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医保中心公费医疗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鉴定为慢性病种包括:
慢性病毒性肝炎、糖尿病出现合并症,高血压Ⅱ期以上,各种慢性心衰、肾功能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视网膜黄斑变性)的病人,其符合正政策范围的门诊费用在个人帐户用完并自付本市上年社平工资10%(到达退休年龄人员自付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6%)后,医保报支60%,个人负担40%。
慢性病病种目前共有11种,具体为:
II期及以上高血压、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肺心病、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
持《慢性病就诊症》的参保职工,到所选择的医院就诊看病拿药,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发票和处方交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到医保中心报销,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年度内累计500元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可用个人帐户支付)。报销期限半年一次(每年7月和12月)。医疗费用较大的,可随时报销。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
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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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登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用户名怎么填写
即是姓名。
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内规定的费率,容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特征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特征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特征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特征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特征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3.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
你好!不知你要找那个科室,先给你个办公室的:02583271752,有问题找他们都可以。
4. 江苏省职工医保政策
各地政策稍有不同,加上大病救助基金,一般也就是20万~30万左右。比如江苏省职工专医保统筹报销上属限是10万元,大病救助基金上限是18万元,那这一个自然年度可以报销的上限就是10+18就是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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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苏省医保查询个人账户
登录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版本人身份权证信息和密码,微信城市服务这个平台现在开放了,通过这个服务,可以随时随地支付水电煤,或者手机充值等一些家庭账单,这个教给家里的大人,不再每个月出门到镇上去交话,费水电费,省了很多的时间,人也不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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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怎么走
察哈尔路(公交站)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
途经公交: 72路 ,143路
丁山宾馆(公交站内)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容北路
途经公交: 572路 ,532路 ,204路 ,67路 ,Y18路夜间 ,531路 ,21路 ,66路
察哈尔路西站(公交站)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
途经公交: 143路
镇江路(公交站)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
途经公交: Y18路夜间 ,572路 ,532路 ,204路 ,67路 ,72路 ,531路 ,21路 ,66路 ,302路
7. 江苏省医保要交多少年
在一个结复算年度内,基本医制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一共30万元。
医保报销比例:
1、前提条件: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2、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院93%、一级医院88%、二级医院86%、三级医院84%,
3、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院96.5%、一级医院94%、二级医院93%、三级医院92%,
4、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医保报销流程如下:
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出院时,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所属经办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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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江苏医疗保险新政策
第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10%缴纳。
第十一条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4.5%,可以采取企业自筹、个人缴费、主管部门调剂和财政补助等办法筹集。
第十二条 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剥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未参保的或中断参保的困难职工,可调减补缴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50%。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其上下限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以外的部分,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分开运作、分别管理。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比例高于参保人员25%的,超过的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转、统筹基金提取三部分组成,其中单位缴纳和个人划转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6元(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部分为1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纳。镇属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基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按月由地税部门征收。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为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及个人医疗帐户查询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续保时,应缴未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标准补缴。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退休、调动、死亡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须及时凭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或终止等手续。
第四章 缴费年限
第二十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缴费年限包括1996年12月31日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都应予补足;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以及需要补缴的年限予以补足。
第二十七条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应按规定缴费基数和比例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实行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待遇限额挂钩政策。参保人员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费用报销不超过1万元;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不超过2万元;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的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在按规定补缴后,视同首次参保,执行统筹支付待遇挂钩政策,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工作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实行清算转移,实际缴费年限接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要求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补缴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新转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6个月内仍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