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给员工交社保是当月交还是本月交上月的
基本都是本月扣除上月的了,社保每月10日前地税统筹,当月的就划转过去了,专员工是没办法实现当月属缴纳的,都是推后一个月才能缴纳。
这种情况其实是原来国有企业的一些操作办法不延续了或者说个体、私营和有限责任公司普遍了后,国家对工资总额没有控制了后才导致政策的脱节。
当月发工资会扣除两个月的保险,但在员工实习转正后的那个月,是发两个月的基本工资的,这样,员工的月度收入是上月的考核加上本月的工资,保险是本月扣除本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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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三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的分担方式,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最为普遍。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2. 社会保险基金都包括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含五大类,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或者挪用。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一)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二)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三)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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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采取统筹方式。所谓统筹,就是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用途做出统一的规定、计划和安排,以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促进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种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
统筹范围表明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和保障水平,从四个角度衡量:
(1)企业或用人单位。是全部企业,还是部分企业纳入统筹范围,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逐步扩大到所有企业;
(2)劳动者范围。是全部劳动者,还是部分劳动者纳入统筹范围,与投保企业相对应,我国纳入社会统筹范围的劳动者也在逐步扩大,由原来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劳动和扩大到所有工资收入者;
(3)保险种类和保险项目。一般而言,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基本险种,也是现代企业员工基本的福利待遇。特别是养老和医疗保险,各国都强制性的实行社会统筹。
保险项目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缴费能力有所不同。经济实力强的国家和企业,保险种类和保险项目相对宽泛,保障水平相对高,反之,则只能保障员工的基本需要;
(4)地域范围,即在哪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统筹。例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省一级的社会统筹。
按照统筹的原则,社会保险费用由不同的主体承担。例如在我国,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负担大部分,个人承担小部分,工伤和生育保险由国家承担;
非财政拨款的企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承担,一般企业承担大部分,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规定。
3. 县财政局有哪些职位
一、办公室(财务科与其合署)。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督查督办、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爱国卫生、综合治理、会议组织和行政接待等工作。
负责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本系统财政科研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项经费的预决算工作;拟定机关财政管理制度和办法。
管理和审批局机关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机关国有资产工作;负责指导机关政府采购工作。
二、政工科。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和协调会计学校的有关工作;负责市直财政系统行政效能考核工作。
三、人教股负责全县财政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综合考核工作;指导全县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四、行政股(挂教科文股、政法股牌子)组织拟定行政性经费和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研究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和政法经费保障改革发展思路。
五、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审核资产配置,按规定审核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监督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指导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社会保障股参与全县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拟定;提出县本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
七、农业股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支农政策;拟定、修订全县财政支农政策;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
八、乡财股参与和指导乡镇财政综合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年终决算;负责乡镇总预算会计核算,办理乡镇财政收支结算和上级财政结算;负责乡镇用款计划的审核,监督预算指标的执行。
九、综合股(挂金融股、国际债务股牌子)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参与工资、物价、住房和国有土地、矿产资源使用等制度改革;配合做好全县彩票资金的监管工作。
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政府统借统还外债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
十、农村综合改革股承担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拟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办法;承担农村综合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方面的有关工作。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负责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工作;负责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经费的安排、管理工作。
负责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经费、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经费安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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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
(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
(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四)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严审支出计划,杜绝乱收费行为。
(五)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4. 财政专户的类别
按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分,我国设立的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即专项支出财政版专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权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按照规定,设立财政专户需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作为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设立的。
包括以下内容:
1、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
2、行政性收费收入。
3、罚没收入。
4、无主财物变价收入。
5、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就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财政专款账户。财政专户既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债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粮食风险专户等等财政性资金专户。
5. 政府的财政部主要是做些什么的
财政局设职能处室和个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局综合性会议的组织;起草、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财政信息、财政宣传和财政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目标管理、文电、机要、档案、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关财务、基建、后勤管理与服务等工作;负责督查、督办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等交办的政务及提案、议案等工作;负责局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局大事记、财政志编发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调查研究全市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分析预测全市经济运行及其对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管理的影响,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调整财政经济政策、措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研究、拟定财政改革规划,负责重要的财政改革措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提出住房、物价、国有土地使用和收入分配等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研究提出防范和化解地方财政风险的建议和措施;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三、财税法规处
负责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章的起草、审议、解释和上报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审核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条款;负责调处涉及市级单位的国有产权纠纷和行政裁决;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贯彻和执行国家授权地方税收减免规定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监督税收减免和有关提、退库事项;负责税政检查和监督行政执法;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财税法规制度汇编工作。
四、预算处
贯彻《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拟定全市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办法;研究财政分配政策和财政收支平衡的政策措施,负责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措施、建议;拟定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全市财政预算;汇编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统一办理预算追加(减)事宜,建立部门预算追加(减)监控制度;拟定市对区(市)县政府间分配政策,负责市对区(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办理中央、省及区(市)县财政结算事宜;分析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
五、国库处
组织执行金库管理制度、政府总预算会计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制度,拟定实施意见;负责财政资金调度,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管理总预算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各种外债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和偿债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汇总全市财政决算,编制市级财政总决算;汇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统一管理市级财政及部门、单位银行帐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监管政府采购工作,改进社会集团消费管理。
六、非税收入管理处
草拟和贯彻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等管理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负责全市性和市级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参与收费标准的确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编码工作;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制度,负责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及彩票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预算外收入;统一印制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检查指导票据的使用;监管罚没收据;管理和督查市级非税收入的监收和监交入库。
七、行政政法处
负责掌握相关部门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了解相关部门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贯彻《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措施;研究制定会议费、差旅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及定额建议;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办理其预算追加(减);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滚动预算的建议,制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措施,监督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内、外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汇总、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
贯彻落实有关产业布局及经济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措施;管理财政投融资项目,办理国债转贷资金的拨付和财务监管;管理粮食、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负责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和市级水利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分配和监管工交商事业经费、劳动安检费、市级技改贴息资金等;参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分配,组织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管以及项目的概、预、决算的评审;监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对相关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内、外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汇总、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农业处
负责掌握相关部门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并参与农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拟定工作;管理支农等政策性支出,参与分配财政支农资金和救灾防灾资金;管理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草)资金的贷款贴息;监管涉农单位的市级水利基金;审核提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办理其预算追加(减);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滚动预算的建议,制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措施,监督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内、外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汇总、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管农业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
十、社会保障处
制定全市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措施;研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措施,分析预测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对财政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措施;管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负责市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优抚安置经费、救灾救济补助费、卫生专项补助经费等资金的分配、监管;监督配套资金的落实;编制市级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决算,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障决算和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办理其预算追加(减);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滚动预算的建议,制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监督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内、外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汇总、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教科文处
负责贯彻《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措施;管理和监督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建设经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经费;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办理其预算追加(减);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滚动预算的建议,制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监督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内、外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汇总、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企业处
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参与研究、拟定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调整建议;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管理,组织实施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转让、国有资本金核定、国有股权管理,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审核,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参与市级国有企业再就业资金的分配,审核办理归口市级企业亏损补贴;监管市级国有企业(金融、粮食、农口企业除外)、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财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参与管理国有企业的实施股份制改革、租赁、拍卖、兼并、破产和组建企业集团等改革工作。
十三、外事外债金融处
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外事和政府外债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措施;参与研究拟定全市地方金融的管理政策;监管证券、信托投资、担保等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和国有资产;分析、研究全市政府性外债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拟定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管理市级外事经费,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出国人员用汇、核汇工作;负责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协力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贷款的双边、多边谈判和转贷、偿还工作;负责政府性外债资金的监管,并建立偿债机制。
十四、会计管理处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研究提出全市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会计法》的执法检查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从业的资格管理和继续教育;管理全市会计人员(资产评估)的培训和会计电算化工作;会同市人事部门管理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受理会计人员信访;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指导和监管社会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协调组织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清理和整顿;管理成都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指导和监督市会计学会、财政学会、珠算协会的工作。
十五、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成都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措施;统筹安排和管理国家、省、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参与研究拟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编制年度计划;论证选择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审核、汇总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投放与回收。
十六、监督检查处
贯彻执行财政监督检查的法规、政策和制度,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规章及实施办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受理违反财政法规、政策、制度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监督检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程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监督检查局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查处涉及本局及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违纪案件;负责审计机关对市财政实施审计的总协调工作。
十七、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局及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联系电话:86273466。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6. 2. 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主要包括()A. 预算管理 B. 资金调度 C. 财务监督 D. 待遇给付
B C D E
7. 上海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小城镇保险基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每年度终了前,由市经办机构按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市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市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市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市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按要求分别汇总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二条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市经办机构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市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市经办机构。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基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等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转移收入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市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小城镇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账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包括按规定由缴费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在市招投标委员会认定、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市经办机构收入户除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要定期将征集的基金及利息收入缴存市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将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缴存时,必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市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小城镇保险待遇支出、综合保险待遇支出等。
(二)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四)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小城镇保险基金支出、综合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返回个人储存额和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养老金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各种补贴。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办法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四)返回个人储存额是指职工个人因私出国出境定居、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或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等,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返回给个人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失业补助金和其他费用。
(一)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补助金。
(五)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职业培训、公共实训、职业介绍、岗位补贴、开业贷款担保贴息等促进就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还可用于其他促进就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等。
(三)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因工致残支出、因工死亡支出。
因工致残支出是指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因工死亡支出是指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小城镇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待遇支出。
(一)养老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以及家属按规定申领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抚恤金等。
(二)医疗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发生住院、门诊大病时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以及家属按规定申领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综合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工伤、医疗、老年补贴等待遇支出。
(一)工伤待遇支出是指用于外来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经鉴定后参照本市工伤待遇标准支付的费用。
(二)医疗待遇支出是指用于外来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及按规定支付的日常医药费补贴。
(三)老年补贴待遇支出是指用于外来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满一年支付的老年补贴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按险种和支付级次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九条市经办机构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市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市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市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市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三十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地方附加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
第三十一条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三十二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市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市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市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市经办机构征缴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市财政补贴收入等。
根据市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市财政专户。市经办机构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市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市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市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市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从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划入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市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拔凭证记账。
第三十八条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市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九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负责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市经办机构和市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视同货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商市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四十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市经办机构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实物资产
第四十一条基金实物资产是指依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市政府2002年发布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17号令),由经营困难的单位提供有处置权的资产备案登记后,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期满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裁定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实物资产。
第四十二条实物资产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设账,按法院裁定价格计入。已形成的实物资产应适时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第九章 基金决算
第四十三条每年度终了后,市经办机构应根据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四条市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年度决算分别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市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政府和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有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对有第四十九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社会保障部门,包括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
第五十三条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十四条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的管理,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8. 社保局上班时间
社保局星期六是不上班的。社保局属于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的工作时间,星期六专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属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1、社保局的作用:指导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社会保险工作。2、组织实施市本级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计划按时完成。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线管理工作,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征收的原始资料,负责按时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4、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台账,定期与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核对,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系统计算机开发利用,对各项账、卡和册进行档案化、计算机化管理。5、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会计、统计和信息工作。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9. 社保基金会计工作职责旳政策和法规有哪些
1、贯彻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2、按照《预算法》,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检查分析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对部门预算、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民主理财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4、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明确会计、出纳分工,并做好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工作。
5、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及时审查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财会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6、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7、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8、时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做到遵记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理财。
9、负责对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和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业务能力。
10、会计或出纳调离本岗位时,应负责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