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崔根良的成就及荣誉
崔根良先后获得苏州市劳动模范(1994年)
江苏省劳动模范(1996年)
优秀科技创业转业退伍军人奖(1997年)
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称号(1998年)
2004年7月获评“首届中国民营企业十大新闻人物”
2012年在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评选中,荣膺“最具爱心捐赠个人”称号
崔根良入围2013胡润全球富豪榜 从亨通创立至今,用于社会慈善公益的捐助累积总额4.5亿多元 。2011年崔根良个人和他控股的企业用于社会慈善公益的各类捐助达6290.76万元。
为更加规范地管理和专业地开展社会慈善、公益活动,崔根良和亨通集团共同捐献5000万元成立了“亨通慈善基金会”,成为江苏省首家民营企业发起的由国家民政部主管的非公募慈善基金会。在他的带领下,亨通集团荣获第六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业”称号,江苏省授予他“最具爱心慈善捐赠楷模”称号。 2014年,崔根良荣获中华慈善奖突出贡献(个人)奖,这是继中华慈善奖、中国十大慈善家后,崔根良获得又一重大慈善荣誉。
2015年2月入选“2014中国公益100人”
《公益时报》正式公布“影响·2014中国公益100人”榜单,亨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崔根良上榜 。“民生和弱势群体是我心中永远的牵挂。
”在做强做大企业的同时,崔根良始终如一地关注和倾心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他认为:企业或个人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动机应该纯粹,不能以行慈善之名,谋自身名利之实,将谋取个人利益行为包装成为慈善义举。
他先后获得“中华慈善奖”、“十大慈善家”称号、“最具爱心捐赠个人”称号等荣誉,亨通慈善基金会也成为江苏省首家由民营企业发起的非公募慈善基金会,使亨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2. 向哪些公益机构捐赠 个人所得税可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 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捐赠支出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
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的金额;
如会计≥税法,差额填入“调增金额”;
如会计<税法,“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均不填。
1、税前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公益性捐赠的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合规票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十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三条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45号)审核确认的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
1.泛海公益基金会
2.安利公益基金会
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5.亨通慈善基金会
6.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举例:N公司2011年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为20万元,其中有8万元通过山东省红十字会捐赠给汶川地震灾区,10万元为其他公益性捐赠,2万元是直接捐赠给受赠人的。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60万元。
会计处理:
实际发生的20万捐赠支出,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所得税处理:
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60×12%+8 =15.2(万元)
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8+10=18(万元)
纳税调增=20-15.2=4.8(万元)
纳税调整:
附表三第28行:账载金额=20万,税收金额=15.2万,纳税调增=4.8万
【注意】
如果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则纳税调增、调减金额栏均不填。
4.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基金会简介
亨通集团是中国500强企业,全球线缆主力供应商。从1991年开始,亨通集团20年来,在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一心不忘回馈社会。每年用于爱心助学、扶贫济困、救灾赈灾、公益慈善等累计捐助已超2亿元,2011年2月25日,亨通集团和崔根良个人共同出资5000万元发起成立了亨通慈善基金会,成为苏州地区首家由民政部主管的非公募性慈善基金会。
亨通的慈善行为获得了许多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给予的各种荣誉,如“企业社会责任特别大奖”、地方政府“见义勇为先进工作单位”、民政部“中华慈善奖”等等。
亨通集团董事长崔根良认为:做慈善,你真正要为做慈善而做,所谓慈善,你真正要把钱用在真正社会应当能享受慈善的弱势群体方面。企业的社会责任涵盖了诸多方面。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个企业履行好社会责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捐款捐物。企业的根本责任是经营好企业,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积极担当社会责任,多贡献税收、多创造就业岗位,引导和推动地方产业发展,为地方经济多作贡献。企业开展公益活动的动机应纯粹,不能以行慈善之名,谋自身名利之实。”
二、基金会的性质
亨通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在民政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通过非公开定向募集资金,致力于各项慈善、公益活动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三、基金会的宗旨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推动社会福利事业;扶危济困、关心公益、致力构建和谐社会。
四、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资助生活特别困难的残障人士、孤儿、孤寡老人、荣誉军人、劳动模范等个体或家庭; 开展助残、助学、扶贫以及重症患者治疗康复等特殊群体救助活动; 参与政府和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福利建设和慈善、公益捐助活动;支援突发性抗灾赈灾活动,向受灾地区或受灾者提供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