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积极管理型基金
积极管理型基金是指基金经理在管理基金时拥有充分的自由决定和处置权内;容也可以理解为基金经理按照“Rules-based”(指预先规定好的关于增加或剔除组合中成分股的规则等)和“Top Picks”(指证券公司公开披露的荐股排序单,基金经理以此为依据所设计的一篮子证券组合等)的原则程序来管理基金的投资组合。
就技术而言,管理指数化组合与管理主动性组合的技术并不相互排斥。例如,很多指数基金,在跟踪Wilshire 5000 Total Stock Market 指数时,与一些跟踪MSCI Country 指数的ETF基金采用完全相同的抽样复制法,同时,两类基金都可以使用相对价值策略和其他投资策略,以使基金的业绩增加或降低基金的成本。因此,积极管理型ETF的划分标准,主要取决于具体ETF产品的组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ETF产品采用何种市场的营销策略以及其确定了何种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等。
积极型基金管理在选择证券时是基于对个别公司以及金融工具的具体研究及判断,基金的构成反映了在微观层面上的决策。与之相反的是被动型基金,这种基金的目的是与市场或指数的表现一致,其构成反映了该市场或指数的构成。
2. 公司型基金的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 判断并说明理由
错误的抄
公司型基金是由袭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借用公司董事会形式决定基金重大事项和投资风格,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保管的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基金在其设立后即独立于设立人。基金投资中若干重大问题,包括选择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决定基金的投资风格、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事项均由基金董事会来负责。
3. 基金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怎样制定
总 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20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3年
4、运输工具4年;
固定资产计留残值3--5%,按照直线折旧法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十六、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达摩怪
4. 急需公司日常管理规定
公司日常管理规定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学习进取,为员工提供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提成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九、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公司上班时间为五天半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上午9:00——12:00,周六下午周日为休息日。
十一、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每次迟到、早退者,每次捐资10元“天海基金”;月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者,捐资100元“天海基金”。
十二、员工事假、病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扣罚相应工资,每月全勤并无迟到、早退纪律的员工当月奖励30元奖金。
十三、成立“天海基金”用于员工集体活动金费。
十四、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其当天工资捐入“天海基金”。
十五、员工离职需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并办完相关交接工作后方可离职。
十六、公司劝其辞退的员工,按工作时日结算上月及当月工资,自行离职的员工,上月工资于工资结算日结算,当月工资不足一月,不予结算工资;
十五、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
十六、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 公司的办公室的卫生轮流负责清洁。
员工守则
一、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别的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员工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员工权利、义务的,按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劳动合同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 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 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部室(包含)以上领导; 2、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3、值班和保安人员;
4、小车司机。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班子成员)和基层施工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培训中心、物业公司、赣州铁龙大酒店、深圳中铁达实业公司等单位,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工时制度。
第三章 请 休 假 第九条 员工根据情况可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
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第十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工龄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5天带薪年假。休年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但不能报销期间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跨1个年度安排不了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三条 除下列情况外,员工每个公历年度可享受带薪年假:
1、当年员工已享受寒暑假,并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培训中心员工);
2、当年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已放假两个月或以上;
3、当年员工已享受健康疗养,并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4、当年员工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5、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6、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当年员工已休产假超过国家规定产假天数14天或
以上; 9、员工为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当年已
在部队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条 单位应安排员工在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休
息,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在工作日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条 单位应安排员工在部分公民放假日放假半天,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六条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探亲假期指员工和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探亲路途时间另计。
第十七条 员工探望配偶,夫妻双方每年共可享受探亲假2次(配偶每来单位一次的,可视为享受探亲假一次),合计假期不超过40天。员工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3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在4年内的任何一年休假均可。休假年限自2002年度起算。
第十八条 以下情形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员工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假;
2、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放假回家超过探亲假时间的;
3、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见习、试用期间。 第十九条 员工在工作地结婚,可享受不超过7天的
婚假;不在工作地结婚,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另加往返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员工初婚,可享受不超过19天的婚假;其中12天的假期可在结婚时享受,也可在生育时享受,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员工可享受7天以内的丧假。如在工作地以外办理丧事,另加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二条 女员工生育时可享受不超过90天的生育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可另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实行晚育的女员工(23岁零9个月初胎儿生育者)在以上假期的基础上可再增加30天的假期。如工作允许,经女员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女员工可享受不超过一年的生育假。
配偶生育时,男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配偶晚育的,还可增加不超过7天的假期。
第二十三条 女员工宫内放置节育器可享受不超过2天的节育假,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后7天内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女员工取出宫内节育器,可享受1天的节育假;男员工结扎输精管的,可享受不超过15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结扎输卵管的,可享受不超过21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享受21天至42天的节育假。如同一员工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持有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后,其超假日期可算作路途假期。 第二十五条 休假期间因急病或正在住院(慢性病除外)不能回单位的,要及时向单位汇报。病愈回单位时,要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或出院通知书。否则,按超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病、因工和非因工负伤治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列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享受探亲假和赴外地的婚假、丧假,单位可给予报销往返路费,相关标准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实行。
员工享受带薪年假可以就地休假,也可以与探亲假合并休假。如与探亲假合并休假的,单位只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和基层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将员工的有关假期(带薪年假、探亲假)集中安排在施工淡季或息工期间。
第二十九条 员工休假(除带薪年休假以外)以当年(指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当期为限,原则上不得移至次年或延期。
第三十条 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假期内的工资待遇,按《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为每个员工建立请、销假卡片台帐,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系统上作好登记,详细记录每名员工的请假情况。请、销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报告单,实事求是说明请假事由,按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并将请、销假报告单应交本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员工应休完带薪年假后,方可请事假,否则不予批准事假。
员工续假应按事假处理,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员工变动单位时工资关系中应注明假期享受情况,若因调出单位漏填假期,员工又重复休假的,调入单位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休带薪年假,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可由部室领导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休假;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安排休假,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休假;主管领导自行安排休假。前三季度每季度末各部门将休假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门;第四季度11月末前将休假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安排带薪年假。上述单位主管领导休假需与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员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10天(不含往返路程)。
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请事假1天,由部室领导审批;2~6天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部室负责人(包含)以上领导请事假,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批准;员工应持批准的请假报告单到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请事假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上述单位主管领导请事假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请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由部室领导审批;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部门领导由主管领导批准。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请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上述单位主管领导请假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凭县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可按医生签定的天数享受工伤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县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可按医生签定的天数享受病假。
第四章 加 班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单位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确需安排加班,属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在1个月内、休息日工作加班在6个月内安排不了员工补休的,则应给予加班补助。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可由部室领导根据工作情况补休;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安排补休,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补休;主管领导自行安排补休。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安排补休。
第三十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若安排员工加班,应在全年标准工作时间内予以调控,可采取轮补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 实行标准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若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工作,单位应另外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在《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 员工加班申报程序
因工作需要确需员工加班的,要提前征求工会和员工意见,由部室填写加班申请表,部室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每个月交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折算汇总后支付加班工资。无特殊原因没有履行申报程序的,不予发放加班工资。
第五章 奖 励
第四十条 员工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进行技术创新、改进企业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等方面,为企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员工的奖励可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十二条 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员工所在单位评选,按一定程序报批。 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需经所在单位员工讨论通过,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及工程承发包等其他方面实施的物资奖励,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对各种单项奖、专业奖和临时性竞赛活动奖,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发给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奖金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奖励种类,但对防止和挽救事故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时,也可酌情单独发给奖金。奖旗和奖状是奖励的表彰形式,在获得奖励时,方可发放。
第六章 惩 戒
第四十五条 凡员工有违犯党纪国法、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和违反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等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一定数额的经济罚款;触犯刑法的,应当提交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惩处。集团公司可依据《国有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对员工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有的可同时处以罚款,有的可责成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员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缓刑或被劳动教养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对员工罚款和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决定。 罚款属于处分性质,一般情况下,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员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对于在生产经营中违规违纪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赔偿经济损失是员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需要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应根据损失情况确定,可一次罚没,亦可从违纪员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理分为:除名和违纪辞退。 第五十条 员工提出辞职未被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符合行政处理条件的,单位可以按除名或违纪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理,要征求员工所在单位工会意见,由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员工任免权限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员工所在具体单位主管领导提出,由员工所在具体单位的员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员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处理。决定开除的,由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员工任免权限办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对开除处分的人员,应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四条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工会意见,并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受处理者认为处分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在处分公布以后15日以内(从本人接到行政处分或处理通知之日起计算),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部门必须查明事实,对确实处理不当的,应予及时纠正。但在上级有关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对无理取闹、劝阻无效的,予以从重处理。
第五十五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单位的规章制度,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2、经劝阻无效,严重影响单位生产4小时以上或他人生产(工作)8小时以上;
3、工作消极怠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3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4、不很好地履行职责,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的,经转岗(试岗)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物资、浪费原材料,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因单位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员工工作岗位时,员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经劝说或者另行安排工作仍拒绝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8、贪污、盗窃、赌博、徇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或违纪行
为的;
9、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经事故定性属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0、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较大安全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经事故定性属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2、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泄漏性等火工品管理规定,在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险,情节严重的;
14、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对外违法分包、转包,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5、严重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收受回扣,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情节恶劣的;
16、违反财经纪律,占用公款1年以上、数额在壹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还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7、违反单位规定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事项,或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服务,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9、未按规定履行验工计价手续或未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造成超拨计价、超拨工程款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认定为主要责任人的;
20、对各种物资、设备、材料的采购未按程序操作,对规避招标或进行虚假招标,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1、没有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责任人;
22、利用职务职权在本级或下级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造成严重影响的;
23、有诬蔑、恐吓、胁迫、暴行或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玷污他人名誉者;
24、出现私自倒卖单位资质,投标挂靠等行为,一经查实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如考勤、日常生活管理、内部食堂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5. 什么是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有什么区别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抄律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管理人的托管人保管。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我国,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在我国,基金管理人一般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等机构也可担任基金管理人。
6. 公募基金产品的日常开支包括哪些
分为货币,股票,来混合,自债券四类
混合型基金:[Blend fund, hybrid fund]是在投资组合中既有成长型股票、收益型股票,又有债券等固定收益投资的共同基金。
货币基金是聚集社会闲散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专门投向无风险的货币市场工具,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稳定收益性,具有“准储蓄”的特征。
股票型基金,是指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
债券基金,又称为债券型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它通过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7.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法规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法规信息
证监会公告
[2009]3号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规内容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九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第十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在聘任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充分了解拟任人选的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工作变动情况等,对其能否胜任拟任职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作出聘用决定。
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基金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制订聘用合同的各项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期限、投资管理目标与考核、保密事项、竞业禁止事项、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研究、决策、执行、反馈等投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并严格实行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投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报告,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订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风险隔离。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研究及交易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资标的物备选库的建立及变更、主要投资决策等事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和完整的记录,并按照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及会议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年会、论坛等活动做出统一安排。
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对外公开发表与基金投资有关言论的管理。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外行使权利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相应程序。
投资管理人员受公司委托,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时应当履行的报告义务、职责行使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客观、科学地评价投资管理绩效。
公司对基金经理的评价和考核应当体现基金财产运用注重长期、价值投资、控制风险的特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教育,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他人员代为履行投资管理人员职责的程序、职责范围等的管理。公司的紧急应变制度中应当包含投资管理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基金经理发现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履行职责时,应当在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解聘、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离任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拟离职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查,自其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及真实客观的离任审查报告或鉴定意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投资业务正常进行。
投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公司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情况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金经理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管理过公募基金还应详细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称及管理时间。
公司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材料中,应详细披露该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经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基金经理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本人任免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担任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遵守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取得其前任职公司的书面鉴定,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三)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对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发现公司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应当责令公司进行调整。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投资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交易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中有关基本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是衡量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标准之一。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做出详细解释说明。无正当理由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全面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8.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9. 基金经理管理一只基金时间越长越好吗
时间越长越好,因为基金经理都是比较擅长这一领域的基金项目。时间越久,他对行业的敏锐度和政策的风险等因素就把握的比较好。
可以做到随风动,也可以静观其变。
建议:投资基金,选择投资五年以上的基金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