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期货居间人和经纪人,到底有哪些区别(请详细些)
1,在国外,期货经纪人是指帐户管理人,是帮助客户管理帐户,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这么一个职业。
2,在中国,经纪人等同于居间人,是独立于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第三人,不属于公司员工,在中国居间人可以是兼职的。
Ⅱ 买二手房签了居间协议,当时写的过户费 税费由我承担 没明确维修基金 现中介公司又要维修基金怎么办
购买二手来房不应该交住房源公共维修基金。
原房主在购买了商品住房之后,是应该已经缴纳了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代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是随房走,由于原房主已经缴纳了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因此在进行二手房交易室,购房者不应该再缴纳该项费用。
该房产中介公司的操作属于违规行为,可以据此与中介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直接向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Ⅲ 期货居间人的基金研究
为了应对基于居间业务或代理交易业务产生的、可以归结于居间人的风险与责任,有必要建立强制缴纳担保基金制度。建议将居间人缴纳的担保金分为两个部分:初始担保金与变动担保金。
初始担保金应视居间人所从事的业务不同而有所区别。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居间人需要缴纳的数额应高于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该笔资金应在资格认定时或之后一段时间内,由居间人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指定的担保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缴纳。机构居间人的初始担保基金应高于自然人居间人。建议依据机构居间人业务范围,分别确定其需缴纳的初始担保基金数额
变动担保金在居间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实时征收,由期货公司代扣代缴,具体金额应与居间人业务量挂钩,以其所属客户的资金量、交易量等指标为依据进行计算。缴纳的动态担保基金积累至一定程度后,协会结合居间人诚信记录和居间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分值合规者可考虑予以减免。 在担保金的清退方面,需考虑如下问题:
1、清退的条件。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在下列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应向有关权利人清退担保金。其一,居间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取消资格或申请注销有关资格;其二,居间人缴纳的担保金累计总额与所持份额基金的收益之和,大于基金因其违法违规行为支付给客户的赔偿金与所持基金份额的管理成本之和。
2、清退数额。清退数额可以通过居间人缴纳的担保金累计总额与所持份额基金的收益之和,与基金因其违法违规行为支付给客户的赔偿金与所持基金份额的管理成本之和的差计算得出。用公式表示即:
清退数额=居间人缴纳的担保金累计总额+所持份额基金的收益-基金因其违法、违规行为支付给客户的赔偿金-所持基金份额的管理成本
3、追偿权。当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清退数额小于零时,应赋予基金以追偿权,由基金管理机构代表其行使。如果规定其他居间人享有追偿权,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很多困扰,如其他居间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的追偿额度的计算非常繁琐,法院将面临很大讼累等。
Ⅳ 政府融资居间费合规吗
合理,但是如果直接给到一般企业或者个人的话,不合规,所以一般政府都不会出的,需要找一个可以出费用的通道,如基金公司,券商等。
Ⅳ 天天基金网的销售模式
您好,独立抄基金销售机构的袭网销平台是指完全独立的销售全部或部分基金产品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开设网上平台的方式售卖基金的模式。自2012年证监会开始对独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发放牌照以来,目前共有93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通过证监会核准,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有天天基金网、数米基金网等。
以天天基金网为例,天天基金网是国内首批获批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网上销售渠道,它和基金公司合作,直接在自身平台售卖基金产品,并且提供包含基金数据统计、投资工具分析、资讯互动交流综合性理财辅助服务,给投资人提供了便利。通过天天基金网申购基金,首先要注册成为会员,关联银行卡后需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之后即可在平台完成基金申购。在每日15点前,投资者还可以撤销当日申购。在该模式下,基金销售网站是金融机构的代理方,在投资人和金融机构间起到居间的作用,并不作为基金交易的主体。
Ⅵ 单位(个人)所获中介费(居间费)如何交税
一、个人获得居间费,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二、单位取得中介费(居间费)收入,按照营业收入计税。
1、增值税=收入(不含税)*3%(适合小规模纳税人)(月报);
增值税=收入(不含税)*6% - 进货金额(不含税)*6%(适合一般纳税人)(月报);
2、城建税=(应纳增值税+消费税)*7%(月报);
3、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消费税)*3%(月报);
4、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消费税)*2%(月报);
5、堤围防护费(水利基金):收入*0.1%(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
6、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中介费是一种费用,指在进行买房、租房等行为时,中介等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的合理费用。中介是代理业务,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包括:
(1)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6)基金公司居间扩展阅读:
一、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Ⅶ 期货居间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期货行业的逐渐发展壮大,期货居间公司也会壮大起来,但是居间业务会随着行业的发展逐渐失去市场,但提供服务和提供资金依然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向,目前看提供代客理财和转型私募是一种方向,另一种是配资
Ⅷ 中介(居间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合同法》对房屋中介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大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违约责任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 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 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 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 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 保密的义务。
二、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
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8)基金公司居间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促成交易,虽然居间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买卖双方报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买卖双方对房屋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
如果买卖双方对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对房屋的有关信息认真核实,即便居间人不报告也不会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受损。
因此,居间人核实并报告房屋相关信息的行为,虽然是居间人促成交易过程的组成部分,却并不是法律赋予居间人的强制义务。
根据《合同法》:
1、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Ⅸ 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联系和区别
具体可以查看《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规定。
实际生活中,中介一般都是居间商,卖保险、卖基金的一般属于代理商
Ⅹ 私募基金投资居间合同 多少里 利
贵金属交易的居间商考虑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