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申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每年受理一次。
第七条
申请者应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三)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突出的创新性成绩,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五)具有在国内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六)申请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国内地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项基金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我国内地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至少在六个月以上。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项目指南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撰写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对遴选出的人选,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
第十条
尚在境外工作、符合条件并即将回我国内地工作的优秀青年学者,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按第七、第八、第九条办理申请手续;尚未落实单位的,可直接与拟选择的工作单位联系,也可以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或国内外知名科学家向拟选择的工作单位推荐,须附本人近几年来取得的突出的创新性学术成绩及今后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工作单位落实后,由接收单位按第七、第八、第九条办理申请手续。
2.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拨款管理
第十复五条 申请单位制在首次申请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3.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加强国来家杰出青年自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02年6月7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1995年6月13日印发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4. 怎样才能评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申请者应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三)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突出的创新性成绩,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五)具有在国内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六)申请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国内地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项基金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我国内地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至少在六个月以上。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项目指南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撰写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对遴选出的人选,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
第十条
尚在境外工作、符合条件并即将回我国内地工作的优秀青年学者,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按第七、第八、第九条办理申请手续;尚未落实单位的,可直接与拟选择的工作单位联系,也可以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或国内外知名科学家向拟选择的工作单位推荐,须附本人近几年来取得的突出的创新性学术成绩及今后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工作单位落实后,由接收单位按第七、第八、第九条办理申请手续。
5. 要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5)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6)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7)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青年学者,符合上述2至7条件的,可以申请。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再次申请。
(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首次申请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获资助者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获资助者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杰出青年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6.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 获资助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从杰出青年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与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获资助者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20%,所需外汇额度自行解决。 海外及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获资助者在资助期内每年往返旅费及合作期间食宿补贴等费用,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2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杰出青年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获资助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7.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印发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8. 如何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
1.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和重点项目,按2002年12月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申请。申请书用新的表格,试行全文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含原件一份)由对口科学部受理申请。
2.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按2000年4月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试点)实施方案》,申请者根据《2003年项目指南》及有关的专门通告和指南提出申请。申请书用新的表格,试行全文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文件由指定科学部受理申请。
3.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及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分别按200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和《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申请。试行全文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含原件一份)由对口科学部受理申请。
4.自然科学基金委2003年度基金项目申请的受理工作,自2003年2月15日开始,3月31日截止。3月25-31日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楼安排集中受理(邮寄申请书以投寄日当地邮戳为凭,寄送到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的受理部门)。
5.自然科学基金委在2002年新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修订了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海外、港澳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等管理办法,并发布了相应的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请申请者、受资助者及项目依托单位按照新办法执行。
6.2003年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将增加新的限项申请规定,即在本次受理期间面上项目申请人只能申请一项。各类基金项目限项申请的具体规定按照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7.自然科学基金委2002年对申请书、项目进展报告及项目结题报告等管理用表也进行了修订,将使用新表格,并试行纸质文件与全文电子文件同时报送。请申请者、受资助者和项目依托单位从自然科学基金委的网站上查询、下载相关表格文件(不再下发纸质表格),录入后打印形成纸质文件,签字盖章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送对口部门。相应的电子文件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信息中心(可使用ISIS系统网上提交,或发电子邮件report@pro.nsfc.gov.cn,或在交申请书纸质文件时提交软盘或光盘)。
8.各类申请项目的依托单位须提前注册,方可提交申请。尚未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进行注册的单位,需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的网站上下载《单位信息登记表》进行注册。注册截止日期为2003年2月1日。
9.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回(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
(一)国内及即将回国(内地)工作的优秀青年学者,在国内(内地)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
(二)海外及香港、澳门地区部分优秀青年学者,每年在国内(内地)进行一定期限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
第三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包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香港和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等。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