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些财富管理公司是有牌照的啊
1、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上海,目前在全国有20多家分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是国内首批获得财富管理牌照的专业机构,并在2014年1月获得公募基金销售牌照 。
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1999年3月,嘉实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并于2005年6月成为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嘉实的股东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5000亿元,居行业三甲。
3、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唐财富,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金1亿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润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盈(宁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唐仁国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拥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牌照,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牌照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牌照。
4、好买财富的愿景和使命
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买财富")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专注为个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的公司,腾讯和联想旗下的君联资本都是好买的战略股东。2012年,好买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第一批独立基金销售牌照,2015年成为首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独立财富管理公司。
5、诺亚财富
诺亚财富是诺亚控股有限公司的集团品牌。诺亚财富起源于2003年,旗下成员企业连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业务发展相关金融牌照与资格 。面向国内国际高净值人群,是源自中国、全球认可的综合金融服务管理集团。
『贰』 私募基金公司主要业务
投资公司成立后,需要建立企业组织架构,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之后即可成立第一支产品。具体步骤所包含内容如下:
一、关于企业组织架构
一般性的投资管理公司可设置如下部门:投资交易部、研发部、市场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和风控合规部。
二、初期费用
初期费用主要有:场地费、人工费、日常开支(水、电、办公耗材、通讯、交通等)、业务开支(招待、宣传、差旅等)、开业的装修费和办公用品购置费等。
三、如何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办法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会员。通过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s://pf.amac.org.cn
(一)管理人登记备案主体
管理方式分为自我管理、受托管理和顾问管理三类。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该公司型基金也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例如A公司为公司型基金,自聘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自我管理,并未委托其他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则A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同时,A公司也作为基金进行备案。
受托管理指私募基金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B委托投资管理公司C进行管理,则公司C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公司型基金B作为C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
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等方式实际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例如D公司设立信托投资计划E,委托F公司为投资顾问,则F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在本系统进行管理人登记,并对其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信托计划E在本系统进行备案。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要求填报及符合以下主要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对于人数没有严格限定);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对于人数没有严格限定);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6.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由于目前基金业协会尚未开始组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所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或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即可)
『叁』 泽熙私募基金排排网2016
4月1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第五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共含有17家机构,包括大名鼎鼎的泽熙投资和金赛银。
据记者统计,自2015年11月23日中基协公布首批失联私募机构公告以来,此次失联机构数量是最多的一次(详见附文)。其中,私募扎堆的北京占据了此次17家失联机构中的8个席位,来自上海的机构则有3家。
中基协的公告显示,通过这些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方式,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亦未在限定时间内回复相关情况说明。如果这些公司不能在5个工作日之内,对公司经营情况及风险情况予以书面说明,则将被正式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同时,协会还公布了前四批公示的失联私募机构的反馈情况,在此前公布的30家私募中,截至目前,已经有21家私募机构被认定为失联(异常)机构。其中,多达16家机构没有正在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基协的官方网站上,投资者可以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一栏,查询到失联(异常)机构的详细名单。
而此次公布的名单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曾经风光无限的泽熙和金赛银。
泽熙投资的灵魂人物——昔日的“私募一哥”徐翔被调查已有5个多月,徐翔的旧部也纷纷离职,另觅去处,曾经威震江湖的泽熙投资如今无声无息失去踪影。
而深圳金赛银早在2015年底就陷入了60亿元的兑付风波,董事长王维奇跑路玩失踪,至今仍然失联。
事实上,由于私募基金的公开程度远远不如公募基金,因此行业内部乱象已非一朝一夕。自2016年以来,中基协也是频发新政策,试图整顿各类不规范行为。
2月5日,协会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4月15日,协会再次出手,发布最严格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新办法规定不得将100万元的私募产品募集门槛分拆。也就是说,过去几个投资者凑钱共买一份基金的情况,未来不允许出现。但是,现在拆分销售的情况在业内不算少见,新办法的出台对机构业务确实会产生一定影响。
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副主任律师徐培龙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募集行为是监管的核心,新办法的重点在于“合格投资者”的甄别,通俗来说,就是明确了谁可以募集、向谁募集、如何募集,有助于消除行业乱象。
此外,中国基金业协会4月15日还对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官方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01家,相比于2月底的数据,减少了78家。
附文: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第五批17家失联私募机构名单
1.山东瑞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四川欧阳福资产管理拍卖有限公司
3.中乾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黑龙江中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银基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山东中东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辽宁安瑞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9.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华莱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2.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北京中农立信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4.中联盟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乱象丛生
作为A股市场的生力军,阳光私募近年来取得飞速发展。但是,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私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正不断凸显。
本刊调查发现,在新形势下,阳光私募行业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包括涉嫌非法集资、伪市值管理、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指出,自协会建立投诉登记制度以来,针对私募基金的投诉事项有495件,占比高达85%,而且不少管理人的机构登记备案信息与事实有出入。从上述数据也足以说明行业乱象从生。
监管机构的监管风暴,让众多违法违规行为曝光的同时,对私募乱象也起到了威慑作用。同时,监管层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重磅文件,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私募行业将朝着合法有序规范的道路健康发展。
伪市值管理 与大股东操纵股价
2015年11月,“私募一哥”徐翔因为涉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而被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调查。
据了解,徐翔精于资本运作,与上市公司合作“管理市值”。以华东重机为例,2014年泽熙增煦斥资1亿元参与华东重机定向增发,当时公司市值规模约为24亿元,业绩自上市之后连年下滑,有外延式扩张、增厚业绩的强烈动力,各项指标都颇对泽熙的胃口。不过,华东重机2015年11月23日发布公告调整定增预案,徐翔旗下泽熙增煦被踢出局。
事实上,在私募行业内,一些私募机构喜欢打着“市值管理”的旗号进行项目运作,帮助上市公司管理股价,与大股东捆绑形成利益共同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私募机构的股票炒作相互配合,在特定时段共同推高股价,从而非法获益的现象十分突出。
日前,证监会对江苏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信息、资金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案,以及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与另一家私募上海金力方串通做内幕交易案依法做出处罚。该案直指饱受市场诟病的“伪市值管理”,意义重大,也是证监会查处“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价格操纵”的第一案。
在此案中,私募机构以“市值管理”为名提供“一揽子”服务已呈现出专业化趋势,上海永邦对此形成了成熟的操作模式:先是双方就“标的股票、融资规模、期限、利率、折扣率、预警线、平仓线”等确定“交易要素”,然后上海永邦通过发行集合理财产品筹资或以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接盘,随后融资方支付保证金,合作期间由上海永邦管理股票,到期回购或处置股票,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
尽管宏达新材案缘起“伪市值管理”,但该案件却有着多种违法行为交织混杂,除了市场操纵外,还存在相关人员内幕交易、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违规等多重问题。当然,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到,监管层对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正逐渐彰显出依法从严监管的决心。
涉嫌非法集资 空壳私募大行其道
近期备受舆论关注的“中晋系”圈钱骗局有了新进展,根据上海公安披露的最新案情,该案应与P2P无关,因为中晋系主打的业务是私募股权投资,私募机构非法集资成为投资者需要警惕的又一种投资理财乱象。
据了解,中晋系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以私募股权投资产出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其在宣传网页上披露,截至2016年2月10日,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已突破340亿元,涉及总人次超过13万。而它旗下股权基金投资公司的全称是“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记者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上能轻易查到该公司的备案信息,案发前中晋集团官网上也曾挂出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牌照。
据了解,中晋系采用“独特”的合伙人模式中,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充当了一个很关键的角色:其既是中晋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管理人,也是其普通合伙人。而上海中晋一期和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则是中晋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基金。通过这样的合伙人模式,中晋系圈钱数百亿,其行为与合法私募背道而驰,投资者必须擦亮双眼。
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4月13日,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6039家,其中有管理规模的有8521家,仅占登记总数的32.72%,也就是说空壳私募占多数席位,行业乱象丛生,亟须监管。可喜的是,《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将在本月发布,一同落地的还将包括与私募基金合同条款有关的指引文件,此前基金业协会还陆续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多个重磅文件。在密集的新规规范下,私募行业乱象有望得到遏制。
一期产品冒尖 后续产品业绩平平
一期产品冒尖、后续产品业绩平平的现象算得上私募业最为常见的一大乱象,清水源、滚雪球投资、巨杉资产、景林资产、尊嘉资产等私募公司旗下基金产品均有出现类似的情况。以深圳清水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例,根据私募排排网的数据,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成立的首期产品“清水源1号”年化收益率为56.51%,累计收益率高达596.66%,但公司后来成立的产品如“清水源优势”、“清水源4号”等业绩十分普通,再往后发布的产品则以负的收益率居多。
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主要是新私募利用“一期产品”具有标杆效应,只要一期产品业绩做上去了,规模自然而然就上来了。2013年的私募单只产品业绩冠军创势翔是其中的典型。2012年5月20日,创势翔成立了旗下第一只阳光私募产品“创势翔1号”,2013年该产品以125.55%的收益率拿下当年阳光私募排行榜的冠军。此后公司规模迅速扩张,旗下管理的产品也不断增多,产品风格也进一步优化。
有业内人士指出,私募对第一只产品往往非常谨慎,会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将其打造为旗舰产品,为后期发行树立标杆效应。只要首期产品业绩冒尖,产品业绩能进入年度或半年度的前10名、前20名,各路资金就会蜂拥而至,新产品发行才会更顺畅。特别是在弱势背景下,规模对私募而言,不仅意味着利润,也意味着江湖地位。
此外,私募变花样提业绩报酬的行径近期也浮出了水面。猛犸资产与投资人的纠纷在圈内引起了轰动。据悉,猛犸资产曾提取过3次管理费,而基金经理陈扬帆则称,共提取600万报酬。该公司去年3月发行了第一只产品“光辉岁月”,在即将结束1年封闭期之时,单位净值却跌至0.9元以下。管理人赚钱投资者亏钱,让私募提取业绩报酬的时点及方式提出质疑,基金业协会对此高度重视,已经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说明,并按程序启动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予以全面核实。
人员流失率高 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私募进入野蛮扩张期,该行业从业人员的队伍也逐渐壮大。根据基金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6年3月底,私募基金从业人员44.65万人,在去年3月底的时候该数字仅为15.42万人。短短一年,私募从业人员数量增加了将近2倍。另有数据显示,2015年,有超过300名公募基金经理离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进入了私募领域,前述猛犸资产的基金经理陈扬帆也是其中一位。这些都印证了私募行业仍处于野蛮生长的草莽时代。
从数量上看,目前私募行业从业人员已然超过了证券、公募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规模上看,和公募、券商相比,大部分私募都显得庙小,其对从业者的要求却比前者严格得多。私募基金不养闲人,以成败论英雄,研究员的压力非常大。因此,私募人员流失率也相当高,做得不好的老板不想要,做得好的又很难留得住,缺乏激励机制的私募容易让有能力操盘的人单飞。私募这种个人英雄主义反映到团队建设和管理水平方面,和其投资水平相差甚远。
另一方面,“空壳”、“跑路”公司时有出现,机构失联屡被曝光,原本“公奔私”的人员也出现了回流。再加上行业监管趋严,专业度欠佳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面临淘汰危机,私募行业人员流失率将进一步加大。值得一提的是,有的私募基金公司为节约成本,租一间办公室,两三个人就成立私募,一人身兼多职的小公司随处可见。事实上,一家正规的私募至少应该达到20人才算合格。有业内人士称,没有一套完备的体制,缺少一个强大的团队,这样的私募从长远来看是做不大的。
除了上述几大乱象之外,私募行业还存在风控薄弱、公开推介私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通过转让、拆分等方式变相突破私募投资门槛等违法违规乱象,作为投资者,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避免被卷入私募乱象中。(综合证券时报股市动态分析)
『肆』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营民间借贷怎么办
律所应出具法律意见的事项、应核查的材料及手段
(一)关于申请机构是否依法成立的主体
1.应核查的材料
1.1申请机构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1.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3申请机构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
2.核查要点
2.1经营期限。对于已超出经营期限及即将到期的,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
2.2登记状态。对于非显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的,包括注销、吊销等,均应出否认意见。
2.3是否属于境内机构。对于境外机构应出否认意见。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二)关于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
1.应核查的材料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核查要点
2.1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不含的应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2.2登记的其他业务。登记的其他业务是否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比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三)关于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1.应核查材料
1.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2.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3.公司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
2.核查要点
2.1主营收入。对于主营收入非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应特别提示。
2.2兼营收入。兼营业务是否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是否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是否其他非金融业务。比如: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
3.1申请人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律师进行书面核查。
3.2对于财务数据有异议的,与审计机构当面核对,与财务人员面谈,并制作面谈记录。
(四)关于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
1.应核查材料
1.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1.2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1.3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1.4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或未婚证明(说明),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1.5公司中有境外投资股东的,应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商务部门批准证书等。
1.6公司出具的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对于存在前述情形的,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2.核查要点
2.1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如有境外股东应特别提示。
2.2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49%的,应特别提示。
2.3对于设立在自贸区的,应以自贸区相应负面清单进行核查。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调取境内法人股东的登记资料。
3.2律师通过公安部门的身份证系统核查身份证的真实有效性。
3.3律师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书面审查经公证的材料,以及相关批准、批复文件。
(五)关于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1.应核查的材料
1.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1.2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1.3公司各股东应就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如存在的,应核查相关协议、资料。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
1.5公司自然人股东的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
1.6公司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
1.7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的征信报告。
2.核查要点
2.1申请机构是否有实际控制人。
2.2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2.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流程
3.核查手段
3.1律师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身份资料等进行核查分析。
3.2对于因协议协议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对协议各方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
3.3应付申请机构经营现场,与其工作人员面谈。
(六)关于申请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1.应核查的材料
1.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
1.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
1.3申请机构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
1.4申请机构出具的是否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承诺书。
1.5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是否控制其他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承诺书。
2.核查要点
2.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是否有股权投资的记载。
2.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记载。
2.3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是否有股权投资的记载。
2.4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股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的记载。
2.5申请机构的持股子公司情况,特别要关注,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2.6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情况,特别要关注,是否存在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关联方。
2.7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已登记的,应审查登记资料。
3.核查手段
3.1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和财务资料,进行书面核查。
3.2根据子公司、关联方的基本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倒查”股东情况。
3.3依据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关联方的名称,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查询是否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关于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1.核查材料
1.1公司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部门、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证件类型及号码、工资、入职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签订其他用工协议情况(协议名称、起止年月)、缴纳五险一金情况(缴纳险种、未缴纳险种及情况说明)。
1.2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
1.3从业人员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证明材料。
1.4公司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名单,以及调查表。高管人员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工作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
1.5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任职证明等。
1.6高管人员出具的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1.7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核查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核查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1.8申请机构缴纳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材料。
2.核查要点
2.1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2.2是否有相应的营业场所。
2.3是否有相应的资本金。
3.核查手段
3.1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和从业人员会谈、核对身份的真实性。
3.3和高管一对一访谈,核查相关基本信息。
3.4到申请机构实地查看经营场所,以核实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一致。
3.5到基金业协会核实从业人员、高管所持从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是否经过年检。
3.6赴基金业协会官网基金从业人员查询栏查询。
(八)关于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的说明。
1.2申请机构的相关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1.3申请机构的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2.核查要点
是否建立相应制度。
3.核查手段
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九)关于申请机构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情况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出具的关于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的承诺书。
1.2对于已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核查基金外包服务协议,以及外包机构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申请机构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2.核查要点
2.1是否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2.2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重点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在基金行协会备案,是否是基金行协会会员,外包前申请机构是否开展尽职调查,外包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建立的相关制度,外包机构的业务人员情况等。
2.3基金外包服务协议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3.核查手段
3.1根据申请机构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到外包机构实地查看,与相关人员面谈,以确认外包协议的真实、合法性。
3.3通过基金业协会http://fo.amac.org.cn/amac/allNotice.do核查外包机构是否具有外包资格。
(十)关于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和高管岗位的设置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图,以及任命文件。
1.2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任职证明等。
2.核查要点
2.1申请机构设置的岗位是否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2.2申请机构高管是否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
3.核查手段
3.1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通过基金业协会基金从业人员年检信息公示http://person.amac.org.cn/pages/yearcheck/yearcheck-publicity.html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信息公示http://person.amac.org.cn/pages/registration/amac-publicity-report.html中查询,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一)关于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所受各种各类处罚和信用记录情况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出具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承诺函。
1.2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出具的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的承诺函。
1.3受到各类各种处罚的,应提交相关刑事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罚款缴纳凭证等。
1.4申请机构出具的关于是否被审计、税务、金融、工商、海关、行业和其它监管机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的承诺书。被询问的,提交相关材料或说明。
2.核查要点
2.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2.2申请机构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3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2.4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2.5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6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2.7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核查手段
3.1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询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3.2通过证监会网站行政处罚决定栏目、市场禁入决定栏目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index.htm?channel=3300/3313查询受申请机构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3通过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http://www.amac.org.cn/xxgs/jlcf/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3.4通过中国证券会网站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getObjListByCon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3.5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6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3.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8赴申请机构,与其法务、合规人员访谈,了解其高管受处罚的情况。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关于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的承诺。
1.2对于存在诉讼及仲裁等案件的,应核查资料包括: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双方证据、代理意见、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的简要介绍、对诉讼或诉求结果的预计(包括预期所需的时间等)、索赔金额、采取措施的详细说明。
2.核查要点
2.1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基本情况。
2.2涉及诉讼或仲裁对申请机构申请登记以及基金备案的实质性影响。
3.核查手段
3.1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栏目http://www.live.chinacourt.org/fygg.shtml查询申请机构的涉诉和仲裁情况。
3.3通过全国法院被行人信息查询网http://xing.court.gov.cn/search/查询申请机构的涉诉和仲裁情况。
3.4对公司合规人员及法律服务机构当面进行访谈,以了解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十三)关于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的报送材料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基本资料;会员代表信息;相关外包业务机构信息表;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表;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股东基本信息表;合伙人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基本信息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正在运作的基金基本信息;正在运作的基金基金信息表。
1.2申请机构出具的对其所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函。
2.核查要点
2.1所报材料在形式上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所需的材料清单。
2.2材料所填写内容,是否与尽调内容相一致,是否真实、准确。
3.核查手段
根据已核查的内容,以及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比对,进行书面核查。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主要针对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基金业协会关注或注意的问题。但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出具否认意见,不属于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伍』 私募基金管理人 律师尽职调查要查其是否有抽逃资金吗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其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其他情况,需提交或补充提交中国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最基础工作,就是需要一份初步的尽职调查。本文我们将尽职调查相关事项列举如下,供您参考。
一、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国有控股的基金管理人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有决策权权限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
2、请提供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目前基本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
3、请提供基金管理人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
4、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经营场所,包括与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提供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5、请提供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实缴的历次验资报告(包括出资原始凭证)。
6、请提供基金管理人任何有关特殊行业或业务的政府批复、证书或许可(如有)。
7、请提供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二)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8、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9、请提供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目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东及出资情况、股权是否质押或被查封等)的基本信息查询单。
10、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如为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请提供其商业登记证、历年周年申报表、公司章程等。
11、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机构是否已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是,请予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基金管理人登记文件。
12、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子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三)涉外基金管理人的审批情况(如适用)
13、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关联机构存在境外机构股东(直接、间接),请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如下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FDI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开具);
(3)商务部批复(适用于外商投资性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4)《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5)深圳市金融办或其他QFLP试点区域主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资质文件或批复;
(6)《基金管理资格证书》(适用于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外资准入投资行业的证照或者批复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比例,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15、请提供自然人股东(直接、间接)如下材料:
(1)境内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境外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3)请提供自然人股东个人信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对外投资情况等。
16、请提供境内机构股东(直接、间接)的如下材料:
(1)现行营业执照;
(2)最新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3)从工商行政部门打印的列明其目前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须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17、请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机构股东(直接、间接)的全套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登记证;
(2)历年周年申报表;
(3)公司章程。
18、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协议安排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
19、如基金管理人存在实际控制人,请提供如下材料:
(1)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情况说明。
20、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直接是否签署相关协议安排,如有,请提供全部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21、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现任高管人员名单,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提供前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就其目前的任职情况(包括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单位的各项任职)填写本文件清单附件《高管人员的调查表》。
22、基金管理人最近社保、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社保、公积金缴款凭证(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
23、基金管理人与高管人员聘用合同、业绩奖励协议、项目跟投协议等。
24、请提供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治理
25、请提供目前内部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
26、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内部组织机构的职能介绍。
27、请说明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根据其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基金管理人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制度,如有,请提供所有的制度文件(具体制度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主要包括:
(1)公司的基本制度: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2)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3)信息披露制度;
(4)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5)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6)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7)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8)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9)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10)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28、请说明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兼营业务的情况。
29、请提供基金管理人为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业务而获得的由政府授予的所有经营许可证和/或批文。
30、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经营范围及/或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31、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经营范围及/或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它非金融业务,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32、请基金管理人提供最近一年的所有重大经营合同,并说明合同履行的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款项支付进度的说明,任何一方履约、违约、中止或终止合同的详情。
33、公司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包括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请提供相关的外包协议、基金管理人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制度)、对承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六、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34、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尚未了结、已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请说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方当事人、争议事由及管辖机构,请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过去三年已经得到终审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的终审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及申请执行文件/正在进行、尚未得到终审判决的案件的起诉书、答辩书、判决及裁定)。
35、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目前如涉及任何政府机构调查程序,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
36、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金融监管机构部门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如有,请说明并提供相关处罚文件、处罚的缴款凭证。
37、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是否:
(1)受到过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2)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是否有任何负面信息;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如有,请说明情况。
七、基金管理人的税务
38、基金管理人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及其享受的政府税收优惠情况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期,对正常适用税率的减税,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相关政府批文。
39、关于基金管理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所有税务争议、税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的罚款的陈述。
40、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及财政登记证;及其它有关的税务文件。
八、公司员工与社保
41、请概括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雇员状况(员工花名册),
42、请概括说明基金管理人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签署情况、公司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情况。
43、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
44、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社保开户登记资料,包括“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45、请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费用的缴纳情况。
46、请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近三年是否存在欠缴社保费及受到社保行政处罚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罚款缴纳凭证。
九、其他事项
47、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守法证明文件。
48、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陆』 中广核集团有哪些下属公司
截止2019年2月27日,中国广核集团下属公司如下:
1、核能方面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岭东核电有限公司、阳江核电有限公司、辽宁红洲可核电有限公司、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咸宁核电有限公司;
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湖北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惠州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安徽芜湖核电有限公司、岭湾核电有限公司、韶关核电有限公司、淆水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核电运营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广利核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环保有限公司华龙国际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2、核燃料方面
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广核矿业有限公司、中广核铀业斯科有限公司。
3、新能源方面
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广核欧洲能源公司、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4、金融服务方面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广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广核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中广核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广核保险有限公司、中广核国际融资祖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广核富盈互联网金两蝴浸务有限公司、中广核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5、新业务方面
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中广枉明浸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6)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名单扩展阅读:
1994年9月,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2013年4月,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更名为中国广核集团,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同步更名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1月底,中国广核集团拥有在运核电机组22台,装机容量2430万千瓦;在建核电机组6台,装机743万千瓦;拥有风电在运控股装机达1239万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在运控股装机容量422万千瓦,海外新能源在运在建控股装机1338万千瓦。
中国广核集团自成立以来,以“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追求卓越”为基本原则,坚持“一次把事情做好”的核心价值观,在成功建设大亚湾核电站的基础上,形成了“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化的核电生产、工程建设、科技研发、核燃料供应保障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简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公司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