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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1-18 01:42:40

『壹』 缂丝的缂丝文化公益基金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和保护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缂丝,双方根据国务院《内基金会管理条例》、容《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守法、公众受益和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在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由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和北京曹美姐缂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筹建“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缂丝文化公益基金”。缂丝基金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开展的定向活动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进行相应工作。

『贰』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的慈善文化

与各类传媒广泛展开合作,通过主题市场活动向公众介绍宣传公益慈善理念,推广公益慈善文化。
与各行各业合作伙伴资源整合,联合推广,将公益文化融入商业链条之中,传播给消费大众。
搭建公益慈善平台
壹基金壹家人年会:每年一届,立足中国,在世界范围内为政府、专家、企业、非营利组织、媒体等搭建一个公益慈善探讨与交流的平台,加强国际间公益合作,分享经验,广泛集聚公益资源。
壹基金典范工程及潜力典范: 壹基金典范工程始于2008年,每年评选一次。壹基金围绕 “公信、专业、执行、持续” 四个标准,将评选出十家左右组织治理严谨,运营能力优秀,财务透明,可持续发展以及有社会影响力的公益典范组织,并给每家公益组织颁发壹佰万元人民币的资助金。
壹基金每年评选出五家左右有创新性,社会影响(潜)力,可持续发展以及有领导力的的潜力公益典范组织,并给每家机构提供能力建设等形式的支持。
壹基金之家:壹基金为全球家人打造的网上公益社区,将非营利机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以及公众联结在一起,借助互联网强大的分享与互动功能,提高社会对公益事业的认知,提升并优化社会对公益事业的资助,将每个人的点滴努力,汇聚成改变世界的力量。
壹基金之家通过为广大家人(捐款人和志愿者)和公益组织(NPO)提供一个基于互联网的交互平台,实现公益捐款、活动发布、义工招募,以及提供给义工和公益组织独立的后台管理功能。同时,满足壹基金自身对捐款帐务、义工、合作组织、项目等的管理需求。

『叁』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CFDSC ( China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ulture ) ]。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向国内外热心支持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集资金,扶植中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和活跃社会文化市场及开展其它公益活动。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40万元,来源于捐赠收入、利息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向赞同本基金会宗旨,热心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个人,募集自愿捐赠的资金、实物;
(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项捐赠的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向下列项目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
1.海内外文化服务业的交流、合作、咨询、服务;
2.弘扬、保护优秀民族文化的活动;
3.文化扶贫工作;
4.社会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工作;
5.社会文化领域的科研活动及科学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6.有关社会文化典籍的编辑出版;
7.文化演出、比赛、艺术展览、评比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文化活动、会展评选;
8.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规范、引导、发展文化市场及文化产业的活动;
9.开展全民文化艺术素质普及与提高教育;
10.有发展前途的文化艺术人才的职业培训、深造;
11.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关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界有知之士;
(四)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五)对本基金会的发展壮大,有所帮助、有所贡献者;
(六)无违法记录者。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发展的决策权和指导权;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推荐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基金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授予荣誉职务(包括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增减指导委员会、活动委员会成员(有关细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四)决定理事的增补和除名;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资金分配方案审定;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听取、审议理事长所做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查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定资金分配与使用。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专利转让、各种实物等);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募集工作;
(二)各项捐赠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的管理、监督和使用;
(三)基金会日常运行和业务发展;
(四)根据业务范围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国内范围,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
(二)国际范围,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
(二)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法人组织;
(三)按捐赠者意愿、遗愿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内使用;
(四)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善后安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肆』 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是什么机构

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是致力于为全省老年人提供爱心事业服务的公回募基金会,答登记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民政厅。
基金会的主要业务有: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河南省老龄文化事业的各项基金;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项目;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社区老年活动室、老年活动广场、老年艺术团、老年人才交流中心;招募公益志愿者,搭建爱心公益平台,资助城乡特困老年人和奖励为老龄文化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基金会坚持“推进老年文化、发展公益事业”的办会宗旨;积极弘扬“孝德为本、 慈济为怀”的精神和“养老、爱老、敬老、助老”的理念;努力实现“创建中国老年公益文化品牌”的愿景目标。

『伍』 中华慈善文化的内容有哪些

1、要积极推进“依法行善”的制度建设。

要树立“依法行善”的观念,积极向政府建议献策,配合政府完善公益事业的法制环境,研究解决捐赠、救助、投资、监督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要统一捐赠优惠政策和解决发展成本。

要通过建立法制环境,使慈善事业发展的各个环节更趋规范,使“玻璃瓶”事业真正成为大众的事业,社会的事业。

2、主动与企业建立合作的“伙伴关系”。

要倡导慈善文化与企业文化的结合。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宣传慈善意识,提升企业品牌的“公益价值”,在开发企业的市场价值中塑造企业的公益形象,引导和协助企业成为慈善事业的生力军。要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推动非公募基金的发展,互助合作,共同成长。

3、要运用“营销文化”推动准市场化筹款。

要推广服务就要学会“公益营销”,实现商业利益与社会公益的有机结合。当然“公益营销”有别于企业的“产品营销”,我们销售的是自己,是慈善的“品牌”,是慈善机构的服务态度。如果我们的营销成功了,社会主体接受了我们的理念,慈善机构与企业才能达成一种“默契”和“双赢”的局面。

4、培育“人脉”构建慈善工作公共关系网。

要积极拓展慈善工作的社会网络,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宣传自身的理念,培育捐赠人队伍。要强化慈善事业的社会化观念,建立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充分利用专业化的社会力量和义工队伍,开发和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拓展慈善机构的社会活动领域,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

5、要精心策划组织慈善文化活动。

做慈善工作,不仅是物质的救济,更多的是弘扬慈善的观念,塑造人人乐善好施的社会环境。要通过策划举办义演、义拍、义卖、义诊等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

要通过评选“慈善之星”、“慈善人物”、“慈善大使”,举办“慈善活动周”、“慈善音乐会”、“慈善书画展拍”、“慈善一日”征文,表彰优秀义工、“慈善大使”、“慈善家”等,倡导慈心义举,营造慈善氛围,促进道德文明建设。

6、要切实做好慈善事业的宣传工作。

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报道,并通过合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使慈善宣传成为媒体的“热门版块”和“焦点话题”,形成慈善公益的舆论氛围。

要积极开展慈善事业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办好慈善机构的宣传刊物,组织国内外的考察交流,积极探索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律,把慈善文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5)文化公益基金会扩展阅读:

中国式慈善的监督机制

在中国,很多本来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往往被消解为道德问题,因而长年累月得不到解决,因为道德问题是不可控的。慈善所面临的困境也是如此:某些个人和团体的道德败坏是很难完全避免的,所以在义愤填膺地谴责之后,贪污和挪用却屡禁不绝。

如果身处一个不要监督、没有竞争,只讲“良心”、只讲“思想教育”,只讲“自我批评”和“自我监督”的环境,将没有任何机制可以防范如此勾当的发生;换句话说,这种行为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

其实,中国大陆的慈善事业有着悠久的传统。汉唐寺院济贫、赈灾、医疗、戒残杀的长盛不衰;宋代养老扶幼事业的勃兴;元医疗救助的兴起;明清民间慈善群体在中国慈善史上也首屈一指。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了大量弘扬慈善精神的经典篇章。

1949年之后,原来的救灾、扶贫等一些社会福利性工作,基本上是由民政系统的各部门在做,社会慈善事业在一段时间内基本上属于空白。到了19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为了和国际接轨,国内相继成立了一些非营利性的慈善机构。

这些机构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内在这一方面的空缺。其中一个最大的瓶颈,就是目前国家慈善事业的垄断机制。慈善机构门槛太高,审批手续(政府部门主管)和注册原始基金(公募与私募基金会分别为800万与200万)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目前,中国内地正式注册的慈善基金会只有几百家,而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

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有权开出能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因此捐赠者的选择范围非常狭小。这显然很难适应活跃的公民社会。

慈善在中国具有丰富的文化含义,它既指人与人之间的关心、爱护和帮助的行为,又指人对人的一种心态,包括同情心、怜悯心等。

慈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还指整个社会、民族的一种事业,即:当人对人的关心、爱护与同情,已经由个别人发展到全社会的共同行为和共同心理时,慈善就具有了社会心理、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行为的意义了。

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就有着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这些传统美德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慈善文化,在中华大地上世代传扬,历久不衰。

『陆』 基金会的功能是什么

基金会有四大功能:

(1)主导示范功能

通过对优秀文化艺术项目的资助和支持,体现先进文化的主导示范作用。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社会上的各类文化基金和基金会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会越来越广,成为活跃的文化投资和融资领域。基金会将不同于社会上其他公益性、私人性、专业类基金会,以鲜明的政治导向、积极的社会效益、广泛的公益服务、国际化的操作规范,起到良好的主导示范作用。

(2)吸纳资源功能

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基金会运作,把社会上有意资助文化的分散资金和资源集中起来,有效地投入到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去,为发展民族文化和人类进步而做出积极的贡献。特别是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涌动着密集的资金流和资产流,许多个人和机构也有资助文化发展的强烈愿望,但又顾虑政策风险、操作失误等诸多问题。通过基金会的运作,可以使分散的资金发挥规模效应,使资助的风险得到有效的规避和化解,使资助者支持文化发展的良好愿望得以实现。

(3)鼓励创新功能

通过对原创性、创新性、实验性项目的资助和支持,有力地推动文化新人的成长,吸引更多优秀的文化项目向以上海为中心的大都市群汇集。世界级大都市的发展证明:一个城市的文化实力,不但要看吸引文化人才的数量,而且要看推动原创的能量。迄今为止,上海所设立的大型文化艺术奖项,比如上海文学艺术奖,宝钢高雅艺术奖等,主要侧重于评选有国内外影响的优秀作品和艺术家,而上海更迫切需要的是对文化艺术新人实施更有力的扶持。基金会高高举起鼓励创新和培育新人的旗帜,会突出自己的鲜明特色,为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提供更多的文化资源。

(4)扩大交流功能

推动上海与整个长江三角洲及海内外的文化交流,吸收人类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基金会的集资融资和文化资助的范围,将立足上海,又不限于上海,而是逐步扩大到整个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成为大江和大海交汇处一面鼓舞人心的文化旗帜。随着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一个包括江、浙、沪15个大中小城市,纵横绵延300公里,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15%以上、中国第一、世界第六的大上海都市群正在兴起。通过设立基金会,将更有力地吸纳"长三角"的资金和资源,促进"长三角"的文化协作、融合和创新,同时,通过与境外文化基金会的项目合作、相互委托、交叉资助,推动上海的文化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和交流,与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共存共赢。

『柒』 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的机构介绍

2009年8月21日, 国内外首次为老子文化发展设立的专项基金—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在北京成立,基金管委会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和肯定。
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是文化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所属的全国性公募型专项基金,主要通过向国内外热心支持老子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集资金,并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帮助企业和个人完成捐赠款抵扣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工作。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管委会将根据募捐者的意愿,将基金全部用于老子的学术研究、老子相关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老子相关活动的组织策划、老子文化的普及和推广, 老子文化主题公园和老子博物馆的建设等。
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管委会主任何俊昆在挂牌时向记者透漏,老子文化基金将全力打造“老子天下第一” 的品牌,一个时期内将着重搞好如下公益活动:一是向联合国和世界各国著名城市赠送老子巨大雕像,二是斥巨资修建包括老子博物馆在内的老子文化主题公园,三是在国内外开办以和谐和养生为主要内容的老子文化学院。
中国老子文化研究会会长、中国社科院博生士导师胡孚琛教授曾说:“中华民族的复兴首先是中华文化的复兴,文化才是一个民族获得其它民族的认可和尊重、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标志”。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的设立, 无疑为中华文化的复兴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何况,当今日世界,面临着环境污染、资源匮乏等人与自然的矛盾,也面临着人的物化与人际冲突等人与人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 有专项公益基金用于弘扬老子文化,传承老子思想,这不仅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也更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1. 银行汇款:
受赠户名: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请写明老子文化基金专用)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沙滩支行
银行账号:01090325200120111659122
2. 现场捐赠: 直接来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捐赠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24号燕华苑1座1104室
捐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 1. 帮助捐赠方依法享受国家赋予的捐款抵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对于捐赠款,无论金额大小,我们均不扣除任何费用,全额用于捐赠人指定的老子文化公益项目。
3. 捐赠款到帐之后,我们会为捐赠方及时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捌』 谁知道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的情况

2009年8月21日, 国内外首次为老子文化发展设立的专项基金—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在北京成立,基金管委会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和肯定。
中国老子文化公益基金是文化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所属的全国性公募型专项基金,老子文化公益基金通过向国内外热心支持老子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集资金,并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帮助企业和个人完成捐赠款抵扣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工作。老子文化公益基金管委会将根据募捐者的意愿,将基金全部用于老子的学术研究、老子相关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老子相关活动的组织策划、老子文化的普及和推广, 老子文化主题公园和老子博物馆的建设等。
著名企业家、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基金管委会主任何俊昆宣布:老子基金将全力打造“老子天下第一” 的品牌,一个时期内将着重搞好如下公益活动:一是向联合国和世界各国著名城市赠送老子巨大雕像,二是斥巨资修建包括老子博物馆在内的老子文化主题公园,三是在国内外开办以和谐和养生为主要内容的老子文化学院。
“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的成立不仅为老子文化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也为老子文化相关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雄厚的资金平台。

『玖』 体验与传承青少年非遗文化公益活动正式启动了吗

体验与传承——青少年非遗文化公益活动正式启动

9月25日上午,由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主办的“体验与传承——青少年非遗文化公益活动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筹备和成功举办,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遗产和传承不朽的人文精神成果,这些成果向全世界充分展示了我国奥运人文遗产和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张凤朝、北京奥林匹克公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杨平、北京奥林匹克文化促进会副会长杜巍在启动仪式上致辞,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奥运博物馆、北京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领导及学校代表出席了启动仪式。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作为本次公益活动的主办方,其宗旨是促进奥林匹克事业和残奥事业在北京的持续发展,为社会开展公益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奥运遗产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会自2010年5月成立以来,资助了多项与奥运相关的项目,其中由奥促会支持的北京奥运城市体育文化节项目已成为传承奥运文化,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品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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