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谁手头有基金公司的员工个人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 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 投资;
2、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 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 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九条 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 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的公司;
3、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
4、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
5、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
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
2、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
第四章 交易信息报告、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1),向公司申报其在加入本公司前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并应自加入公司后3个月内对所持的禁止投资的股票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员工应在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及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与员工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人员的亲属信息范围比照任职资格登记表要求确定(即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任职期间,上述信息如有变化,员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该表,并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员工提交的《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对员工的股权投资进行备案审查和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备案审查应以避免与基金、公司或公司所开展的各类业务发生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为主要原则。如果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员工的股权投资符合第十四条所述内容的,应要求其停止该股权投资,并说明理由。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书面回复,视为公司对员工该项股权投资行为不持异议。
第二十条 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的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3、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第2、3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公告中的相关数据由公司相关部门统计编制,并由法务部门进行复核。人力资源部应协助提供所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职务等信息。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登记和监察工作,包括:
1、在收到员工关于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备案申请后进行登记; 2、对员工上报的个人及亲属信息与其提交的身份证(含扫描件)进行核对,如员工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采用合理方式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核对;
3、妥善保管公司员工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申报或备案材料;
4、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投资行为等进行检查,包括每季度从基金事务部获得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统计数据,并对其合规性进行检查,以期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
5、妥善保存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相关记录。
法务部应做好检查留痕,并对工作所获知的相关信息负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基金事务部负责定期(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统计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明细和余额情况,并编制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法务部应对其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检查员工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以及员工直系亲属的股票投资行为时,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有权要求员工限期对该投资行为作出处置。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新员工入职时,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即为该新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不予转正。人力资源部在员工试用期转正之前应征询法务部意见,以确定该员工是否已经完成个人入职申报。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未按规定定期申报个人及亲属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将给予邮件提醒一次,如经提醒仍未申报的,法务部将给予书面提示函。如虽经出具书面提示函仍不申报的,法务部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未准确更新个人及亲属信息、及时准确申报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发现后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八条 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
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和纪律处分。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叁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中 员工个人证券和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员工备案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查阅或探听,但下列情况中,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法务部可以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信息:
1、法务部履行工作职责;
2、司法机关或监管机关依法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查询或检查;
3、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和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未许可之前,公司员工不得投资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对于基金公司员工的投资行为有新的规定的,公司将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首次颁布执行后,所有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1)和《员工和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以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公司内部执行的情况对本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X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Ⅱ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规范要点哪些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备案核查及规范关键要点
(一)高管基金从业资格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类
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高管如何认定
1、公司制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高管范围,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担任副总)为公司高管,执行董事(董事长)参照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合伙制基金,应当通过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高管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风控负责人应当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伙或者创始合伙人等从事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是否为基金高管。
3、监事不得担任高管。
4、高管履历及身份信息应当详细披露不能隐去关键信息。
5、高管人员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3个月的“静默期”。
Ⅲ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对基金财产的托管事项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推介、销售基金份额,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以虚假、片面、误导、夸大的方式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投资收益分配、投资团队、管理人及基金财产涉诉情况以及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二)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Ⅳ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要求 是什么有什么限制吗
全国统考报名要求 : 的人员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从事基金销售的人员或内许 容希望从事该职业的外部人员。报名要求 为: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明 水平 ;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 (四)中国证监会规则 的其他要求 。 周考报名要求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明 水平 ;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现任/拟任,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机构合规/风控担任 人/督察长等;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担任 人等; (四)中国证监会规则 的其他要求 。 通常 状况 下契合 前三条都是可以报名考试 的。第四点是指恪守 证监会出台的从业人员管理方法 ,恪守 一些规章守则。
Ⅳ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常见问题有哪些
网上找的。。。。做成长任务。。。哈哈哈
私募基金从业常见问题须知:年检过关:关于15学时后续培训资格的问题;私募高管:包括哪些?高管变更:私募高管/如何变更?高管人数:需要几名?高管资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资格认定:如何完成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注册?高管兼职:私募高管可以兼职吗?基金经理: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员工跟投:高管/员工可以“跟投”吗?资格挂靠:协会对资格“挂靠”如何评价?
1.年检过关:关于15学时后续培训资格
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
答:按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自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
后续培训有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两种形式。
2. 私募高管:包括哪些?
问: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包括哪些?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 高管变更:私募高管/如何变更?
问:普通员工离职了,信息如何更新,在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员工数如何更新?
答:员工人数若发生变化可在协会备案系统年度开放时进行更新。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
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email protected],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
问:老备案系统的私募管理人,高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后需要怎么样更新信息?
答:高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可以在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高管人员重大变更处,修改高管信息,将基金从业考试成绩证明上传就可以了。
4. 高管人数:需要几名?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
答:如果高管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该高管可计入员工人数。
5. 高管资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问:私募基金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监事可以没有从业资格吗?
答:目前,只有“高管”是基金业协会强制要求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 而协会认定高管范围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由于监事不属于协会认定的高管范围,所以,不强制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
问:私募基金经理仅取得基金从业考试科目一,是否可以登记为基金经理?
答:目前没有明确的公文说私募从业人员一定要考过证才能从业。目前私募有涉及私募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有高管和负责基金销售的员工。而投资经理的从业资质协会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托管方会进行咨询尽调。
问:根据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高管如果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会被暂停受理私募产品备案申请,具体怎么做?
答:按照要求,协会将暂停受理该类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直至相关机构高管人员资质整改完毕。
除此以外,还会在公示平台上进行特别提示。
6. 资格认定:如何完成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注册?
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问:请问私募管理人的工作人员通过了基金从业考试之后就视为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吗?还是说通过考试后再由公司申请注册后才能视为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
答:高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管理人系统后台高管信息变更处,上传高管的考试合格证就可以了。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如何注册?
答: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一、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二、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7. 高管兼职:私募高管可以兼职吗?
问:按照协会2016年2人已经在别的公司任法人的可以出任监事一职吗?
答:取决于另一家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 如果该公司是私募管理人的话,那兼任兼职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因为协会要求私募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但如果该家公司是非金融类机构的话,目前协会尚未有限制,这类情况是可以的。
问:基金经理能否兼职?
答:基金经理必须是全职,不能兼职,这是出于专业化经营以及对利益冲突防范进行的考虑。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答: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 年内变更2 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问:公司的法人和监事等高管可以不是股东么?股东没从业资格可以么?
答:公司的法人和监事是否可以不是股东,目前没有硬性规定;股东是否应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目前没有硬性规定,最终以协会审核老师的意见为准,同时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8. 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问:私募基金高管和员工部分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
答:法律意见书中关于高管和员工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高管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两个股东分别占75%和25%现在要变更25%的股东除工商变更 ,协会那里要出法律意见书吗?
答:只占25%的股份的话不算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变更不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除工商变更外,只需在明年的备案系统开放期进行变更就行。
问:请问换基金经理的话,需要出补充法律意见书吗?
答:不需要,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需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更换基金经理只需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季度更新的时候更新就可以。
问:私募基金高管变更是不是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般价格是多少?
答: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时,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般是普通法律意见书的价格的一半,1-2万就可以出。
问:倘若法定代表人没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于2016年12月更换了一个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法定代表人,且已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但在协会备案系统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专项法律意见书未通过,在法律意见书重新出具时已超过12月31日。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协会答复,目前协会给了私募管理人一个缓冲期,尚未针对高管从业资格有问题的管理人关闭重大事项变更的端口,高管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在缓冲期内还是可以进行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但由于不确定缓冲期还有多长时间,建议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抓紧时间办理相关变更。
9. 员工跟投:高管/员工可以“跟投”吗?
问:员工跟投的情况下,外地员工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如何提交相关资料?社保缴费记录单中,员工的缴费单位为人力资源公司。该员工已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只不过在外地办公,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社保。
答:将情况说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在“其他问题文件说明”上传。
情况说明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人力公司盖章。
问:公司高管同时也是母公司的员工,且社保由母公司代缴。这种情况下,高管要进行员工跟投的话,社保证明得怎么上传。
答:将情况说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上传。
情况说明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母公司或集团盖章。
问: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问: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其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问:请帮忙咨询,新员工跟投基金,有劳动合同,暂无社保缴费记录单(下个月才能转入),是否影响备案?需要提供除劳动合同外的其他资料吗?
答:需要在备案时上传正式劳动合同,附上情况说明,并承诺在产品季度更新开放时,上传社保缴费记录单。
10. 资格挂靠:协会对资格“挂靠”如何评价?
答: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这种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此外,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一经查实,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Ⅵ 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如何取得?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二)、(三)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6)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Ⅶ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大纲
基金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2015年度)
一、总体目标
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基金行业协会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并掌握基本业务规范。为提升基金从业人员合规合法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水平,特设《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
二、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最低要求,分为三个级别:
(一)掌握:考生须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理解并熟练运用的内容。
(二)理解:考生须对该考点的概念、理念、原则、意义、应用范围等有清晰的认识。
(三)了解:作为泛读内容,考生对其有一个基础的认识。
三、考试内容与能力要求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在工作中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规范,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 对应教材章名 节名 编号 学习目标(掌握/理解/了解) 1.金融、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1.金融市场与资产管理行业 1.1.a 理解金融与居民理财的关系 1.1.b 理解金融市场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1.1.c 理解金融资产的概念 1.1.d 理解资产管理的特征与资产管理行业的功能 1.1.e 了解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现状 2.投资基金 1.2.a 掌握投资基金的定义和主要类别 2.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2.1.a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地不同的名称和概念 2.1.b 理解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特点 2.1.c 理解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 2.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2.2.a 理解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具有三大部分 2.2.b 理解基金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及其功能和运作关系 2.2.c 了解基金行业的运作环节包括:募集和市场营销、投资管理、托管、登记、估值和会计核算、信息披露 3.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2.3.a 理解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区别 2.3.b 理解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4.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2.4.a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 2.4.b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 2.4.c 了解全球基金业发展的趋势与特点 5.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程 2.5.a 了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六个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特点和标志产品 6.证券投资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2.6.a 理解基金对中小投资者的作用 2.6.b 理解基金对金融结构和经济的作用 2.6.c 理解基金对证券市场的作用 3.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1.证券投资基金分类概述 3.1.a 了解基金分类的意义和困难 3.1.b 掌握基金的不同分类标准和基本分类 2-5.基金的基本类别: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 3.2-5.a 掌握基本基金类型及其特点 6-9.特殊的证券投资基金类别:保本基金,ETF, QDII, 分级基金 3.6-9a 了解市场上各类特殊类别基金的特点 4.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1.基金监管概述 4.1.a 掌握基金监管的概念、体系、原则和目标 2.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4.2.a 掌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行业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 4.2.b 掌握行业自律组织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3.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4.3.a 掌握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内容 4.3.b 掌握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内容 4.3.c 掌握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内容 4.对基金活动的监管 4.4.a 掌握对基金募集和销售活动的监管 4.4.b 掌握对基金运作的监管(包括投资与交易行为、信息披露、持有人大会等) 5.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4.5.a 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 4.5.b 掌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以及运作的监管 5.基金职业道德 1.道德与职业道德 5.1.a 了解道德、职业道德以及基金职业道德的含义和区别 5.1.b 理解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2.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5.2.a 理解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含义 5.2.b 掌握基金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5.2.c 掌握守法合规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5.2.d 掌握诚实守信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5.2.e 掌握专业审慎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5.2.f 掌握客户至上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5.2.g 掌握忠诚尽责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5.2.h 掌握保守秘密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3.基金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5.3.a 理解基金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的内容与途径 16.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1.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16.1.a 掌握基金募集的概念与程序 16.1.b 掌握基金成立的条件 16.1.c 了解基金产品注册制度改革 16.1.d 掌握基金认购的概念 16.1.e 了解各类基金(开放式、LOF、ETF、QFII、封闭式)的认购方式和程序 2.基金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16.2.a 掌握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概念 16.2.b 掌握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费用结构 16.2.c 了解开放式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份额和金额计算等 16.2.d 理解巨额赎回处理等 16.2.e 了解不同产品的交易方式与流程(ETF、LOF、封闭式、QDII,及市场创新产品的特殊方式) 3.基金的登记 16.3.a 掌握基金份额登记的概念 16.3.b 了解现行登记模式 16.3.c 掌握登记机构职责 16.3.d 理解登记业务流程 20.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20.1.a 掌握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与原则 20.1.b 了解我国基金信息披露体系及XBRL的应用 2.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a 理解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20.2.b 理解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3.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20.3.a 理解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包含的重要内容 20.3.b 理解招募说明书的重要内容 4.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20.4.a 掌握基金净值公告的种类及披露时效性要求; 20.4.b 理解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20.4.c 理解基金定期公告的相关规定 20.4.d 理解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和临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5.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20.5.a 了解QDII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及要求 20.5.b 了解ETF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及要求 21.基金客户和销售机构 1.基金客户的分类 21.1.a 理解基金投资人类型 21.1.b 了解基金客户构成现状 21.1.c 理解目标客户选择 2.基金销售机构 21.2.a 掌握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类型 21.2.b 了解各类机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1.2.c 掌握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件 21.2.d 掌握基金销售机构职责规范 3.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理论、方式与策略 21.3.a 了解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销售方式 21.3.b 掌握基金市场营销的特殊性 22.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1.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22.1.a 理解基金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 22.1.b 理解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22.2.a 理解宣传推介材料的范围和报备流程 22.2.b 掌握宣传推介材料的原则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22.2.c 理解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和其他规范 3.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22.3.a 掌握销售费用内容(原则性规范、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 22.3.b 掌握销售费用原则性规范和其他规范 4.基金销售适用性 22.4.a 掌握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 22.4.b 理解基金销售适用性渠道审慎调查的要求 22.4.c 掌握基金销售适用性产品风险评价的要求 5.基金销售信息管理 22.5.a 了解基金销售业务信息、客户信息和渠道信息管理 23.基金客户服务 1.客户服务概述 23.1.a 掌握基金客户服务的特点 23.1.b 掌握基金客户服务的原则 23.1.c 了解基金客户服务的内容 2.客户服务流程 23.2.a 了解客户服务流程 3.投资者教育工作 23.3.a 了解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概念和意义 23.3.b 掌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 23.3.c 理解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 24.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4.1.a 理解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24.1.b 理解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 24.1.c 掌握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24.1.d 掌握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2.内部控制机制 24.2.a 掌握基金公司内控机制的四个层次 24.2.b 掌握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3.内部控制制度 24.3.a 理解内部控制制度的组成内容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24.4.a 理解基金公司前、中、后台控制的主要内容 24.4.b 理解基金公司信息披露控制的主要内容 24.4.c 理解基金公司信息技术控制的主要内容 25.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 1.合规管理概述 25.1.a 了解合规管理的基本概念 25.1.b 了解合规管理的目标 25.1.c 理解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2.合规管理机构设置 25.2.a 了解合规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设置 25.2.b 理解合规管理相关部门的合规责任 3.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 25.3.a 了解合规管理的主要活动 4.合规风险 25.4.a 理解合规风险的含义、种类和主要管理措施 基金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2015年度)
一、总体目标
为确保基金从业人员掌握与了解基金行业相关的基本知识与专业技能,具备从业必须的执业能力,特设《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
二、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最低要求,分为三个级别:
(一)掌握:考生须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理解并熟练运用的内容。
(二)理解:考生须对该考点的概念、理念、原则、意义、应用范围等有清晰的认识。
(三)了解: 作为泛读内容,考生对其有一个基础的认识。
三、考试内容与能力要求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掌握下列从业必须的基础知识与专业技能,并具备在执业过程中综合运用相关知识的执业技能 对应教材章名 节名 编号 学习目标(掌握/理解/了解) 6.投资管理基础 1.财务报表 6.1.a 理解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所提供的信息 6.1.b 理解资产、负债和权益 6.1.c 理解利润和净现金流 6.1.d 了解营运现金流、投资现金流和融资现金流 2.财务报表分析 6.2.a 理解财务报表分析的概念 6.2.b 了解流动性比率、财务杠杆比率、营运效率比率 6.2.c 理解衡量盈利能力的三个比率:销售利润率(ROS),资产收益率(ROA),权益报酬率(ROE) 6.2.d 了解杜邦分析法 3.货币的时间价值与利率 6.3.a 掌握货币的时间价值的概念 6.3.b 掌握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的概念 6.3.c 掌握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概念 6.3.d 掌握单利和复利的概念 6.3.e 理解时间和贴现率对价值的影响以及PV和FV的概念、计算和应用 4.常用描述性统计概念 6.4.a 掌握平均值、中位数、分位数的概念、计算和应用 6.4.b 理解方差和标准差的概念、计算和应用 6.4.c 了解正态分布的特征 6.4.d 理解相关性的概念 7.权益投资 1.资本结构 7.1.a 理解不同资本类别之间投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2.权益证券 7.2.a 理解权益证券的类型和特点 7.2.b 理解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区别 7.2.c 了解存托凭证 (Deposit Receipts) 7.2.d 理解可转债的定义、特征和基本要素 7.2.e 理解权证的定义和基本要素 7.2.f 理解不同种类权益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7.2.g 理解影响公司在外发行股本的行为 3.股票分析方法 7.3.a 理解股票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的区别 4.股票估值方法 7.4.a 理解内在估值法与相对估值法的区别 8.固定收益投资 1.债券与债券市场 8.1.a 理解债券市场各参与方的责任以及发行人类型 8.1.b 掌握债券的种类和特点 8.1.c 理解债券违约时的受偿顺序 8.1.d 理解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零息债券 8.1.e 了解嵌入条款的债券 8.1.f 理解投资债券的风险 8.1.g 理解中国两大债券交易市场 2.债券价值分析 8.2.a 了解DCF估值法的概念和应用 8.2.b 掌握债券价格和到期收益率的关系 8.2.c 理解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和当期收益率的区别 8.2.d 了解利率的期限结构和信用利差 8.2.e 掌握债券久期(麦考利久期和修正久期)的计算方法和应用 3.货币市场工具 8.3.a 掌握货币市场工具的特点 8.3.b 理解常用货币市场工具类型 9.衍生工具 1.衍生工具概述 9.1.a 理解衍生品合约的概念和特点 9.1.b 了解衍生品合约中的买入和卖出 2.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 9.2.a 理解期货和远期的定义与区别 9.2.b 理解期货和远期的市场作用 3.期权合约 9.3.a 了解期权合约和影响期权定价的因子 4.互换合约 9.4.a 理解互换合约的概念 9.4.b 了解影响互换合约定价的因子 9.4.c 理解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的区别 10.另类投资 1.另类投资概述 10.1.a 理解另类投资的优点和局限 10.1.b 理解另类投资的投资对象 2.私募股权投资 10.2.a 了解私募股权投资 3.不动产投资 10.3.a 了解不动产投资 4.大宗商品投资 10.4.a 了解各类大宗商品投资 11.投资者需求与资产配置 1.投资者类型和特征 11.1.a 掌握投资者的主要类型、区分方法和特征 2.投资者需求和投资政策 11.2.a 理解不同类型投资者在资产配置上的需求和差异 11.2.b 理解投资政策说明书包含的主要内容 12.投资组合管理 1.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和风险分散化 12.1.a 掌握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概念和来源 12.1.b 理解风险和收益的对应关系 12.1.c 掌握分散风险的原理和方法 2.资产配置 12.2.a 理解不同资产间的相关性,及其对风险和收益的影响 12.2.b 理解均值方差法及其条件 12.2.c 理解最小方差法及有效性前沿、资本市场线 12.2.d 理解CAPM模型 12.2.e 理解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 3.被动投资和主动投资 12.3.a 了解市场有效性的三个层次 12.3.b 掌握主动投资和被动投资的概念、方法和区别 12.3.c 了解市场上主要的指数(股票和债券)的编制方法 12.3.d 了解市场有效性和主动、被动产品选择的关系 12.3.e 了解完全复制、抽样复制和最优化方法复制三种跟踪指数方法的具体应用环境 12.3.f 理解股票型指数基金的管理和风险收益特征 12.3.g 了解债券指数基金无法完全被动的原因 12.3.h 了解量化投资和多因子模型 4.投资组合构建 12.4.a 理解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要点 12.4.b 理解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要点 5.投资管理部门 12.5.a 理解基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设置 12.5.b 理解基金公司投资流程 13.投资交易管理 1.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 13.1.a 了解指令驱动市场、报价驱动市场和经纪人市场三种市场 13.1.b 理解做市商和经纪人的区别 13.1.c 理解买空、卖空和加杠杆对风险和收益的影响 2.交易执行 13.2.a 理解基金公司投资交易流程 13.2.b 了解算法交易的概念和常见策略 3.交易成本与执行缺口 13.3.a 理解不同类型的交易成本 13.3.b 了解执行缺口的组成 13.3.c 了解投资组合资产转持与T-Charter 14.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1.投资风险的类型 14.1.a 掌握风险的定义和分类 14.1.b 理解投资风险的种类 2.投资风险的测量 14.2.a 理解事前与事后风险 14.2.b 理解贝塔系数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14.2.c 理解下行风险和最大回撤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14.2.d 理解风险价值VaR的概念,了解常用计算方法 14.2.e 了解风险敞口与风险敏感度的概念 3.不同类型基金的风险管理 14.3.a 理解股票型基金的风险管理 14.3.b 理解混合型基金的风险管理 14.3.c 理解债券型基金的风险管理 14.3.d 理解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 14.3.e 了解指数、ETF、保本基金、QDII基金、分级基金的风险管理 15.基金业绩评价 1.基金业绩评价概述 15.1.a 理解投资业绩评价的基础概念 2.绝对收益与相对收益 15.2.a 掌握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15.2.b 理解业绩比较基准概念与选取方法绝对收益与相对收益的概念 15.2.c 理解风险调整后收益的主要指标 3.业绩归因 15.3.a 理解Brinson归因方法的三个归因项 4.基金业绩评价方法 15.4.a 了解基金评价服务机构 15.4.b 了解基金评价中的基金分类、业绩计算和风格类型 15.4.c 理解全球投资业绩标准 (GIPS)的目的、作用和要求 17.基金的投资交易与结算 1.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的交易与清算 17.1.a 理解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市场 17.1.b 理解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结算机构 17.1.c 理解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交易涉及的主要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 17.1.d 理解场内证券交易特别规定及事项 17.1.e 掌握场内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17.1.f 了解场内证券交易交收与资金清算的内容与模式 2.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与结算 17.2.a 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与现状 17.2.b 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制度 17.2.c 理解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和类型 17.2.d 掌握银行间债券结算类型和方式 17.2.e 理解银行间债券结算业务类型 3.海外证券市场投资的交易与结算 17.3.a 了解境外市场交易与结算规则 17.3.b 理解QDII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交易与结算情况 18.基金估值、费用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估值 18.1.a 掌握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 18.1.b 掌握基金资产估值的法律依据 18.1.c 了解基金资产估值的重要性和需要考虑的因素 18.1.d 理解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 18.1.e 理解基金资产估值的估值程序及基本原则 18.1.f 理解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及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18.1.g 了解QDII基金资产估值的特殊规定 2.基金费用 18.2.a 了解基金费用的种类, 18.2.b 掌握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 18.2.c 了解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种类 3.基金会计核算 18.3.a 理解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4.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析 18.4.a 理解基金财务报告分析的主要内容 19.基金的利润分配与税收 1.基金利润及利润分配 19.1.a 掌握基金利润来源及相关财务指标的主要内容 19.1.b 掌握利润分配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 19.1.c 理解解基金分红的不同方式和货币市场基金利润分配的特殊规定 2.基金税收 19.2.a 了解基金投资活动中涉及的税收项目 19.2.b 理解投资者投资基金涉及的税收项目 26.基金国际化的发展概况 1.海外市场发展 26.1.a 了解投资基金国际化投资概况 26.1.b 了解海外市场的监管情况 2.中国基金国际化发展 26.2.a 掌握QFII、RQFII的概念、规则和发展概况 26.2.b 掌握QDII的概念、规则和发展概况 26.2.c 了解基金互认的现状 26.2.d 理解沪港通的重要意义
Ⅷ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简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禁止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单位管理或者托管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单位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记录,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三)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第(二)、(三)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七、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单位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银行托管部门任职的,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新任职单位报告基金投资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及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利用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银行托管部门工作,并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基金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同时废止。
Ⅸ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 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
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再具备本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条 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