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上墙有几块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或者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事粮食收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收购粮食;情节严重并处非收购粮食价值1倍5倍罚款;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欺骗、贿赂等手段取粮食收购资格许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所;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利益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尚构犯罪依给予行政处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行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华民共价格》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列情形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予警告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售粮者举报未及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其款项;
(四)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关情况;
(五)接受委托粮食经营者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未执行家关政策
第四十五条陈粮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处库粮食价值1倍5倍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倒卖粮食并处非倒卖粮食价值20%罚款;情节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倒卖粮食价值1倍5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粮食库存低于规定低库存量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处足部粮食价值l倍5倍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粮食库存超规定高库存量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处超部粮食价值1倍5倍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部门责令改给予警告;污染粮食非销售、加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部门等依照关律、行政规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未按照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规定及、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由本级民政府或者级财政部门责令改关责任员依给予行政处;构犯罪依追究关责任员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依照《务院关于禁止市场经济实行区封锁规定》予处罚
第五十条监督检查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干预粮食经营者经营依给予行政处;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❷ 财政厅的一般职责是什么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和执行福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政策;参与制定我省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和综合使用预算内外财力的建议;拟定省与市(地)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2、贯彻执行中央有关财税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和执行本省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百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财政工作;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本级决算;管理省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彩票市场。
4、在中央赋予我省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提出地方税立法计划、地方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建议;根据预算的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5、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拟定和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制度,审批全省专控商品。
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拟定和执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制度;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6、拟定和执行国有务本金基础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
(2)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财政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工作的组成部门。负责全省财政运行情况的稳定。
主要负责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省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级与市州、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省财政厅设21个职能处(室)。
1、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研究财政政策;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的起草与修改;统一管理财政宣传、财政信息和信息网络;负责督办工作。
负责《财政年鉴》编纂工作;负责《中国财经报》记者站工作;负责管理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及机关财务、房产和保卫工作等。
2、综合处
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定全省财力综合平衡方案并提出有关建议;参与住房、价格、工资、国有土地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提出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财政政策性建议。
负责住房资金监督及财务管理;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票据政策、制度和办法,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票据管理;负责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性收入的征收管理。
负责全省彩票市场管理、彩票发行额度和发行方案审批、彩票资金分配的监管;管理全省乡镇公益事业建设和文化站建设的专项资金;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3、预算处(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负责组织省级预算的执行,拟定省级预算内外收支的平衡政策措施;研究全省财政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措施。
拟定全省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制度、预算会计制度和金库管理制度;审核汇总年度全省预、决算,指导市县年度预算的执行;拟定省级与市州的分配政策,指导地方财政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和小城镇财政改革。
负责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调度;负责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参与分配和管理城建维护资金和民族地区补助费;研究困难县市、民族地区的财政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财政审计的有关工作;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参考资料:网络-财政厅
❸ 政府的财政部主要是做些什么的
财政局设职能处室和个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局综合性会议的组织;起草、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财政信息、财政宣传和财政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目标管理、文电、机要、档案、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关财务、基建、后勤管理与服务等工作;负责督查、督办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等交办的政务及提案、议案等工作;负责局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局大事记、财政志编发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调查研究全市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分析预测全市经济运行及其对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管理的影响,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调整财政经济政策、措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研究、拟定财政改革规划,负责重要的财政改革措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提出住房、物价、国有土地使用和收入分配等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研究提出防范和化解地方财政风险的建议和措施;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三、财税法规处
负责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章的起草、审议、解释和上报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审核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条款;负责调处涉及市级单位的国有产权纠纷和行政裁决;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贯彻和执行国家授权地方税收减免规定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监督税收减免和有关提、退库事项;负责税政检查和监督行政执法;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财税法规制度汇编工作。
四、预算处
贯彻《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拟定全市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办法;研究财政分配政策和财政收支平衡的政策措施,负责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措施、建议;拟定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全市财政预算;汇编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统一办理预算追加(减)事宜,建立部门预算追加(减)监控制度;拟定市对区(市)县政府间分配政策,负责市对区(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办理中央、省及区(市)县财政结算事宜;分析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
五、国库处
组织执行金库管理制度、政府总预算会计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制度,拟定实施意见;负责财政资金调度,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管理总预算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各种外债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和偿债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汇总全市财政决算,编制市级财政总决算;汇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统一管理市级财政及部门、单位银行帐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监管政府采购工作,改进社会集团消费管理。
六、非税收入管理处
草拟和贯彻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等管理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负责全市性和市级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参与收费标准的确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编码工作;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制度,负责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及彩票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预算外收入;统一印制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检查指导票据的使用;监管罚没收据;管理和督查市级非税收入的监收和监交入库。
七、行政政法处
负责掌握相关部门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了解相关部门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贯彻《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措施;研究制定会议费、差旅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及定额建议;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办理其预算追加(减);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滚动预算的建议,制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措施,监督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内、外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汇总、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
贯彻落实有关产业布局及经济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措施;管理财政投融资项目,办理国债转贷资金的拨付和财务监管;管理粮食、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负责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和市级水利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分配和监管工交商事业经费、劳动安检费、市级技改贴息资金等;参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分配,组织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管以及项目的概、预、决算的评审;监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对相关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内、外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汇总、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农业处
负责掌握相关部门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并参与农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拟定工作;管理支农等政策性支出,参与分配财政支农资金和救灾防灾资金;管理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草)资金的贷款贴息;监管涉农单位的市级水利基金;审核提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办理其预算追加(减);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滚动预算的建议,制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措施,监督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内、外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汇总、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管农业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
十、社会保障处
制定全市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措施;研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措施,分析预测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对财政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措施;管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负责市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优抚安置经费、救灾救济补助费、卫生专项补助经费等资金的分配、监管;监督配套资金的落实;编制市级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决算,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障决算和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办理其预算追加(减);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滚动预算的建议,制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监督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内、外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汇总、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教科文处
负责贯彻《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措施;管理和监督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建设经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经费;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办理其预算追加(减);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滚动预算的建议,制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监督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内、外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汇总、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企业处
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参与研究、拟定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调整建议;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管理,组织实施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转让、国有资本金核定、国有股权管理,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审核,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参与市级国有企业再就业资金的分配,审核办理归口市级企业亏损补贴;监管市级国有企业(金融、粮食、农口企业除外)、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财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参与管理国有企业的实施股份制改革、租赁、拍卖、兼并、破产和组建企业集团等改革工作。
十三、外事外债金融处
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外事和政府外债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措施;参与研究拟定全市地方金融的管理政策;监管证券、信托投资、担保等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和国有资产;分析、研究全市政府性外债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拟定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管理市级外事经费,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出国人员用汇、核汇工作;负责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协力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贷款的双边、多边谈判和转贷、偿还工作;负责政府性外债资金的监管,并建立偿债机制。
十四、会计管理处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研究提出全市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会计法》的执法检查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从业的资格管理和继续教育;管理全市会计人员(资产评估)的培训和会计电算化工作;会同市人事部门管理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受理会计人员信访;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指导和监管社会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协调组织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清理和整顿;管理成都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指导和监督市会计学会、财政学会、珠算协会的工作。
十五、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成都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措施;统筹安排和管理国家、省、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参与研究拟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编制年度计划;论证选择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审核、汇总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投放与回收。
十六、监督检查处
贯彻执行财政监督检查的法规、政策和制度,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规章及实施办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受理违反财政法规、政策、制度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监督检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程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监督检查局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查处涉及本局及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违纪案件;负责审计机关对市财政实施审计的总协调工作。
十七、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局及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联系电话:86273466。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❹ 邯郸市粮食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武装保卫处牌子)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党务会、局务会、综合性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负责会议议定事项及领导交办工作任务的督办落实,并协调各处(室)工作;负责起草全局性综合性文件、领导讲话和工作报告、信息、新闻报道等;负责市委对粮食局及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审核、秘书事务、文书档案、信息综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工作;承办、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粮经会工作;负责局机关值班安排;负责市直粮食系统和局机关的武装、保卫、消防、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市直粮食系统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考核、晋升、奖惩、调配、培训和管理使用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市直粮食系统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医疗保险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复转军人的接受安置工作;负责全市粮食系统职工教育、人才培训和粮校的发展规划与教育指导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人事干部、劳动工资和党员统计报表工作。
(三)购销调控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贯彻落实国家、省粮油购销政策,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和全市粮油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工作;保障城镇居民、军队、灾区、水库移民、大中专院校粮油的供应;负责国家和省、市定购粮食调拨计划的管理和调拨计划的组织实施;做好分析预测全市粮油生产形势和粮油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及粮食业务统计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负责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全市粮油市场,规范粮油市场交易行为,整顿粮油市场秩序;指导全市连锁经营和城市粮店搞好优质服务、行业卫生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编制全市粮食定购及进出口计划,监督各项任务的完成;负责省、市储备粮油的计划、购销、调拨、轮换和抛售工作;贯彻落实《粮食收购条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
(四)仓储基建处
贯彻落实国家粮油仓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检验政策;负责省、市级储备粮油及全市商品粮油的安全储存、保管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储备粮油使用计划的报批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粮油仓储安全、保管、防治和检验工作;推广科学保粮新技术,搞好“四无粮仓”建设;负责全市粮油库站的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协调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建项目资金并拟定拨付使用计划,并抓好有关的基建工作。
(五)行业发展处
负责全市粮食系统行业发展管理工作;具体拟定粮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粮食系统粮油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和多种经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统计工作;负责粮食系统的粮油质量及其制品管理,指导粮食企业推行国家粮油质量新标准;负责指导全市粮食企业的改革工作,负责市直粮食企业改制工作;负责科技推广,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为企业提供服务;负责粮食系统的招商引资、对外交流、贸易洽谈与合作、食品转化和包装装潢等工作。
(六)财务会计处
负责编制全系统财务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粮食财务、会计、税收法规、制度;指导全市粮食系统的财务管理、扭亏增盈工作;负责中央、省、市对粮食部门粮油收购、调拨、轮换等各种补贴资金协调、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指导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增收节支和扭亏增盈工作;负责全市粮食系统会计核算、决算、财务分析和统计报表的汇总;负责局机关的财务费用管理。
(七)宣传处(挂工会、团委、妇联牌子)
负责市直粮食系统理论学习、宣传、统战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市直粮食系统政工职称的申报、评定工作;负责粮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和政(企)务公开及其它工作;承办局党委交办的其它事宜。
(八)按邯字[2000]37号文件要求设置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九)纪检监察机构按市编委、市纪检委邯编字[2002]2号、邯纪字[2002]13号文件规定设置。
(十)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6人,设置老干部处,科级领导职数2名。
❺ 山东省粮食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省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粮食行业从业人员和职工教育情况的统计工作。
调控处
拟订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收支存计划;提出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及吞吐调节计划建议;综合协调粮食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省内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建立省际粮食购销协作关系;承办粮食收购许可和陈化粮购买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指导全省粮食购销有关工作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处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储备粮管理处
拟订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储备粮管理,对设区的市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编制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参与指导大型粮食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编报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紧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管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科学储粮、规范化管理及农户科学储粮;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财务处(省粮油结算中心)
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金的预测、协调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负责全省粮食财会报表的审核、汇总和分析;负责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专项资金、政策性财务挂账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
产业发展处
拟订全省粮食产业发展规划、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工业统计和分析工作;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指导粮食流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❻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版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权府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既要与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应得到合理的补贴,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压低补贴标准;制定保护价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不得压低保护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粮食主产区要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具体补贴方式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粮食主销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
(五)粮食购销平衡地区,可视本地区特点,比照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确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的重点。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❼ 邯郸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责
邯郸市粮食局是邯郸市人民政府管理粮油流通、调拨供应、粮油购销和粮油储备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粮油流通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市粮油流通政策和制度;指导、深化粮油流通体制改革;研究拟定粮油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落实国家、省粮食定购任务;贯彻落实国家粮油价格政策;指导监督粮食购销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敞开收购、顺价销售的粮食购销政策;保障军队、灾区、水库移民及缺粮地区粮油供应。
(三)负责全市粮油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工作;完成省、市县间的政策性粮油调拨及划转;安排和落实各级政府下达的粮食进出口计划。
(四)完善市级粮食储备管理机制;管理省和市级粮油储备;组织各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保管、轮换和抛售,实施对社会粮油流通的宏观调控。
(五)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使粮食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指导本系统执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全市粮食市场秩序进行执法检查,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六)负责全市粮油批发市场建设的规划与布局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粮油批发市场管理政策和办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七)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并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拟定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粮食系统粮油科技发展规划,推广新技术;指导全系统粮油工业、饲料工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帮助企业引进资金和技术设备。
(九)负责全市粮油储存安全管理;检查、指导、落实国家粮油标准、粮油检验程序、制度和办法;指导、组织粮油管理人员和粮油储备管理专门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市粮食企业发展粮油深加工和多种经营工作。
(十一)落实国家、省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指导、监督全市粮食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粮食行业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十二)负责全市粮食系统职工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直属各单位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以及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市人大、市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❽ 临沂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价格改革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稳定全市物价总水平,整顿规范价格秩序。
(三)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组织重要产品成本调查,提出调控市场价格的建议和措施,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控。
(四)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管理定价目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燃气、供暖、自来水、电力等重要公益事业的价格。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全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和审验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的乱收费进行治理整顿。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房地产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价格认证工作,办理司法、仲裁、海关、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涉案物品和其他罚没物品的价格认证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立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协同有关部门拟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
(八)指导、监督、规范价格活动,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检查管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承担市直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受理不服县(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罚而申请复议和申诉案件。负责明码标价工作,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12358的作用,及时快速处置价格举报工作。
(九)对全市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物价队伍建设和物价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❾ 财政专户的类别
按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分,我国设立的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即专项支出财政版专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权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按照规定,设立财政专户需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作为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设立的。
包括以下内容:
1、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
2、行政性收费收入。
3、罚没收入。
4、无主财物变价收入。
5、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就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财政专款账户。财政专户既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债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粮食风险专户等等财政性资金专户。
❿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来政对各省(自治区、源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以及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应确保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