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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马克思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2-01 06:26:53

1. 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博士研究生好考吗

面向高校招生的,今年应该是首次吧,去年社科院有,估计报考的人应该不少啊

2.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是什么级别

高级,具体需要去官网查询

3. 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博士好考吗

中央党校博士考试主要是英语要求很高,如果英语没问题就好多了,重点复习专业就好。可以先找党校往年的考题看下,如可能再找老师沟通下。

4. 中共中央党校的组织机构

中央党校设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哲学教研部、经济学教研部、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政法教研部、中共党史教研部、党建教研部、文史教研部等和国际战略研究所,简称“八部一所”。设教务部统筹全校教学工作。教务部是在中央党校校委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学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各主体班次的招生和学籍管理、教学设计和教学组织、教学保障和远程教学、学科建设、教材建设以及分校教学等方面,同时还包括开展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教务部下设党校教育研究室、招生办公室、教务处、教材处、分校工作办公室以及部办公室等处级机构,分别负责各方面工作的具体实施。 办公厅
协助校领导组织校内日常工作的运转;负责校内外的联系与综合协调、秘书事务、会议、机要、档案、信访、外事、办公自动化、保密、保卫、公务接待工作;承办对地方党校业务指导的具体工作。
下设处级机构6个:综合处、秘书处、机要档案处、保卫处、地方党校工作办公室、外事工作办公室。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代管)。 教务部
编制全校和各分校教学计划,管理、协调教学活动,招收学员,管理学籍;负责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与教材的审定;反映教学情况,研究并提出教学改革方案;开展党校教育规律的研究。
下设处级机构5个:党校教育研究室、招生办公室、教务处、教材处、分校工作办公室。
科研部
编制全校科研规划,管理、协调科研活动,管理科研档案和科研经费;负责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组织评估和宣传科研成果,提供科研信息咨询;组织党校系统的科研协作;负责全校社团组织的管理。
下设处级机构4个:科研规划处、科研管理处、科研协作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室 。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
承担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有关的教学、研究、学位研究生培养和教材建设等工作。
下设教研室5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室、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教研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教研室、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教研室、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
哲学教研部
负责马克思主义哲学、科技哲学与现代科技、中外哲学史、战略学、伦理学等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编写本学科教材;培养本学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下设教研室6个: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研室、马克思主义哲学史教研室、战略学教研室、伦理学教研室、中外哲学教研室、现代科学技术与科技哲学教研室。
经济学教研部
负责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经济管理、经济学说史等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编写本学科教材;培养本学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下设教研室6个:政治经济学教研室、宏观经济学教研室、微观经济学教研室、发展经济学教研室、经济学说史教研室、管理学教研室。
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
负责科学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史、社会学、民族宗教理论及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编写本学科教材;培养本学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下设教研室6个:科学社会主义原理教研室、社会主义发展史教研室、当代世界社会主义教研室、社会学教研室、民族与宗教理论教研室、社会制度比较教研室。
政法教研部
负责马克思主义法学和政治学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法学、政治学、人权理论等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编写本学科教材;培养本学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下设教研室6个:政治学理论教研室、法学理论教研室、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人权理论教研室、公共管理教研室、经济法教研室。
中共党史教研部
负责中共党史、毛泽东思想基本问题、中国现代政党史及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编写本学科教材;培养本学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下设教研室5个:第一教研室、第二教研室、第三教研室、第四教研室、第五教研室。
党的建设教研部
负责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党的建设理论、党的领导与领导科学、党的学说史、政党制度、世界政党比较等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编写本学科教材;培养本学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下设教研室5个: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史教研室、党的建设原理教研室、党的领导与领导科学教研室、世界政党比较教研室、政党制度教研室。
文史教研部
负责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语言文学、中国历史、世界历史等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外语教学及全校学员的体育教学;编写本学科教材;培养本学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下设教研室4个:文化学教研室、文学教研室、历史教研室、外国语言与文化教研室。
国际战略研究所
负责国际政治、世界经济、中国外交政策、港澳和台湾问题等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编写本学科教材;培养本学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下设教研室5个:国际政治研究室、世界经济研究室、当代世界思潮研究室、中国外交研究室、国际关系与台港澳研究室。
研究室
负责党校系统学员和教师思想理论信息的研究和利用工作,协助校领导组织和参与国内外重大现实问题的专项调研及重要文章的撰写,承担校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办校外宣传的组织工作,主办《思想理论内参》,编写《党校年鉴》。
下设处级机构3个:一处、二处、三处。
进修部
组织实施省部级领导干部、地厅(局)级主要领导干部、县(市)委书记和大企业党委书记的轮训工作;承办高级研讨班、专题研究班等有关事宜。
下设处级机构2个:办公室、组教处。
培训部
组织实施地厅(局)级中青年领导干部、意识形态部门的理论宣传领导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工作。
下设处级机构4个:办公室、组教处、新疆班、西藏班。
研究生院
组织实施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教学与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就业指导工作;负责省、市(地)两级党校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负责在职研究生培养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省级党校学位管理和指导工作。
下设处级机构3个:学生处、培养处、在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图书馆
负责文献、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开发,提供信息服务;管理中央党校及党校系统数字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和网络系统。
下设处级机构3个:办公室、数字资源综合管理中心、文化展览处。
下设教研室一级机构7个:文献采编室、图书馆借阅室、报刊阅览室、参考咨询室、数字资源建设中心、文献研究室、系统与技术保障中心。
组织部
负责校内干部的录用、调配、考核、奖惩、职务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培训、工资福利、离退休和工勤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校内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学校的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等工作。
下设处级机构5个:办公室、干部一处、干部二处、干部三处、人事处。
财务行政管理局
负责全校的后勤综合管理,即校园规划、基建、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和后勤其他事务的综合管理。
财务行政管理局所属单位2个,即基建办公室、财务部
直属处级机构4个:办公室、综合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卫生处;
基建办公室下设处级机构2个:计划材料处、工程处;
财务部下设处级机构6个:财务一室、财务二室、财务三室、资产管理室、结算中心、审计室。 负责全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及侨务工作等。
下设处级机构4个:办公室(与团委、青年工作处一个机构三块牌子)、组织处、宣传处、机关纪委办公室。校工会为机关党委下属单位。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党务工作、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发挥离退休人员的作用。
下设处级机构5个:办公室、党务工作处、宣传教育处、文体工作处、服务处。
报刊社
承担宣传和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探讨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反映党政干部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校教育方针,交流党校建设和教学经验等工作。
下设处级机构2个:办公室、经营发展部。
下设教研室级机构7个:总编室、一编室、二编室、专刊室、《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中共中央党校学报》编辑部、《理论动态》编辑部。
干部教育学院
主要负责受中央部门、企业及地方委托,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理论等方面的培训。
下设处级机构4个:办公室、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财务处。
下设教研室级机构3个:教研室、培训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
机关服务局
负责全校后勤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即餐饮、交通、医疗保健、物业监管等服务工作,教学、办公、学员生活场所的管理服务工作,供电、供水、供暖、供冷等服务保障工作、校园绿化、环境卫生、房屋修缮及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下设按处级配备领导干部的服务实体8个:餐饮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交通服务中心、医院、园林修缮环卫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监管中心、动力保障中心。
信息中心
负责全校课堂教学保障、远程教学网络、校园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和电话通信等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办党校系统远程教学网络建设的组织协调和使用管理工作。党校电视台的管理、维护及宣传报道工作,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下设处级机构5个:办公室、电化教学处、远程教学处、校园网络管理处、电视通讯处。 负责党校教材和教学参考读物、干部学习读物、理论研究著作等哲学社会科学类图书的出版和发行工作。为全国党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党的干部教育和思想理论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下设处级机构5个:办公室、总编室、出版部、发行部、财务室;
下设教研室一级机构5个:一编室、二编室、三编室、四编室、五编室(中央党校求索音像出版社)。 进修部
中央党校进修部,是中央党校校委领导下的学员管理机构,担负着轮训培训高中级领导干部的任务。中央党校进修部的前身是马列学院一部, 1977年中央党校复校时定名为中央党校第一部,1983年8月更名为中央党校进修部。
进修部承担中央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班,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地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修班、县委书记任职培训班以及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等中央部委、国家机关各类班次的服务管理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党校进修部学习过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有6000多名,地厅级领导干部有26000多名,县委书记2000多名。
现任领导:黄宪起(中央党校校委委员、进修部主任)
培训部
中央党校培训部,是中央党校校委领导下的学员管理机构,负责中青年后备干部以及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
现任领导:罗宗毅(中央党校校委委员、培训部主任)
研究生院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是中央党校校委领导下的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直属机构,担负着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组织与管理、学位授予、就业指导、行政管理以及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并对全国省级党校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行业务指导。主要为党和国家培养具有坚实宽广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和政策研究能力的高层次马克思主义理论骨干和高素质领导人才。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实宽广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独立进行教学科研和政策研究能力的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的前身是中央党校理论部,1981年,经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同意,中央党校招收首批学位研究生。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首批28名硕士研究生,按国家统一标准,以导师制方式进行培养,为中央党校学位研究生教育积累了初步经验。1983年,中央党校面向全国开始单独招收硕士研究生,当年招生122名。这一阶段的办学方式是,由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党校联合下发招生通知,按照国家规定单独考试录取,严格按照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规定标准进行培养,同时从党校实际出发突出党校特色。1984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批审批,获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的科学社会主义等专业中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
中央党校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研究生报考及录取工作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硕士、博士招生指标由教育部下达,硕士入学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博士入学考试依照教育部统一规定。2004年10月,建立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逐渐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培养高层次社会科学人才的学科体系。已拥有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3个国家重点学科;有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还设有哲学、理论经济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4个博士后流动站;经国家学位委员会批准,累计有一级学科下所属的23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3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现有教学人员700多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500多名,博士生导师117人,硕士生导师143人,拥有一批国内外著名的哲学社会科学的专家、学者和一批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截至2009年7月,已毕业学位研究生2457人,其中获博士学位811人、硕士学位1646人;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328人,在读学位研究生近600人。中央党校的学位研究生的学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均由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统一注册,属于严格的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现任领导:韩庆祥(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

5. 马克思主义理论骨干人才计划哪些学校有

为适应当前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党中回央和中央领导同志要求,中央答党校从今年起,每年主要从高等学校和党校青年教师中定向招收、培养100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研究生。该计划属于国民教育序列,对完成规定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博士学位。
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今年上半年完成首次招生录取工作,首届新生日前正式入学。他们的学制为3年,专业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等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各学科,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等马克思主义相关学科。导师队伍以中央党校在职博士研究生导师为主,适当聘请在学术理论界有较高声望的校外导师。

6. 马克思主义理论骨干人才计划哪些学校

为适应当前我来国马克思源主义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要求,中央党校从今年起,每年主要从高等学校和党校青年教师中定向招收、培养100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研究生。该计划属于国民教育序列,对完成规定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博士学位。
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今年上半年完成首次招生录取工作,首届新生日前正式入学。他们的学制为3年,专业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等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各学科,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等马克思主义相关学科。导师队伍以中央党校在职博士研究生导师为主,适当聘请在学术理论界有较高声望的校外导师。

7.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推动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研究和宣传,促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党校。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对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理论研究事业做出贡献的著述、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资助和奖励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大现实问题的课题研究;
(三)资助和奖励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开展和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学术研究、培训、宣传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本基金会的事业;
(二)具有按照本基金会的宗旨开展活动的专业能力或为此作出了贡献;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以及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决策和工作发表意见;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五)对投票负责,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六)关心和支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事业。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决定开展全国性资助或奖励项目;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撤销;
(六)理事长认为应由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召集秘书长办公会,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组织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顾问、荣誉理事,指导和帮助基金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对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及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事业做出贡献的著述、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资助和奖励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有关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大实际问题的课题研究;
(三)资助和奖励有关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资助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活动;
(五)基金会业务范围内其他活动经费的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公众的大型专项募捐;
(二)基金除通过金融机构增值以外、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奖励马克思主义有关理论的科研成果;
(二)资助马克思主义有关理论的课题研究;
(三)捐赠给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科研单位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 日理事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8.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是上世纪90年代初由中共中央党校发起,专于1992年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2005年,基金会经民政部批准,获基金会法人登记,类型为公募,起始基金数为八百万元人民币。

9. 中央党校 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博士 好毕业吗

你来错地方

10.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的机构人员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第三届现任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事长
何毅亭 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
副理事长
李忠杰 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刘国胜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党委书记
郝时晋 中央党校原教育长
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东京 中央党校副校长
王国平 上海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刘 峰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原主任
刘国胜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忠杰 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何毅亭 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
张 琳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秘书长
张东刚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司长
张忠军 中央党校进修部主任
欧亚平 中央党校办公厅主任
罗宗毅 中央党校培训部校委委员、主任
周炳成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专职理事
杨金海 中央编译局秘书长
郝时晋 中央党校原教育长
柳建辉 中央党校教务部主任
梁言顺 中央党校科研部校委委员、主任
黄宪起 中央党校组织部校委委员、部长
舒仁庆 江西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赖小民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
蔡钊利 陕西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秘书长
张 琳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秘书长
监 事
朱 鸣 中央党校财行局原局长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顾问名单
陈 元 全国政协副主席
李景田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党校原常务副校长
虞云耀 全国党建研究会会长 中央党校原常务副校长
王伟光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
邢贲思 中央党校原副校长 《求是》杂志社原总编辑
李兴山 中央党校原教育长
侯树栋 国防大学原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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