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公司设立保险保障基金有什么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集中管理保险保障基金,并在下列专情况下统属筹使用:
1.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救济;
2.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贰』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
(一)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
『叁』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第十七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拟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商有关部门后,报经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登记、发放、资金划拨等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人身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和比例。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予以救助的,按照下列顺序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扣减:
(一)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二)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的扣减金额,按照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市场份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在撤销决定作出后或者在破产申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前,保单持有人可以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险保障基金向其支付救助款,并获得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助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第二十五条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五)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的业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股东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该股东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单利益,保险保障基金不予救助。
『肆』 保险公司如果倒闭了那我们的钱该怎么办,要赔付找谁
首先,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保险公司会倒闭吗”,答案是有可能,但是在中国的保险体系下,这种概率是极低的。因为在中国大陆,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受到了保险法的全方面监管。保险公司的设立门槛也非常高,根据保险法规定,设立一家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人民币二亿元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并且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从这方面来讲,保险公司,即使是很小的公司,初始资金都是充足的,可以算是最安全的金融机构了。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倒闭呢?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如果真的不幸发生小概率事件,保险公司倒闭了,难道所有保单持有人都得不到保障了吗?当然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啦。这里先要介绍一个特殊的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根据保险法规定,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需要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换句话说,这就相当于保护费,一旦保险公司遭到即将倒闭的危机,保险保障基金就会出手救助。从下面条文也可以看出来,这个基金的主要作用就是救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约1267亿,十分充足,所以不用担心它的兜底能力。
介绍完保险保障基金,就可以回答最后一个问题,保险公司倒闭的话,应该找谁理赔呢?一种情况就是保险公司即将倒闭,保险保障基金对它进行了救助,让该公司起死回生,这样的话,保单承保人还是原保险公司,理赔当然不存在问题。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原保险公司真正破产,该找谁理赔。这种情况下,此公司的保单也不会因此失效,保单持有人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为依照保险法规定,破产的保险公司应该将保单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如果实在找不到保险公司接盘的话,保监会会指定保险公司接手保单。同时,保险保障基金也会对受让公司进行救助,以确保该公司偿付能力不受影响,运营稳定。这种情况,保单转让给受让公司,保单持有人只需要找受让公司进行理赔即可。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在中国大陆,保险公司属于最安全的金融机构,倒闭的概率极低,即使真遇到小概率事件,也有保险保障基金兜底,保单持有人完全不用担心保单失效,得不到理赔。
『伍』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原则和渠道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指由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对象征收社会保障费(税)的一种行为。它关系到能否建立稳定和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因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构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基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涉及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涉及到经济利益的平衡和再分配,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又称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它是国家依法确定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所需专向基金取得和形成的渠道,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环节。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模式筹集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前提和财力保证。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实施的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主渠道: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筹基金的筹资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三方面。 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且通常是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下来的。
二、辅助渠道:社会捐献、基金的运营增值及彩票收入等。
社会保障机构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办法向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募集作为社会保障用途的资金或实物,也是一条重要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渠道。社会捐献是以自主自愿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一种形式。社会捐献直接吸纳到社会保障基金名下,由社会保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或者根据某些特定事件或特定对象的需要,临时采用直接筹款、义演、发行彩票等方式向社会募捐。
三、特殊渠道:减持国有股,变现国有资产,发行长期国债等。
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行为。 属于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一种特殊渠道。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国有股东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国有股的单位。减持国有股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国家还可以通过发行长期国债,或者特殊国债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这对缓和因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带来的压力有很大的帮助。
综上可见,社会保障改革一方面要建立企业、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的筹资机制,另一方面也需要由政府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支付资金缺口和承担转轨成本。
『陆』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是指由专职的社会保障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计征对象征收社会保障费(税)的一种行为,它是关系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的重大问题,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基本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提出了三项原则:一是受保职工负担的费用不应超过全部所需费用的一半;二是避免低收入者负担过重;三是要考虑本国的经济状况。[1]
在实践中,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要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必须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基金来源渠道上应有多种准备,既要有正常条件下的基金来源,又要有在特殊情况下的基金来源;既要保持来源渠道的畅通,又要保持来源渠道的稳定。在基金筹集方式上应当与制度模式相适应。在基金筹集的量上,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这里的收支平衡,既指短期的收支平衡,也指长期的收支平衡。
2.妥善处理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必须妥善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尤其是在基金积累制模式下,基金的积累会将一部分当前的消费推迟到未来,在宏观经济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况下,较多的积累有利于缓解求大于供的状况;但是,在宏观经济供给大于需求的状况下,较多的积累则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宏观经济的形势,科学确定社会保障基金中积累部分的比重。
3.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是用于抵御风险的,但是,抵御风险的程度可以是不同的。抵御风险需要一定的成本。经济学证明,随着风险程度的降低,降低风险所需的成本递增。成本实际上也是资源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我们将资源投入一种用途,就会失去将资源投入另一种用途所带来的收益。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我们必须权衡资源的投入方向。所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还取决于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社会保障水平也不能太高。必须将发展经济放在首位,只有经济发展了,社会保障基金才有更可靠的来源。
『柒』 保险保障基金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统筹使用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内下统筹使用:(1)在保险公司被容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2)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捌』 医疗保险基金为何要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制度
这主要是抄实现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共济的需要。统筹的概念主要不在于管理的层次,而是基金调剂的范围。原有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所以不能运行,主要的问题一是单位管理,调剂范围过小;二是自筹资金,没有稳定基金来源;三是保障待遇不一,起不到公平互济作用。既然实现社会保险,就必须保证基本的统筹层次和调剂范围。当前在确定统筹层次和调剂范围时,一方面要照顾现有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性,不能共济力度过大,另一方面要考虑管理的能力,不能管理跨度过大。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起步阶段,确定市县统筹,已经充分照顾了差异性和管理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就应该在统筹地区内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否则分块运作,既不利于共济,也不利于管理,更不利于方便职工就近就医。
『玖』 保险保障基金在哪些情形下统筹使用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内(1)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容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2)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