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有哪些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专)公司最近1年内没属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一)承诺函
公司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承诺。
(二)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原因,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说明,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场所(地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和传真等。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四)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和管理制度。
(五)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B.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备哪些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回(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答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二)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C.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有哪些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没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内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容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D. 成立基金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来公司应源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 关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专回、基金财产的投属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F.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制造企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扩展阅读:
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