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村基金会资金来源有哪些
农村合抄作基金会是政府办的,农业部主管。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后决定关闭的。请查阅中共中央国(中发【1997】19号)文件、最高法(法发【1998】2号)、国务院令247号、国发明电【1998】6号、国办发【1998】126号、国办发【1999】3号(2019年1月13日解密,现在可以向农业部、人民银行申请公开)、以及各个省市自治区办公厅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是认可的,历史形成的产物就合法
⑵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什么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要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指导和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1983年在黑龙江省的农村诞生了第一个后来被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在政府先默许后
承认的政策下,此后这类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农村建立、发展起来,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乡(镇)级“农村合作基金会”
17400个,村级合作基金会112500个,分别占乡(镇)总数和村总数的36.7%和15.4%;农民们庆幸地想:自己的“银行”总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服务于农业
生产了吧?事实也果真如此,自1990年至1996年,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累计投放于种植、养殖业生产的资金达到1515亿元;其中1996年投放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占
其当年投放总额的比重高达43.3%,投放于农村生活服务方面的资金占其当年投放总额的19.9%,这两项支农资金合计占其投放总额的63.2%,大大地高于农业银
行和信用社支农资金所占的比重。但好景不长,1999年1月,在“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的旗帜下,国务院一个3号文件否定了农民们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
的“二次创业”——“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了。
⑶ 农村党支部可以成立基金会吗
不可以
农村合作基金会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1999年1月被国务院严令全国统一取缔,经历了十多年的兴衰。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活动归农业部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并迅速呈现星火燎原之势。大多数农村基金会的运作都违背了合作基金会的互助宗旨,把农村基金会变成了办理存贷业务的第二个农村信用社。
到1996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规模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九分之一。然而,由于普遍的高息吸存、内部管理混乱、基层政府行政干预及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农村基金会很快出现了大面积的兑付风险,甚至在局部地区出现了挤兑风波。1996年,中央发布《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基金会进入了整顿发展阶段。1997年11月,中央决定全面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自身积累的矛盾也突然表面化,并在部分地区酿成了危及农村社会及政治稳定的事件。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经过清产核资、分类处理、清收欠款和存款兑付等阶段,各地农村基金会得到了彻底清理。但由此带来的资产损失相当严重。由乡镇政府向银行申请贷款兑付基金会债务,给乡镇财政造成压力较大,广大农民也被转嫁了相当部分的债务负担。
⑷ 农村成立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有那些
农村成立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村民联合就是场外融资所得来的。
⑸ 原来存在农村基金会里的钱怎么办
农村基金会取缔后,由当地乡镇负责兑付,可以找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市一回级。
农村合作基金会答,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清理整顿工作基本上分为清产核资、分类处理、清收欠款和存款兑付几个阶段进行。
1、由乡镇政府向银行申请贷款兑付基金会债务。
2、追回合作基金会尚未收回的拖欠借款,应当是兑现未来偿还计划的主要资金来源。
⑹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还款问题
欠债还钱,还是主动还清债务,也可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建议和基内金会协商解决。
征收容利率至基金会倒闭为止。
如果你们没有特别的约定,需按银监会推出的国家《金融利率管理条例》的限额征收利率至基金会倒闭为止,超额征收部分的法律不于支持。因为你到期未还本息,违约在前,建议和基金会协商解决。俗话说:欠债还钱,还是主动还清债务,也可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⑺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介绍
农业部负责制复定有关的政制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⑻ 农村基金会的问题什么时候解决
1.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2.农村专合作基金会要维护其合属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指导和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方向。要做到“四坚持”、“四防止”:即坚持互助性,防止办成金融机构;坚持社区性,防止资金外流;坚持群众性,防止走“官办”道路;坚持民主性,防止变成领导干部“小金库”。
建立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管理。
要通过上述工作,做到办会方向正确,办会质量提高。
⑼ 农村基金会和农村合作社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我们老家农村基金会已经没有了,但农村信用合作社还有,看起来业务还不错。
⑽ 农村基金会成立于哪一年
不知道您说的是来不是农村合作自基金会。
萌发阶段(1984年至1986年)早在1983年下半年,黑龙江、辽宁、江苏等地的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通过清理整顿集体财产,试行集体资金“队有村管”或“队有乡管”等办法,利用所统管的集体资金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有偿借用,进行内部融资。
改革试验阶段(1986年至1991年)1986年8月,中央指出:在不开展存贷业务的情况下,这种在内部相互融资的办法应允许试行。后来又指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上予以指导。中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鼓励、支持、试验及推广,使得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蓬勃发展。1986年底至1988年底是农村内部资金融通总量增长最快的时期,两年间增加了约40亿元。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的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乡(镇)一级1.74万个,村一级11.25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其中,四川、江苏两省以上指标均已超过20亿元,河北、山东两省也接近2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