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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04 00:48:12

Ⅰ 买房陷阱:扶贫基金会参与,返款中断业主陷困境

买房补贴50%、五折购房、圆你购房梦、公益补贴项目……2015年底,贵州省盘县(现“盘州市”)的大街小巷贴满了“买房返还补贴”的广告,加上媒体报道,几乎全城皆知。然而不到3年,“公益项目”就被指为一场“骗局”。
当时的广告称,贵州省扶贫基金会与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推出“圆你购房梦”公益补贴项目,凡符合条件者在指定小区购房即可获总房款50%的置业补贴,补贴分20年每月返还。指定楼盘推出后大受欢迎,有当地业主称,2016年就有462名户主与基金会签署了“置业补贴协议”购买住房。
“我们这些收入低的,从心里感谢基金会的好政策,让我们圆了买房梦。”盘州市购房者王利明(化名)称,他以高出市场价22%的价格买了“公益住房”。然而开心了没多久,2018年8月按月发放的置业补贴戛然而止,后经信访、投诉等,置业补贴补发至2019年3月,此后再未收到一分钱。
王利明称,业主们联合维权,发现高价购买了房屋却没按期收到置业补贴的业主多达678名。有购房者依靠每月置业补贴配合偿还房贷,在补贴中止后,面临着无法负担房贷、房屋被银行拍卖的风险。
澎湃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在2015年前后,贵州、江西、四川、湖北等多个省份均出现过以公益扶贫为名的“买房返50%补贴”房地产促销活动。在购房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相继出现补贴中止的情况。
2019年,有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警惕“买房返还补贴”购房陷阱提示。同年贵州省民政厅也就贵州省扶贫基金会开展“购房补贴项目”一事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9月,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解决方案,终止贵州省扶贫基金会与购房户签订的置业补贴协议,由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350元/㎡标准对置业补贴户进行一次性补贴,且扣除已领取的补贴金额。
王利明称,该方案遭到了业主们的反对,因为参与置业补贴的业主普遍以高出楼盘原本定价22%的价格购买“公益住房”,补贴方案不仅同原有补贴金额相差巨大,且少于购房时高出的差价,目前仍未协商一致。
9月25日,贵州省扶贫基金会盘州市公益项目咨询专线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澎湃新闻称,目前仍执行每平方米350元的补贴措施,只此一个解决方案。同日,澎湃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恒福地产,均未获详细回复。
地产商联名扶贫基金会开展楼房“促销”
2015年年底,贵州省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和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福地产)以“扶贫”的旗号,推出一项“圆你购房梦”公益补贴项目,宣传广告遍布盘县的大街小巷。
广告称,针对盘县(现“盘州市”)就业人群,凡符合补贴条件,在恒福地产旗下的“蓝山一品”和“城市公馆”小区购买商品房,均可以获得总房款50%的置业补贴,分20年返还。
补贴对象涵盖“乡镇户籍到县城购房人士”、“首次购房,单位、个体工薪阶族”、“无力承担按揭压力的低收入人群”、“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6类。从条件来看,补贴人群并没有太多局限。
这则消息让王利明十分心动,当时他已年近50岁,一家四口人仍在租房居住,置业补贴给他带来了买房的希望,“当时想着这个小区能补贴一半的价格,虽然位置比较偏,但是算上补贴很便宜了,所以觉得很不错。”
王利明说,自己也曾怀疑过活动的真假,但在2015年12月,基金会和恒福地产在盘县举行了盛大的“圆你购房梦”活动启动仪式,“现场除了恒福房地产、基金会的领导,原盘县政府副县长和扶贫局局长都在活动上讲话发言了,盘县电视台、报纸都进行了报道,几乎都知道这件事。”
2016年1月12日,王利明以每平方米3170元的价格购买了恒福房产旗下“蓝山一品”小区的一套141.29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448596元,首付20%。
除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王利明还与贵州省扶贫基金会签订了一份《置业补贴专项基金资助协议书》,协议书中注明王利明可享受合同价款总额50%的置业补贴,即人民币224298元,将分240个月返还,平均每月补贴金额935元。
当时王利明每月收入在2000-3000元间,但每月房屋贷款需偿还2180元,“我计算了下,去掉每月发的置业补贴,我只需要还1245元,还是很合适的。”
和王利明抱有想法的购房者不在少数,他称,经业主们统计,2016年,共有462户业主通过“公益补贴”审核,在与基金会签订置业补贴协议后购买了恒福地产旗下的“蓝山一品”和“城市公馆”小区商品房。
补贴中止发放,业主面临房贷压力
2016年1月10日购买房产后,同年2月份,王利明就收到了基金会发放的935元补贴。此后每月21日,王利明都会收到基金会发放的补贴。
王利明称,补贴发放2年多后,2018年8月,他和其他462名业主,均未收到当月的补贴,“我们业主当时一起去问基金会和恒福地产,基金会说是因为恒福地产一房两卖,等基金会调查清楚后,就可以恢复补贴。”
但等待数月后,业主们仍未收到补贴,房贷压力陡然上升。“我们又去向盘州市人民政府求助,贵州电视台也报道了这件事,政府召开几次协调会后,恒福地产承诺补发2018年8月到2019年3月的补贴。”王利明本以为事情就此解决,然而在补发结束后,自2019年3月起至今,置业补贴一直属于停发状态。
在置业补贴停发后,每月2180元的购房贷款全部压在了王利明一个人的身上。他说,为留住这套来之不易的住房,家庭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另一名和王利明同期购房的业主马红军(化名),在一家煤矿进行地面协调方面的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他每月需偿还贷款1996元,置业补贴可补贴将近一半。马红军称,在置业补贴中止后,2019年10月时,因经济状况,他不得不停止了向银行缴纳住房贷款。
2020年7月20日,因拖欠银行贷款,马红军被银行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马红军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把房屋贷款约26万余元一次性结清,否则将会对马红军的房子进行拍卖。
“因为没有钱装修,我们现在都没有住进这个小区,在外面租房子,辛苦还了两年贷款,结果房子还要被拍卖,这不是圆我们购房梦,而是一个噩梦啊。”马红军说,被置业补贴吸引买房的购房者大多数是当地的低收入人群,在置业补贴停止后,房贷成为了家庭的不可承受之重。
多地曾开展“买房返补贴”项目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公开报道发现,在2015年前后,贵州、江西、四川、湖北等多个省份都曾出现过以公益扶贫为名的“买房返补贴”的房地产促销活动。这种分20年返还50%房款的优惠政策,让许多三四线城市的低收入人群有了购买自住房的希望。
几乎和盘州市推出“圆你购房梦”公益补贴项目同期,2015年广州市华宇扶贫基金会也在湖北、四川等多省与地产公司开展了“买房返还补贴”活动。然而在新房还未交付时,2016年年底,购房补贴就已经停止发放。据南方周末此前报道,多省共有240户补贴出现了停发,涉及1595万元。
2019年江西婺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发布《关于警惕“买房返还补贴”购房陷阱的提示》,其中揭露了这种运作模式的套路:开发商以高于楼面价约20%的价格划拨一批房屋,作为“专项扶贫房”出售给购房者。开发商得到购房款后,将购房款中的20%一次性捐赠给(合作)公益基金会,公益基金会拿到钱款,通过投资、运作获利,分20年返还给购房者50%的房款,实现宣传中的“买房返还补贴”的效果。
提示明确指出“买房返还补贴”是一种违法的房屋促销模式,存在巨大风险与隐患。
王利明还记得,当初购买房屋时,“蓝山一品”小区由于位置偏远,公开售价每平方是2600元,但销售告知他,如果要参加置业补贴活动,售价则是3170元每平方米,涨价近22%,“我考虑到参加补贴能享受50%的返还,算算还是可以的,就加价购买了这个小区的房子,现在想想都是套路。”
2019年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中曾公布2015年年底贵州省扶贫基金会与恒福地产双方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展置业补贴活动的协议》,其中规定:恒福地产公司将所销售房款的20%(约3600余万元)捐赠给扶贫基金会,基金会再将3600余万元以借贷的方式返还给恒福地产公司,约定月息为每月1.25%,通过这种方式基金会在每月补贴业主37.5万元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每月7.5万元的结余。
但这种操作营利的方式,违背了“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的规定。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到,2019年3月,贵州省民政厅曾对贵州省扶贫基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明确指出,基金会开展的“购房补贴项目”行为,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以及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用)》第一条第十一款“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之规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贵州省民政厅对贵州省扶贫基金会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但被拖欠的置业补贴如何解决?民政厅没有给出解决方案。
每户一次性补贴350/㎡,业主难接受
据贵州电视台2018年11月的报道,早在2016年5月份,贵州省民政厅就已经要求贵州省扶贫基金会停止购买补贴项目,但在项目停止后,恒福地产仍冒用基金会的名义,同216户购房业主签订了“置业补贴协议”,此后216户补贴款由恒福地产提供。但在2018年8月贵州省基金会停止发放补贴后,9月份,由恒福地产提供的216户补贴也中止发放。
王利明称,在2019年3月置业补贴再一次停止发放后,678户业主们开始了频繁的信访、投诉。2019年9月20日,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针对业主王定分的信访事项,给出了《关于“五个攻坚”王定分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信访意见》),其中首次提及置业补贴停发后的解决方案。
《信访意见》中介绍,2019年9月19日,经市工作专班组织协调,终止贵州省扶贫基金会与购房户签订的置业补贴协议,由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350元/㎡标准对置业补贴户进行一次性补贴,扣除已领取的补贴金额,在2020年9月底钱分批补贴完毕。
《信访意见》还指出,若不同意上述实施方案,与贵州省扶贫基金会签订协议的业主可通过司法途径起诉贵州省扶贫基金会解决。
王利明称,这份处理方案让业主们表示难以接受。
王利明算了一笔账,“原本是补贴22万多,现在相当于一共只补贴49000多,少了17万多。而且我们当初是以高出市场价570元/㎡买的这个房子,现在只补贴350/㎡,我们等了那么久反而亏了一大笔钱。”
9月25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贵州省扶贫基金会盘州市公益项目咨询专线,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仍执行每平方350元的补贴措施,“具体怎么补贴,业主可以到小区7号楼和律师进行了解。”对于置业补贴为何突然中止?项目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目前只有一个解决方案。
同日,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解决方案已经告知业主,具体情况需要公司领导来回复。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应。

Ⅱ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回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答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Ⅲ 社会组织整治乱摊派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对象范围

整治工作的对象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进行的下列三类乱摊派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一是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

二是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行为。

三是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三、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5月,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地分别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社会组织对乱摊派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违规收费清理工作。

(二)6月至8月,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地对社会组织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乱摊派行为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要求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

(三)9月,民政部派出检查组,对社会组织乱摊派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9月底,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地总结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工作情况,并向民政部报送总结报告。

四、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注重工作实效。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天。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求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各地要设立受理乱摊派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注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有利整治的社会氛围。

(二)注重法规依据。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 ]167号)、《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 12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 227号)等文件要求,对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发现的社会组织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注重长效规范。在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的基础上,注重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稳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推动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2015年5月8日

民政部办公厅

Ⅳ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顺利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5号)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等文件。根据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现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进一步规范,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二、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别是应当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并明确所有基金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特别是要对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做出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除非产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确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持续适用。为了确保一贯性原则的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关内控机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订建议须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基金在采用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应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通过建立估值委员会、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法规履行与基金估值相关的披露义务,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以下方面信息: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四、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要及时通知托管银行。托管银行要认真核查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当存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五、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时,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政策及其重大变化,特别是运用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组织业界积极研究适用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估值方法,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采用理由和该方法与行业普遍采用的估值方法的差异。
七、会计准则如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及时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修订估值方法。

Ⅳ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表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应尽快出台,“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从当前经济之需要出发,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股权基金的重大意义,从而摒弃部门利益,减少行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共568只,募集资金共计3095亿美元。其中外资324只,募资总额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而本土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中的微乎其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充裕的经济发展体来说,当前的状况表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任重道远。”邵秉仁说。
从投资情况看,2008年有734家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总投资额162亿美元,大量的基金并未实实在在地进行投入。为此,邵秉仁表示,在满足企业融资特别是 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股权投资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亟需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对于民间的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目前,尽管国内热心股权投资的人很多,但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的组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荣誉会长邵秉仁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大约有568支,总募集资金额为3095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324支,募集总额为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本土的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里面的微乎其微,这样的现状使我们清醒的看到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道路相当长远。”他说。
“而从政府层面看,法规严重滞后,政策不相配套,限制了股权投资的发展。”邵秉仁表示。实际上,众多投资界的业内人士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的渴望溢于言表。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似乎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虽然已经酝酿了好几年,但由于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各个相关部门的看法不能统一,该办法迟迟未出台。
“国家在一个统一的规范出台之后,也要营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过多的监管也可能会使创新思想受到限制。”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则表示。
尽管国家层面的政策尚未出台,但是有些地方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已经行动起来,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等地都在自己的管理权限范围内,颁布实施了促进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同时各地也自发成立了股权投资协会等行业的自律组织。
北京市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PE行业在北京发展制定了系统配套的优惠政策,明确了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等。据悉,目前,《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
协调需加强国家发改委此前一直在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在将其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而原本要制定的试点总体方案也被该办法代替。但是,由于办法的出台需要多个部门协调,一直处于难产状态,“方案几易其稿,每次都有很大变动,但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一位多次参与方案起草的人士表示。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相关部门对权限的争夺。比如,关于PE成立是审批制还是备案制的争论中,讨论稿曾规定规模在50亿以上的要审批,也曾考虑规模在50亿以上且国资出资的实行审批,“如果要审批,审批权属于发改委还是国资委呢?”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了问题症结。
但业内对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则可说是望眼欲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方风雷多次呼吁,建议有关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有限合作制企业的登记制度,并尽快依据合法合理原则,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尽快明确金融机构投资股权基金的原则。保险、证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尽管自有资金很少,但它们筹集了许多资金,应该指定规则明确它们能不能够做有限合伙人。
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对于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小锋认为,相关部门不用非要等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制定这些政策,而是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政策。 《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本土新设立的有限合伙机构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合伙企业法还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各地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方式各异,甚至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拒绝给予注册登记。吴晓灵呼吁,应尽快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办法。何小锋指出,PE能在大多沿海城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而一些落后地区却往往不给注册,这使得这些地区不能享受到PE投资带来的好处。而此次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这一问题,相信会对注册问题起到推动作用。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税收政策,有助于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参考。北京市日前表示,将出台政策避免对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拟将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管理企业不认定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有限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普通合伙人暂定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吴晓灵呼吁,政府应该尽快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依据有关规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必须为法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因此不能开立证券账户。业内人士指出,此规则当初所限定的非法人机构,主要是针对像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智合型的合伙机构,而合伙制的创投企业是资合型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实体而不是只提供智力服务的机构。上海市有关部门此前表示,下一步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包括让在沪注册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法地开证券市场账户。吴晓灵认为,目前已有许多在开户管理办法之外给予开户的先例,现在不是开与不开的问题,而是对账户的监管原则问题。
政策滞后限制发展PE被迫“隐身”或“多栖”
在融洽会期间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与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指出,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560多家股权投资基金中,总募集金额达到3095.1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共324支,占募集总金额的95%以上。无论数量和募集资金的情况,基本还是外资为主。这与业内盼望的股权投资发展状况相差甚远。
实际上,投资于成长期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制度设立长期处于空白,甚至连名称都不统一,既有产业投资基金,也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多种称呼,缺乏规范。
记者采访中,很多基金合伙人或管理公司反映,由于国内与PE相关的政策、法规都不是非常明朗,而且不具备连续性,缺少一个清晰、长期的规划,导致了PE的生存环境恶劣。PE变成了多栖动物,什么样的存在形式都有,不少“地下党”隐身作战。针对PE的政策和法规的出台,“等候一辈子,热闹一阵子”,证明管理层对PE认识还不够清晰,还犹豫不决。
但参加本次融洽会的不少业内人士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能否尽快出台仍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一方面,中国的产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全面提升技术水平、整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阶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长线资金投入对于刺激经济有很大帮助,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正在成熟。

Ⅵ 请问在中国怎么设立基金会有什么要求和规定谢谢回答~

慈善基金会成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版非公募,企业权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即浙江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Ⅶ 慈善基金会是做什么的

我觉得应该叫“慈善机构” 第一比慈善金应该用来帮助没家的小拉姆,或小摩专尔,或者是没钱穷的小摩尔,属咱们不应该为了自己的一点小利益,就去伤害别人,虽然摩尔庄园是个虚拟游戏,钱等物品也是虚拟的,但大家有一份爱心,我想现实生活中也是这样的! 金杉财富网这个网站上私募,集合理财等数据非常的及时,评论也很到位。你可以去看一下

Ⅷ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怎么构成的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为配套规则的基金法律体系,对基金业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则以及基金运作的关键业务环节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总结我国基金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境外成熟规则的基础上,系统规定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基金法》还授权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原则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既有原则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

②《证券法》作为证券业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业遵循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要遵守《证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则。

此外,基金活动涉及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还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订立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代销协议,需要遵守《合同法》。与基金活动有关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会计法》等。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经营原则、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

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设立条件、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基金投资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

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基金代销机构资格审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⑤《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

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及监管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规范。自律性规范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是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构建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着行政许可、政策研究、规则制定、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重大职责,在基金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从业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你这个问题过大,不好说的很准确的。

Ⅸ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介绍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是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回私募基金行答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行业自律的基础性作用而制定的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1,自2016年2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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