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崇州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
1、负责本局机关日常政务处理,起草重要文稿,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
2、负责机关接待,全局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文印、文秘事务、档案管理、政务信息、信访、保密、办公自动化、督查督办、税收宣传和目标管理工作;
3、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4、负责组织地方税收政务调查研究;
5、负责全局安全保卫、爱国卫生、环境绿化、抗灾抢险、消防、车辆管理、后勤保障工作;
6、负责综合治理、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管理以及政府采购有关工作;
7、负责全局机关党报党刊的征订工作;
8、负责全局的计划生育工作;
9、负责对局机关相关临时人员(卫生、炊事员)、基层税务所临时人员的管理。
10、承办局党组的有关工作;
11、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科
1、负责对有关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2、负责办理税务行政听证、复议、诉讼、赔偿案件;
3、负责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4、组织实施地方税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5、负责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地方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工作;
6、负责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务行政处罚的管理工作;
7、负责全局执法证件(税务检查证)和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管理;
8、组织实施全局税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9、组织地方税收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
10、参与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11、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税收管理科
1、负责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2、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3、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编制税源报表。
4、协助做好劳服企业、校办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工作;
5、负责授权范围内有关税收的减免审查、报批事宜;
6、负责各项税收政策宣传;
7、负责地方工商各税(基金附加)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政策咨询;
8、参与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9、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税收征收管理科
1、负责全局综合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组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拟定综合性地方税收征管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地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委托代征、外出经营等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地方税务代理工作;
4、负责规范地方税收征管文书、征管资料;
5、负责普通发票管理。协助稽查部门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和发票打假工作,组织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监督实施普通发票管理有关规章制
度;
6、负责全局个体税收征管、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和征收征管报表工作。
7、负责协调处理地方税收管辖权;
8、协助做好税务执法工作;
9、参与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10、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计划财务科
1、执行国家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和国家金库条例,管理全局的经费、财务和固定资产;
2、汇总分析地方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编制、分配地方税收计划;
3、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检查落实地方税收计划和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社会保险经费管理和工资、奖金、福利的发放工作;
4、组织实施本局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审计;
5、贯彻落实《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做好税收票证的领、用、存等管理工作;
6、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教育科
1、管理全局的机构、编制;
2、负责全局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工资、奖金、福利的相关制度执行和数据审核传递工作;
3、负责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等工作;
4、负责全局职工公费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5、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党组织建设工作、群团工作、工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7、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8、负责全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对全局临时聘用人员(驾驶员、办税大厅窗口服务人员)的管理。
10、组织实施相关各项扶贫措施;
11、承办局党组的有关工作;
12、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察室
1、监督检查全局机关和党组织、党员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情况;
2、负责全局的党员和工作人员党风党纪、依法治税、廉洁勤政和反腐倡廉教育,参与和配合搞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3、受理全局机关和党组织、党员及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工作人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调查系统内工作人员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进行处理;
5、负责全局党员及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负责全局纪检监察和行政监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党员、工作人员的民主权利和依法行使职权;
7、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对地税系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制定和完善有关地税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办法;
9、负责全局内部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
10、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参与有关培训工作;
11、办理局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1、负责全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服务和监督;
2、负责税收信息的处理、监控、分析;
3、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税收数据集中、传递畅通、信息共享;
4、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5、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负责办税服务厅日常管理;负责税款征收。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税务所
负责崇阳镇范围内除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和建安业以外的应缴纳营业税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征收管理,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税务所
负责崇阳镇范围内工业、商业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及全市涉外企业税收征管,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王场税务所
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全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崇阳镇范围内建安税收征管,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崇阳税务所
负责全市车辆税收的征管以及崇阳镇范围内的各项地方税、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怀远税务所
负责怀远镇、街子镇、三郎镇、文井江镇、鸡冠山乡范围内的各项地方税、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元通税务所
负责元通镇、锦江乡、观胜镇、公议乡范围内的各项地方税、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隆兴税务所
负责隆兴镇、王场镇、白头镇、道明镇、济协乡、桤泉镇、集贤乡、燎原乡范围内的各项地方税、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江税务所
负责三江镇、江源镇、大划镇范围内的各项地方税、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羊马税务所
负责羊马镇、梓潼镇、廖家镇、崇平镇范围内的各项地方税、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稽查局
1、负责我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管理;
2、负责我市范围内税收案件举报受理工作,查处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税收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3、负责税务稽查司法保障的协调工作;
4、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Ⅱ 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14个机构:
(一)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综合文件的拟草、审核工作;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计生、印章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各项专项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工科(挂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政风行风、经济发展软环境和行政效能建设;负责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编发工作动态等内部业务刊物;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群团组织工作。
(三)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审计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挂信访办公室牌子)
承担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承担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舆情监控、引导、处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成都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稳、综治、防邪工作;负责矛盾纠纷大调解的组织协调工作;拟订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协调处理相关群体性突发事件。
(五)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
负责工伤认定(受成都市局委托),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民办学校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集体合同审定,社会保险登记(委托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定,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受成都市局委托);承担市政府公布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六)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解困政策;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牵头负责全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工作,协助做好维稳工作;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本市“双拥”具体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审批、录用、培训、职务任免、考核、奖励、惩戒、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等工作;依法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人员调配工作;落实公务员培训登记、考核、结果使用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府奖励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负责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监督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
(八)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招聘、考核、任免、奖惩、辞职辞聘等政策;拟订全市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全市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工勤人员、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
(九)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牌子)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专家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拟订人才资源开发政策,牵头组织城乡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企业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全市人才信息的综合管理;负责各项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承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挂退休人员管理科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省、成都市收入分配、福利、工龄计算、津补贴、休假(休养)、退职和离退休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的具体办法;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结果运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参与体制改革中涉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的政策研究。
(十一)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贯彻执行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贯彻落实全市城乡养老保险工作;贯彻执行农民工医疗、生育保障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贯彻执行全市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全市城乡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和规划、标准以及基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内部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开展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及相关统计工作,受理社会保险基金投诉举报,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违规违纪案件;负责内部审计检查证的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
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开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三)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工作;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市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全市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完善全市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建设;承担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人事聘用合同;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则,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及发展预测报告;落实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负责和谐劳动关系乡镇(园区)创建工作。
Ⅲ 今年成都崇州社保退休养老金涨多少
2016年,我国实现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按6.5%左右提内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容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1亿多退休人员因此受益。
提交审查的预算报告也提出,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稳步推动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改革,提高覆盖面。
养老金的科学管理和保值增值受到人们普通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表示,到2016年底,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已正式启动。
Ⅳ 崇州市房屋维修基金是多少
1、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3、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Ⅳ 世界不和平的资料
泰国内乱还有伊拉克和伊朗。
Ⅵ 崇州社保满两年可以在成都买房吗
转移之后才可以使用。
社会保险转移需要的手续如下:
申请出具《基本养版老保险参保缴费权凭证》,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Ⅶ 四川崇州伤残军人情况我是农村的,交社保或养老保险有何政策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对你说,不管你是几级残疾军人,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和到了六内十岁领取容养老金的问题,是与你是否残疾军人无关的,因为那是社保局系统的事情,与管理我们的民政局是没有任何关联的。只有但你生活处于困难的时期的,那么你可以到民政局申请临时性补助,一年也最多两千元。
Ⅷ 崇州劳动仲裁在哪里
崇州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崇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崇州市永康东路397号。
崇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一、受理时间:每周一、周四
受理地点:崇州市永康东路397号
二、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三、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建议用打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律师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庭函》。(4)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证明。成都市工商局地址:致民东路6号;四川省工商局地址:玉沙路118号;四川省标准化协会地址:骡马市太平洋百货全兴店背后西府北街1号,查询机关事业单位、民办机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信息。(5)证据复印件应当一次性提交完整,装订成册,注明证据目录、编号。(6)集体争议的,应推举1至3名代表人,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7)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信息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时效为1年。
Ⅸ 成都限购后在崇州的工作可以在成都买房吗
转移之后才可来以使用。
社会保险自转移需要的手续如下:
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Ⅹ 崇州交通局给企业特困职工帮助为什么
《帮困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从经济上帮助特困职工,减轻特困职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公司决定建立帮困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金)。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实现重点扶贫济困,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为加强扶贫帮困基金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公司帮困救助金的管理,遵循“多方筹集、规范管理、严格标准、救中国救难”的原则。 公司成立帮困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主要职责为: 制定与修改救助金管理办法; 负责帮困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审批; 审议批准对救助金管理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监督检查报告,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公司工会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2、负责救助申请的审核和办理救助金发放工作。 3、定期向管委会汇报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宣传及解释工作。 第四条 成立公司帮困救助金监督小组,负责对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帮困救助金由公司投资理财部设立专门帐户管理。 第六条 扶贫帮困基金主要来源: 1、会员上缴年费 2、职工捐款 3、单位筹资 4、社会捐赠 5、无风险理财增值收入 第七条 凡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自愿上缴会员年费20元,即成为帮困救助基金的会员,并享受救助金待遇。 申请救助条件: 本人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茂名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 凡属特困户职工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的。 第九条 职工因患大病、重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重病大额救助: 1、确诊为癌症(恶性肿瘤)的,救助10000元; 2、需要进行肝、肾、胰、骨髓移植的,救助15000元: 3、施行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置换、冠状动脉旁路、颅内原发性肿瘤需进行开颅手术的,救助10000元。 第十条、职工患下列疾病,长期治疗费用大,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给予重病定期补助: 1、因长期(半年以上)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每年救助2000元; 2、换肾后在抗排斥治疗期间的,每年救助3000元; 3、慢性尿毒症每周定期进行透析治疗的,每年救助5000元; 4、除上述几种疾病外,职工因病长期住院(含特殊门诊)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药及单位购买的医疗保险赔付额),年累计额1万元以上的,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按10%予以救助(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等,导致个人损失10万元以上(扣除单位购买的保险赔付额),造成基本生活不能正常维持,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第十二条 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第十三条 职工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参照第十、十一条的救助标准,按照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相关人口比例分摊,予以一次性救助。 第十四条 职工家庭年人均总收入低于茂名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当年内救助1000元。 第十五条 特困家庭子女考上上大、中专院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考上大学本科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第十六条 对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受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中的特困职工,按上述标准加50%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 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救助金,须由当事人(监护人或职工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司帮困救助金申请表》和《申请救助人员确认表》,由基层工会组织负责审核后,上报公司帮困救助金办公室。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救助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定点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手术报告、以及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经科学方法确认的疾病检查报告单; 2、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或住院费用发票; 3、特困家庭生活救助需提供《XX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特困家庭子女入学救助,需提供子女入学的《录取通知书》; 5、灾难救助需提供意外事故或灾难损失物品明细和依据灾难类型由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开据的证明; 6、管委会办公室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帮困救助金: 1、本办法实施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不予以一次性救助; 2、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所列重病或意外伤害已治愈或治疗终结的; 3、因违反计划生育、自杀、醉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以补助。 4、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救助金 1、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使用雇工的; 2、购买并使用汽车、高档摩托车的; 3、购买商品房或进行高档装修的; 4、有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5、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6、特困家庭有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就业的; 7、巳领取了一次性重病大额补助,当年不再予以重病住院补助; 8、经核实,属于弄虚作假欺骗审查部门的; 第二十二条 虚报冒领补助款的,视情节轻重、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审批。对当事人及原证明单位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如数退回相关款项(或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对于不能向当事人追讨的,其涉及款项由原证明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以上补助的人员及事由,每月在职工所在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帮困救助基金会成立时不入会今后要求入会的,从申请入会之日起,一年后享受会员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帮困救助基金会会员关系由办公室管理,会员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休、工作调动离开公司及当年不上缴会员年费的,会员权利自行终止,不退回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