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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公司监事是高管吗

发布时间:2021-01-20 19:20:56

⑴ 法律上规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证券法》规定:国家证券、证监、金融、国资等等这类职业工作的人禁止炒股。凡涉及、妨碍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等安全的部门工作人员禁止炒股。 出现证券犯罪严重的,可以实行“市场禁入”。
一、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二、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开户炒股:
1、 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港、澳、台居民;
3、 注册地在中共的机构或企业法人。
三、开户材料
1、
本人身份证
2、
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居民身分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
3、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澳门居民身分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身分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
5、 企业开户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章、公司公章。
四、个人开户流程:
1、办理证券开户,需由本人亲自到证券公司柜台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证券开户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果委托人身份证为二代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开户时需填写《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和《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
3、如果客户从未办理过证券开户的,需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4、办理银行三方存管,需填写《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同时证券开户本人携带本人银行借
记卡去银行网点柜台确认,没有该银行借记卡者仅需在银行柜台另新办借记卡即可;
5、港、澳、台居民自2013年4月1日起可以开立A股账户,办理流程与境内个人投资者稍有不同,具体可以咨询有证券经纪资格证券公司营业部,

⑵ 个人能否注册公司如果能怎样注册条件如何

目前,国家不断鼓励自主创业,很多人都在摩拳擦掌,想要注册一家公司。但是有对注册公司的相关知识不太了解,今天呢企盈小编就给大家来讲下关于公司注册完成后要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的问题吧,欢迎大家来阅读讨论。
其实,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在增值税管理上,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在税收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计算方法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区别。下面简要介绍一下:
一、计税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利用税款抵扣的方式来计算增值税,也就是说,他当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本期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说,直接用收入乘以征收率来进行计算缴纳,征收率一般为3%,不动产销售等特别的业务适用于5%的征收率。
二、税收优惠
在税收优惠方面,一般纳税人除了传统的政策性优惠外,如免税农产品等,其他的相关优惠很少。
在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中,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一个非常大的增值税优惠,就是每月不超过10万元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按季申报的可以享受每个季度30万元销售收入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个优惠政策是一个空前的,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是一个很大的政策红包。
三、客户需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业务开展方面,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开具发票,很多的客户是需要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除了8个试点行业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专用发票外,其他的小规模纳税人都不能自行开具发票,要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因此可能对业务开展是有一些影响。
第二,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而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如果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客户方更希望获得13%税率的发票,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税款抵扣,在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也能获得更大的优势。
四、类型转换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将来的发展需要,随时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国家又出台了一个优惠政策,就是在2019年12月31日前,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这是一个很特别的优惠政策,而且只是到今年年底。到明年,还不知道有没有,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是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旦选定,一般纳税人基本上就不能再回头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因此你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客户的需求来慎重选择。

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持有权益

一、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劣分析

契约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在基金运营主体、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等问题上的区别难以全面列举。本文对这些区别加以概括,将契约型基金的特征从优到劣概括为如下几点:

1. 契约型基金在运营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上具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通过签署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来设立投资基金。所谓投资基金,只是基于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的代称,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其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故而,在对外投资时,契约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平台(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一系列行政手续,因此增加了基金的运营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费用成本)。

以上优势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时可能表现更为明显。

2. 契约型基金在投资者的进出机制和资本变动灵活度上具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这一优势,对应于投资者,体现为投资者可以约定灵活退出(赎回基金份额);对应于基金管理人,体现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约定和基金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的规模。举例来说:

第一,就投资者人数而言,契约型基金人数大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则投资者对应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不得超过50人;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则投资者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实践中公司制基金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不得超过50人。而契约型基金由于不存在独立法律主体,仅受证监会105号令关于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的一般规定限制。

第二,就基金的增、减资而言,契约型基金程序简化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增、减资均需要召集股东会并经绝对数量的表决权股东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增、减资工商变更程序;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增、减资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但增、减资同样需要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程序。而在契约型基金中,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取决于签订的《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额外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就基金份额的对外转让而言,契约型基金灵活度优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公司制基金,投资人(股东)若对外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时,受《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范限制,一般情况下需其他股东(其他基金投资人)过半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对外转让份额或出质需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外转让,仅需符合证监会105号令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具体转让、出质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

3. 契约型基金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有不同的影响

契约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体系,因此,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可自由约定。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结构,除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外,还受《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商事组织法调整。其后果是,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更灵活,但相应的,对基金投资者的法律风险也更高(例如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可能失灵)。举例而言:

第一,在内部机构职责上,若设立的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体投资者组成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决策和治理机构、职责分工,都有《公司法》为依据,其治理结构相对完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机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体现基金投资者的权利;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自治”的广度和深度都高于公司制基金。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具体的职权分工,例如投资方向的决策权、利润分配决定权,管理人在哪些事项上需要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约定。因此,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拥有更高的自主权,对应的,投资者对管理人的监督更难。

第二,在竞业禁止上,若设立的是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否则,收益应归合伙企业所有。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管理不同币种、不同规模、相同业务范围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这一善良管理义务。因此,对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限制更弱。

4. 契约型基金在税负上没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的重要优势在于,由于基金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其税负优于公司制基金。但有限合伙制基金同样存在无需双重征税的优势。因此,契约型基金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在税负上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相比并无明显优势,甚至可能存在劣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目标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和到期后转让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收入。

第一,如果是公司制基金,项目公司本身属于纳税主体,因此其税负安排如下图所示:

第三,必须说明,契约型基金的税负优势主要是基于信托型契约型基金的实践而来的理论探讨,对本文这种新出现的契约型基金应该如何征税,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或税务实践。问题在于:虽然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契约型基金必须通过基金管理人对外投资,如果管理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能成为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有可能做出这种处理:基金管理人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在基金管理人的层面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分配收益时投资人可能需要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质上还是“双重征税”,此时的税负安排与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

综合来讲,契约型基金在实践中相比其他形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在税负上并无明显优势。

5. 契约型基金在风险隔离上有劣势

契约型基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资格主体,对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活动,其风险隔离能力较弱,主要体现在基金财产的独立性难以被认定。

若设立的是公司制基金,《公司法》明确公司的财产独立。因此,一旦投资者的出资进入项目公司这一基金运营平台,就成为项目公司的财产,投资者仅以出资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基金财产作为项目公司的资产,能够有效的独立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的财产;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法》第20条也有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独立性的规定。

但在契约型基金中,仅有证监会105号令第23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但契约型基金的对外投资必须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基金财产独立性的明确法律依据。相关有权机关(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税务机构)是否会认可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与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目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契约型基金的风险隔离劣势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基金管理人的债务,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较大。

二、契约型基金与信托型基金的简要对比分析

契约型基金还可用来指代信托型基金,但与本文讨论的契约型基金有着显著的不同。在实践中,信托型基金的模式比较多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此仅做简单分析:

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此种模式中,信托计划设立后,是由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其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直接收取者也是信托公司。在这一交易结构中,信托公司另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合同,基金管理人以投资顾问的身份介入基金运作。因此,此种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对拟投项目、基金运作有可能缺少足够的影响力和把控力,难以保证对基金运作的合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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