大额协议存款的互联网理财工具),对投资人没有金额门槛。
资金贷出银行:贷款为年利率约为7%到10%,加上隐性成本,如以贷转存、第三方中介费等,贷款的总成本约为年8%到12%。
案例:余额宝打包2500亿零碎活期存款,“团购”银行大额协议存款,近半年来,年化收益率平均超过4.9% 。
信托公司
资金放入信托:信托资金来源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资金一般通过第三方理财和私人银行募集;投资人单笔一般在300万左右,平均收益约为8.8%。第三方机构募集的费用约为2%,资金募集的总成本约为11%。
资金贷出信托:包含各项费用,总融资成本一般在年利率13%-20%之间。平均单笔贷款融资1.9亿元。
案例:30亿头号信托重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通过相关隐性担保的方式,投资人以平均年收益率7%退出,人均投资428万元。比原定10%年收益率低了3个点。
基金子公司
资金投入:基金子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投资者,一般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募集;投资人单笔一般在100万左右,平均收益率约为年10%。第三方机构募集的费用约为3%,募资总成本约为13%。
资金贷出:融资方通过基金子公司融资,总成本约为年利率15%-24%之间,单笔融资额一般在3千万~2亿元之间。
股市委托贷款
资金投入股市:2013年A股平均投资收益率为年8%左右,约2成的股民达到8%的收益水平,3成股民保本,5成股民出现亏损。
资金贷出股市:很多上市公司通过银行向其他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合同利率加上各类中间费用,平均融资总成本约为年15%,单笔贷款融资在5000万~5亿元之间。
案例:2013年12月,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委托九江银行广州分行,向创视界(广州)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3亿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2%,按季付息。
私募基金
资金投入私募:债权类私募基金年收益率平均约12%,股权类收益率平均约年15%。投资门槛奇高,一般为1000万元以上,且风险较大,投资人与融资方共同或部分承担风险。
资金贷出私募:项目融资总成本约为年利率24%。单笔融资额一般在5千万~50亿元之间。
案例:2011年,星浩资本I期(股权类基金)募集资金规模达37亿元,单个投资人资金最少3千万元。项目路演时假设,最理想情况下,年收益率有可能接近35%。2014年宣布,预期收益率可能回归市场行情,约为年16%。
P2P借贷
资金投入:因线上线下、金额大小、运营模式、担保方式等因素而差异较大,但大多从民间募集,资金成本在8%到15%不等。
资金贷出:分为投项目或贷个人。投项目的如机构本身无小贷资质,则有违规贷款风险。而投个人则不得不面对资金额小,需要大量业务来促规模的情况。
案例:2013年大量P2P公司跑路倒闭,但是大浪淘沙下留下的“有后台”平台不乏优秀成绩,重线下国内最大资产规模的“宜信”,重线上14年初拿到A轮投资的“人人贷”,银行血统的“陆金所”,大型民企撑腰的“惠人贷”,均都在风险较好控制的基础上提供着超过10%的投资收益。

㈣ 为什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通过另设GP来管理基金

主要有来如下原因吧:
1、风险源隔离:由于GP在有限合伙基金中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去当GP,若所管理的某一只基金发生法律/债务纠纷,就会影响到整个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而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的方式就可以将出现问题的基金的风险隔离在子公司层面,而不至于影响整个基金公司的运营。
2、独立核算:每一只基金都要向GP缴纳管理费和分成,而基金缴纳的管理费是用于本只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而当一只基金完全退出清算后,就需要核算GP公司获得的收益。如果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过多,全部用基金管理公司作GP,各只基金的费用和收益都混杂在一起,很难就单只基金明确核算自己的收益情况。
3、地方套利,某些地方有很多的优惠措施,比方说税收优惠、投资返还等,为了这些优惠政策,当然要另设GP了。

㈤ 基金,资管,信托之间有什么关系

基金专户不是产品通道,他就是券商针对某个产品给这个产品开的交易专户,和我们个内人去券商那里开的证券容交易账户基本类似。以后的交易、预警线、清仓线都是看这个交易账户的净值。如果是做高频类交易,还会涉及到券商系统和基金管理人系统匹配的问题。基金的基金专户一般是证券公司很需要的资源。原因很简单,一有高额的交易量。二有一部分佣金收入。所以,券商都会给一些优惠政策。比如降低佣金率啊,帮忙配低成本优先级啊等等。
而资管、信托、基金子公司。就是产品通道了。也可以说你发产品的形式。
同样的东西你通过基金子公司就是私募,通过资管属于集合资管计划(也属于私募,但现在范围模糊了。也有的叫阳光私募),通过信托发就属于单一信托计划(可以叫阳光私募)
这几个产品通道,费用不同,监管部门不同,规模不同,审核不同。

㈥ 公募基金11万亿的管理费2016年多少

中国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8月底,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资产达到11.06万亿元,攀上专11万亿元的新台阶属。
与此同时,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12家,其中中外合资公司45家,内资公司67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共12家,保险资管公司2家。
值得注意的是,撑起公募基金规模半边天的货币基金8月底规模达到62979.59亿元,占公募基金规模超过一半。7月底,货币基金规模为58573.56亿元,8月增加了4406.03亿元。

㈦ 如何计算基金盈利多少

基金每天晚上十点会公布一个净值。你申购基金的钱扣除手续费后按照当天22点公布的净值来计算你的份额。如果你申购时候已经收盘了(15点收盘),就按第二天22点公布的净值。例如你花了1006元在今天15点前购买了某基金,今晚22点公布净值为2.00,那么你就拥有1000/2.00=500份额

然后每个交易日晚上22点都会公布一次净值。你把净值乘以你自己的份额就是你的市值,市值增加的就是你的盈利。比如第二天公布的净值是2.10,那么你有500份就是500*2.10=1050元,即盈利50元。

(7)基金子公司费用扩展阅读: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式基金均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我国期限为:不得少于5年),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单位不能被赎回。虽然特殊情况下此类基金可进行扩募,但扩募应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基金规模是固定不变的。而开放式基金所发行的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也可随意申购基金单位,导致基金的资金总额每日均不断地变化。换言之,它始终处于“开放”的状态。这是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根本差别。

(2)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认购;当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时,投资者又可委托券商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而投资者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他们则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

(3)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因在交易所上市,其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当市场供小于求时,基金单位买卖价格可能高于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这时投资者拥有的基金资产就会增加;当市场供大于求时,基金价格则可能低于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而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是以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可直接反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高低。在基金的买卖费用方面,投资者在买卖封闭式基金时与买卖上市股票一样,也要在价格之外付出一定比例的证券交易税和手续费;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如首次认购费、赎回费)则包含于基金价格之中。一般而言,买卖封闭式基金的费用要高于开放式基金。

(4)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由于封闭式基金不能随时被赎回,其募集得到的资金可全部用于投资,这样基金管理公司便可据以制定长期的投资策略,取得长期经营绩效。而开放式基金则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以便投资者随时赎回,而不能尽数地用于长期投资,且一般投资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为了补偿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基金。在现代社会里,保险基金一般有四种形式:

1、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该基金是国家预算中设置的一种货币资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和国民经济计划中的特殊需要,如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外敌入侵、国民经济计划的失误等。

2、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即由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于补偿保险单位和个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或到期给付保险金。

3、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4、自保基金,即由经济单位自己筹集保险基金,自行补偿灾害事故损失。国外有专业自保公司自行筹集资金,补偿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损失;我国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通过该基金的设置,实行行业自保,如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设置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即属此种形式。

㈧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第七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九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出具专业意见;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
(三)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九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变更前后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明确提示。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
(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第二十四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转让或出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三)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五)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十条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三十二条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的,应当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三十三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专项计划应当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实践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第三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证券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或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所附指引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适用本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同时废止。

买基金手续费是多少

基金交易费用的计算

1、银行柜台购买手续费最贵,一般为1.5%;

证券公司股票交易账户上可以购买封闭式基金和LOF基金,场内购买收取佣金,按照股票收取。不收印花税;佣金按照你所在的证券公司规定,一般千分之2。

证券公司基金交易账户开通以后可以购买他所代理的基金,打折不打折看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规定,有的基金打折,有的不打折。费用从0.6%到1.5%不等。

网上银行购买也是看银行代销的基金品种,有的打折有的不打折。最低申购费0.6%比如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比较便宜,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一般打八折。其他银行我不知道,你可以看银行公告。

基金公司直销:直销的基金一般都打四折即0.6%,加上网上银行的转账费用,大概每笔2元钱。因为直销也要从你的网上银行出钱购买。

2、定投可以在银行柜台办理,也可以在基金公司办理,也可以网上银行购买,也可以基金公司网站直销。

不管是在哪里购买,都要看这个地方有没有代销你想要的那个基金。因为有的基金,几乎所有的银行都代销,有的基金只有一些银行和证券公司代销。

3、场内交易跟买股票一样,你买在高点吃亏,买在低点占便宜。场内交易就是在证券公司股票账户上买卖,收取佣金不收印花税和手续费。

场外交易就是在银行或者基金公司网站直销,申购费一般是1.5%,同时按照未知价原则购买,只有到了晚上收盘的时候才知道你的基金是多少钱买的。

(9)基金子公司费用扩展阅读:

基金手续费是指在买或卖基金时支付给销售机构的费用,用来补偿基金销售机构因为办理基金买卖手续而产生的成本。手续费属于一次性的费用,也就是 说你在买和卖基金时必须一次性地交付手续费,但在其他任何时候都不需要再支付。

为了防止销售机构联手哄抬手续费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是过度调降费率而引发行业恶性竞争,许多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对基金买卖的手续费设有上限或下限。

买卖封闭式基金的手续费俗称佣金,用以支付给证券商作为提供买卖服务的代价。目前,法规规定的基金佣金上限为每笔交易金额的0.3%,佣金下限为每笔人民币5元,证券商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行确定费用比率。

目前,大多数的证券商对封闭式基金的买和卖都同样收取交易金额的0.3%,作为手续费。

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有三种费用:一是在购买新成立的基金时要缴纳“认购费”;二是在购买老基金时需要缴纳“申购费”;三是在基金赎回时需要缴纳“赎回手续费”。一般认购率为1.2%,申购率为1.5%,赎回率为0.5%(货币市场基金免收费用)。

在买入开放式基金时支付的手续费一般称为申购费,卖出时支付的则称为赎回费。根据相关部门规定,目前,国内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而目前国内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率水平普遍在1.8%以下,赎回费率水平则以0.5%居多。

一般来说,基金的申购费用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基金规模的增加而递减。目前,许多基金管理公司以1000万份基金份额作为分界,你如果申购超过1000万份的基金份额,就可以适用比较低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是针对赎回行为收取的费用,主要是为了减少投资者在短期内过多赎回给其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因而往往略带惩罚性质。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余额全部归基金资产,用来补偿未赎回的投资人,也有一些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费全部作为基本手续费,不计人基金资产。

你可以在购 买开放式基金前,仔细阅读有关基金的契约和公开说明书,了解其申购费与赎回费的具体收取原则。道理,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最好能够长匀持有来摊薄成本。

2007年03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日前给所有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下发通知,要求修改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统一采取外扣法,并在三个月内调整完毕。

此前基金公司普遍采用的是内扣法,认购份额公式为:认购金额×(1-费用率),比如用100000元买基金,认购费率为1.5%,得到的份额为98500份。而使用外扣法后,认购份额的公式为:认购金额/(1+费用率),得到的份额为98522.167份,多出了22.167份!

参考资料:网络-基金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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