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账户和产权人明细户。
利用产权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条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账户手续。
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账面余额进行结算。
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账面余额提取。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十一条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
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账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账余额。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账。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贰』 2018年办房产证要不要再交维修基金
2018年办房产证要交维修基金。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文件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购买商品房办证,需缴纳费用如下:
1、契税
90平米以下为房价的1%、90-144平米以内为房价的1.5%、144平米以下上为房价的3%。
2、房屋登记费80元。
3、房屋专项维修基金。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
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2)大修基金管理办法2018年扩展阅读:
房产证办理流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3、拿测绘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文件
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
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6、提交申请材料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叁』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基金管理办法条款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2000年10月8日上海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上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
新建内销售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规定。
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别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部门核定。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首期交纳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或者业生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第七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本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开户银行。
第八条(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前期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的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帐户。
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应当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十一条(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三)业主分户清册;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印鉴;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前款规定的业主分户清册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经核对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分户清册的格式,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划转)
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后,应当通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基金专户中已收取该物业管理区域首期维修基金的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
第十三条(纳入维修基金的收益)
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等级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同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全体业主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十四条(维修基金的用途)
维修基全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可以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包括活动经费的用途、开支项目和限额。
第十五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小姐韦面同意: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韦面同意。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物业维修、更新,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中列明,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费用预算和决算,应当由主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审核。住宅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情况的书面报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保修责任范围内。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房屋督修)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其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或者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维修基金列支的范围和方式)
物业维修、更新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章后,有关的费用方可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幢住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每个门号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维修基金的支取和分摊)
维修基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取:
(一)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从维修基金中暂惜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更新费用按月结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向开户银行支取备用金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支取实际发生的费用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费用清单。
(二)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约定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物业管理企业向开户银行代为支取预付款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施工承包合同;代为支取实际发生的费用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费用清单。
(三)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实际发生的活动经费按月结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另有决定的,从其决定。向开户银行支取备用金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支取实际发生的费用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费用清单。
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费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季度进行按户分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住宅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费用,应当单项即时按户分摊。业主分户帐外设立单独帐目的,可以衔在该帐目列支。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交按户分摊费用清单,由开户银行计入业主分户帐和业主分帐外的单独帐目。
第十九条(维修基金帐目的核对和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一)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四)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应当按每幢住宅公布: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公布。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帐目惰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开户银行应当每月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基金帐户对帐单,每年向全体业主发送维修基金分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可以向开户银行查询其帐户或者分户帐的情况。
第二十条(维修基金的再次筹集)
一幢或者一个门号住宅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该幢或者该门号住宅的业主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具体筹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业主小组实施。
再次筹集维修基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再次筹集后的维修基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第二十一条(住宅转让时维修基金的处理)
因买卖、赠与等发生住宅转让的,住宅受让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全剩余款额,由住宅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住宅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住宅时,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变更)
有下列惰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开户银行办理维修基全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定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三)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三条(维修基金帐户的注销)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证明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开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中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全部灭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凭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维修基金帐户注销手续。业主分户帐外设立单独帐目的,其剩余款额由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共同所有人按照原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提取。
第二十四条(投拆)
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投拆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答复投折人。投折人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投折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复核;市房地资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告知投折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居事诉讼。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应当存入维修基金帐户的经营服务收益或者挪用维修基金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折讼。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致使维修基金被挪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区域内纳人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公共建筑设施,应当由设施接收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配套公共建筑设施接收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标准的总和,在办理设施移交手续之日起的15日内交纳;其中,单幢的配套公共建筑设施由一家单位接收的,按规定标准的50%交纳。
(二)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配套公共建筑设施接收单位按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交纳、前款规定以外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交纳首期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维修基金的委托管理)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为管理维修基全。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资源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和执行事项)
『肆』 新房维修基金收取标准2020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金的启用
2007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承重墙、屋顶、楼梯间以及电梯等等。然而,《办法》规定,若要支出维修基金,需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最终都要得到房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备案与审核同意才能成行。
『伍』 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出台以前所发生的维修支出怎么处理
以前的那就没有办法了,可能要申请一下才能够补。
『陆』 谁有最新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网上一搜,到处都有免费的。
实在找不到可以去建设部的网站上找。
『柒』 大修基金如何使用
使用方法: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2,业主委员会提请通过
3,公示,若无异议进行下一步
4,向维修基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
5,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具体实施.
当然,物业管理费里边也包含了一个公共部位的维护费用,但是,一定要详细的理解,维护和维修是有很大区别的,维护的是设施设备完好情况下用于采取的保养手段,以期达到使用时间更久的目的,如电梯公司维护费等,就属于物业管理费支付的范围!
通常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是:
1,公共设施质保期之后的修缮;
2,公共设备质保期后的修缮。
公共是指除了你自己专属部分和其他业主专属部分之外的所有公共设施设备,范围很广,如电梯,发电机,消防设备等等。
(7)大修基金管理办法2018年扩展阅读:
大修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第一,用于住房与楼宇配套的共用资产或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比如共用的电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调、各类管线等,邮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设施等。
第二,用于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结构部位的维修,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前提是这些问题是发生在共用部位而非某个业主的家中。比如,某位业主家中出现漏水、天花板坍塌等问题,则不属此列,不能动用大修基金。
当一项维修完成后,经区房管局计算核实,按照住房面积或平摊费用,直接从业主各自的大修基金的账户中扣取。
『捌』 关于大修基金
大修基金也称复维修基金,各地区制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都有各自的条款,但都是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发的从2008年2月起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而制定的细化条款。你可以具体去看看,或者你所在地区的大修基金管理办法
通常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是:1,公共设施质保期之后的修缮;2,公共设备质保期后的修缮;
何为公共?顾名思义就是除了你自己专属部分和其他业主专属部分之外的所有公共设施设备,范围很广,如电梯,发电机,消防设备等等
使用方法: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2,业主委员会提请通过
3,公示,若无异议进行下一步
4,向维修基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
5,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具体实施.
当然,物业管理费里边也包含了一个公共部位的维护费用,但是,一定要详细的理解,维护和维修是有很大区别的,维护的是设施设备完好情况下用于采取的保养手段,以期达到使用时间更久的目的,如电梯公司维护费等,就属于物业管理费支付的范围!
『玖』 大修基金新政策
大修基金新政策契税:
一、2010购房契税政策从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止,日期认定: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二手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如下:
1、90平方以下普通住房:契税2%
2、90平方-144平方普通住房:契税3%
3、144平方以上高档住房:契税:5.5%
二、出售普通住房的营业税、个税交纳方式:
(日期认定:与之前执行的依据时间一样):商品房以契税完税日期或证载时间为准;
二手房以房改房契约或证载时间为准。
1、 未满五年的:营业税:差额的5.55%;或全额的5.55%个税:差额的30% 或全额的2%
2、 满五年的: 营业税:无;个税(不是唯一一套住房的):总额的3%或差额的40%个税
3、 满五年以上,且是唯一一套住房的:无营业税、个税:总额的2%或差额的30% 大修基金:大修基金改按建筑面积收,西安以前规定按房款2%或3%交存,新的办法规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1、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2、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3、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