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苏省怎么申请消防改造维修基金
您好,按照《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小区内维修专资金的使用应当属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目前许多业主民主参与小区事务的意识不够强、房屋出租、业主流动性较大,申请资金使用时,常面临难以征集到区域内2/3以上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票的问题。
而徐州市出台了新《办法》在充分尊重业主自治的基础上,在业主管理规约中约定提高表决效率的相关内容。比如对“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具体可以问问小区物业或者房管局。望采纳,谢谢!
『贰』 高层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多少元扬州
这里有个2002年扬州物价局和房管局共同发布的通知,请参考下,有没有最新的,你可以向 市物价局 http://bbs.yznews.com.cn/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383 咨询下。
关于扬州市区高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价工[2002]365号 扬政房(2002)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拆迁办、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房产交易所:
随着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高层(7层以上、使用电梯,下同)建筑相继出现,为使高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能够顺利筹集,保证住宅区房屋共用部位的正常维修和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依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市区(含邗江区)高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市区现行房价水平,和暂定比例计算,高层住宅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收取。收取的维修基金,其中15元列入本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另30元列入房屋本体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含电梯、高压水泵等设备专项维修)。
未缴纳维修基金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不予办理房屋交易鉴证、租赁、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 非居住用房参照本标准执行。对整幢楼由一个产权单位购买的,可免缴房屋本体部位维修基金。
各县(市)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维修基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叁』 江苏省苏州维修基金开发商如何缴纳
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开发商按一定比例缴纳。开发商在交房前向房产管理中心缴纳维修基金,购房人在领证前缴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归购房者所有,但由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肆』 关于物业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江苏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一次性计提缴存,或者建设单位一次性缴存,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房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建账、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商品住房首次缴存主体、标准)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
(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标准缴存;
(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四)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应该什么时候交:
第九条 (首次缴存时限)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过户登记前,按照房产、房改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将资金缴存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应当向缴存人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国家建设部早在2003年就作了上述规定,特供参考!
『伍』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下面的是2007年江苏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收取办法部分,有不明白问我
第七条 (商品住房首次缴存主体、标准)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
(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缴存;
(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四)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缴存主体、标准)
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
(一)业主按照房改成本价基价的百分之二计算缴存;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维修资金,不设电梯的多层住房按照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设电梯的住房按照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计提缴存。
第九条 (首次缴存时限)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过户登记前,按照房产、房改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将资金缴存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应当向缴存人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第十条 (收益与残值纳入维修资金)
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用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进行经营,业主取得的收益,以及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可以纳入全体业主的分户账,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统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资金续筹)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首次应缴存数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后分户账面应当不少于规定的首次应缴存数额。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陆』 江苏省住宅维修基金什么时候要交
您好!
《江苏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一次性计提缴存,或者建设单位一次性缴存,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房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建账、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商品住房首次缴存主体、标准)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
(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标准缴存;
(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四)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应该什么时候交:
第九条 (首次缴存时限)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过户登记前,按照房产、房改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将资金缴存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应当向缴存人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国家建设部早在2003年就作了上述规定,特供参考!
望采纳,谢谢
『柒』 2016江苏淮安住房维修基金怎么收取首套房
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
『捌』 扬州市房改房如何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一、扬州市房改房如何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可以由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当地房管局部门提出申请的。
二、依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3、产权人分户清册;
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
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
『玖』 江苏省 住房维修基金 多少
个人观点:
请参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希望对你有用!