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原则是什么
社保基金管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1、归集原则
在坚持社保基金单位与职工“双负担”的基础上, 强化基金征缴力度, 积极解决拖欠和扩面问题。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存在拖欠保险费的情况,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大催收力度, 视具体原因, 依据社会保险相关条例法规采取措施。
对符合参保条件、有钱不缴的单位, 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参保意识、经济承受力薄弱的单位, 可考虑放宽政策期限, 采取办理延期缴款或分期缴款等方式, 给予适当照顾。强化归集, 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积累, 努力营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会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
各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普遍基金结余量较大, 需要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结余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实力雄厚, 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社保基金征收计划缺乏科学性, 支付范围和额度狭小,闲置较大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等。
3、专款专用原则
各级财政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经办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和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一是要保证基金及时足额支付, 确保当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群体, 全部享受和领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实采取措施杜绝各级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问题的发生。
财政、审计部门要从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上入手, 加大对基金经办机构监管力度。对因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损失的, 应 依据《条例》给予严惩。若确因经办机构办公经费紧张造成挤占挪用基金的, 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扶持。
4、投储结合、保值增值原则
出于支付和资金安全性考虑, 各级财政将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置国债和其他安全系数高的金融工具总量很少,绝大多数社保基金处于银行储蓄状态, 这种基金投资方式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从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闲置将无法应对未来非预期的货币贬值风险。沉淀基金管理应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开展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为和过程。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监督等。
B. 高分求《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
我帮你查了一下,这个是建设部下发的,我想哈尔滨应该也是执行建设部的吧,如果不是的话那我就不知道了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劳保费内容包括: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条 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 凡是执行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劳保费管理工作具体的行政归口职能部门和设立具体营运劳保费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旗)三级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核算制度。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在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发布。
第二章 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 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七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 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内容,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执行,不包括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八条 各地区在测算劳保费计取标准时, 要在做好统计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已建立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要按劳保费项目和当地规定的有关社会统筹费率进行综合测算。对尚未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和施工企业实际需要额度进行测算。
第九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当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率、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等因素发生变动时,应通过测算,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劳保费计取标准。
第十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实行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统一,个别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州、市)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
第三章 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第十一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对在本地区建设的工程项目, 按照本地区的劳保费计取标准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在工程开工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到劳保费。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
第十二条 为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 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劳保费管理机构可采取先预收,待项目决算后,多退少补的办法。对于投资大、工期长的项目,可按施工进度分期收取。
第十三条 对于执行多个预算定额或一个总概算定额实行分包的工程, 要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行地方费用定额而计取的劳保费,由建设单位上缴工程所在地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如不按时足额缴纳执行地方费用定额的劳保费,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少缴、 漏缴或没有按时缴纳劳保费的建设单位,除补缴劳保费之外,还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劳保费统一计取之后, 劳保费仍列入工程总造价,但不参与竞标,即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并且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截留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保费。
第四章 劳保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在银行设立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以下简称劳保基金)专门帐户。收到的劳保费必须存入劳保基金专门帐户中,并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经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可根据确定的劳保费计取标准水平、工程投资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从劳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的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统一使用制度与办法。
第二十条 对本地区的施工企业, 由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支出情况和劳保费实际收取情况,从扣除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的劳保基金中调剂拨付劳保费给施工企业。其中对乡镇施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从其承建的工程所收取的劳保费中提取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拨付劳保费给乡镇施工企业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跨地区施工的地方施工企业和中央部属施工企业, 由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从其承建的工程所收取的劳保费中扣除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后,并考虑其承建工程时的用工情况,拨付劳保费给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所在地的劳保费管理机构或工程所在地的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劳保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劳保基金挪作它用,否则将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使积累金保值增值, 积累金可用于投资国债、国库券和社会保险特种债券,但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性投资。
第五章 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实施时间】1996-09-10【发布单位】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负责制订全国劳保费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与规划; 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区的劳保费管理工作;组织交流、推广各地区有关劳保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等。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劳保费计取标准的测算和确定,及相关政策的制订;对劳保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利用工程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证及项目竣工验收等行政手段确保劳保费的收取等。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成立由劳动、施工、定额、质检、安全、财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保费管理与监督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劳保费管理中重大问题的集体研究、决策及有关政策、办法、制度执行情况和劳保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劳保费管理机构主要职能是: 负责劳保费的收取和劳保基金的使用及日常管理;负责劳保费及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对调剂拨付给施工企业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与施工企业建立联系单制度,确切掌握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及施工进展情况,避免劳保费的少缴、漏缴等。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劳保费管理机构的工作, 主动向劳保费管理机构通报施工项目承建、施工进展及拨付的劳保费使用情况,定期、准确地向劳保费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施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与建设单位一起少报、瞒报工程量,劳保费不予拨付或不予金额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以前颁发的有关劳保费管理的文件,凡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C.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实行哪一级统筹
若社会保险来基金出现支付不源足的情况,可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 答: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参保个人、政府以及集体组织等按规定缴纳或筹措的,专门用于支付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专项基金。 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哪些项目? 答: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划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 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关系到在多大范围内调剂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越高,基金规模和调剂使用的范围就越大,基金的保障能力也越强。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全面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四、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如何补足? 答: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D. 社会保险基金都包括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含五大类,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或者挪用。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一)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二)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三)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
(4)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基金采取统筹方式。所谓统筹,就是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用途做出统一的规定、计划和安排,以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促进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种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
统筹范围表明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和保障水平,从四个角度衡量:
(1)企业或用人单位。是全部企业,还是部分企业纳入统筹范围,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逐步扩大到所有企业;
(2)劳动者范围。是全部劳动者,还是部分劳动者纳入统筹范围,与投保企业相对应,我国纳入社会统筹范围的劳动者也在逐步扩大,由原来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劳动和扩大到所有工资收入者;
(3)保险种类和保险项目。一般而言,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基本险种,也是现代企业员工基本的福利待遇。特别是养老和医疗保险,各国都强制性的实行社会统筹。
保险项目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缴费能力有所不同。经济实力强的国家和企业,保险种类和保险项目相对宽泛,保障水平相对高,反之,则只能保障员工的基本需要;
(4)地域范围,即在哪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统筹。例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省一级的社会统筹。
按照统筹的原则,社会保险费用由不同的主体承担。例如在我国,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负担大部分,个人承担小部分,工伤和生育保险由国家承担;
非财政拨款的企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承担,一般企业承担大部分,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规定。
E. 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目标及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回障制度而建立起答来、专款专用的资金。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目标
在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下,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具体目标有:
1.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保障资金,而社会保障资金的首要目标是确保资金安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推进,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2.讲求社会保障资金效益
社会保障资金在运行过程中,要讲求资金效益,要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社会保障资金在运作过程中,要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既是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很好途径。
3.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
社会保障制度与我国经济一样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管理好社会保障资金,即当社会保障制度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如人口老龄化、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时都能从容应对,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4.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F. 社会统筹和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吗
社会统筹和社会保险的区别如下:
1、核算内容不同
社会统筹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管辖区内业主和物业管户装修存入保证金;应付职工统筹退休金,以及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而企业经常发生的应付供货单位的货款,则是在社会保险科目中核算。
2、核算程序不同
社会统筹实施分析性复核,抽取其他应付款进行函证,对发出询证函未能收回的或回函结果与企业账面记录不符的,采用替代程序,审查下一年度明细账,或追踪至其他应付款发生时的经济业务凭证等。
而社会保险核算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检查债权人不明确和数额异常的其他应付款项目,检查应付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的款项。检查企业有无利用其他应付款截留收入、虚挂费用或隐瞒盈亏。
3、计算方法不同
社会统筹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移净收入 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而社会保险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4、作用不同
社会统筹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而社会保险反映的是人民的生活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会统筹
网络-社会保险
G.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干什么的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H.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定义”谢谢大家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方式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所采取的模式。保证社会保险事业有其可靠、稳定的收入来源,是社会保险实现其分摊与补偿职能所必须的手段。统筹社会保险基金应注意两个问题:1、确定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在保险费负担上合理的比例关系;2、确定保险费收入与保险金开支之间在数量上的平衡关系。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主要方式有1、储备积累法,亦称“基金制”,即职工参加社会劳动或工作后,便根据国家规定的费率向企业和职工按月征收保险费逐年积累建立基金;2、以支定筹,现提现支法。即根据上年度所需保险费和本年度预测所需的总支付额确定当年开征的社会保险费率,当年征收,当年支付,保证保险费收入与保险金开支之间在数量上平衡的办法;3、混合式。即将以上两种方法相结合,部分“储备积累”,部分“以支定筹”,现提现付。以上三种方法比较,第一种方式是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确定保险积累有贮备,并通过储蓄或投资生息,可以防止人口老化带来的负担过重,但调剂成份小,在能货膨胀的条件下难以保值。第二种方式简便,可以及时调整征收比率,保证当年收支平衡,但无积累,可能造成未来保险费负担过重。第三种方式可以吸取以上两种方式的优点,避免各自的缺点,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在较长时期内的收支平衡。考虑我国当前现状,选择第三种方式比较理想,但对不同险种也可采取不同的形式。如法定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可采取“以支定筹,现收现支”法,企业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则可采取“积累式”。
I. 上海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小城镇保险基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每年度终了前,由市经办机构按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市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市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市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市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按要求分别汇总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二条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市经办机构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市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市经办机构。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基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等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转移收入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市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小城镇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账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包括按规定由缴费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在市招投标委员会认定、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市经办机构收入户除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要定期将征集的基金及利息收入缴存市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将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缴存时,必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市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小城镇保险待遇支出、综合保险待遇支出等。
(二)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四)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小城镇保险基金支出、综合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返回个人储存额和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养老金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各种补贴。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办法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四)返回个人储存额是指职工个人因私出国出境定居、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或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等,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返回给个人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失业补助金和其他费用。
(一)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补助金。
(五)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职业培训、公共实训、职业介绍、岗位补贴、开业贷款担保贴息等促进就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还可用于其他促进就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等。
(三)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因工致残支出、因工死亡支出。
因工致残支出是指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因工死亡支出是指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小城镇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待遇支出。
(一)养老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以及家属按规定申领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抚恤金等。
(二)医疗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发生住院、门诊大病时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以及家属按规定申领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综合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工伤、医疗、老年补贴等待遇支出。
(一)工伤待遇支出是指用于外来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经鉴定后参照本市工伤待遇标准支付的费用。
(二)医疗待遇支出是指用于外来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及按规定支付的日常医药费补贴。
(三)老年补贴待遇支出是指用于外来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满一年支付的老年补贴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按险种和支付级次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九条市经办机构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市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市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市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市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三十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地方附加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
第三十一条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三十二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市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市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市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市经办机构征缴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市财政补贴收入等。
根据市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市财政专户。市经办机构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市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市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市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市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从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划入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市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拔凭证记账。
第三十八条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市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九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负责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市经办机构和市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视同货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商市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四十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市经办机构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实物资产
第四十一条基金实物资产是指依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市政府2002年发布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17号令),由经营困难的单位提供有处置权的资产备案登记后,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期满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裁定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实物资产。
第四十二条实物资产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设账,按法院裁定价格计入。已形成的实物资产应适时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第九章 基金决算
第四十三条每年度终了后,市经办机构应根据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四条市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年度决算分别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市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政府和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有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对有第四十九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社会保障部门,包括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
第五十三条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十四条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的管理,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J.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有何规定
若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的情况,可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一、什版么是社会保险基金?权 答: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参保个人、政府以及集体组织等按规定缴纳或筹措的,专门用于支付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专项基金。 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哪些项目? 答: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划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实行哪一级统筹? 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关系到在多大范围内调剂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越高,基金规模和调剂使用的范围就越大,基金的保障能力也越强。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全面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四、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如何补足? 答: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