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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培源基金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02-01 03:41:37

A. 解思深的研究方向

1.纳米碳管及其它一维纳米材料阵列体系的制备方法研究,模板生长和可控生长机理研究;内嵌或外包附及金属掺杂的研究。
2. 纳米碳管及其它一维纳米材料阵列体系的的结构和谱学研究。
3.纳米碳管及其及其它一维纳米材料、阵列体系的物性研究。
4.纳米碳管及其它一维纳米材料作为复合材料中加强材料的应用,界面结构和性质研究。 1978-1991年期间,主要研究高温氧化物超导体的合成、相关系和晶体结构。“低温和强磁场下的超高压装置和应用于固体物理研究”获98年中科院科技进步三等奖。
自1992年,主要研究一维纳米材料(碳纳米管)和其它纳米材料的合成、结构及力学、热学、光学和输运性能。1992年在国内率先开展了碳纳米管的研究,在定向碳纳米管的制备、结构和物理性质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重要进展。先后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三篇文章,并在Phys. Rev. Lett.,Phys. Rev. B,Appl. Phys. Lett.,Adv. Mater.等发表多篇学术论文;论文被引用2500余次。2000年ISI经典论文奖(1981-1998),2000年乔口隆基基金会材料奖,2000年何梁何利科学技术进步奖,2001年中科院自然科学奖一等奖,2002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2002年周培源基金会物理奖。 1.针对碳纳米管的制备过程中,碳纳米管的直径、取向和结构无法控制的问题,发展了多层碳纳米管制备过程中对碳纳米管直径和取向的控制生长的方法。发明了把纳米催化剂颗粒嵌入多孔Si02衬底的模板生长碳纳米管的CVD工艺。制备出离散分布的、高密度和高纯度的定向碳纳米管列阵。列阵中几乎所有的碳纳米管呈直线状,它们的直径均匀(约20mn)、彼此平行、且均保持与衬底垂直。碳纳米管之间的距离为100nm左右,其间只含有极少量的杂质。这——方法解决了在常规的方法中所得到的碳纳米管混乱趋向、互相纠缠或烧结成束并含夹杂的问题(Science,1996)。在制备方法上,成功地实现了碳纳米管的直径和取向的控制生长,他们的成果有助于碳纳米管的物性的研究,也促进了碳纳米管的场发射的应用研究,得到国际技术发明周报(1nsideR&D)的高度评价。此文章已成为该领域内的基本文献,被经常引用。此文章还被ThomsonScientific(ISI)评为1981—1998年经典论文。
2.改进了制备大面积、离散分布的碳纳米管列阵的新工艺,利用改进后的基底,成功地控制了碳纳米管的生长模式,实现了催化剂颗粒集中在碳纳米管顶部的顶端生长方式,并大批量地制备出大面积、离散分布的超长的碳纳米管列阵。制得的碳纳米管的直径均匀,约为20nm,间距为100nm,碳纳米管的长度达2mm,比国际上现有的碳纳米管提高了1—2个数量级。这一工作在Nature上发表,并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评价。《英国金融时报》(B.K.FinanciMTimes)报道为长碳纳米管问世了;有关内容被M.Terrones写入专著《Na—notubes》。有关超长碳纳米管的工作,被国内评为1998年十大基础研究进展之一及1999年十大科技新闻之一。
3.超长碳纳米管的成功制备为采用常规实验手段测试碳纳米管的性能提供了条件。利用种小型拉伸装置首次对碳纳米管的拉伸特性进行了研究,得到的碳纳米管的杨氏摸量和抗拉强度分别为0.45±0.23TPa和1.72±0.64GPa。与理论计算和实验研究得到的结果相比较,得到的碳纳米管的力学性能偏低。理论分析发现多层碳纳米管中存在的大量缺陷及拉伸过程中多层碳纳米管的管壁中碳原子层(石墨层)之间的相对滑动是导致碳纳米管力学性能偏低的主要原因。用原子力显微镜(AFM)研究了单个多层碳纳米管在半径方向的压缩性质。在原子力显微镜中采用金刚石针尖和轻敲模式(tappingmode)测定分散在硅衬底上的碳纳米管在半径方向的杨氏模量,发现碳纳米管的径向压缩性与石墨大不相同,其弹性模量随所加的压力的增加而增加,最后达到的饱和值远高于石墨的弹性模量。
4.研究了超长碳纳米管的光学、电学及热学输运性质。碳纳米管的光学性质一直是人们十分关心的科学问题。他们首先成功地把碳纳米管分散在溶液中,形成透明的、含有碳纳米管的液体,然后用四波混频的方法测出碳纳米管的三阶光学非线性系数X3。这是首次观测到的碳纳米管的三阶光学非线性效应。在碳纳米管热导性质的研究中,他们采用了一种新的自加热3法测量了超长碳纳米管的热导率、比热和热扩散系数,发现碳纳米管的热导率比理论预计的要低许多,比理想石墨的热导率低约两个数量级;在实验温度范围内(10-300K),碳纳米管的比热在整个温区内随温度呈很好的线性关系。
5.在电弧放电法生长多层碳纳米管的动力学研究中,得到了分形、弥散及图斑生长的三种模式;在制备单层碳纳米管的研究中,产量和质量均接近国际水平,并制备出世界上最细的碳纳米管,其管径接近了理论极限(Nature,2000),BBCNewsOnline对他们的结果给予了报道。同时在碳纳米管与聚合物的纳米复合材料的研究及在纳米管内填充金属和半导体研究上,取得了有特色的进展。

B. 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的竞赛章程

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简章(修订版)
一、宗旨
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为教育部委托主办的大学生科技活动,目的在于培养人才、服务教学、促进高等学校力学基础课程的改革与建设。有助于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大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有助于增进大学生学习力学的兴趣,吸引、鼓励广大青年学生踊跃参加课外科技活动;有助于发现和选拔力学创新的后继人才。
二、组织
1. 本项竞赛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委托,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力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力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中国力学学会和周培源基金会共同主办,中国力学学会教育、科普工作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力学学会与一所高校协办,并委托《力学与实践》编委会承办。协办高校每届轮换。
2. 竞赛有关信息,包括竞赛报名通知、简章、获奖名单等在《力学与实践》杂志及中国力学学会网站公布。
3. 竞赛设领导小组与组织委员会,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力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中国力学学会、周培源基金会与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竞赛的全盘安排和协调工作,组织委员会具体负责竞赛的动员、报名、竞赛监考与授奖工作。命题及评奖工作由上届团体冠军学校负责组织,命题学校不参加该届竞赛。命题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与该届竞赛相关的辅导与答疑。
4. 竞赛的分领导小组与分组织委员会由协助承担竞赛活动的各省(市)、自治区的力学学会组织成立。
三、参赛对象与报名方式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港澳台地区年龄在30周岁(含)以下(竞赛当年12月底不满31周岁)的在校大学专科、本科及研究生均可报名参加。
2. 由高等学校(研究所)直接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或特区竞赛分组织委员会报名。具体报名事宜见当年通知。
四、竞赛与评奖
1. 力学竞赛的基础知识覆盖理论力学与材料力学两门课程的理论和实验,着重考核灵活运用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竞赛包括个人赛和团体赛,个人赛采用个人闭卷笔试方式,团体赛采用团队课题研究方式。
3. 个人赛试卷由组委会按保密信函寄达各省(市)竞赛分组织委员会,由分组织委员会就近安排考场,全国同时进行考试,各分组织委员会聘请有经验的力学教师集中阅卷。
4. 各省(市)提交本赛区的优秀个人名单(前5%,至多50位)和优秀团队(至多5个)及其成员名单。以学校为单位组队,每个学校至多一队,每队由3人组成。不能单独组队的学校可以在本地区跨校组队一次。并将名单中所涉及的参赛者试卷用特快专递寄达组委会。组委会根据成绩选拔出20个团队参加决赛。
5. 由竞赛组织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最终评定,根据个人赛成绩评定出全国竞赛个人特等奖5名,一等奖15名、二等奖30名、三等奖、优秀奖人数分别为赛区参加人数的5%,15%。
6. 团体赛集中于一地进行,团体赛方式由命题学校确定。根据团体赛成绩最终评出团体竞赛一等奖1队、二等奖3队和三等奖6队。
7. 各省(市)可自行评出本赛区优胜奖,可命名为“第*届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省(市)、自治区名称)*等奖”。
8. 为了确保竞赛的公正性,竞赛组织委员会将任命仲裁小组,对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裁决。
五、颁奖
竞赛每两年举行一次,将在中国力学学会学术大会上给全国竞赛优胜者授奖。
六、经费
参赛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赛区组委会交纳竞赛报名费。

C. 周培源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募集资金 奖励资助 咨询服务 学术交流

D. 捐赠行为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国税函〔2001〕164号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国税发〔2001〕214号)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国税函〔2002〕890号)
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 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国税函〔2002〕9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5.对(国税函〔2003〕78号)
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6.(国税函〔2003〕72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国税函〔2003〕762号)
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8.(国税函〔2003〕76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9.(财税〔2003〕224号)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10.(国税函〔2004〕341号)
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1.(财税〔2005〕127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12.(国税函〔2005〕9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3.(国税函〔2005〕9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4.(财税〔2006〕73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5.(财税〔2006〕84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6.(国税函〔2006〕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国税函〔2006〕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8.(国税函〔2006〕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9.(国税函〔2006〕125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财税〔2006〕164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1.(财税〔2006〕171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2.(财税〔2007〕98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23.(财税〔2007〕112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4.(财税〔2009〕94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有:
1.(财税〔2000〕21号)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国税发〔2000〕24号)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税〔2000〕30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4.(财税〔2000〕97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税〔2001〕28号)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税〔2001〕103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7.(财税〔2003〕204号)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税〔2004〕39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税〔2004〕172号)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税〔2006〕66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税〔2006〕67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财税〔2006〕68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3.(财税[2007]155号)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财税〔2008〕104号和财税〔2010〕59号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 科学家周培源资料出生于几几年死于几几

周培源(1902.8.28-1993.11.24),江苏省宜兴县人。著名流体力学家、理论物理学家、教育家和社会专活动家。属九三学社社员、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近代力学奠基人和理论物理奠基人之一。
1924年周培源毕业于清华学校,1927年在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学习,获博士学位,是加州理工学院毕业的第一名中国博士生。1929年回国后任清华大学物理系教授。195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清华大学教务长、校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教务长,副校长和校长,中国科学院副院长。第一、二、三、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第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九三学社第四届中央常务委员,第五、六届中央副主席,第七、八届中央主席,第九届中央名誉主席。
1993年,经中国有关部门的批准,正式成立周培源基金会。

F. 广州:向外地教育机构捐赠 抵消个税问题

不可以抵扣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单位:
中国红十字总会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福利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

光华科技基金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

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中华文学基金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中国禁毒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

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中远慈善基金会

张学良基金会

周培源基金会

中国孔子基金会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中国电影基金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G. 周培源力学竞赛简介

一、宗旨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为教育部委托主办的大学生科技活动,目的在于培养人才、服务教学、促进高等学校力学基础课程的改革与建设。有助于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大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有助于增进大学生学习力学的兴趣,吸引、鼓励广大青年学生踊跃参加课外科技活动;有助于发现和选拔力学创新的后继人才。
二、组织
1.
本项竞赛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委托,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力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力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中国力学学会和周培源基金会共同主办,中国力学学会教育、科普工作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力学学会与一所高校协办,并委托《力学与实践》编委会承办。协办高校每届轮换。
2.
竞赛有关信息,包括竞赛报名通知、简章、获奖名单等在《力学与实践》杂志及中国力学学会网站公布。
3.
竞赛设领导小组与组织委员会,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力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中国力学学会、周培源基金会与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竞赛的全盘安排和协调工作,组织委员会具体负责竞赛的动员、报名、竞赛监考与授奖工作。命题及评奖工作由上届团体冠军学校负责组织,命题学校不参加该届竞赛。命题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与该届竞赛相关的辅导与答疑。
4.
竞赛的分领导小组与分组织委员会由协助承担竞赛活动的各省(市)、自治区的力学学会组织成立。

H. 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分科目吗

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简章(修订版)
一、宗旨
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为教育部委托主办的大学生科技活动,目的在于培养人才、服务教学、促进高等学校力学基础课程的改革与建设。有助于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大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有助于增进大学生学习力学的兴趣,吸引、鼓励广大青年学生踊跃参加课外科技活动;有助于发现和选拔力学创新的后继人才。
二、组织
1. 本项竞赛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委托,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力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力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中国力学学会和周培源基金会共同主办,中国力学学会教育、科普工作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力学学会与一所高校协办,并委托《力学与实践》编委会承办。协办高校每届轮换。
2. 竞赛有关信息,包括竞赛报名通知、简章、获奖名单等在《力学与实践》杂志及中国力学学会网站公布。
3. 竞赛设领导小组与组织委员会,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力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中国力学学会、周培源基金会与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竞赛的全盘安排和协调工作,组织委员会具体负责竞赛的动员、报名、竞赛监考与授奖工作。命题及评奖工作由上届团体冠军学校负责组织,命题学校不参加该届竞赛。命题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与该届竞赛相关的辅导与答疑。
4. 竞赛的分领导小组与分组织委员会由协助承担竞赛活动的各省(市)、自治区的力学学会组织成立。
三、参赛对象与报名方式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港澳台地区年龄在30周岁(含)以下(竞赛当年12月底不满31周岁)的在校大学专科、本科及研究生均可报名参加。
2. 由高等学校(研究所)直接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或特区竞赛分组织委员会报名。具体报名事宜见当年通知。
四、竞赛与评奖
1. 力学竞赛的基础知识覆盖理论力学与材料力学两门课程的理论和实验,着重考核灵活运用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竞赛包括个人赛和团体赛,个人赛采用个人闭卷笔试方式,团体赛采用团队课题研究方式。
3. 个人赛试卷由组委会按保密信函寄达各省(市)竞赛分组织委员会,由分组织委员会就近安排考场,全国同时进行考试,各分组织委员会聘请有经验的力学教师集中阅卷。
4. 各省(市)提交本赛区的优秀个人名单(前5%,至多50位)和优秀团队(至多5个)及其成员名单。以学校为单位组队,每个学校至多一队,每队由3人组成。不能单独组队的学校可以在本地区跨校组队一次。并将名单中所涉及的参赛者试卷用特快专递寄达组委会。组委会根据成绩选拔出20个团队参加决赛。
5. 由竞赛组织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最终评定,根据个人赛成绩评定出全国竞赛个人特等奖5名,一等奖15名、二等奖30名、三等奖、优秀奖人数分别为赛区参加人数的5%,15%。
6. 团体赛集中于一地进行,团体赛方式由命题学校确定。根据团体赛成绩最终评出团体竞赛一等奖1队、二等奖3队和三等奖6队。
7. 各省(市)可自行评出本赛区优胜奖,可命名为“第*届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省(市)、自治区名称)*等奖”。
8. 为了确保竞赛的公正性,竞赛组织委员会将任命仲裁小组,对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裁决。
五、颁奖
竞赛每两年举行一次,将在中国力学学会学术大会上给全国竞赛优胜者授奖。
六、经费
参赛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赛区组委会交纳竞赛报名费。

I. 周培源基金会的介绍

80年代末期,周培源先生和夫人将他们珍藏多年的古代书画真迹无偿捐献给中国无版锡市博物馆,权然后又将政府颁发的奖金全部捐给了他们的家乡和他们工作、学习过的学校。周培源夫妇的爱国行动深深教育了全社会,使得一些朋友、学生、同事和单位纷纷捐款,设立以周培源先生命名的各种奖金和基金,用以资助奖励科研、教育、文化以及和平事业。为了更好的发挥基金的作用,经中国有关部门的批准,1993年周培源基金会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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