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的机构简介
该机构宗旨是在人口活动中增进知识和能力,以适应国家、区域和全世界在人口活动和计划生育方面的的需要;在计划和规划工作方面进行协调,促使各国根据各自计划寻找解决人口问题的可行办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资金来源于各国政府和私人的捐款。
人口基金直属联合国大会。领导机构是执行局。执行局成员由经社理事会按地区分配原则和主要捐款国、受援国的代表性原则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执行局每年举行三次常会、一次年会。执行局负责审核批准人口基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援助方案、审查批准人口基金的行政、财务预算等。秘书处在执行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并在60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执行主任任期5年。
1978年5月中国与人口基金代表团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初步确定进行合作的项目。1980年在北京建立了驻华代表处,代表由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兼任,1995年6月人口基金年会和12月联大分别通过决议,决定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主任更名为驻华代表,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不再兼任。1980年以后,人口基金开始向中国提供援助;中国也向该基金进行了捐款。
联合国人口基金于1969年开始运作,主要职责是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人口问题,是人口援助方面最大的国际组织。对发展中国家援助的大约有四分之一是通过联合国人口基金完成的。
❷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团队成员
中国人口福复利基金会设理事长(法人代制表)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理事长(法人代表):赵炳礼
秘书长:张晖
副秘书长:俞华
副秘书长:葛振江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设立办公室(人事部)、财务资产部、国内项目部、国际合作部、社会联络部、宣传推广部等六个职能部门:
办公室(人事部)
主任:赵本志(秘书长助理)
人事部副部长:祝美琳 财务资产部部长:牛艳平
财务总监:彭斌
国内项目部
部长:刘丽容
国际合作部
部 长:李晓琳
社会联络部
部长:宋宏云副部长:吴小兵 宣传推广部刘琳
李士强
❸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基金会首届名誉会长是前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会长是前全国政协副主席王首道;第二届会长是前国务院副总理、前全国政协副主席谷牧;第三届会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常务副会长是国家人口计生委原副主任吴景春,副会长兼秘书长苗霞。
2004年11月19日,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组织程序,顺利进行了第四届理事会的换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为第四届基金会名誉理事长,苗霞任理事长兼秘书长,高静山、于德惠任副理事长。 法人代表:苗 霞。
2007年12月8日经第四届理事会五次会议,选举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炳礼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苗霞为第四届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2009年7月增补杨文庄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并选举担任秘书长。
2010年6月4日经第五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选举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炳礼为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苗霞、刘亭、王学海、杨文庄为第五届理事会副理事长,杨文庄担任秘书长,蓝野担任副秘书长。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宗旨: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人口福利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动员社会资源兴办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和活动;关注人口与发展进程中的扶贫开发、人口素质以及伴随城市化、老龄化等重大社会问题带来的家庭及个人风险,增进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❹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组织吗
感觉不是,敛财的
❺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益来捐赠并开展相关自的募捐活动;
(二)在人口领域兴办扶贫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资助困难家庭的行动。
(三)建立专项资助基金,资助遭受意外伤害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层计划生育专干特困家庭等;
(四)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中华人口奖 获奖者以及对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接受政府委托或与政府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公益项目;
(六)与非营利组织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公益项目; (七)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课题研究,组织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培训、咨询、教育、宣传、调研等活动;
(八)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其它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活动。
(十)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设立寻子基金
❻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属于企业吗
不属于企业,是公益组织。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注册、接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指导、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公募非营利公益组织,是国家4A级基金会。1987年6月10日成立。
❼ 中国福利基金会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 历史沿革
中国人口福利抄基金会成立于1987年6月10日,是经民政部注册,接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指导,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公募非营利公益组织。
首届名誉会长是前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会长是前全国政协副主席王首道;第二届会长是前国务院副总理、前全国政协副主席谷牧;第三届会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常务副会长是国家人口计生委原副主任吴景春,副会长兼秘书长苗霞。
2004年11月19日,组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任名誉理事长,苗霞任理事长兼秘书长(法定代表人),高静山、于德惠任副理事长的第四届领导机构。
2007年12月8日经第四届理事会五次会议,选举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炳礼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苗霞为第四届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2004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
2008年被评为全国4A级基金会。
❽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1994年在开罗召开的人口和发展国际会议特别确立了在2015年前使全世界享有高质量的生殖健康服务的目标。出席会议的180个国家承认,要达到这个宏伟目标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包括政府、非政府和商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行动纲领》第15.15段提到了后两者的作用和贡献,它们同属民间社会:加强政府、国际组织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确定合作的新领域;促进私营部门在提供服务、在世界每个地区生产和销售高质量生殖健康与计划生育商品和避孕用具方面所起的作用,使人口的低收入群体能得到和买得起这些用品。
此外,《行动纲领》第15.16段呼吁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加强与私营和赢利部门在有关人口和持续发展事务中的合作”,包括以赢利的方式生产和销售高质量的避孕商品和提供优质的服务。计划生育是生殖健康的基础部分。如果计划生育的需求增长,满足这种需求的公营资源受到限制,那么要继续得到高质量的避孕用具需要公营和私营部门的积极合作。需要许多策略来确保社会所有各方得到足够的避孕用具。这包括向穷人提供免费或高补贴产品,作为社会安全网,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社会营销活动,向那些不需要补贴避孕用具的人提供商业市场。同时,各政府应针对弱势群体营造支持环境,通过社会市场和商业机制使高收入群体使用私营部门提供的产品。承认私营商业部门已经在发挥的重要作用具有历史意义,包括所有各方的战略性合作的必要性现已被广泛认可。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已经作出努力来响应人口和发展国际会议的《行动纲领》第15章关于私营赢利部门作用的内容。 1997年7月商讨了所选的发展中国家政府、捐助者和荷尔蒙避孕用具制造商后,联合国人口基金会1998年向六个国家(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埃及、南非和加纳)派遣了任务。各小队收集有关商业部门在向有支付能力的人销售价格适宜的避孕药具中所起的作用的信息,因而使各政府能将稀少的资源集中供应给穷人和社会弱势成员。感兴趣的各方于1998年11月在意大利贝拉焦再次会面,检查行动的进展情况。他们肯定了商业界的贡献,认为这个作用有望扩大。他们建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继续担当中间人的角色,其工作还须加强。为了实施这些活动,会议建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加强承担这个重要工作的组织能力,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在其项目发展过程中应考虑使这种活动制度化。
❾ 人口基金会救助会请理由
中国出生抄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简称“基金会“)遗传代谢病患儿救助项目(简称“本项目”)获得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旨在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我国遗传代谢病患儿实施救助,资助其进行疾病诊断,提供治疗费用,防止病程继续发展和致死致残等严重并发症的发生,为提高我国整体人口素质做出贡献。
一、申请人资格:
(一)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家庭经济贫困、患有可临床确诊并有效治疗的遗传代谢性出生缺陷疾病的患儿。
(二)通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报销比例达到90%的地区以外的遗传代谢性出生缺陷疾病患儿。
❿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缩写:CPW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增进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促进社会和谐与生态文明。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200.00万元,来源于部分公共社会资金的积累。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项目与公益活动;
(二)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研究,组织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与培训等活动;
(三)表彰对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四)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到25名理事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三)有能力参与和推动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
(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公民。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理事履行如下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基金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与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弱势群体;
(二)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内的重大科研项目;
(三)奖励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或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募捐或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境内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人名册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科研单位;
(二)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扶贫济困项目;
(三)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2010年6月3日修改,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