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汇属于人民还是属于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都说未经批准的外汇都是违法的。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回银行答、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截至2015年,中国位居世界各国政府外汇储备排名第一。但美国、日本、德国等国有大量民间外汇储备,国家整体外汇储备远高于中国。
㈡ 求知吴中区社会保障局、外汇管理局、以及横泾镇地税的具体地址,最好能具体到哪条路多少号,感激不尽!!
吴中社保局:苏州市宝带东路333号二楼
外管局: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17-19号
横泾地税:横泾镇西跨塘路35号-36号
㈢ 中投公司是不是受外汇管理局管理
你好!中投公司是2007年9月29日在北京成立,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从事外版汇资金投资管理业权务的国有独资公司,既然是国有独资公司就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其直接领导机构应该是国务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㈣ 世界主要各国社保基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及其改革措施,效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防范和化解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安全、稳健原则。
第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各自职能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
第五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管理人实施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
第六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达6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五)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六)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一般委托经营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受托人应遵循利益回避的原则;
(三)明确受托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四)明确对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限制;
(五)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总金额的限制;
(六)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比例的限制;
(七)明确受托全国社保基金净资产价值及收益率的计算方式;
(八)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九)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十)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三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
第九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高效的结算和交割能力;
(五)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八)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银监会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十二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托管合同除应符合一般托管合同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要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托管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三)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四)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就下列事项向社保基金会作出书面承诺:
(一)遵守本规定第五章二十二、二十三条关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的规定;
(二)履行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
(三)监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发现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有关全国社保基金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规定的,应及时向社保基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正当理由违反前述义务,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可建议社保基金会解除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
第四章 全国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资
第十四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银行存款;
(二)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股票;
(六)基金;
(七)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八)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第(一)项所称银行是指境外中资银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
第(二)项所称债券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债券。
第(四)项所称货币市场产品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货币市场产品。
第(五)项所称股票是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项所称基金是指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基金,基金投资范围需符合本条关于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规定。
第(七)项所称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衍生金融工具仅限于风险管理需要,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第十六条 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于一家机构发行的单只证券和基金不得超过该证券和基金份额的10%,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委托资产总值的20%。
下列情形,不受前款规定比例的限制:
(一)社保基金会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境外上市配售以及定向配售的;
(二)社保基金会将其持有股票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的。
第十七条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可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品种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按照分散化原则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
社保基金会委托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委托资产总值的50%。
第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应参照国际同类产品费用标准确定,并报告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
第五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境外投资需要,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处开立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社保基金会应将开户情况向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是:
(一)从境内外汇存款账户汇入的资金;
(二)出售投资产品所获资金;
(三)境外投资收益;
(四)境外投资相关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支出范围是:
(一)汇回境内外汇存款账户的资金;
(二)买入投资产品支付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相关支出(含相关税费)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本金或收益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备案。
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要求社保基金会调整汇出、汇入外汇本金或收益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社保基金会应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中要求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向外汇局报送下列相关信息:
(一)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外汇资金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资金汇出、汇入情况;
(二)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
(三)每个会计年度初始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会计报表。
本条所称工作日以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作日为准。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保基金会应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按季度、半年、年定期向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报告有关情况。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发生重大事件,社保基金会应立即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将境外委托资产纳入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统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有权要求社保基金会提供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的报告,对于社保基金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㈤ 中国外汇公司受外汇管理局监管吗
中国外汇公司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公司?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大陆没有外汇公司,外汇交易回在中国还没有放开交易,答你所谓的外汇公司都是国外的外汇交易商在国内的代理,没有交易资格,那些外汇公司的监管不收国内外管局的监管,也不受国外的监管,受监管的是交易商,他们是受国外的监管机构监管的。如果是国内只有银行的外汇交易时候外管局监管的。
请记住中国没有外汇公司,那些代理公司是干的拉客户赚佣金的钱,不叫外汇公司。
目前交易外汇国内只有两种形式,外汇代理公司和外汇交易公司,前者已经解释了,后者是专门做交易的公司,他们不拉客户,靠的是交易员的稳定交易,获得盈利 ,他们的资金来自海外的,国内的基金,他们从不接散户。
㈥ 社保资金的管理
社保资金管理和增值操作
社保基金、QFII资金的陆续进场,有利于提升市场重心,但这种重心提升的效应是在一个长期趋势中才能反映出来的,以一种急功近利的眼光去看待它们的作用,恐怕会令不少市场人士失望,投资者对此应有客观的认识。
继瑞银华宝、野村证券成为准QFII之后,第二批QFII如摩根斯丹利等也已推出。与此同时,六家基金管理公司已陆续签定了社保基金授权委托投资协议。受此鼓舞,股指重返年线,不少投资者欢欣鼓舞,认为大牛市序幕即将被拉开,那么社保基金、QFII资金的入市果真有如此灵验吗?
一、新增资金规模难以很快放大
就社保基金而言,所公开的大致入市金额为160亿,主要投资于股票和部分企业债。从社保基金的性质看,由于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因此其安全性至关重要。按照有关规定,其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比例不得少于50%。由此可见,社保基金总体操作思路应是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
按社保基金规模看,理论上能进入股票二级市场的金额应远不止160亿这个数,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不够完善以及社保基金2001年投入12.66亿元购买中国石化即告亏损的初次经历,出于风险控制角度的考虑,应该说短期内继续扩大规模的可能性不大。
关于QFII的入市情况,应该说进展比较顺利,5月26日第一批QFII刚刚拿到牌照,在不到10个工作日即6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批准瑞银华宝银行投资额度3亿美元、批准野村证券5000万美元,第二批QFII如摩根斯丹利等、第三批如德意志银行、高盛集团、汇丰等也将陆续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之中。目前来看,QFII虽然热情高涨,但由于初次涉足投机性较强的国内A股市场,尚处在相互了解的磨合期初始阶段,因此后续潜力虽然较大,但短期内将会有所节制。总之,增量资金增加肯定有利于市场重心的提升,但对于两市近5万亿市值规模而言,不能把期望值放得太高。
二、增量资金入市需要时间
据有关媒体报道,社保基金的建仓时间为6月9日开始的三个月之内。三个月的时间不算短,并且160亿资金分散到六家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再扣除部分企业债所占的金额,其市场影响将会是比较温和的。QFII中入市意愿最强的瑞银华宝在与申银万国签定协议后,基本上可说运作已经没有障碍。但该行有关人士表示,公司原考虑在获得投资额度后第一时间入市,不过资金未到位,所以还未入场操作。据他的解释,资金未到位的原因是,这些投资资金主要不是已经在手的资金,而是从其客户中募得的资金,所以会有一个过程。而同属第一批的野村证券到目前为止尚未确定委托人,因而入市恐怕也得等待时间。可见,社保基金、QFII的资金投入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基本不会对短期市场走势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三、运行风格长线稳健,不会在市场上迅速激起波澜
从社保基金、QFII的资金性质看:两者都属于长线资金,对长期内收益的稳定性、资金的流动性有着较高的要求,完全不同于以往通过借贷融资做庄的模式,社保基金持有近两年的中国石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后者的资金由于有着严格的期限规定,因而促成了急功近利式的做庄模式,搞不好的话在规定时间不能按时还款造成资金链断裂,而引发个股的连续跳水。可见,社保基金、QFII的资金运作将完全有别于以往的做庄模式,其运行风格是相对平稳的,这是由它们的资金性质所决定的,因而对二级市场的影响将以一种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形式出现。由此可见,对社保基金、QFII的炒作更多地是来自于对其题材的炒作,并不是它们真正的市场影响。
四、带动投资理念转化,蓝筹股地位将日益突出
在开放式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保资金入市、保险资金入市比例提高、QFII机构的扩大等投资者结构快速转换的市场背景下,崇尚业绩、崇尚发展的投资理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大型蓝筹股地位的日益突出将是大势所趋。一个最浅显的例子就能反映问题,规模较大的机构投资者对股票流动性的要求都很高,能方便兑现的大盘股具有这方面的天然优势,大盘股与小盘股冰火两重天的走势就是投资者结构改变所带来的市场效应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当然,并不是盘子越大越好,但是具有足够的流动性,至少能进入机构的选股范畴之内。整个市场的资金供应相当充裕,从前述资金性质的分析上我们知道,越来越多的资金加入到长线资金的行列中去,与先前靠融资做庄,做完跑人有明显的区别。蓝筹股突出的战略地位、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收益,受到长线资金的青睐是毋庸置疑的。当前老庄股的不断跳水,在一定程度上宣告古老的做庄手法开始瓦解的同时,也促使市场对新型投资理念更深层次的思考,因此,蓝筹股发展前景将继续看好。
五、社保基金、QFII的资金投向有待更深入的研究
有关这方面的动向,已有不少媒体加以阐述,本文不再赘述。但需要提醒的是不见得当前最热门的板块就是它们所要介入的板块。如汽车板块:作为一个正在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行业之一的新兴行业,由于其业绩短线巨增,引来热钱滚滚,但在股价经过三番、四番炒作之后,其价值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再加该行业正处在一个争夺市场份额、扩大生产规模、争取行业突出地位的战国时代,资金需求远远大于它能给与投资者的回报,今后究竟哪些公司能成为真正的蓝筹,还存在不少变数。汽车业掀起新一轮降价风,这在人民币跟随美元贬值与钢材价格高企的背景下,显得不协调。显示汽车市场环境趋于恶化。长安汽车的业绩遭到质疑、一汽轿车一季度每股收益的下滑,都说明我国的汽车业还远远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成熟水平。从这一角度讲,境外资金并不一定会看好它。几家QFII在公布投资理念时,并未将汽车股列于其中就是一例。社保基金显然也不会在高位去接下这块烫手的山芋。相比之下,石化、钢铁类股票潜力更大一点。
总之,社保基金、QFII资金的陆续进场,有利于提升市场重心,但这种重心提升的效应是在一个长期趋势中才能反映出来的,以一种急功近利的眼光去看待它们的作用,恐怕会令不少市场人士失望,投资者对此应有客观的认识。
社保制度
1.定义: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
2.主要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内容。
3.目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形成独立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
4.作用:
总——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维护社会安定的“稳定器”。
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企业深化改革起着促进和保证作用。企业富余人员在再就业过程中必须得到适当的生活保障,才能为企业参加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使新老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调节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和富裕程度的过分悬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的公平分配。这对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积极作用。
当前中国社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保障总体目标确定后,缺乏具体目标及长期规划□政府、企业、个人的权利与责任边界不清晰
□对历史遗留问题的逃避形成制度性缺陷
□统筹层次过低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不同社会群体的保障待遇不公平
社会保障总体目标确定后,缺乏具体目标及长期规划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四届三中全会还提出“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一是缺少对不同保障层次的目标设定。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保障与保险混在一起。作为公民究竟有哪些权利,社会保障到底保障了人们的哪些权利,基本上是混乱的。哪些方面是应该由政府保障的,哪些方面应该由个人保障,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这样就导致应该被保障部分的权利没有被保障,不该由社会保障的却花费了大量财力物力来保障。
二是缺少不同阶段的目标设定。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与快速发展时期,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水平与什么样的经济生活发展阶段相适应,以及如何适应,有关方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更没有长期规划和总体部署。这样,经济社会出现什么问题,就赶紧出台相关政策,难免形成“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局面,临时性政策多,长期性政策少,制度设计越来越复杂,执行成本越来越高,而政策效果却往往不尽如人意,甚至导致不满。
政府、企业、个人的权利与责任边界不清晰
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是以减轻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责任为起点的。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界定依然模糊不清。全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由1998年的5.5%增长到2005年的11.2%,年均增长29.8%。仅中央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的资金投入就从1998年的9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804亿元,年均增长35.5%。各级地方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但是,与此同时,企业和个人都普遍感觉到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负担越来越重。个人的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由开始的3%逐年增加至8%,而且缴费基数也在逐年增加。人们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满意程度也在增加。造成这种各方都不满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方责任的界定不明确。政府的钱花在哪里,老百姓并不十分清楚;企业与个人缴费有多少回报率,也没有明确的预期。因此,政府的责任在哪些方面,应承担多大程度;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在哪些方面,趋于何种水平,都应该进一步明确,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责任共担的机制。
对历史遗留问题的逃避形成制度性缺陷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两个基本的现实条件:一是人口老龄化问题;一是历史债务问题。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不断增高的趋势。21世纪,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程度正在加剧,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系数逐渐提高,养老保险金支付将进入高峰期。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资金短缺的现象日益突出,养老保险基金进入紧张运行状态,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基金赤字运转的局面。再加上企业改制实行提前退休,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直接影响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及作用发挥。
历史隐性债务是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此前退休的人员没有缴纳过养老金,也就没有个人账户,此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由开始缴纳养老金时算起,个人账户不完整。因此这些人的退休费用就只能由正在工作中的人员来承担。在历史债务压力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部分基金积累模式在大部分地区因为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而名存实亡。一旦我国经济进入平稳发展时期,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当期收取的养老金是不可能支付得起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的。如果不能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由于新旧养老制度转型而形成的对中老年职工的历史欠账,未来终将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产生重大冲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在巨额缺口,支付压力逐年增大,支付风险日益凸显。
统筹层次过低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统筹层次过低问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个严重缺陷,它引起了其他一系列问题。
一是各地方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多年来社会保障改革由地区决策,各地区分别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标准、措施,形成各地区之间缴纳水平、管理方式不相同的现象。
二是区际转移的困难。由于各地保障制度不统一,就使得社会保障在区际之间的转移阻碍重重,不但省际之间很难转移,就是省内地区之间都难以转移。这与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要求是完全相悖的。在我国人力资源流动性不断加强的现实情况下,区际转移的困难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和发放都形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是各种社会保障政策缺乏统一标准。社会保障政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社会保障等多个险种,不同险种往往由不同部门制定。然而社会保障覆盖对象既有针对性,又存在交叉性,各种政策的出台往往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不可能经过长时间酝酿,所以出现了各种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根据不同的政策可以实施不同的救助或保障标准,新出台的政策会影响以前政策的实施。
四是基金管理的困难。根据我国当前的政策,省及省以下的社会保障基金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而一段时期以来,我国银行和国债利率都较低,银行利率已经低于通货膨胀率。在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资金事实上正在贬值。这使我国本来就严峻的社保资金形势更加严峻。另一方面,省及省以下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的话,安全性也难以保障。因此,要想实现基金的保值升值,必须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由中央一级进行统筹管理。
不同社会群体的保障待遇不公平
一是各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公平。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是劳动力的输出地,输出的劳动力在发达地区打工并缴纳社会保障金。但是在社会保障统筹层次难以提高、区际转移难以推行的现实情况下,他们缴纳的资金只能留在发达地区,而不能带回去。这也是造成东部发达地区社会保障资金充裕,中西部不发达地区资金匮乏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而形成“以贫养富”的奇怪现象,使原本就不平衡的区域发展更加不平衡。
二是企业与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人员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公平。一直以来,企业与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人员之间的社会保障双轨运行、调整机制不同,既造成了企业和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在职人员之间不同的社会保障负担,又扩大了企业和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造成不公平现象,已经引发社会不满。
三是不同所有制企业以及不同就业形式人员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公平。离基本养老保险金覆盖的目标还有不小差距,为数不少的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农民工、被征地农民还游离在养老保险体系之外,已经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率不高,缴费年限时断时续。失业保险方面,工作最不稳定的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等职工实际上没有失业保障。工伤保险方面,当前我国面临高风险行业事故率高的现实情况,2006年全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12822人。职业病发病率在增长,2006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562例。农民工受到职业伤害的问题十分突出。进入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大多在高风险行业工作,受到职业危害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而他们又常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事实上,按照当前的制度,越是需要社会保障的弱势群体反而越因为负担不起社会保障而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以灵活就业与失业人员为例,没有人替他们缴纳企业应缴纳部分,而缴费基数却要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准,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根本缴不起各类社会保障金,成为社会保障的长期欠缴费群体,从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障。
四是城乡之间的不公平。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然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至今尚未形成。虽然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模式,各地的发展也极不均衡。
制度设计与管理的技术性问题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得越来越复杂,管理成本越来越高。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应急特征,某项保障制度受重视的程度随着不同社会群体政治呼声的大小、部门势力的大小或者个人影响的大小而发生变化。非制度化特征十分明显,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规也严重缺乏执法力度,部门之间、制度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越位和缺位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不规范,对资金的管理水平有限,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有待改善。电子化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
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外汇资源短缺,中国一直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培育市场机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转变。1996年12月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建国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转轨时期和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三个阶段。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
为改革统收统支的外汇分配制度,调动创汇单位的积极性,扩大外汇收入,改进外汇资源分配,从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以解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要的物资进口。外汇留成的对象和比例由国家规定。留成外汇的用途须符合国家规定,有留成外汇的单位如本身不需用外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卖给需用外汇的单位使用。留成外汇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外汇相应逐步减少。
外汇调剂市场
在实行外汇留成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调剂外汇的需要。为此,1980年10月起中国银行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以后调剂外汇的对象和范围逐步扩大,开始时只限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留成外汇,以后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国外捐赠的外汇和国内居民的外汇。调剂外汇的汇率,原由国家规定在官方汇率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开汇率,由买卖双方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议定,中国人民银行适度进行市场干预,并通过制定“外汇调剂用汇指导序列”对调剂外汇的用途(或外汇市场准入)加以引导,市场调节的作用日益增强。
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1、实行贸易内部结算价和对外公布汇率双重汇率制度
汇率高估,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1981年,中国制定了一个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按当时全国出口商品平均换汇成本加10%利润计算,定为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适用于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同时继续公布官方汇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币,沿用原来的“一篮子货币”计算和调整,用于非贸易外汇的结算。两个汇率对鼓励出口和照顾非贸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范围上出现了混乱,给外汇核算和外汇管理带来不少复杂的问题。随着国际市场美元汇率的上升,我国逐步下调官方汇率,到1984年底,官方汇率已接近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1985年1月1日取消内部结算价,重新实行单一汇率,汇率为1美元合 2.8元人民币。
2、根据国内外物价变化调整官方汇率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物价进行改革,逐步放开,物价上涨,为使人民币汇率同物价的变化相适应,起到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据国内物价的变化,多次大幅度调整汇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逐步调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币。这几年人民币汇率的下调主要是依据全国出口平均换汇成本上升的变化,汇率的下调滞后于国内物价的上涨。
3、实行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
为配合对外贸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财政补贴,1988年3月起各地先后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从1991年4月9日起,对官方汇率的调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调整的方式转为逐步缓慢调整的方式,即实行有管理的浮动,至1993年底调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币,比1990年11月17日下调了9%。同时,放开外汇调剂市场汇率,让其随市场供求状况浮动,汇率波动较大。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中国人民银行入市干预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币。
允许多种外汇业务
1979年前,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为适应改革开放以后的新形势,在外汇业务领域中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外汇业务经营机制,允许国家专业银行业务交叉,并批准设立了多家商业银行和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参与外汇业务的格局。
资本输出入管理制度
(六)放宽对境内居民的外汇管理
个人存放在国内的外汇,准许持有和存入银行,但不准私自买卖和私自携带出境。对个人收入的外汇,视不同情况,允许按一定比例或全额留存外汇。从1985 年起,对境外汇给国内居民的汇款或从境外携入的外汇,准许全部保留,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1991年11月起允许个人所有的外汇参与外汇调剂。个人出国探亲、移居出境、去外国留学、赡养国外亲属需用外汇,可以凭出境证件和有关证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卖给一定数额的外汇,但批汇标准较低。
关于外汇兑换券
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1980年4月1日起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外汇券以人民币为面额。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使领馆、代表团人员可以用外汇按银行外汇牌价兑换成外汇券并须用外汇券在旅馆、饭店、指定的商店、飞机场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未用完的外汇券可以携带出境,也可以在不超过原兑换数额的50%以内兑回外汇。收取外汇券的单位须经外汇局批准,并须把收入的外汇券存入银行,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券单位把外汇券兑换给银行的,可以按规定给予外汇留成。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这为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了方向。1994年至今,围绕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预定改革步骤,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主要进行了以下改革:
进行重大改革
(一)1994年对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1、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除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须凭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进口登记表,相应的进口合同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票据(发票、运单、托收凭证等)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用汇、贸易从属费用、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凭合同、协议、发票、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为集中外汇以保证外汇的供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轨时的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合8.70元人民币。人民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日汇率,外汇买卖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五年多来,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略有上升。
3、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有效率的外汇市场。从1994年1月1日起,中资企业退出外汇调剂中心,外汇指定银行成为外汇交易的主体。1994年4月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连通全国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正式运营,采用会员制、实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并体现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对外汇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调节市场供求,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为体现国家政策的连续性,1994年在对境内机构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仍维持原来办法,准许保留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仍须委托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当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统一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汇率结算。
5、禁止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国重申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境内流通和私自买卖外汇,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对于市场流通的外汇兑换券,允许继续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并于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国银行兑换美元或结汇成人民币。
通过上述各项改革,1994年中国顺利地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取消经常项目
(二)1996年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12月1日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帐户区分为用于经常项目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专用帐户。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的限额内保留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同时,继续保留外汇调剂中心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服务。 1998年12月1日外汇调剂中心关闭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全部在银行结售汇体系进行。
2、提高居民用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
3、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限制。1996年,中国还取消了出入境展览、招商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限制,并允许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以兑换外汇汇出。
经过上述改革后,中国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至此,中国实行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巩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个人因私用汇供汇标准,允许部分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开展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等等。1998年以来,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针对逃、套、骗汇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比较突出的情况,在坚持改革开放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加大外汇执法力度,保证守法经营,打击非法资金流动,维护了人民币汇率稳定和正常的外汇收支秩序,为创造公平、清洁、健康的经营环境,保护企业、个人和外国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做出积极努力。
深化体制改革
(三)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对外经济迅速发展,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外汇管理主动顺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贸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1、大幅减少行政性审批,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分三批共取消34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的项目占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46.5%。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这些项目办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和规范,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2、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允许所有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几次提高企业可保留现汇的比例并延长超限额结汇时间。多次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并简化相关手续。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建立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提高出口核销业务的准确性、及时性。实行符合跨国公司经营特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资跨国企业资金全球统一运作。
拓宽资金流出入渠道
3、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宽资金流出入渠道。放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限制,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推广到全国,提高分局审核权限和对外投资购汇额度,改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允许部分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允许个人对外资产转移。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提高投资额度,引进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促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出台外资并购的外汇管理政策,规范境内居民跨国并购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和返程投资的行为。
浮动汇率制
4、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2005年7月21日汇率改革以前,积极发展外汇市场:改外汇单向交易为双向交易,积极试行小币种“做市商”制度;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范围,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外币对外币的买卖。7月21日,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配合这次改革,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外汇管理部门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包括:增加交易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即期银行间外汇市场;引进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银行间市场引进询价交易机制;将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扩大到所有银行,引进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开办远期和掉期外汇交易;实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银行体系的总限额;调整银行汇价管理办法,扩大银行间市场非美元货币波幅,取消银行对客户非美元货币挂牌汇率浮动区间限制,扩大美元现汇与现钞买卖差价,允许一日多价等。
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5、加强资金流入管理,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调整短期外债口径。对外资银行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实行支付结汇制,严控资本项目资金结汇。将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严格控制在“投注差”内,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结汇用于偿还国内人民币贷款。以强化真实性审核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将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 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同时规范了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并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加强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结汇管理。
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监测
6、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加大外汇市场整顿和反洗钱力度。加快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加大外汇查处力度,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汇反洗钱工作机制,2003年起正式实施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反洗钱信息分析工作。
现阶段,根据内外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要求,外汇管理部门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资金双向流动的条件和环境趋于一致;二是调整“内紧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减少对内资、外资的区别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转变“重公轻私”的管理观念,规范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四是减少行政管制,外汇管理逐步从直接管理转向主要监管金融机构的间接管理,从主要进行事前审批转向主要依靠事后监督管理。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6,我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为了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防止无交易背景的逃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仍然实行真实性审核(包括指导性限额管理)。根据国际惯例,这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限额结汇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都须及时调回境内。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超过限额部分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超过核定金额部分最长可保留90天。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除个别项目须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
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货物出口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以出口收汇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况分等级进行评定,根据等级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扶优限劣,并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建立了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目前正在设计、开发和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㈧ 外汇局对境外汇入国内的外汇有什么金额限制
超过5万美元要报备。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境外的投资,股票,证券类账户直接汇入境内个人账户的外汇是无法入账的,原因是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对于境内居民向境外投资有限制不得投资于房产,股票,基金等证券类产品。
所以直接从这一类型的公司账户汇入的钱是无法入账的。另根据外管局的规定汇入金额大于等额3000美金的也要先办理申报并有银行审批后才可入账。
(8)社保基金vs外汇管理局扩展阅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海关签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㈨ 怎样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需要哪些资料到外汇管理办理开通,在上海的外汇管理局的那个窗口办
瑞士BAC外汇平台来,受瑞士金源融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FINMA),资金安全有保障,平台稳定又迅速。国内口碑好,信誉卓著。
BAC获得多家著名交易所场内结算成员资格,这些交易所包括CME(芝加哥商业交易所),NYMEX(纽约商业交易所),COMEX(纽约金属交易所),LME(伦敦金属交易所),LSE(伦敦证券交易所),IPE(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
Joh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