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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慈善基金如何管理

发布时间:2021-02-13 16:08:52

Ⅰ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村里设立公益专项基金并自己管理么求高人指点 .

可以自己管,但如果全都自己管,那设在村里似乎没必要了,可以由村里和自己共管,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Ⅱ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村里设立公益专项基金并自己管理么需要成立基金会或委托其他基金会管理求高人指点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村里设立公益专项基金的,设立公益基金需要向政府,回金融管理部门,工商,全国答红十字会等部门备案设立专门的基金账户由专人负责公益的使用审批,目前设立公益基金只是接受其他机构监督日常管理还是由设立方负责派人进行专款专用日常管理的。同样也可以由第三方进行基金运作,费用参照中国红十字会公益活动费用指南。一定要取得许可才可以设立,一定要备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才可以进行金融活动,一定要设置专门的基金账户专款专用。满足相关条件才是合法机构公益基金国家认可否则没有手续是非法会被国家取缔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

Ⅲ 农村村民自己的基金会如何运作

投资菜种子、化肥、农药。购买家禽家畜……

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运营

(1)区县管理中心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核算单位。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专村社会养老保险属资金进行归集、核算,并委托市级业务管理机构代为运营和管理。
(2)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
(3)基金运营收益按年结算,不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

Ⅳ 慈善基金是怎么运作的又怎么收益比如红十字会基金,我买了有好处吗那些基金又如何盈利

今年3月复18日由中国民政部颁布的《基金制会管理条例》,为那些仍然在“入市”门槛前徘徊的慈善基金会明确地亮起了绿灯,鼓励公益基金有计划地进入资本市场,并且对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以及运作给予税收支持!

银行一度是基金会存放资金的首选,但仅仅依靠银行利息也足以维持日常运作。为保证资金安全,慈善基金会主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委托投资,所以现在有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慈善基金会,比如海慈善基金会是康缘药业的第七大股东。

关于委托投资机构的利益所在::“假如基金会和投资机构约定6%的投资回报率,如果他们能做到8%,那另外2%就归他们所有。”

辛苦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Ⅵ 农村税改后公益事业如何发展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初步实现了把农民负担减下来的目标,但税改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出现了很大困难。从长远看,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农村公益事业停滞不前,必然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整体进程。因此,研究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存在着严重的城市化倾向,政府对农村特别是对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公益事业支持不够,致使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滞后,一些农村地区的卫生防疫、医疗条件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并没有多大改善。而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行,加剧了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困难。 首先,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严重不足,并且正在成为发展投入的一个“盲区”。一方面,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此次改革前主要依靠向农民收费来维系,现在只能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规定来办,由于标准低、数额少,与解决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问题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另一方面,统筹城乡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尚未建立,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到村一级数额有限,无法顾及所有乡村的所有公益事业项目。 其次,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撤并各种事业单位(“七站八所”)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出现了无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的“真空”局面。虽然这些单位的一些职能被设计并转到了乡镇和县直其他单位,但人手、经费都不足,这些职能实际已严重弱化。在目前乡镇财政既要保吃饭、又要还债务,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成了吃力不讨好的事,因而乡村基层政府和组织缺乏积极性,这就必然导致一些乡村特别是贫困乡村难以兴办公益事业。 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目标模式和现阶段的发展重点 1.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目标模式发达国家的发展史证明,城乡关系在经历城乡分隔、城乡联系、城乡融合发展阶段后,最终走向一体化,是一种客观规律。从我国来看,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城市化水平将达70%左右,可望实现城乡一体化,而城乡公益事业在不断发展中也逐步融为一体。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城乡公益事业一体化作为我国农村公益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模式。 所谓城乡公益事业一体化,就是政府统筹城乡公益事业发展,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和政策,由公共财政作为主要投资主体统一投入发展资金,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公益事业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当然,城乡公益事业一体化是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目标模式,其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2.现阶段要重点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目前,我省城市化水平在40%左右,城乡关系处于城市文明加速向农村渗透和传播时期。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公益事业发展已进入公共财政重点支持阶段,这就是说,现在起应统筹城乡公益事业发展,实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政策,对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实施重点支持,逐步做到由“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向“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转变。 然而,在我省各级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怎样重点支持对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我们认为,可以采取存量调整和增量投入的方式达到重点支持农村各项公益事业发展的目的。存量调整主要包括:乡镇配套改革后将从事业单位中退出的资金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整合各种支农资金,由原来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转向支持农业生产与增加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并重。增量投入主要包括: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农村公益事业投资体制,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将国有资本退出的一部分收入用于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其中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主要是用新增财力来支持农村各项公益事业发展。 公益事业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因此其建设资金理所当然地主要由公共财政负担。但是,农村公益事业量大面宽,且历史欠账多,加上各级财政普遍较紧张,不可能全部包下来,这决定了其发展道路不可能是一个模式,当前财政资金必须选择农村公益事业的关键领域加以重点支持。我们认为,应把农村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防疫体系建设等作为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并以财政投入为主。 3.发展农村公益事业要坚持走多元化道路 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可能是一个固定模式,除了重点领域和一些大的公益事业项目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由财政予以解决外,其他大量的村办公益事业怎样发展,各地可以积极探索,筹资方式和发展路子可以灵活多样。近年来,各地对税费改革后公益事业的发展作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从实践来看,关键是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让群众当家作主,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政府适时加以引导、组织。省市县各级政府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支持兴办村级公益事业的政策,财政、彩票公益金等方面要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引导群众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对中小型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可以允许引进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 现阶段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主要措施 在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下,发展农村公益事业要把着力点放在解决资金投入匮乏和管理主体缺位问题上。一方面,要改革农村公共产品和公益事业投资体制,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多渠道筹措农村公益事业发展资金。另一方面,要结合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农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加强对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1)构建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使财政逐步成为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投入主体。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城市公益事业政府办,农村公益事业农民办”的严重不合理局面,公共财政对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没有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必须构建起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并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要将城乡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近期要以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为重点目标,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统一城乡税制,以税惠农;各级财政要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制度;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比重,并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向农村倾斜,使公共财政成为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主要投入主体。 (2)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农民合理承担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所需的部分费用。农村公益事业是直接为农民服务的,在国家不可能包办农村公益事业的情况下,农民为此承担一部分费用合情合理,但由于当前农民负担过重仍是主要矛盾,必须严格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办事,以在确保农民减负目标实现的同时能发展一些急需的公益事业。当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也存在一个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的问题。 (3)加快县乡综合配套改革步伐,大力培育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主体。由于种种原因,农民个体现已取代政府和集体成为农村公益事业的主要发展主体,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要通过县乡综合配套改革,逐步使政府和集体重新成为农村公益事业的主要发展主体。在改革中,要特别注意不能忽视、削弱政府部门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职能,不仅如此,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看,还应加强这一职能。财政要按照由以钱养人改为以钱养事的原则,加强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职能。同时,要积极培育新形势下农村公益事业的新的发展主体,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民间力量在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的作用。 (4)建立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捆绑集中使用各种资金。加快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要依靠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筹措资金的渠道主要有:部分国家支农政策资金;一定比例的国债资金;“一事一议”制所筹资金和义工;各级财政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基金;国有资本退出的部分收入和乡镇配套改革后从事业单位中退出的部分资金;农村机动地承包、基础设施产权拍卖等的全部收益和土地征用补偿的部分费用;积极向国内外慈善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推荐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所募集的资金;一定比例的村级集体收入。由于上述资金落到村一级时很可能量少,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建设较大的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时,可以考虑将上述资金集中或部分集中、配套使用。此外,鉴于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效率低的现实,建议将现有的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资金改为大部分用于农村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另一部分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 (5)改革农村公益事业投资体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共品供给。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及“一事一议”方式不能解决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问题,必须改革农村公益事业投资体制。要制定能够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积极进行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支持个人及社会组织投资农村公益事业,以缓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公益事业发展不足的矛盾。执笔:肖玉明(省委政研室教授)

Ⅶ 慈善基金的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Ⅷ 慈善基金如何运作、增值

慈善基金会运作模式

中国的慈善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区别在于是否面向公众版募捐权。基金会通过募捐获得慈善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在管理基金的过程中,基金会也会面临慈善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安全可靠的投资来实现。

一般情况下,基金会都会通过购买国债、银行存款、股权投资等方式来操作,也有一些基金会通过委托专业的金融公司来理财。通过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可以更好的在救助残疾孤儿、助学兴教、赈灾救援、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等救助方向上有所作为,发挥作用。

Ⅸ 慈善基金管理要些什么部门怎么操纵

慈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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