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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2-10 22:01:05

Ⅰ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大力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为人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引导人们多做好事、增长好心、争当好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宣传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西长安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二)组织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宣传;
(三)奖励为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四)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会基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志愿服务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 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 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二)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1、年度投资计划;
2、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1、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2、全国范围内的募捐;
3、募款额预计超过1000万元的募捐。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Ⅱ 1989年10月30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建立第一个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基金,并把这项活动命名为什么

1989年月30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建立第一个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基金,并把这项活动命名为希望工程。

中国青基会于1989年10月发起实施希望工程,是我国社会参与最广泛、最富影响的民间公益事业。希望工程是以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儿童为目的一项公益事业。其宗旨是建设希望小学,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改善农村办学条件。

援建,改变了一大批失学儿童的命运,改善了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唤起了全社会的重教意识,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发展;弘扬了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精神文明建设基金会扩展阅读:

希望工程的历史:

1986年,团中央派人在广西柳州地区进行了两个月的调查,经调查发现,“金秀瑶族自治县共和村,全村人2000多人,解放后没有出过一名初中生,辍学率达90%以上。”

1989年初春,时任中国青基会秘书长的徐永光和几位志同道合者在办公室里畅想基金会的发展方向。大瑶山孩子渴望读书的眼睛在徐永光脑海中闪现,希望工程的灵感也跃然而出。

截止到1994年,中国青基会和省级青基会接受的捐款总额达到了3.85亿元,救助总规模达到了101.5万名,建希望小学的总数量达到了749所。

从1988年到2008年初,希望工程募集资金逾35亿元人民币,其中资助贫困学生290多万名,援建希望小学13000多所,捐赠希望书库、希望图书室13000多套,培训乡村教师逾35000名。筹集公益善款额度之高,救助贫困学生、援建学校之多,这不但是中国公益史,也是世界公益史的奇迹。

Ⅲ 是否有赞母德(人道暨公益事业)基金会 诺有求此资金会简介

从组织性质上讲,基金是指管理和运作专门用于某种特定目的并进行独立核算的资金的机构或组织。这种基金组织,可以是非法人机构(如财政专项基金、高校中的教育奖励基金、保险基金等),可以是事业性法人机构(如中国的宋庆龄儿童基金会、孙冶方经济学奖励基金会、茅盾文学奖励基金会,美国的福特基金会、霍布赖特基金会等),也可以是公司性法人机构。

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条例》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条例》规定“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由于基金会具有公益性质,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基金会的财产必须受到保护,必须用于公益目的。《条例》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是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起设立,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中国红基会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为宗旨,以致力于改善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况、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进步为机构使命。

基金会办事指南

一、设立基金会经过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二)民政部审查文件,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三)基金会登记后,应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经过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二)民政部审查文件,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后,应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基金会有哪几种类型?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四、基金会应当在哪里登记?

(一)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在民政部登记。

五、成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

(一)为特定的公益
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0万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对基金会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三)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四)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Ⅳ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的介绍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的成立,旨在动员社会力量、募集资金,通过社会各专界参与文明工程,支属持首都文明城市建设。特别是从理论和实践上深入探讨“ 21 世纪首都形象和首都精神”,并在此基础上逐渐进行系统的首都城市形象设计,逐步达到全方位开始首都城市形象设计和实施操作。本会基金属社会公益捐助基金,基金的募集和使用全部为中央和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倡导的首都文明城市建设的战略目标服务,为实现首都北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服务

Ⅳ 成都地奥集团的公益活动

捐资100万元设立中国科学院新药开发基金。
捐资150万元支持中国科内学院教育。容
捐资100万元设立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地奥青年科技基金。
捐资160万元支持中国科学院精神文明建设。
向国家民政部捐资1326万元支援抗洪救灾。
向中国西部论坛筹委会捐资100万元支持西部发展。
向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药学基金委员会捐资200万元,设立“地奥药学科学技术奖”。
向成都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捐资200万元支持“中国环保宣传周”。
赞助150万元支持中医药现代化国际科技大会暨新技术新产品展览会。
向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捐赠60万元支持“121联合行动计划”。
地奥集团先后合计捐款7000多万元。

Ⅵ 我国有哪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我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西部开发助学工程,青年文明号,手拉手,成长心连心,希专望工程等活动属。介绍如下:

1、“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2000年起,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为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帮助西部地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西部地区经济文化建设和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2000年起在西部12个省区开始组织实施。

2、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

3、“手拉手”互助活动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发起,是引导少年儿童团结互助,共同进步的一项有意义的实践教育活动。

4、“成长心连心”是一项,由黄荣华女士创建的公益项目。它的目的是互信和关怀,促进三者的关系。它以生动活泼的体验式活动的形式来落实素质教育的内涵,使得参加者可以从提升自我素质开始,开创未来美好,优质的生活。

5、希望工程是由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于1989年发起的以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儿童为目的一项公益事业。

Ⅶ 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

一、党风廉政建设

“十五”期间,按照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和惩处五方面工作,结合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力度,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1)抓理想信念教育,对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二抓廉洁自律教育,编印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85 个不准》手册;三抓主题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月活动;四抓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风建设;五抓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六是抓好经常性的教育。

(2)落实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内部会审、公示、报件审批实行接办分离,完善窗口办文制度。严格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建立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制度,制约暗箱操作。加强财务监管,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大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

(3)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2003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检委党风廉政建设年组织考核中,被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好的厅(局)。

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期间,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以提高人的素质、促进机关建设、提升文明程度为目的,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努力抓好环境美化、综合治理和社会稳定工作,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上新台阶,为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提供了保障。

(1)国土资源厅连续5年保持“自治区级文明单位”。

(2)截至2005年底,国土资源厅事业单位中具备独立创建文明单位的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5个单位全部被评为“自治区级文明单位”。

(3)截至2005 年底,全区13 个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进入“文明单位”行列。其中,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博尔塔拉州国土资源局、喀什地区国土资源局、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4个单位被评为自治区级精神文明单位;昌吉州国土资源局、吐鲁番地区国土资源局、巴音郭楞州国土资源局、克孜勒苏州国土资源局、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局、塔城地区国土资源局6个单位被评为地州级文明单位;伊犁州国土资源局、哈密地区国土资源局、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3个单位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

三、行业作风建设

“十五”期间,狠抓国土资源行业作风建设,在政务公开、规范依法行政行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一是设立政务公开栏;二是公布举报电话;三是设置举报箱;四是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大厅窗口式”服务;五是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六是积极参与自治区人民广播电台的“新广行风热线”节目活动;七是不间断地开展行业行风评议活动。通过上述这些措施,国土资源行业行风年年有明显好转。在2004年自治区行业作风评议中,国土资源厅在自治区8 个被评议的厅(局)中被评为第一名,社会群众满意率达到90%。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授予伊宁县国土资源局、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沙区分局、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独山子分局、石河子土地管理局、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阿克苏市国土资源局、和田市国土资源局7 个单位“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称号。

四、信访工作

“十五”期间,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信访工作规定》。厅机关实行各处室轮流值班制度、厅长接待日制度。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教育干部依法行政、指导基层组织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切实把信访问题的受理、交办、转送、催办、督办和办结反馈等环节,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出了努力。

“十五”期间,共受理群众来信1452 件,接待群众1920 起,6485人次。其中涉及违法占地的518 件,权属争议的260 件,征地纠纷的752件,探矿权采矿权纠纷的39件,举报有关违法批地、用地的101件,咨询建议172件,其他75件。见表9-1及图9-1。

五、工会工作

依照“工会法”、“工会章程”,逐步建立健全了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达到100%;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活动。厅工会连续5年被自治区区直机关工会命名为“模范职工之家”;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工会、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工会、自治区征地事物中心工会3个单位分别被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区直机关工会命名为“模范职工之家”。

表9-1“十五”期间国土资源厅接待来信来访情况表

图9-1“十五”期间国土资源厅接待来信来访事项构成图

厅工会工作委员会认真组织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十五”期间,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自治区征地事物中心5个单位,全部建立健全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定期将工会工作和活动的情况进行公开。

厅工会工作委员会成立5 年来,每年举办一次机关职工运动会,干部职工踊跃参加;并每隔1年举办一次国土资源行业职工迎春联欢会,所演出的节目被新疆电视台、乌鲁木齐市电视台转播;2003年举办了国土资源行业首届“新疆国土资源杯”职工篮球赛和厅系统职工篮球赛。这些活动既丰富了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同时增强了职工队伍的凝聚力和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5年来,组织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近百名干部职工自愿捐款资助乌鲁木齐市23中学宏志班等多名来自南北疆家庭困难的中小学生;500余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自愿为受灾地区、困难群体、红十字会、见义勇为基金会捐款10 余万元,捐赠衣物1 万余件。

六、宣传工作

“十五”期间,围绕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会议宣传、新闻发布、记者座谈、现场采访、人物专访、新闻稿件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1)在《中国国土资源报》、《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新华社新华分社、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电视台、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等中央和省部级新闻媒体刊登(播)反映我区国土资源工作的各类新闻稿件约1500 余篇,推动了全社会积极参与和关注国土资源工作的新局面。

(2)为系统、全面反映年度自治区国土资源概况和管理情况,每年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公报》,除送自治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人大、政协、有关厅局(部门)参阅外,还在《新疆日报》或《新疆经济报》上刊登,使社会各阶层通过阅读,进一步了解自治区国土资源工作。

(3)每年“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前后在新疆电视台和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维、汉、哈语)播报公益性广告,并设立宣传咨询点,向社会工众宣传、解答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办事程序等。

(4)抓好日常社会宣传工作,为国土资源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印发各类宣传资料约50 万册,发放国土资源方面的宣传手册30万册;2005年5月,在《新疆日报》的配合下,成功举办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百题知识有奖问答”活动,共收到有效答卷5 600余分。

七、学会工作情况

“十五”期间,自治区土地学会、地质学会、矿业联合会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坚持办会宗旨和“加强联合、突出服务、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国土资源科普行动纲要》精神,积极开展国土资源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国土资源管理中有关政策性和战略性问题,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服务社会、服务行业以及自身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学术交流

2001年2月,自治区地质学会举办了以《发挥新疆资源优势、坚持高效持续发展》为主题的西部学术论坛;2002 年2 月,自治区地质学会、自治区矿业联合会与自治区专家顾问团矿能组联合举办了新疆固体矿产优选勘查靶区咨询研讨会;自治区土地学会举办了2003 年“中国土地学会五届三次理事会暨2003 年学术年会”,协助中国土地学会举办了“2005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自治区土地学会和地质学会协助中国科协举办了“中国科协2005 年学术年会”第8和第38 分会场学术交流会;2005 年10 月,自治区地质学会召开了《第五届天山地质、矿产、资源学术讨论会》。2004年以来,自治区矿业联合会先后组织全疆20 多个矿业企事业单位两次赴京参加由国土资源部主办的“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和“矿业论坛及博览会”使企业拓展了思路,加强了对外交往与合作,在会议期间部分矿业企业与国外矿业公司签订了矿业开发协议。2004年以来,矿业联合会开展了全区矿业权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共举办培训班11期,接受培训人数近1 400人次。

(二)学术成果

自治区土地学会2005 年完成了《新疆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研究》的编写;编辑出版了8期《新疆土地学会通讯》,其中刊登了各类通讯、专业论文、学术交流、土地管理经验等文章近 300余篇。

自治区地质学会学会共编辑印刷会讯8 期;编印了《庆祝新疆地质学会成立40 周年论文集》;与自治区专家顾问团矿产与能源组联合出版了《决策研究咨询文集》;与《新疆地质》编辑部联合;出版了“第二届新疆青年优秀地质科技论文专辑”;2005年编印出版了《第五届天山地质、矿产、资源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出版《新疆地质》20期。为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完成了《塔里木盆地及周边地层研究》;为河南油田完成了《焉耆盆地1∶20 万数字地质图》;完成了《新疆矿产开发简明图集》的编辑。

自治区矿业联合会2004 年开展了全区铁矿企业税费调研。对全区主要铁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影响铁矿企业经济技术指标的主要因素,并对政府如何为企业减负提出了合理的税费改革建议。2005 年提交的《新疆黄金开发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提出了今后黄金工业发展思路和对策建议;出版《新疆矿业》15 期,提供矿业信息约1 000 条;自2002 年起,组织实施了全区地(州、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截至2004年底,全部完成了地(州、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2004年起,开展了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已审批完成15个县(市)的矿产资源规划。

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成立于2003 年8 月。协会成立以来,制定出台了协会章程、土地评估机构与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等一系列规范管理的行业自律制度。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 〔2005〕 123 号)。2004 年6 月建立了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乌鲁木齐市土地出让、土地资产处置地价评审专家库。

(三)获得表彰情况

自治区土地学会 2002 年被自治区科协评为“先进学会”;2005年获自治区科协、教育厅、科技厅联合颁发的“2005 年自治区青少年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奖;2005 年获自治区民政厅颁发的“自治区先进社会团体”奖及“全国省级学会之星”荣誉称号。

自治区地质学会2002年获自治区科协授予的“自治区优秀学会”称号,获自治区科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授予的“科普先进集体”称号;2004 年获民政部授予的“优秀社会团体”称号;2005 年获自治区科协、自治区教委、自治区科技厅授予的“青少年教育先进集体”称号。

自治区矿业联合会2003 年和2004 年被中国矿业联合会评为“先进会员单位”。由矿业联合会组织专家编写的阿克苏地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矿产资源规划,分别获得国土资源部表彰的“矿产资源规划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

八、国土资源工作受获表彰情况

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伊犁地区、喀什地区、巴音郭楞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昌吉市、乌苏市、霍城县、富蕴县、鄯善县、和硕县、阿克陶县、泽普县、洛浦县被国土资源部表彰为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乌鲁木齐市、伊宁市、阜康市、喀什市土地局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全国土地资产管理先进单位。吉木萨尔县、焉耆县、博湖县、阜康市、玛纳斯县、英吉沙县、克拉玛依区、独山子区“自治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称号,其中,吉木萨尔县被国土资源部授予“全国土地执法模范县”称号。

2003年,国土资源部授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国土地登记和土地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国土资源部授予奎屯市、沙湾县获“全国地籍管理百强县”称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新源县国土资源局、巩留县国土资源局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石河子市、伊宁市、伊宁县、新源县、霍城县、沙湾县、温宿县、乌什县、泽普县、莎车县、麦盖提县11 个县(市)“自治区土地执法模范县”称号。

2004年,在全国首次国土资源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中,国土资源部、人事部授予我区克拉玛依市、阿勒泰地区、哈密市、泽普县、新源县5个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共青团中央授予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数字化所“2004 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自治区行业作风评议第一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被评为自治区2004年财务预算先进单位和政府采购先进单位。

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军区授予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国土资源部授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国地质资料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授予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塔城地区国土资源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全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石河子市土地局、库勒市国土资源局、博乐市国土资源局,被被国土资源部评为2001~2005 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自治区测绘局、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局、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获得全国测绘系统“‘四五’普法先进单位”称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2005年度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被评为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十五”以来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35 个单位获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54 人获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获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伊宁县墩麻扎中心国土资源所、塔城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沙湾县城镇国土资源所、乌苏市八十四户乡国土资源所、阿勒泰地区土地勘测院、布尔津县国土资源局、富蕴县国土资源局、精河县国土资源局、阜康市国土资源局、米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综合业务股、木垒县西吉尔国土资源所、吐鲁番市国土资源局、伊吾县国土资源局、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若羌县国土资源局、乌什县国土资源局、阿瓦提县国土资源局、温宿县国土资源局、阿图什市国土资源局、喀什市国土资源局、疏附县国土资源局、巴楚县国土资源局、洛浦县国土资源局、墨玉县国土资源局扎瓦乡国土资源所、于田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办公室、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独山子区分局、石河子市土地管理局、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国土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哈尼巴提·沙布开被评为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十五”期间,有50 余人分别获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授予的“国土资源管理先进个人”、“国土资源系统‘十五’先进科技工作者”、“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先进个人”、“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等称号。

九、《新疆通志·土地志》、《新疆通志·地质矿产志》编制

(一)完成了《新疆通志·土地志》的编制

组织编撰的《新疆通志·土地志》,经过编制人员3 年半的努力,于2005 年底完成。《土地志》较全面、系统地涵盖了新疆土地资源的历史和现状,填补了自治区有史以来没有反映土地管理志书的空白。被自治区地方志编制委员会评为“自治区第四次地方志、年鉴优秀成果”一等奖。

(二)出版了《新疆通志·地质矿产志(1986~2000年)》

在前志的基础上,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人员,在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支持下,于2001 年底顺利完成编制工作,并于2002年底前印刷出版。《新疆通志·地质矿产志(1986~2000年)》是《新疆通志·地质矿产志(前志)》的续卷,较全面地记录了国民经济“七五”、“八五”、“九五”3 个5 年计划期间,蓬勃发展的自治区地质事业和矿产勘查、科技所取得的重大成果。

Ⅷ 红十字协会,慈善基金会和志愿者协会的区别和性质!

您说的“红十字协会”的正确名称应当是“中国红十字总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有31个省级分会、333个地级分会、2860个县级分会和新疆建设兵团分会,铁路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有7万个基层组织,团体会员单位12万个,志愿者113.2万人,会员总数2398万人,其中青少年会员1549万人。红十字会的国际性较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总部设在日内瓦。

慈善基金会,我想您说的应该是“中华慈善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在一些地方上设立的的分支机构中有叫“某某慈善基金会”的。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于1994年,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目前在全国拥有260多个会员单位。我们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中华慈善总会现任会长为全国政协常委、原民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范宝俊先生。中华慈善总会自成立至今,始终坚持恪守总会宗旨,积极倡导慈善意识,努力开拓慈善工作的服务领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慈善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紧急救援、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助学支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指导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 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国青 联团体会员,联合国国际志愿服务协调委员会(CCIVS)联席会员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 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 时常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 献。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基本任务: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培养青年的 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 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提供服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 作;培训青年志愿者;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也就是说中国红十字总会和中华慈善总会都有紧急救援、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助学支教的作用。但中国红十字总会还有一些国际救援、国际合作、港澳台交流的工作。工作性质主要强调援助,包括物质、精神、资金上的。
而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工作强调的是志愿服务。重在“服务”二字上

Ⅸ 精神文明奖励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精神文明奖励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精神文明奖励不属于下列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Ⅹ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都有哪些有名的专项基金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始建于1904年,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
中国红十字会在政府的关怀下,于1950年8月进行改组。1952年恢复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合法席位。在协助政府履行日内瓦公约,配合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红十字事业进入了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各级各地红十字会迅速恢复和建立。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有31个省级分会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会,7万多个基层组织,近2000万会员。在人道领域里的工作不断开展,并得到了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备灾救灾网络已初具规模,中国红十字会在开展自然灾害的救H力工作中,募集了价值20多亿元人民币的救灾款物,为保障受灾群众的健康、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作出了贡献。1982年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倡导和推进公民无偿献血事业。中国红十字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和许多国家红十字会有着良好关系与合作,也积极援助姊妹国家红十字会。1985年以来,中国红十字会曾三次担任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领导委员会成员,并担任副主席。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使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有了法律保障。
2004年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红十字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会议,大会聘请国家主席胡锦涛担任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选举彭佩云继续担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事业2005—2009年发展规划》。
在新的世纪里,中国红十字会将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突出抓好备灾救灾、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社会服务、传播国际人道法及红十字运动基础知识、推动无偿献血和红十字青少年道德教育、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预防艾滋病等主要工作;加强人才培养、向社会宣传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等工作,配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
中国红十字会将遵循红十字运动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的七项基本原则,继续努力。为中国人民的幸福,为全人类的和平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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