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志远功臣关爱基金会接受捐赠企业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专》中的
一、属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会计账簿反应的本年利润,比如一个企业当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公益捐赠为12元,如果当年公司实际对外捐赠10万元,则税前按10万元扣。如果当年公司实际对外捐赠15万元,则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为12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如果公司当年会计利润为0或发生了亏损,则公司对外捐赠的金额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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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公益捐款可以抵扣所得税吗
可以抵扣一部分的。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此外,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冷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向在中国境内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进行,不得直接捐赠;
(3)除特殊规定外,捐赠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另外,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目前捐赠支出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二是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又分为两部分:一是捐赠金额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部分,这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发生时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笔者认为若将二者分别核算,更能符合会计的明晰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更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账务处理如下:
1、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理由是:这种捐赠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但企业有承担这项支出的义务,税前可以扣除,所以其支出应反映企业捐益。
2、捐赠支出超过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其账处理有二种观点:一是同上作为企业一种应尽的义务,发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发生时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如果企业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则借记“资本公积—捐赠支出”,
如果说企业既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也没有资本公积金,则借记“实收资本”。理由是:这部分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是一种超义务行为,其支出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成果.更确切地说不影响企业损益,在此情况下只能动用权益。
二、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在业务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网络-抵税
Ⅲ 企业捐赠给政府部门的款是否可在税前抵扣
2007年3月16日全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规定与现行执行的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暂条例》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哪些差异,现行的标准如何,实际操作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试作一探讨与分析:
一、关于基数与比例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扣基数为:企业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比例为12%。
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抵扣基数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为3%。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于中国境内有公益、救济性性质的捐赠可作为成本列支,税前全额扣除。
二、关于扣除标准
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末出台,下面对现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作一归类。
1、按捐赠主体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比例为1.5%、3%和据实扣除。其中金融、保险企业为1.5%,而其他企业(非外资)为3%,外资企业据实扣除。
2、按受捐赠单位性质或行业分:扣除标准比例为3%、10%和100%
(1)向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按10%比例扣除:如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图书馆、博物馆、某些艺术表演团体(如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等)、文物保护单位。
(2)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世博会、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等的捐赠按全额扣除。
(3)对向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资金和实物),通过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安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
(4)几年来国家又相继发文,对全额扣除的机构名单予以确定:这些机构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凡是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2、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5、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6、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 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9、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四、注意几点
1、捐赠方只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方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而捐赠者直接扣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2、捐赠方应取得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否则税务部门不予确认;
3、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4、纳税人向中国境外的捐赠(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能扣除?
5、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捐赠支出明细表"的填列中"公益救济型捐赠扣除限额"及"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的计算应按照"分项不分户"的原则计算,既不能按受赠户逐户计算,也不能全部合计计算。只能将所有捐赠支出额按每档扣除率进行分类归项,分项后按"计算捐赠支出的应税所得额"乘以税法及法规规定的相应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与该项实际捐赠支出额小计比较后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Ⅳ 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
用于公益事抄业的捐赠支出是属于企业“营业外支出”部分。当次年汇算清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税务调整,而这一类支出是属于调增部分。意思就是税务部门不认可是公司日常经营成本部分,不可扣除。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调增部分-增减部分)*25%
但是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提及到: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意思就是当按照规定,合法用于公益事业捐赠的款项总和,不超过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就是没有扣除所得税费用的金额)12%,是给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这部分不超过12%利润总额的是不属于调增部分,超过的,就按照超过部分计入调增部分里面去。
这样应该比较清楚了吧。
Ⅳ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的捐赠是否有税前扣除资格
请您登录腾讯公益网首页,点击页面中间的“壹基金月捐计划”,即可进入捐赠页面。
Ⅵ 向省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应该不能全额扣除。
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查看该省的扣除规定,应该可以按比例扣除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Ⅶ 向残疾人基金会的捐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在北京扣除标准是多少
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可以扣除.但要取得专用接受社会捐款专用发票.要看你那个项目是否被官方承认
Ⅷ 公益性捐赠可以抵扣个税吗
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在这个比例之内的,可以做为费用支出扣除。
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
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华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会
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化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受赠单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2、票据合法性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3、是否是直接捐赠
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如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
Ⅸ 基金会当年成立可以马上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吗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民发[2009]100号),明确相关认定规定。
《指引》明确,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此外,《指引》要求,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并随表提交相关规定文件。
《指引》规定,为核实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审计,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和《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模板》制作审计报告,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应当在审计结论中据实说明。
民政部明确,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初审。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初审。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转交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由民政、财政和税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民政部门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你好22017-3-13 21:03:49p振
Ⅹ 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几种税前扣除标准
问: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请问哪些捐赠是可以全额扣除的,哪些捐赠是按比例扣除的?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以下机构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向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为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进行的捐赠。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以下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
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
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通过以下机构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扣除: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国防科学交流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和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进行的除可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扣除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
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