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谁能告诉我广州南粤基金会是不是国企
基金会不是国企。
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成立于2013年,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内准注册,由广东省政府容相关职能部门主管的非公募性的基金会。并已获得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
基金会业务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
2.资助教、科、文、卫、体事业的发展;
3.资助公益文化传播;
4.资助开展有利于提升城市文明建设与市民文化素质的宣传教育;
5.扶持地方特色文化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
6.开展促进人文教育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7.承接政府的委托事项、协助政府改善社会管理和公益文化创新等。
B. 广东省茂华慈善基金会的介绍
广东省茂华慈善基金会是由珠海市慈善总会荣誉会长、茂华实业(澳门)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严茂华先生出资,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非公募性质慈善基金会。
C. 广东省民政厅的办事指南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审批事项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主办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第225号令发布)第二章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范围
和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建设公墓或者从事公墓经营活动。
拟建公墓符合《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办事流程
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辖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的,需经区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申报材料
1、请示(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拟建公墓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地理位置图;城建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拟办机构名称、住所和章程(联合筹建的,须提供合作协议);
4、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资金信用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
办结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工作日)内。
收费项目
免收费用。
收费标准
免收费用。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该业务需提交申请书,无表格下载。有疑问请咨询相关处室协助解决。
地名管理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
审批事项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
主办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法律法规依据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审批范围和条件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
办事流程
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地名管理部门审批。
1、省民政厅办公室收文后转区划地名处研处;2、区划地名处派员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意见上报处长审核;3、呈分管副厅长审批。
申报材料
1、《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表》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3、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属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原地名批准文件。
办结时限
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名称及获
取方式
《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表》
D. 广东省茂华慈善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广东省茂华慈善 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贰百 万元,来源于广东省茂华慈善基金会发起人严茂华个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民政厅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金唐路333号12座5D室,邮政编码:519000。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扶贫济困。开展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存条件,提高发展能力等相关工作;
(二)赈灾救助。开展援助灾区和助孤助残等社会救助活动;
(三)奖教助学。开展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资助和奖励贫困家庭学生等相关工作;
(四)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拥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拟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主要为严茂华个人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扶贫济困。开展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存条件,提高发展能力等相关工作;
(二)赈灾救助。开展援助灾区和助孤助残等社会救助活动;
(三)奖教助学。开展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资助和奖励贫困家庭学生等相关工作;
(四)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一次性资助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公益活动;
(三) 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珠海市慈善总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 关于家族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寺贝通津1号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管理基金,运作基金;
(三)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四)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志愿者事业,且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二)为广东志愿者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三)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本会基金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重大募捐活动:
(一)有重大影响的募捐活动;
(二)一次性捐赠现金50万以上,或实物100万以上,或分期捐赠现金100万以上的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
(一)超过100万的投资项目;
(二)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在省财政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F. 广东省民政厅的行政单位
负责制订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会团体和省内组织的跨地、市社会团体的审批登记、管理;负责全省基金会的审批登记、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承担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年度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和社会组织重大案件的查处。
民间组织管理局下设综合处(加挂执法处牌子)、登记管理一处、登记管理二处。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综合处(加挂执法处牌子):负责文秘、档案、机关事务工作;负责地方性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的起草及法律的宣传教育;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查处涉外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登记管理一处;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检工作;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委托的涉外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和涉外社会团体属地管理工作。
登记管理二处;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委托广东的在粤全国性基金会的日常登记工作;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业务工作。 广东老龄工作和机构建设已走过了19年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 初始成立,老龄工作起步阶段(1983至1991年)
从1983年至1991年是广东省老龄工作的头8年。继1982年中国老龄问题委员会成立之后,1983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广东省老龄问题委员会。这是广东省成立的第一个协调解决老龄工作问题的机构。1986年3月,广东省召开了第一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会上提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五个老有"方针,明确了老龄委的性质和任务。它的性质是在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工作实体,是党委和政府统管老龄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它的任务是对有关老龄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经过努力,到1987年,全省绝大多数地级市都成立了老龄委并积极开展工作。
二、步入正轨,走上制度化、法制化阶段(1991至1999年)
1991年到1999年,这是广东老龄工作的第二个8年,相对第一个8年,老龄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老龄工作步入正轨一个最鲜明的标志是《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于1991年1月10日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条例》的颁布,不仅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从法律上确定了老龄工作的地位和任务。随着广东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1995年10月省机构编委会下发文件,将省老龄问题委员会更名为省老龄委员会,去掉"问题"两字,表明不仅要研究老龄问题,更要做好老龄工作。文件明确省老龄委员会为省政府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核定办公室人员编制15名,办公经费得到保障。从此开始,省老龄委主任由省政府一名副省长担任。各市及大多数县、区(市)也参照省里模式进行改组,老龄工作逐渐走上正轨,上情能下达,下情能上报,政令能畅通。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广东老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1997年省政府下发通知(粤府函[1997]126号),明确省老龄委员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机构,确立了省老龄委的执法地位,加强了省老龄委的工作力度。各市纷纷效仿,广东老龄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阶段。
三、工作"三个转变",发挥"三个作用",走向正规化阶段(1999年至今)
1999年至今虽只有短短3年时间,但广东老龄工作却发生了巨大变化。1999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立,并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任老工委主任。2000年8月,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召开,会上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2000年6月16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明确省老工委是省政府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并赋予主要工作职责:1、研究制定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4、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的老龄工作;5、承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老龄工作职能划入民政部门,省老工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一位副秘书长担任,省老工委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厅厅长兼任,机构理顺,人员落实。同年11月,召开了全省老龄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省老龄工作,还下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粤发[2000]18号)。《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建立健全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民政部门建立适应老龄工作需要的办事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各级民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积极配合,主动争取,截止2002年1月底,全省各地级市老工委办公室全部纳入了民政部门管理,广东老龄工作机构顺、人心稳、政令通,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省老工办按照全国老工办要求,切实实行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好"三个作用",即参谋助手作用、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检查作用。省老工委一成立即改变思路,重点抓了《广东省老龄事业发?quot;十五"计划纲要》的起草和省直各涉老部门制定实施《老年法》若干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落实情况。2001年12月,《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正式出台,为老龄事业描绘出美好蓝图,也为老龄工作开辟出广阔前景。到2002年1月底,已有6个涉老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为实施《老年法》提供了政策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支持老龄工作,2001年3 月专门划拨固定办公用房600平方米,财政拨专款装修,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次有了固定的办公场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从形式到内容已全面走向工作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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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图片给你看看就知道了
H. 广东省民政厅和省内区级组织部门相比,哪个单位的发展会好些待遇呢
哪的 看你的这只潜力股 偏向哪方面了
I. 广东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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