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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区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2-12 15:41:52

❶ 宋音池的画值钱吗

不值

❷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决定的组织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质量协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中国皮革协会
中国服装协会
中国农学会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中国力学学会
中国化学会
中国标准化协会
中国流行色协会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中国计算机学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老教授协会
中国教育技术协会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
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
中国渔业协会
中国种子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
中国民族研究团体联合会
中国外国文学学会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
中国合唱协会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
中国保健协会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中国电子商会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中国跆拳道协会
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南都公益基金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港口协会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楹联学会
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
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
中国美国人民友好协会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中华诗词学会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航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
中国棉花协会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中国晚报工作者协会
中国中药协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中国基督教协会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统计学会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检察官协会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中国税务学会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药学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女法官协会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报关协会
中国海关学会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爱之桥服务社
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二、地方社会组织
北京市
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
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北京玩具协会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
北京文理研修学院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
北京市顺义区三农研究会
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研究会
北京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
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
天津市
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
天津市建材业协会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
天津市慈善协会
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
天津市鹤童老人护理职业培训学校
天津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天津华兴医院
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
河北省
河北省老年事业促进会
河北省体育总会
河北省老教授协会
河北省医学会
河北省华亚中医药研究所
河北省冶金协会
高碑店市农民技术协会
邢台市英华学校
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
衡水市英才学校
邯郸市莱克学校
沧州市制冷学会
唐山市慈善总会
秦皇岛市碣石葡萄产业协会
承德市消费者协会
张家口市爱心家园公益促进会
廊坊市互联网协会
山西省
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山西省银行业协会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
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山西省焦化行业协会
山西省水利学会
山西省城市金融学会
山西中科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中心
山西省太原市慈善总会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晨祥苑金苹果双语学校
山西省长治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内蒙古沙产业、草产业协会
内蒙古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
内蒙古福建商会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基金会
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内蒙古阿拉善盟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文化经济促进会
内蒙古巴彦淖尔经理人协会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协会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学研究会
内蒙古包头市温州商会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保险行业协会
辽宁省
辽宁省家具协会
辽宁省慈善总会
辽宁省装饰协会
辽宁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沈阳汽车流通协会
沈阳市食品协会
沈阳市德济医院
鞍山市慈善总会
抚顺市保险行业协会
本溪市老卫生工作者协会
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
锦州市电力行业职业培训学校
辽阳市建设行业协会
铁岭市保险行业协会
朝阳市房地产业协会
沈阳市地板行业协会
大连市银行业协会
大连市区域经济开发研究会
大连市律师协会
吉林省
吉林省银行业协会
吉林省医学会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
吉林省作家企业家联谊会
吉林省广东商会
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
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吉林省金铖计算机学校
长春一诺眼科医院
长春市育文实验学校
吉林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延边养猪协会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
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哈尔学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
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
齐齐哈尔市温州商会
佳木斯市绿色食品协会
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黑河市大豆协会
鸡西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绥化市龙威健身俱乐部
七台河市木制品产业协会
双鸭山市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
伊春市金融学会
鹤岗市税务学会
上海市
上海市宇航学会
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行业协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上海数字娱乐中心
上海慈善物资管理中心
上海杨思医院
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
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
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上海浦东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
江苏省
江苏省中医药学会
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
江苏省印刷行业协会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慈善总会
江苏远东慈善基金会
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
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市地板协会
镇江市慈善总会
扬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南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兴化市脱水蔬菜行业协会
苏州保险行业协会
徐州市彭城培智学校
无锡市慈善总会
淮安市天明教育集团
南京凤凰母语教育科学研究所
南京市浦口区侯冲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连云港市赣榆县泥鳅养殖行业协会
盐城市交通运输协会
宿迁市沭阳县花木协会
浙江省
浙江省慈善总会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
浙江省自行车行业协会
浙江省核学会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浙江省医学会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朱炳仁铜雕艺术博物馆
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浙江省扶贫基金会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乐清市电气行业协会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
龙游县求实职业学校
舟山市网吧行业协会
嘉兴市紧固件进出口企业协会
绍兴市假日培训学校
丽水市畲族医药研究会
金华温州商会
安吉县上墅私立高级中学
台州市黄岩区青年企业家协会
宁波市北仑文化行业协会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
宁波市海曙三市养怡院
安徽省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安徽省种子协会
安徽省儿童少年基金会
合肥市苗木花卉协会
蚌埠市国际国内公共关系协会
安徽省电机工程学会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
淮北市禽业协会
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
无为县优质棉产业协会
六安市社会组织联合会
安徽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安徽省体育总会
芜湖市慈善总会
福建省
福建省保险学会
福建省护理学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
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福州市慈善总会
南平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泉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漳州市农药行业协会
三明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
宁德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厦门市医学会
厦门爱乐乐团
江西省
江西省广告协会
江西省烟草学会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江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江西省福建总商会
江西省会展协会
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江西省内部审计师协会
南昌市房地产业协会
吉安市保险行业协会
景德镇市外来投资企业家协会
山东省
山东省医学会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
山东省家具协会
山东省慈善总会
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
山东海天软件工程专修学院
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济南市道路运输协会
济南杏林医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淄博昌国医院
枣庄纺织服装协会
东营新世纪人才开发中心
烟台市食品工业协会
潍坊华洋水运学校
济宁市慈善总会
东平艺术中学
威海市建设咨询服务业协会
莒县食用菌协会
莱芜市保险行业协会
临沂市工艺美术学会
德州市德城区海天游泳俱乐部
聊城信息工程职业中专学校
滨州市建筑业协会
菏泽市曹州武术学校
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山东省胜利油田地学开拓基金会
青岛市物流协会
青岛市中医药学会
青岛市黄海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市福寿乐老年公寓
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和谐社区促进会
河南省
河南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
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
河南省生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河南省东方体育竞技俱乐部
河南省慈善总会
河南省医学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
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
河南省花卉协会
郑州晚晴山庄老年公寓
洛阳市英才培训中心
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
新乡市银行业协会
焦作市慈善总会
安阳市慈善总会
三门峡市农业信息网络协会
周口市商会
南阳市社区志愿者协会
湖北省
湖北省慈善总会
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湖北省美容美发协会
湖北省礼品行业协会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湖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武汉企业家协会
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协会
武汉市江岸区扬子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仙桃市仙源学校
荆州市创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黄石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荆门市质量协会
十堰香格里拉双语艺术幼儿园
湖南省
长沙市温州商会
湘潭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益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衡阳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湖南省汽车用品行业商会
湖南省浙江商会
湖南省医学会
湖南省海外联谊会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湖南省茶叶协会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长沙市教育基金会
湖南省公路学会
湖南省旅游学会
石门县茶叶产业协会
岳阳市环境科学学会
广东省
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
广东省慈善总会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广东省商业联合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广东省医学会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广东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家具协会
汕头市进出口商会
中山市中港英文学校
东莞名家具俱乐部
汕尾市城区职业技术学校
惠东县马铃薯产业协会
揭西县棉湖镇乐心互助协会
广东高科技产业协会
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
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深圳市商业联合会
深圳玺宝楼青瓷博物馆
深圳书城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李宁基金会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
广西慈善总会
广西福建商会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广西烟草学会
钦州市矿业协会
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香蕉协会
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社区能帮就帮互助协会
桂林市平乐县桥亭乡显堆村月柿经济协会
桂平黎明医院
玉林市电子工业学校
北海国发高级中学
海南省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海南省医药保健品行业协会
海南省道路运输协会
海南省文昌市西瓜专业技术协会
海口经济学院
海南省海口市寰岛小学
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
重庆市
重庆市慈善总会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
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
重庆市医学会
西南大学重庆育才学院
重庆市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重庆时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
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西瓜协会
四川省
四川省浙江商会
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四川省咨询业协会
四川省医药行业协会
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
四川省律师协会
四川省医学会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四川省扶贫基金会
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四川省建川博物馆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四川海洋特种技术研究所
成都餐饮同业公会
成都市武侯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米易县草场乡枇杷专业技术协会
达州市道路运输协会
德阳市钢材炉料贸易协会
三台县文武学校
兴文县山地乌骨鸡养殖协会
雅安市红十字医院
贵州省
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
贵州省电力行业协会
贵州省四川商会
贵州省起点户外运动俱乐部
贵州省遵义县渔业协会
贵州省凯里市鸭塘镇皎淳云家禽畜养殖协会
贵州省黔南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贵州省毕节地区苗学会
贵州省安顺市建筑装饰协会
贵州省六盘水市房地产业协会
云南省
云南省慈善总会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
云南省烟草学会
云南省贵州商会
云南省俊发教育扶贫基金会
云南思力生态替代技术中心
云南省胜利肾脏病医院
昆明市五华区江岸社区文化服务中心
云南昭通黑颈鹤保护志愿者协会
云南大姚百草岭蜂产业协会
会泽县大桥乡马铃薯经销协会
通海县蔬菜协会
丽江市纳西人正龙汽车越野俱乐部
西藏自治区
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
西藏援藏工作者协会
西藏自治区烹饪餐饮饭店业协会
西藏自治区美容美发保健化妆品协会
陕西省
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西安培华学院
陕西省榆林市企业联合会
陕西省汉中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陕西省安康市慈善协会
西安市医院管理协会
延安市慈善协会
宝鸡市建材砖瓦技术协会
铜川市神州书画研究会
商洛市农副产品协会
陕西省渭南市慈善协会
陕西省咸阳市墙体屋面材料工业协会
甘肃省
甘肃省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甘肃省酒泉市粮食行业协会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甘肃省收藏协会
甘肃省临夏州砖雕艺术协会
甘肃省庆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甘肃省嘉峪关市音乐舞蹈家协会
甘肃省白银市东坪电灌用水者协会
甘肃省金昌市贤达职业培训学校
甘肃省天水市新天坛医院
甘肃省定西市英才高级中学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慈善协会
青海省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
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
青海兴旺爱心救助会
青海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青海师范大学思源中学
西宁市第一私立高级中学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养蜂业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福建企业家协会
宁夏职业经理人协会
宁夏能源协会
宁夏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银川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石嘴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吴忠市金积镇芦沟闸奶牛养殖协会
中宁县富民有机枸杞专业协会
固原市商贸商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新疆慈善总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新疆温泉县察干屯格乡甜菜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学会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石河子市中医医院
新疆丝路书画院
新疆泰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出口商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七团养鹅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四十八团果农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25小区社区服务站

❸ 请问目前在中国有哪些机构、基金会、个人在关注和促进流动儿童,打工子弟的群体教育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它的成立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直接关怀和支持,同时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中国发展。
“关爱流动儿童 促进社会融合”公共服务竞赛
一。活动背景和宗旨:
中国正在经历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第六次人口普查表明当前有2.3亿农民工进城务工,跟随他们进城的流动儿童大约有2000万。这些流动儿童在所居住的城市社区里大多都面临着健康、教育、贫困和社会边缘化的诸多问题,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安全、行为、心理和职业技能的发展。今天的流动儿童就是未来所在城市的新市民和劳动力,他们的社会融合问题不仅与他们自身家庭的未来发展密切相关,更是关系到所在城市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因此,关注流动儿童,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并顺利地融入所在城市生活之中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近年来,许多街道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团体、高校和研究机构活跃在基层社区,直接服务于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群体。他们辅助政府应对各种社会融合的挑战,在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的基础教育、卫生服务、职业培训、就业和社区治理等诸多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他们在其实践活动和项目中,往往探索出一些新的想法和创新模式,但往往因为缺乏资金而未能付诸实施或扩大规模,或因没有系统的评估和研究从而无法形成经验模式和政策。有鉴于此,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特此发起“关爱流动儿童 促进社会融合”公共服务竞赛活动,目的在于通过征集富有创意与实践性的社区融合公共服务项目或帮助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模式,来促进流动儿童社会融合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共同实现“关爱流动儿童 促进社会融合”的主旨。
二。活动目的
1. 通过竞赛的形式,鼓励、推动社会各界的公益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促进流动儿童的社会融合;
2. 通过资助基层街道社区、高校、研究院所、社会组织团体自创的社区融合公共服务项目和研究,为他们提供展示能力、实现社会理想和价值的平台;
3. 通过对项目的资助、实施、评估、评审和奖励,为流动儿童的社会融合公益事业挖掘有潜力、值得推广的项目,为流动儿童社会融合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实践和研究参考。
三、活动主办单位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四、活动参选对象及范围
1. 参选主体:
社区及街道;政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
2. 参选范围:
全国范围内的流动儿童社会融合公共服务项目。
3. 参选内容及标准:
流动儿童社会融合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已有一定项目基础,有待扩大和复制的项目;
正在实施或完善的项目;
有过对流动儿童提供帮助的项目经历,目前正在准备拓展新领域的项目。
参选项目需符合:
公益性:有明确的公益目标,脱离其他功利得失;
创新性:有创新,不是对他人或已有项目的机械模仿;
可行性:具备各项支持条件,项目的目标是可实现的;
社会效益性:有直接和间接的社会效益;在既定的投入下,可服务于尽可能多的人和群体;
政策性:有政策意义和影响;
可推广性:能在更大范围推广。

❹ 国家取消民政部了

没有。
民政部继续存在,而且在可以看到的未来也不会取消。人社部和民政部合并为社会工作部。 .

❺ 可以以一家公司为发起人成立一家基金会吗

梁枫:《基金会管理条例》不分官方基金会和民基金会,它只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从理论上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可以发起成立公募基金会,也可以发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但是现在的格局是,国家原有的基金会基本是公募基金会,利用民间资本发起成立的基金会都是非公募基金会。我们社会对于公募基金会的要求会更高,很难批准(据我了解,到目前为止,国家民政部门还尚没有批准一家完全以民间资本作为原始基金发起成立的公募基金会)。这个事情涉及到太多社会问题,公众的钱捐过来能不能达到相应社会公信力,基金会登记管理部门需要审慎对待。如果你没有任何官方信誉认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很难成立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基本上是鼓励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比如公募基金会分为地方性和全国性,地方注册要求400万到位资金,全国注册要求800万——而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门槛低得多,200万就可以,而且不分地域性。只不过,如果你资金超过2000万就可以在民政部注册,当然你也可以不去。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难其实是一个体制问题,你必须找两个婆家:一个民政部门作为登记注册单位,一个相应的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比如教育方面的基金会要找教育部门,艾滋病方面的基金会要找卫生部门。政府部门愿意做你的主管单位吗?这取决于政府部门。以后是不是一定由政府部门做主管单位?这取决于更新、更完善的立法和体制改革方向。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同时既是注册登记部门,又是业务主管部门。我个人觉得这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长期的方式。从长远来看,对于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登记而言,或许会逐渐放低严格审查的标准,而可以对某些机构实行程序上的备案制。就目前来说,似乎已经有信号表示有这方面的发展趋势,比如,前不久,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现在已经更名为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这是否可以解读为——以后所有民间组织都要归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管,随着它的升格和独立,是否表明国家有意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对民间组织管理的重视。此外,目前已经在有些地方的社区进行试点,就是一些社区公益组织,正在尝试实行备案制。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基于民间公益机构对构建和谐社会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中国越来越法治化以及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在民间公益机构的监管环境方面,也将会更科学、宽松。中国企业家:对于企业来说,在地方注册是不是比在民政部注册更聪明?梁枫:企业做基金会干什么?无非为了提升你的社会责任,提升你的社会形象,做更大价值的社会公益事业。那么你在什么平台上做?如果企业想做全国范围的,那么在民政部注册高度就不一样,享有的资源不一样,你这个基金会做的事情会有全国范围的影响力。当然,在外地也许会比在北京好注册一点,毕竟政治上要求不是那么高。北京作为极具政治意义的首都城市,在很多方面都必须有其独特的要求。不过从实质意义上讲,除了公募基金会具有行政地域的要求,对于非公募基金会而言,并没有行政地域上的级别划分。只是如果选择在国家民政部注册,一方面对原始基金有比较高的要求,而且还需要有相对应的国务院直属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另一方面,或许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比较高的平台,当然也许还可以因此积聚的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更为广泛的影响力。因此,选择在哪注册,完全取决于发起人自己的选择和考虑。梁枫:有利有弊。利是简便。弊在于,比如在香港注册的话它就算一个境外机构。当然,这不防碍它对外捐赠。从法律上讲,大陆的任何受助者可以接受来自境外合法的捐赠。但是它不可以在大陆作为一个机构存在——除非它在国内登记注册。根据规定,境外机构如果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在大陆开展工作,从事业务活动,就必须在民政部登记。在民政部登记就意味着找一个与民政部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它的业务主管单位。通常,这仍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中国企业家:如果实在注册不下来怎么?有别的法吗?梁枫:目前比较多的有两种做法,一个是可以叫做“项目”或者“计划”,你有公室,有职员,有工资,有项目运作,但不是机构。——仅从名称上讲,这样的名称就很难说它是一个机构。因此,这种做法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严格来说,它就是不合法的。此外,也有一些企业出资,在某一个正式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或者官的基金会的管理下,按照该机构的“项目”、“计划”的名义进行运作。相比之下,它比前一种情况的法律风险可能就降低了不少。另外一种,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一个企业,有个体工商户形式、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它按照非营利性质的“社会企业”来运营。虽然从法律上说,它和普通的商业企业没什么不同,但至少可以解决一个“合法化”的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带来一个免税问题:即它作为一个“企业”,捐款给它的个人或者公司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不过,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间组织相比,只要你所从事的业务内容非法律所禁止的,并且照章纳税,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会过多干涉。从这一点上讲,工商部门与和企业的关系比民政部门和民间组织的关系似乎更为宽松和松散。所以,民的基金会或许可以这么做(信托),公的基金会就很难这么做。因为民的还是自己的钱,公的拿的别人的钱。公募和非公募,前者压力更大,后者自己的钱,做的没那么好也不会有人管它。第三,一个致命的问题是,信托公司在做公益信托的时候是把你当作一个业务的,他要收费的。对于基金会、慈善机构来说,愿不愿意拿出这笔钱?这不是自己的行政支出,而是一个管理支出,要增加支出,怎么向捐赠人交待?这一点,公募基金会很难对公众解释。而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出资人是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家的还好说,有的基金会如果有上百个企业家参与捐赠的话,就很难统一意见。摘自《中国企业家》——中国公益的操作路径

❻ 请问民政部门是指什么地方

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

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工作具有中国特色,它是泛指中国历代国家或政府以人民群众为对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有关的一些社会性、政治性的国内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其工作内容,无论从历史还是以当代来说,都是极为广泛的,仅只当代民政来说,它涉及国家政权建设、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

根据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民政部主管的业务主要是: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农村养老保险、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收容遣送及涉外儿童收养管理等工作。

(6)民政部社区基金会扩展阅读

具体职责

1、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3、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4、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5、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6、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7、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8、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9、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1、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华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网络-民政

❼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英文:Primary Health Care Foundation of Chin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促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人口提高健康水平,增强健康素质和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一)财政拨款;(二)自筹;(三)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起人及主办单位是中国农工民主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辛安里66号。邮政编码:10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境内外热心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援助。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
(二)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
(三)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组织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
(五)表彰奖励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六)为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等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
(七)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主管单位的领导及派出人员;
(二)有关单位的推荐人员;
(三)热心于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
(四)主要捐赠人和捐赠机构的代表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的表决权;
(二)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三)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四)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基金会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资助;
(二)境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本基金会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或购买债券,有价证券和股票的收入,或其他投资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用于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
(二)用于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
(三)用于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用于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
(五)用于对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现金和物质奖励;
(六)用于卫生保健项目的设计、咨询、劳务;
(七)用于保证基金会基金增值的有关投资;
(八)用于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5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二)200万元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基金会宗旨设计有关公益项目直接使用出去;
(二)其余部分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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