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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03 04:23:03

Ⅰ 请问基金经理买股票时是如何进行保密的

基金经理买股票不保密吧?现在的基金不是有公布其持仓的股票吗?

Ⅱ 我跟公司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劳动合同,一份是保密基金合同,保密基金也就是说每个月会有两百块保密基...

会不会被批准,就要看老板的了。
你也可以跟老板沟通一下,当初的约定是什么情况,看老板的说法再行确定。

Ⅲ 跪求,基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及股票投资流程

证监基金字[2002]93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工作,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清理、修改、完善公司的内控制度,建立适合自己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保证有效执行。我会根据指导意见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将充分考虑各公司内外环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点,对公司内部控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第七条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三)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四)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第八条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第九条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应当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一)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三)公司督察员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六条 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三)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四)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当进行物理隔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员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二)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契约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三)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交易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三)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机构批准。

第二节 信息披露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三节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第四节 会计系统控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应当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一)公司应当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二)公司应当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三)公司应当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五节 监察稽核控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员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员的报告进行审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在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时,会充分考虑各公司内外环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点,对公司内部控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五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对冲基金的交易策略或模型的保密工作都是怎么做的

好多手段抄啊。技术手段,比如电脑不让插u盘,电脑记录操作记录,所有的模型和文件都有权限,禁止外传到个人邮箱。细分权限,接触数据的不进行分析,进行分析的看到的只是处理过的信号,前中后台严格的防火墙。法律手段,签禁止披露和禁止竞争协议,三个月到两年内不得到对手公司工作等等。一般业内讨论模型策略是忌讳,玩得再好的朋友也会心照不宣地不讨论这些话题。

Ⅳ 基金开户时注意哪些保密

基金开户时需要注意:
1、投资者应按《**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版。
2、一个投资者在权一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3、直销网点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一般有固定的限额(单位为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一般也有限额,并且不设级差限制。(但已在任一销售网点认购过该基金单位的投资者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一般有固定的限额(单位为人民币),并且不设级差限制,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网点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一定份额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Ⅵ 信托,基金等)有关的项目部是不是保密性很强,禁止

保密性是很强的。信托属于非公开的募集资金,基金那更是明文规定的私募性质的产品。所以,总的来说就是保密性都很强。

Ⅶ 对冲基金的交易策略或模型的保密工作都是怎么做的

不同的基金不同的做法,以前我做的地方我们基本上是百24小时监控的,对外面来说我们的职业是不能公开的。所有的贡沟通都被记录下来,所有的谈话都有录音记录。

Ⅷ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什么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总体要求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各自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结构上还必须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公司从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级组织机构职权的行使以及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性的具体要求是:公司及其业务部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干预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事务及公司员工选聘;董事、监事之外的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所有与股东签署的技术支持、服务、合作等协议均应上报,不得签署任何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协议等等。


3.强化制衡机制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4.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决策机制等几个方面体现统一性和完整性。从董事会层面,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就应当保证公司的责任体系、决策体系和报告路径的清晰、独立。股东不得要求经理层或其他员工违反章程直接向股东或其他机构和人员报告基金财产运用具体事项,不得要求经理层将经营决策权让渡给股东或其他机构和人员。从经理层面,在职权范围内应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独立、自主决策,不受他人干预,不得将经营管理权让渡给股东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在公司文化层面,应当构建公司自身的企业文化,防止在内部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和内部员工之间出现割裂情况。


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股东之问应当信守承诺,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具体要求主要有:应当审慎审议、签署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照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出现有关情形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


6.公平对待原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接受任何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超越股东会、董事会的指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股东。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与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在信息传递和保密方面,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董事、经理层及其他员工提供基金投资、研究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不得利用提供技术支持或者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将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谋利或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在股东知情权方面,既要求股东关注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及财务状况,同时要求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知情权,不得滥用知情权。


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公司的经营运作应当保持公开、透明;公司应当保障股东、董事享有合法的知情权,如定期提供有关公司经营的各项报告;公司还要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和谐的企业文化,从而留住人才,保持公司的竞争能力。股东也应当尊重经理层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


10.人员敬业原则。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员不仅要专业、诚信、勤勉、尽职,遵守职业操守,而且要以较高的职业道德标准和商业道德标准规范言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的高效运作。


(三)独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l/3。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督察长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督察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长从事基金销售、投资、运营、行政管理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督察长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督察长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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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人为什么要签保密协议书

比如一家公司要上市,你投资的时候是2元一股,如果你把消息透露出去,就会让他人知道,这个私募基金的股票价格在哪里。更有可能在你外界根本不知道他要上市,被你透露了,有可能会影响到上市进程.

基金公司高管离职保密期多长

基金公司高管离职保密期通常是两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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